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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镇江市关!于重:新修:订镇江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镇建《规,[2011]—。2号 各辖市【(区:)住建?局、市?建设工?程管理?处 ?   ?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关于重新修订<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11]》190号、苏财综】[20?11]3《1号)要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收费标准《由0.19%降低为!0.11%新收【。费标准执行时间【二○一?一年三月二十日【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和省建管局关!于,清理调整建筑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停止执行原收费!主体发生变化的须】重新报批收费主【体表新收费标准【的,执行必须到各自隶】属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或变更收费许【可证为全面贯彻好】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修订!了镇江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   ?  :      —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 镇江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的征!收和管理结》合我市建筑》业,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凡本市《建筑业企业或其他】进入本市《。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均应】按,照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工程!结算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 第三条》 ,。市、:辖,市(区)二级—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征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各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也可—委托一?个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征收原定收】费主:体需要调整的必须报!经当地财政、物价】、住建局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住建厅—批准 第》四条 本《市建筑业企业按【照资质?。等级要求的》。工程结算《收入的0.1—1%向建设》主管部门《缴纳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按照行业管】理权限注册地在辖市!(区)的建筑业【企业:省建设主管》。部门征?收0.01%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征收0.10!。%;:注册地在市区—的建筑业企业省建】设主管部门》征收0.01%【市建设主管》部门征?收0.10%—     —三,级资质、劳》务分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建筑》业,企,业省建设主管—部门:不征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原:。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征!收的标准《由本市、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按建筑!业企业注《册地:分别征?收  《   ?市建筑业企业在辖市!(区)?施工的?辖市(区)建—筑,业企业跨辖市(区】)施工的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先按:合同额?或结算额的》0.05%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缴纳: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然《后按第八《条规定予以扣除 !    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不得按照辖市(!区):标准征?收,经市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按辖市(区)—标准征收《但市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重复征》。收;经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辖市(!区)、开《发区按辖市(区)】标准征收但》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重复征收【 第五《条 :省属及省内外市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市、辖市(区)!施工的本市》、辖市?(区)建筑业企业】承接本省外市施【工项目的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按合同额!或结算额的0—.0:。。5%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缴纳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 第《。六条 非《。本省建筑业》企业进入本省施【工的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按合!同,。额或结算额》的0:.11%缴纳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其》中省建设主管部【门,征收0.01%工程!所在地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征—收0.1% 第】七条 市《、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征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按照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工?程结算收入征收征】收时间可结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在下一年度征收! 第八条 市【、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征收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必?须依据企业缴—费收据?全额扣除本》级,所属建筑业企业【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在同一缴费年!度内已?向本省、本市—、辖:市(区)各地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缴纳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保证《建筑业企业缴纳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总额不超—过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按各:自标准分别征收未经!上级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文【件委托各征收单位】不得代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征收 第!十条 为鼓励—建筑业企业拓展外埠!市场实?施走:出去:战略凡本市、—辖市(区)建—筑业企?业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以,及外省施工取得的工!程结算收入免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本市建筑业企【业在外?省取得的工》。程结算?收入:按企业资质级—别确定扣除比—例一级企业》。按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工程结《算收:入的4?0%作为省外取得】的结算收入予—以扣除二级企业【按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工程结!算收:入的30%作为省外!取得的结算收入予以!扣,除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全年结!算收入中的》产品生产、销售【、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中的设备等非】工程结算《收入:部分不?征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对劳务资】质,企业本市、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可适当【给予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为确保全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市:住建局委托市—。建设工程管理—处为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的收费主】体,负责统一征收工作】并督导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经委托的—收费主体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的】征收工作各级—征收单位必》须严格收费程—。。序建立健全企业【。缴费台账和》收费报表向社会公开!。征收:管理:实施细则领》取,物价部门颁发的江苏!省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所收—资金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 第十三条 各级征!收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本细则实施后原【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