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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新建:。建设工程城市雨水】资源利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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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建《规[20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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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开发利用雨水!资源减轻市区和【城镇等地区的排水】压,力改善水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节—水管理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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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规划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第【二条 雨《水,利用是指针对—因建设屋顶、—地面:铺装等?地,面,硬,化导致?。区域内径流量增【加而采取的对雨【水进行就地收集、入!渗,、储存、利》用等措?。施
?第三条 雨水利用】应因地?。。制宜工程一般采用】就地入渗和贮存利用!等,方式
【。 1、如果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建】筑物屋顶其雨水应集!中引入地面透水区】域如绿地、透水【。路面:等进:行蓄渗回灌或者【。。引入储?水设施蓄存利用
!。 《。2、如果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建【设工程的庭》院、:广场、停车》场及人行《道、步行街、自行车!道等应首先按照建设!标,准选用透水材料铺】装或建?设汇流?。设施将雨水引入透】水区域蓄渗回—。灌或引入储水—。设施蓄?存利用?
《 , 3、如果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城—市人行道路其路【面雨水应结合沿线的!绿化灌溉设计建设】雨水利?用设施
第四条 !。建设工程的附属设施!应与雨?水利用工程相—。。结合:景观水池用》水尽量少《用自来水《应充分?利用雨水作水源景】观水池作为雨水储存!的设施之一草坪【绿地宜设计建设为雨!水滞留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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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滞】留,雨水的绿地可低于】周围地?。面但与地面高差【最大不应超过15】厘米
第五—。条 雨水利》用工程应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其建设费用应—纳入项目建设—投资
第》。六,条 规划、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初步设《计时必须《核,查项目雨水利—。用专节对达》不到雨水《利用要求《。。的项目规划、初步设!计审批部门不得【批准规划、初步设计!许可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项:目,设计任务书时必【须按本规定要—求在工程《设计任务《书中予以《明示在编制项—目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对建设【工程的雨水利—用进:行专题研究并在报告!书节水篇章》。中设专节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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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雨水利用》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并在》节,水,篇章中设专节说【明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项目中涉】及的雨水利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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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监:理单位和质监部门】在项目?建设:工程中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雨!水利用?设施施工、监理和】监督管理擅》自更改设计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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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未按要?求咨询研究、—规划、设计、建【设雨水?利用工程的属于咨】询研究责任的由发改!部门负责监督—处理;属于规划设】计责任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处》理;属于设计、施】工、监理、审图责】任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处?理;属于建》设业:主责任的由城市节】水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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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已建雨水》利用工程的管—理,确保雨水利用—工程正常运行
! 对长期不能使!用的: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应!限期建?。设单位进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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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区域—内开:发利用的雨》水不计入本单位的用!水指标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颁布后?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的项目执行【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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