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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关于重新修【订镇江?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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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建规[《。2011]2号【
各辖《市(区)住建—局、市建设》。。工程管理处》。。
: ?。。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关于重新修订】<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1,1,]190号、苏财综![,。2011]3—1号:)要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收费标准由》0.1?9%降低为0—.,11%新收费标准执!行时间?二○一一年三月二】十日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和—省建管局关》于清理调《整,建筑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停《止执行原收费主【体发生变化》的须重?新报:批收费主体表新收】费标准的执》行必须到各自—隶属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或变更收—费许可证《。为全面贯《彻好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修订了镇江》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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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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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的征收?和管理结合我市建筑!业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本市建筑!业企业或其他进入】本,市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均应按照【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工程结算!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
第三条 市!、辖市(区)—二级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征】。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各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也可委托一个】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征】。收原定收费主体【需要调整的》必须报经当地财政、!物价:、住建局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住建厅批准
第】四条 本市建筑【业企业按照资质等】级要求的《工程结算收入的【0.:11%向建设主管部!门缴:纳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按照行业管理权限!注册地?在辖市(《区)的建筑业企业省!建设主?管部门征《收0.01%—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征收0.10!%;注?册地在市区》的建筑业企业省建设!主管部门《征收0.01%市】建设主管部》门征:收0.10%
】 ? ,三级资质、劳—务分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建筑业企《。业省建设《主管部门不征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原《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征收的标准由!本市、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按建筑业《企业注册地分—别征收
!市建筑业企业在【辖市(?区)施工的辖市(】。区)建?筑业企?。业跨辖市(》区)施?工的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先按合同额或结算】额的0.05%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缴纳: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然后按第八条规定】予以扣?除
《 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不得按照—辖市(区)标准征收!经市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按辖市(区!)标准征《。收但市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重复征收!;经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辖市(区)【、开发区按辖—市(区)标准—。。征收但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重复征?收
第《五,条 :省,属及省?内外市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市《、辖:市(区)施工的本市!、辖市(区》)建筑业企业—承接本省外市—施工项目《的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按合同?额或:结算额的0》.05%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缴纳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
第六条》 非本?省建筑业企业进【入本省?施工的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按合同额》或结算额《的0.11%缴纳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其中省建《设主管?部门征收《0.0?1%工程所在地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征—收0.1%》
第七《。条 市、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征】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按,照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工程—。结算收入征收征收】时间可结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在下】一年:度征收
第八条】 市、?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征收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必须依据企》业缴费收据》全额:扣除本级所属建【筑,业企业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在同一缴费》年度内已向》本省、?本,市、辖市(区)【各,地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缴纳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保证建筑】业企业?缴纳: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总—额不超过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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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按各自标准】分别征收未》经上级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文件《委托各征收单—。位不得代《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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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为鼓励建筑】。业企业拓展外埠【市场实施走出—。去战略凡本市、【辖市(?区)建筑业企—业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以及外省施】工取得的《工程结算《收入免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本市建筑业企—业在外省取得的工程!结算收入按企业资】。质级别确定扣—除比例一级企业按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工?程结:算收:入的40《%作为省外取—得的结?。算收入予以扣除二级!企,业按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工程结算—收,入的3?0%作为省外取得的!结算收入《予以扣除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全年?结算收入中的产品生!产、销售、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中的设备等非工程】结算收入部分不征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对劳务】资质企业本市、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可适?当给予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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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为确保全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市住建?局委托市建设工【程管理处《为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的,收,。费,主体负责统一—征收工作并督导【。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经?委,托的收费主》体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的征收工—作各级征收单位【必须严?格收费程序建立健全!企业:缴费台账和》收费报表向社—会公开?征收管理实施细则】领取:物价部?。门颁发的江苏—省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所收资金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征收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本细则实《。施后原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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