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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镇江市关于!重新修订镇江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镇建规》[20?11]2号 各】辖市:(区:。)住建?局、市建设工程管理!处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关于重—新修订<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11]19【0号、苏财》。综[20《11:]31?号)要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收费!标准由0.1—9%降低为0—.,1,。1%新收费标准【执行时间二○一一】年三月二十》日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和》省建管局关》于清:理调整建筑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停止执行原【收费主?体,发生变化的须—重新报?批收费?主体表新《收费标准的》执行必?须到各自隶属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或变更收费—许可证为《全面贯彻好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修订了镇江】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        】 ,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镇江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的征收和管理!结合我市建筑业【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本市建》筑业企?业或:其他进入本市—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均:应按:。照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工程结—算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 第三条】 市、辖市(区【)二:级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征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各》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也》可,委托一个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征收原定收费—主体需要调整—的必:。须,报经当地财政、物价!、住:。建局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住,建厅批准 第四条! 本市建筑》业企业按照资质等】级要求的工》程结算收入》的0.11%向【建设主管部门缴纳】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按照行业管理【权限注册地在辖【市(区)的建筑业企!业省建?设主管部门征收【0.01%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征》收0.10%—;注册?。地在市?区的建筑《业企业省建设主管】部门征?收0:。.01%市建设主】管部门征收0.【1,0,%   》  三级资质—、劳务分《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建筑业企【业,省建设主管部门不征!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原】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征?收的标准由》本市:、,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按建筑?业,企业注册《地分别征《收  《 ,  市建筑业—企,业在辖市(区)施工!的,辖市(?区)建筑业企—业跨辖市(区)施工!的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先《按合同额或结算额的!0.05%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缴纳: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然后按【第八条规定予以扣除!。 :。。    《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不—得,按照:辖市(?区)标准征收经市】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按辖市【(区)标准征收但市!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重复征收【;经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辖?市,(区)?、开:发区按辖市(—区)标准征收—但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重复征收 第五】条 :省属及省内外市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市、辖市—。(区)施工的—本,市、:辖市:(区)建筑业—企业:。承接本省外》。市施工项目的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按合同?。额或结算额》的0.05%—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缴纳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 !第六条 非本省建】筑业企业《进入本省施工的【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按合同额或结算额】的0.11%缴纳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其中省】建,设主管部《。门征收0.01%】工程所?在地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征:收0.1% — 第七?条 市?、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征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按《照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工程结算【收入:征收:。征,收时间可结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在下一】年度征收《 第八条 市、】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征收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必须依据企业缴费收!据全额扣除本级所属!建筑:业企业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在同《一缴费年度内已【向本省?、本市?、辖市(区)—各地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缴纳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保证建】。筑业:。企业缴纳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总额》不超过规《。定的标?准 : 第九条《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按各:自标准分别征—收未:经上级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文件委托!。各征收单位不—得代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征收《 第十条 为【鼓励建筑业企业拓】展,外埠市场实施走出】去战略凡本市、辖市!(区)?建筑:业企业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以及外省!施工取得的工—程结算收入免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本市—建筑业企业在外省】取得的工程》。结算收入按企业资质!级别:。。确定扣除比》例一级企业按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工程结算收》入的40%》作为省外取》得的结?算收入予以》扣除二级企业按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工!程结算收入》的3:0,%作为?省外取得的》结,算收入予以扣—除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全年结算收》入中:的产品?生产、销《售、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中的设【备等非工程结—算收入部分不—。征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对劳—务资质企业本市【、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可适当给予】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为确保?全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市住建《局,委托市建设工—程管理?处,为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的收费主体负责统!一征收?工作并督导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经】委托:的收费?主,。体,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的征收工作】各级征收单位必【须严格收费程序建】立健全企业缴费台】账,和收费报表向社会】公开征收管》理实:施细则领《取,物价部?门颁发?。的江苏省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所收!资金: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征收【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本细则实施后!原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停【止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