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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江市关【于重新修订镇江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镇建规[201】1,]2号 各辖市】。(,区)住建局、市【建设工程管理处 !。   ?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关于重新【修订<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11]19【0号、苏财综[20!11]31号)要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收费—标准由0.》19%?降低为?0.11%新收【费标准执行时间二○!一一年三月二—十日: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和省】建管局?关于清理调整—建筑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停止执行》原收费主体发—生变化的须重新【报,批收费?主体表新《收费标准的执行必须!。到各自隶属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或?变,更收费?许可证?为全面贯彻好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修订了《镇江: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       【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镇江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的—征收:和管理结合我—市建筑业《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本!市建筑业企业或其他!进入本市《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均应按《照,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工程结算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 【。 第三条 》市、辖市(》。区)二级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征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各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也可委托《一个: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征—收原定收费》主体需要调整的必须!报经当地财》政、物?价、住建局》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住建厅】批准 第》。四条 本市建筑【业,企业按?照,资质等级要求的工程!结算收入的0.【11%向建》设主管部门缴纳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按照行业管》理权限注册地在辖市!(区:。)的建筑业企业【省建设主《管,部门征收0》.0:1,%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征收0.10!%;注册《地在市?区的建?筑业企业《省建设主《管部门征收0.01!%市建设主管部【。门,。征收0.《10:%  《   三级》资质、劳务分—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建筑业企】。业省建设主管部【门不征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原【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征收】的标准由本市、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按建?筑业:企业注册地》分别征?收,     市【建筑:业企业在辖市(区)!施工的辖市(区【)建筑业企》业跨:。辖市(区)施工的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先按》合同额?或结算额的0.0】5%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缴:纳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然后按》。第八条规定予以扣除!     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不得:按照辖市(区—)标准征收》经,市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按辖市(区)标准征!收但市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重复征收;》经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辖:市(区)、开—发区按辖市(区)】标准征收但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重复!征收 《第,五条 省《属及省内外市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市、辖市(区—),施工的本市、辖【市,(区)建筑业—企业承接本》。省外市施工项目【。的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按合同额【或结算额《的0.05%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缴纳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 第《六条:。 ,非本省建筑业—企,业进入本省施工的】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按》。合同:额或结算额的—0.11%》缴纳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其中!省建设主管部门征】收0.01%—工程所在地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征收!0,.1%? 第七条 市、】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征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按照】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工程:结算收入《征收征收时》间可结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在下!一年度征收》 第八条 市、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征收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必须依据企!业缴费收据全额扣】除,。。本级所属建》筑业企业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在》同,一缴费年度》。内已向本省、本市、!。。辖市(?区)各地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缴】纳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保证建筑业【企业缴纳《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总额不超过》规定的标准 —。 第九条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按各自》标准分别征收—。未,经上级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文,件委:托,各征收单《。位不得?代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征收 第—十条 ?为鼓励建筑业—企业拓展外埠—市场实施走出去战略!凡本市、辖》市(区)建筑业【企,业,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以及—外省施工取得的【工程结算《收入免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本市建筑业【企,业在:。外省取得《的工程结算收入按】企业资质级别确定】扣除比例一》级企业按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工程结算收》入的40%作为【省外取?得的结算《收入:予以扣?除二级企业按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工程!结算收?入的30%》。作为省外取得—的结算收入予以【扣除 ?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全年结算收入中的】产品生产、销售、】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中的设备等非工【程结算收入部分不】征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对劳务资质企—业本市、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可适当给予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为确保全《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市住建局】委托市建设工程管理!。处为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的收费主体负责】统一征收工作—并督导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经委托的收费主体!。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的征收工【作各级征收单位必】须严格收费程序建立!健全企业缴费—台,账和:。。收费报表向社—。会公:。开征收管理》实,施细:则领取物价》部门:颁发的江苏省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所收资金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征收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 第:十四条 本细—则实施后原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