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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江】市关于重新修订镇】江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镇—建规[?2011]》2,号 各《辖市(区)住—。建局、市建设工程管!理处 《。   ?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关于重新!修,订<: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11]】190号、苏财综[!。2011]31【号)要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收费标准由—0.19%》降低为0.11%新!收费:。标准执?行时间二《○一一年三月二【十,日,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和》省建管局关》于清:理调整建筑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停止执行》原收:费主体?发生变化的须重新】报批收费《主体:表新收费标准—的执行必《须到各自隶》属,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或变更收费—许可证?为,全面贯彻好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修订了【镇江: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         !   ?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镇江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的征收和《管理结合我市—建筑业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本!市建:筑业企业或其他【进入本市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均】应按照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工程结算【。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 第?三条 市、》辖市(区《)二级?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征】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各—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也可!委托一个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征收原定!收费主体《需要调整的必须报经!。。当地财政、物价、】住,。建局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住】建厅批准 》 第四条 本—市建筑业企业—按,。照,资质等级要求的工程!结算:收入的0.11%向!建设主管部门—缴纳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按照行业管理】权,。限,注册地在辖》市(区?)的建筑业》企,业省建设《主管部?门,征收0?.01%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征【收0:.10%;注册【。地在市?区的建筑业企业省】建设主管部门—征收0.01%市】建设主管部门—征收0.10% !    三级资【质、劳务《分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建筑【业企业省建》设主管部门》不征:。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原】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征!收的标准由》本市、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按建筑】业企:业注册地《分别征?收 :。 ,    市建筑业】企业在辖市(区)施!工,的辖市(区)建筑业!企业:跨辖市(区》)施工的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先按》合同额或结算—额的0.0》5,%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缴!纳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然后—按第八条规定予【以扣除 《     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不得按?照辖市(区)标准】征收经市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按辖市(《区)标准征收—但,市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重复征收;经】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辖市》(区)?、开发区按辖市【(区:。)标准征收但—。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重复征收《 第五条 省属】及省内外市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市、:辖市(?区)施工的本市、】辖市(区)建—筑业企业《承接本省外市—施工:项目的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按合—同额或?结算:。。额,的0.?05:%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缴纳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 —第六条 非本省建筑!业企业进《入本省施工的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按合同额或结】。算额的0.11【%缴纳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其中省?建设主管部门征收0!.0:1%工?程所在?地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征收0.1% ! 第:七条 ?市、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征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按照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工程结!算收入征收》征收时间可结—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在下【一年:。度征收 第八条】。 ,市、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征收!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必须依据企业】缴费收?据全额扣除本级所属!建筑业企业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在同!一缴费?年度内已向本省【、,本市、辖市(区)】。各地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缴纳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保证建筑业企—业缴纳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总—额不超过《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按各自标准分别】征收未经《上级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文件委托各—征收单位《不得代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征收 第十【。条 为鼓励建筑业企!。业拓展外《埠市场实施走出【去战略凡本市—、辖市(区》)建筑业企业—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以及外省施!工取得的《工,程结:。。算收入免《。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本市建—。筑业企业《在外省取得的工程】结算收入按企业【资质级别确》定扣除?比,例一级企业按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工》程结算收《入的40%作为省外!取得:的结算收入予—。。以扣除二级企—业按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工程结算收》入的30%作—为省外取得的结算】收入:予,以扣除?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全年结算收入!中的产品生》。产、销售《、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中—的设备等非工程结算!收入:部分:不,征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对劳务资质企业本市!、,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可,。适当给?予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为确保全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市住建局委托—市,。建设工程《管理处为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的收】费主体负《。责统一征收》工作并督导》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经委【托的收费主体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的征!收工作各级征—收单位必《须严格收费》程序建立《健全企业缴费—台账和收费报表向社!会,公,开征收管理实施【细则领取物》价部门颁发的江苏省!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所收资》金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征收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 第:十四条 本细则实】施后原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