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镇江市关于重】新修订镇江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镇《建规:。[201《1]2号
各【辖市(?区)住建局、市建】设工程管理处
!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关于重【新修订<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1?。1]190号、苏】财综[2011]】31号)要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收费标准—由0.19%降【低为0.11%新】收费标准执》行时间二《○一一年三》月二十?日,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和》省建管局关于清理】调整:建筑: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停止执行原收费主体!发生变化的须重新报!批收费?主体表新收费标准的!执行:必,。须到各?自隶属?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或变更】收费许可证》为全面贯《彻好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修订了镇江!。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 : , 》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镇江!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的—征收和?管理结合我》市建筑业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本市建筑业企业!或其他?进,入本市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均应按—照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工程结【算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
第!三条 市、辖市(】区)二级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征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各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也可:委,托一:个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征收原定《收费主体需要调整的!必须:。报经当地财》政、物价、》住建局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住,建厅批?准
第四条 【本市:建筑业企业按照资】质等级要求》的工程结算收入的0!.1:1%向建设主管【部门缴纳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按照行业管理权【限注册?地在辖市(区—)的建筑业企业【。省建设主管》部门征收0.01】%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征收—0.1?。0%;注册地在市区!的建筑业企》业省建设主管部【门征收0.01%】市建:设主管部门征收【0.10%》。
三级资!。质、劳务分》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建筑《业,企业省建设主管部门!不征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原—。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征】收的标?准由本市、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按,建筑业企业注—册地分别征》。收
— 市:建筑业?企业在辖市(区)】施,。工的辖市(区)建筑!业企业?跨辖:市(区?)施工的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先按合同《额或结?。算额的0.05【%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缴纳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然后按第《八条规定予以扣除
!
《 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不得按】照辖市(区)标准】征收经市《。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按辖市(区)【标准征收《但市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重复征收!;经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辖市(区)、!开发区按《辖市(区)标准【征收但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重《复征收
《
第五条 》省属及省内外市【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市:、辖市?(区)施工的本市、!辖市(?区)建?筑业企业承接本省】外市施工项目的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按合同额》或结算额的0—.,05%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缴纳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
—
第:六条: 非本省建筑业企】业进入本《省施工的《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按合同额或结算!额,的0.11%缴纳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其中省建设》主管部门征收0.0!1%工程所在地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征:收0.1%
—
,第七条? 市、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征—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按照【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工程结算收入征!收,征,收时:间可结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在】下一:年度:征收
第八条 市!、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征收》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必须《依据:企业缴费收据全额扣!。除,本级所属建筑—业企业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在同一缴《费年度内《。已,。向本:省、本市、辖市(】区)各地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缴纳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保证建筑!。业企业缴纳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总额不超过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按各自标准分!别,征收未经上级—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文件委托各【征收单位不得代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征收
第十—条, ,为鼓励建筑》业企业拓展外—埠市场?实施走出去》战略凡本市、辖【。市(区)建筑业【企业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以及《外省:施,工取得的《工程结?算收入免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本—市建筑业企业—在外省取得的工程结!算收入按企业资质】级别确?定扣除比例一—。级企业按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工程结算收!入的:40%作《为省外?取得的结算收—入予以扣《除二:级企业按《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工】程结算收《入的30%作为【省外取得的结算【收入予以扣》除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全年结算收入中!的产品生产》、,销售、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中的设备等非】工程结算收入部分不!征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对劳务【资质企?业本市、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可适当给予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为:。确保全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市住建局委托市建】设工程?管理处为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的收费】主体负责统一征收工!作并督导《。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经委托【的收费主体》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的征:收,工作各?级征收单位》必,须严格收费程—序建:立健:全企业缴费台账和】收费报?表向社会公开征收】管理实施《细则领?取物价部门颁发的江!。苏,省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所收资金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
第十?三条 各级》。征收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本细则实》施后原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停止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