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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关于重!新修订镇江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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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建规:[2011]—2号
各辖市【。(区)住建》局、:市建设工程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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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关!于重新修订<—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11]190】号、苏财《综[20《11:。]31号)要—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收费标准由0.19!%降低?为0.?11%?新收费标准执行时】间二○一一年三【月二十日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和:省建管局关于清理】调整建筑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停止执?行原收费主体发生变!化的须重新报批收】费主体表新》收费:标准的执行必须【到各自隶属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或变更收!费许可证《为全面贯《彻好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修订了镇!江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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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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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的,征收和?管,理结合我《市建筑业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本市建筑业企业!或其:他进入本市》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均应按》照,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工程结算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
第三《条 市、辖市(区】)二级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征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各,。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也可委》托一个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征【收原:定收费主体需要调整!的必须报经当地财】政、物价、住建【。。局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住建厅批准
】第四条 本市—建筑业?。企业按照资》质等级要求的—。工程结算收入的0.!11%向建》。设主:管部门?缴纳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按《照行:业,管理权?。。限注册地在辖市【(区)的建筑—。业企业省建设—。主管部门征收0.】01:%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征收0.1—0%;注册地—在市区的建筑—业企:业省建设《。主管部?门征收0.01%】市建设主管部门【征,收0.10》%
三】级资质?、,劳务分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建筑业企业—省建设主管》部门不征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原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征收的标准由】本,市、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按建筑业企—业注册?地分别征收
】 市建筑业企业!在辖市(区》)施工的辖市(【区)建筑《业企业跨辖市(【区)施工的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先,按合同额或结算【。。额的:0.0?5%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缴纳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然后按第八条规【定予以扣《除
《 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不得按照辖市】(区)标《准征收经市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按辖市(区—)标准征《收但市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重复征收;经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辖《市(区)、开发区】按辖市(区)标准】征收但?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重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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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省属【及省:内外:。市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市:、辖:市(区)施工的本】市,、辖市(《。区):建筑业企业承—接本省外市施工【项目的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按合同额》。。或结算?额的0.05%【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缴纳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
第—六条 ?非本省建筑》。业企业进入本省施】。工的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按合同额《或结:算额的?0.11%缴纳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其》中省建设主管部【门征收0.01%】工程所在地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征收0.】1%:
第七条 —。市、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征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按?照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工程结算收入【。征收征收时间可结】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在下一年度征【收,
第八条 市【、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征收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必!须依据?。企业缴?费收据全额扣除【本级:所属建筑业企业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在【同一缴费《年度:内已:向,本省、本市、辖【市(区)各》地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缴纳【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保证建筑《业企业缴纳》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总:。额不超过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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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按各自】标准分别《征收未经上级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文件委托各征收【单位不?得代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征收
第十条【。 为鼓励建》筑业企业拓展—。外埠市场实施走出去!。战略:凡本市、辖市(区)!建,。筑业企业《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以《及外省施工取得的工!程结算收入免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本市建筑《业,企业:在外省取得的工程】结算收入按企业资】质级别确定》扣除比?例一级企业按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工程结算】收入的40%作为省!外,取得的结算收—入予以?。扣除二?。级企业按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工程结算收!入的30%作为省外!取得的?。结算收入《予以扣除《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全年结】算收入中《的产品生产、—销售:、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中的设备等非工】程结算收入部分不】征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对劳务资—。质企:业本市、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可适当》给予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为确保全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市住建局委托市!建设工程管理处为】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的收费主体负责【统一征?。收工作并督导—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经委托的收费主体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的】征收工?作各级征收单位必】须严格收费程序建】立健全企业缴费【台账和收费报表【向社会公开征收【。。管理实施细》则领取物价部门【颁发的江《苏省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所收资金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征收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本细则【实施:后原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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