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镇江市《关于重新修》。订镇江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镇—建规:[2011]2【号, , 各辖市(区)住】建局、市建设工程】管理:处 ?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关于】重新修订<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11]190号、苏!财综[2011]3!。1号)?要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收【费标准由0》.19?。%降低为0》。.11%《新收费标准》执行时间二》○一一年三月二【十日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和省!建管局关于》清理调整建筑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停止执行原收—费主体发生》变化的须重新报批】收费主体表新—收费标准的执行必须!到各自隶《。属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或《变更:收费许可证为全【面,贯彻好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修订—了镇江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 镇江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的征收和管理【结合我市建》筑业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本市《建筑业企业或—其他进入本市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均应按照【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工程—结算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 第三】。条 市、辖市(区)!二级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征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各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也【可委托一个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征收原定】收,费主体需要调整【的必须报经当—地,财政、物价、住【建局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住建】厅批准 《 ,第四条 本市建筑】。业企业按照》资质等级要》求的工程结算收入】的,。。0,.11%向建设主】管部门缴纳》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按照行】业管理权限注册地在!。辖市(区《),的,建筑业企业省建【设主管部门征收【0.:01%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征收0.》。10%?;注册地《在市区的建》筑业企?业省建设《主管部门征收0【.,01%市《建设主管部门征【收0:.1:0%    【 三级资质、劳务】分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建筑业企业—。省建设?主管部门不征—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原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征收的标准由【本市、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按建筑【业企业注册地分别征!。收  《。   市《建筑业企业》在辖市(区)—施工的辖《市(区)建筑—业企业跨辖市(【区,)施工?。。的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先按合同】额或结算额的—0.:05%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缴纳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然》后,按第八条《规定予以《扣除    【 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不得按照辖】。市(区)标准征【收经市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按辖市(区【)标准征收但市【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重》。复征收;经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辖市(区)!、开发区按辖市(区!)标准征收但—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重复征!收 : 第五条 省—属及省内《外市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市、辖》。市(区)施工的本】市、辖市(区)建筑!业企业承接本省外】。。市施工项目的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按合同?额或结?算,额的0.《。05%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缴纳】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 :第六条 非》本省:建筑业企业进入【本省施工的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按,合同额或《结,算额的0.》11%缴纳》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其中省?建设主管部门征收】0.01%工程所在!地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征收0.!1% 第七—。条, 市、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征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按照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工程结算【收入征收征收—时间可结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在下一年度征收 ! 第八条 》市、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征?。收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必须依据企业缴!费收据全额扣—除本级所属建筑业】企,业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在同一缴!费年度内《已向本省、本—市、辖市《(区:)各地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缴纳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保》证建筑?业,企业缴?纳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总额不超—过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按各自标准分别【征收未经上》级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文件委托各征—收单:位不得代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征收 第】。十条 为鼓励建筑】业企:业拓:展外埠?市场实施走出去战略!凡本市、辖市(【区):建,筑业企业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以及外!。省施工取《。得的工程结算收入】免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本市建筑业企】业在外省《取得的工《程结算收入按企业】资质级别确定—扣除:比例一级《企业按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工程结算收【入的:。40%作为省外取】。得的结算收入予以扣!除二级企业按—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工程结算收【入,的30%作为省外】取得的结算收入予以!。扣除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全年结算【收,入中的产品生产【、销售、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中的设—。备等:非工:程结算?收入部分不征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对劳务?资质:企,业本市、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可【适当给予优惠政策 ! 第:。十二条 为确保全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市—住建:局委托市建设工【程管理?处为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的收费【主体负责统》一,。征收工作《并督导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经【委托的收费主—体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的征收工作】各级征收单位—必须严格收》费程序?建立健全企》业缴费台账和—收,费,。报表向社会公开【征收管理实施细则领!取物价?部门颁发的江—。苏省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所收资金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 第:十三条 《各级征收《。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 第十四《条 本细则实施【后原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停止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