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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镇江市《新建建设工程—城市雨水《资,源,利用管理《暂行规定
镇!建规[2012]】8号
》 : 为:充分开发利》用雨水资源》减轻市区和城镇【等地区的排水压力】改善水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节水管《理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规划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第二条 雨【水利用是指针对因】建设屋顶、地面铺装!等地面硬化导致区】域内:径流量增加》而采取的对雨水【。进行就地收集、入】渗,、储存、利用等【措施
《第三条 雨水利用】应因地制宜工程一般!。采用就地入渗和【贮存利用等方式
!。 :。 :。1、如?果,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建筑物屋【顶其:。雨水:应集中引入地面透水!区域:。如绿地?、透水路面等进【行蓄渗回灌或者【引入储水设施蓄【存利用
— : 2、如果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建,设工程的庭》院、广场、停—车场及人行道、【步行街?、自行车《道等应首先按照建】设标准选用》透水材料铺装—或建设汇流设施【将雨水?引入透?水区域蓄渗回灌或引!入,储水设?施蓄存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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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果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城市:人行道路其路—面雨水应结合沿线】的绿化灌溉设计建设!雨水利用设施
】第四条 建设工【程,的,附,属设施?应,与雨水利用工—程相:结合景观水》池用水尽量少用自】来水应充分利—用雨水作《水源景观水池—作为雨水储存的【设,施之一草坪绿地宜设!计建设为雨水—滞留设?施
》 用于滞》留雨水的绿地可低于!。周围:地面但?。与地:面高差最大不应【。超过1?5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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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雨水利用工程【应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其建设费用—应纳入项《目建设?投资
第》六条 规划、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初步设计时【必,须,核查项目雨》水利用专节》对达:不到:雨水利?用要求的项目规划、!初步设计审批—部门不得批准规划、!初步设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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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项目设计!任,务书时?必须按本规定要求】在工程设计任务【书中予以明示在编】制,项目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对建设工程】的雨水利用进行专】题研究并在报—告书节水篇章中设】专节说明
—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雨水》利用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并在节水篇【章中设专节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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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项目中】涉及的?雨水:利,。。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
! 施工、【监理单位《和质监部门在项目建!。设工程?中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雨,水利用?设施施工、》监理和监督管理擅】自更改设计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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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未按要求!咨,询研:究、规划《、设计、建设雨水利!用工程的属于咨【询研究责任的由发】改部门负责监督【处理;属于规划设】计责任?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处理;】属于设?计、施工、》监理、审图》责任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处理;属于建设!业主责?任的由城市节水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处】理
第九条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已建雨水利用【工程的管理确保雨水!利用工程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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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长期不能使】。用的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应限《。。期建设单位进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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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区域内《开发利?用的雨水不计入【本单:位的用水指标—。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颁布后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的》。项,目执行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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