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镇江市新建建】设工程城市》雨水资源利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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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建规》[20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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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充—分开发?利用雨水资源减轻市!。区和城镇等地区【的排水?压力改善水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节水管理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规划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第二【。条 雨水《利用是指针》对因建设屋顶、地面!铺装等地面硬—化导致区域》内径流量《。增加而采取的对雨水!进行就地收集、入】渗、储存、利用【等措:施
?第三条 雨水利用】应因地制宜工程一】般采用就地入—渗和贮存利用等方式!
—1、如果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建筑物屋顶—其雨水应集中引入地!。面透水区域如绿地、!透水路面等进行蓄】。渗回:灌或者?引入储水设施蓄【存利用
》 2、如果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建设:工程的庭院、广场】、停车场及人行【。道、:步,。行街、自《行车道等应首先按照!建设标准选用—透水:。材料铺?装或建?设汇流设施将雨水】。引,入,。。透水区域蓄渗回【灌或引?入储水设《施蓄存利《。用
【3、如果《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城市:人行道路其路面雨】。水应结合沿线的【绿化灌溉设计—。建设雨水利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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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建设工】程的附?属设施应与雨水【利用:工程相结合》景观水池用水—尽量少?用自来水应充分【利用雨水作水源景】观水池作为》雨水储存的设—施之一草《坪绿地?宜设计建设》为雨水滞《留设施
】 ,用于滞留雨水的绿】地可低于周围地面】但与地?面高:差最大不应超过15!厘米
《第五条 雨水—利用工程应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其建设费用应—纳入项目建设投【资
第六条 【。规划:、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初步设计时必【须,核查项目雨水利【用,专节:对达不到雨水利【用要求的项目规【划、初?步设计审批部门【不得批准规划、【初步设计许可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项目】设计任务书时必须】按本规定要求在【工程设计任务书【中予以明示在编制项!目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对《建设工程的雨水利】用进行专题研究并在!报告书节水篇章中设!专节说?明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雨水利用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并:在节:水篇章中设专—节说明
》 ?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项?目中涉及的雨水利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
《 : 施工、监理【单位和质监部门在项!目建设工程中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雨水?利用设?施施工、监理和【监,督管理擅《自更改?设计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八条 未《按要求咨《询,研究、规划、—设计、建设雨—水,。利用工程的属于【咨询:研究责?任的由发《。改部门?负责监督处理;属】于规划设计》。。责任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处理;属于设计!、施工、监理、审】图责任?。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处理!。;属于建《设业主责任的由【。城市节水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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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已建!雨水利用工程的【管理确保雨水—利用:工程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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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长期不!。能使用的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应限期—建设单位进行修复】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区域?内开发利用的雨水】不计入本《单位:的用水指标》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颁布—后,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的项目执行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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