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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江市新建建—。设工程城市雨水【资源:利用管理暂行规【定
镇建【规,[2012]8号】
为充】分开:。发利用雨水》资源减轻市区和城镇!等,地区的排水压力【改,善水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节水管理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规划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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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雨水》利用是?指针对因建设屋顶】、地面铺《。。装等地面硬化导致】区域内径流量—增加而?采取:的对雨?水进行就《地收集?、,入渗、储存、利用】等,措施:。
第三《条 雨水利用应【因地制宜工程一【。般,采用就地入》渗和贮存利》用等:方式
1!、,如果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建【筑物屋顶其雨—水应集中引入地【面透水区域如绿【地,。、透水路面等—进行蓄?渗回灌或者引—入储水设施蓄存【利,用
《 2、如果【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建设工程!的庭:院、广场《、停车?场及人行道、步行】街、自行车》道等应?首先按?照建:设标准选《用透水?材料铺装《或,建设:汇流设施将雨水引入!透水区域蓄渗回灌】。或引入储水设施【蓄,存利:用
》 3、如果—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城市》。人行道路其路面雨】水应结合《沿线的绿化灌溉设计!建设雨?水利用设施
【第四条 建设—工程:的附属?设施应与雨水利【用工程相结合—景观:水池用水尽量少【用自来水应》充分利?用雨水作水源景观】水池作为雨水储【存的设施《之一草坪《绿地宜?设计建设《为雨水滞留设施【
用于】滞留雨水《的绿地可《低于周围地面但与】地面高差最大—不应超?过1:5厘米
》第五条 雨水利用工!程应: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其建设费用应纳!入项目建《设投资
第六条】。 ,规划、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初步?设计时?必须核查《。项目:雨水利?用,专节对?达不到雨水利用要求!。的项目规《划、初步设》。计审:。批部门不得批准规】划、初步设计许【可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项,目设:计任务书时必须按】本规定?要求在工《。程设计任《务书中?予以明示在》编制项?目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对建设】工程的雨水利用【进,。行专题研究并在报告!。书节水篇章中设专】。节,说明
【。。。。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雨水利?用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并在节水篇章中设!专节: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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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项目中涉及—的,雨水利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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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监理:。单位和质监部门【在项目建设工程中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雨水:。利用设施施工—、监理和监督管理擅!自更改?设计: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八条 未!按要求咨《询研究、规划、设】计、建设雨水利用】工程的属《于咨询研究责任的由!发改:部门负责监督处理】;属:。于规划?设计责任《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处理;》属于设计、》施工:、监理、审图责任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处理;属于建设业主!责任的?由,城,市节水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处理
【第九条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已建》雨水利用工》程的管理确保雨水利!用工程?正常运行《
对长期!不能使用的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应限?。期建设?单位进行修复—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区【域内开发《利用:。的雨水不计入本【单位的用水指标【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颁布后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的项目—执行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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