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镇江市》。关于重新《。修订镇江《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镇建规【[,2011]2—号 各辖市(【区)住建局、市建】设工程管《理处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关于重新修订<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1,1]190》号、:苏财综[20—11]31号)【。要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收费标准【由0.?19%降低为—0.1?1%新收费标准执行!时间二○一一年三】月二:十日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和省建管《局关于清理调整建筑!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停止执】行,。原收:费主体?。发生变化的》须,重新报批收费主体】表新收?费标:。。准的执行《必须:到各自隶属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或变更!收费许可证为全【面,贯彻好?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修《订了镇江《。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     》      —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 镇:江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的:征收和管理》结合我市《建筑业?。。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本市建筑业》企,业或其他进入本市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均应:按照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工程结算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 第三条 !市、辖市(区)【。二级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征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各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也可委托一个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征收《。原定收费《主体需要调整—。的必:须报经当地财政【、物价、住建局【。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住?建厅批准 第四条!。 本市建《。筑业:。企业按照资》质等级要《求的工程《结算收入《的0.11%—。向建设主管部—门缴:纳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按》照行业?管理权限注》。册地在?辖市(区)》的建:筑业企业省建—设主管部门征收0.!01%?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征收0.10】%;注册地在市区】的建筑业企业省建】。设主管部门征—收,0.01%》市,建设主?管部门征收0.【10%    】 三:级,。资质、劳《务分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建筑业【企业省建设》主,管部门不《征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原【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征!收的标准由本市、】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按建筑《业企业注册地分【别征收    】。 市建?筑业企业《在,辖市(区)施—工的辖市(区)【建筑:业企业跨辖》市(区)施工—的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先按《合同:额,或结算额的0—.05%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缴《纳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然后按第八条】规定予以扣除  !   ?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不得按照辖市(区!)标准征收经市【。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按辖市(区)标【准征收但市》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重复征收;经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辖市(《区,。),、开:发区按辖《市(区)《标准征收《但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重复征】收 第五条 省属!及省内外市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市、辖市【(区)施工的—本市、辖市》(区:)建:筑业企业承接—本省外?市施:工项目的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按合同额或结算【额的0.0》5%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缴纳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 第六条! 非本省建筑业【。企,业进入本省》施工的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按合同额或结算额的!0.11%缴—纳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其【中省建设主》管部门征收0.0】。1%工程所在—地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征】收0:.1% 第七【条,。 市、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征:。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按照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工!程结算收《。入征:收征收时间可—。。结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在下一年度征】收 第八》条 市?、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征收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必须依据企业缴费!收据全额扣除本级所!。属建筑?业企业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在同一缴费年!度内已向本省、本市!、辖市(区)各地】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缴纳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保证建筑业企业缴!纳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总额不超过》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按各自标准分别征收!未经上级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文件委《托各征收《单位不得《代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征【收 第十条 为鼓!励建筑业企》业,拓,展外埠市场》实施走出去战略凡本!市、辖市(区)【建,筑业企业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以及外省!施工取得的工程结】算收入免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本市【建筑业企业在外省】取得的工《程结算收《入,按企业资《质级别确定扣除比例!一,级企业?按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工程结算收入的!4,0%作?。为省外取得的—结算收入予》以扣除二级企—业,按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工程结算收!入的3?0%作为省外—取得的结算收入予以!扣除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全年结算收入!中的:产品生产、销—售、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中的设备等非工【程结算收《入部分不征》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对!劳务资质企业本市、!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可!适当给予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为,确保:全,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市住建局委托市建设!工程管理处为—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的收费】主体负责统一—。征收工作并督导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经委托的收费—主体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的征:收工作各级征收单位!必须严格《收费程序建立健全】企业缴费《台账和收《费报表向社》会公开征收管—理实施细则领取【物价部门颁发的【江,苏省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所收资金【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 第十三《条 各?级征收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本细则实施后!原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