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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江市新》建建设工程城市雨水!。资源利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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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建规《[20?12:]8号
— , 为充分开发【利用雨水资源减轻市!区和城镇等》地区的排水压力改】善水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节—水管理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规划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第二条 雨水】利用是指针对因建设!屋顶、?地面铺装等地面硬化!。导致区域内径流量增!加而采取《。的对雨水进行就地】收集、入渗、储存、!利用等?。措施
第》三条 雨水利—用应因地制》宜工程一般采用就地!入渗和贮存利用等方!式
《 , 1、如果—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建筑物【屋顶其雨水应集【中,引,入地面透水》区域如绿地、透【水路面等进行蓄【。。渗回灌或《者引入储水设施蓄】存利用
— , 2、如果—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建:设工程的庭院、广场!、停车场及人行道、!步行街、自》行车道等《应首先按《照建设标准》选用透水材料铺【装或建设《汇流:设施:将雨水引入透水区】域蓄渗?回,灌或引入储水设施】。蓄存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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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城市人行道路其】路面雨水应》结合:沿线的绿化灌溉【设计建设雨水利用设!施
第四条 建】设工程的《附属设施《应与雨?水利用工《。程相结合景观水【池用水尽量少用【自来水应充分利用雨!水作水源《景观水池作为—雨,。水储:存的设施之一草坪绿!地宜设计建设—为雨水滞留设施
! : 用于滞留雨水】的绿地?可低于周围地面但与!地,面高差最《大不应?。超过:15厘米《
第五条 —雨水利用工程应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其建设费用【应纳:入项目建设投资
!第六条 规划、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初步设计—时必须?核查项目雨水利用】专节对达不到—雨水利用要求的项目!规划、初《步设计审批部门不】得批准规划、初步设!计许:可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项目?设计任?。务书时必须按—。本,规定:要,求在工程设》。计任务书中予以【明示在编制项目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对建设工《程的雨水利用—进行专题研究—。并在报告《书,节水篇章中设—专节说明
— :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雨水利用—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并在节水《篇章中设《专,。。节说明?
《。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项目中涉及—的雨水利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
! : 施工《、监理单位》和质监部门在项目】建设工程中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雨【水利用?设施施?工、:监理和监督管理【擅自更改设计—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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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未—按要求咨询研究、规!划、:设,计,、建设?雨水利用《工程的属于咨询研】究责任的由》发改部门负责监【督处理;属于规划设!。。计责:任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处理:。;属于设计、施工、!监理、审图》责任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处理—。;属于建设业主【。。责任的由城市节水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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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已建雨水《利用工程的管理确】保,。雨,。水利用?工,程正:常运行
— ?对,。。长期不能使用的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应限期建设单位!进行修复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区域内开发利【用的雨?水不计入《。本单位的用水—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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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颁布后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的项目执行!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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