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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关于重新修订】镇江: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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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建规[2》0,11]2号》
各辖市(区【),住建:。局,、市建设工程管理】处
—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关于重新修订】<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11!]190《号、苏财综[201!1,]31号)要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收费标准《由0.19%降【低为0.11—%新收费标准—执行时间二○一一年!。三月二十日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和省—建管局关于清理【调整建?筑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停止!执行原收费主体【发生变化的须—。重新报批《收费主体表新—收费标准的》执行必须到》各自隶属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或变更收费许!可证为全《面,贯彻好?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修订了》镇江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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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镇!江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的:征收和管理结合我】市建筑业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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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本市】建筑业企业或其【他进入本市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均应按】照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工程结算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
第三条 市、!辖市(区)》二级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征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各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也可:委托一?个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征【收原定收费主体【需要调整的必—须报经当地财政、】物价、住建局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住建厅》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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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市建】筑业企业按照资质】等级要求的工程【结算:收,入的0.11%【向建设主管》部门:缴纳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按照行业管!理,权限注册地在辖市】(区)的建筑业【企业省?建设主管部门征收0!.01%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征收0.10】%;注册地》在市区的建筑业【企业省建《设主管部《门征收?0.01%市建设】。。主管部门征收0【.10%
】 三级资》质、劳务分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建筑业企业省建设!主管部门不》征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原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征收的!标,。准由本市《、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按:建筑业企业注册地分!别征收
!市建筑?业企业在辖市(区】)施:工的辖市(区)建】筑业企业《。跨辖市(区)—施工的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先按《。合同额或结算额【的0.05%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缴纳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然后按第八条规定】予以扣除
【 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不得按】照辖市(区)—标准征收《经市: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按辖《市(区)标准征收但!市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重《复征收;经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辖市—(区)、开》发区:。按辖市(区》)标准征收但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重—复征收
第五条】 省属及省内外市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市,、辖市(区》)施工的《本市、辖市(—。区)建筑业企业【承接本省外》市施工?项目的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按合!同额或结算》额的0.05%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缴纳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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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非本【省,建筑业企《业进入本《省施工的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按合同》额或结?。算额的0.11%】缴纳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其中省—建设主管部门征收0!。.01%工程所在】地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征收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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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征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按照】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工程结算收【。入征收征收时—间可结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在下一年度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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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征收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必须《依据:。企业缴费《收据:全额扣除本》级所属建筑业企【。业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在同一—缴费年度内已向本省!。、,本,市、辖市(区—)各地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缴纳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保证建筑业企】业缴纳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总额不—超过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按,各自标准分别征收】未经上级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文件:委托各?。征收单位不得代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征收!。
第十条 为【鼓,励建筑业企业—拓展外埠市场实【施走出去战》略凡本?市、辖市《(区)建筑》业企业?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以及:外省施工取得的【工程结算收入免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本市建筑业企—业在外省《取得的工程结算收】入按企业资质级别】确定扣除比例—一级企业按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工程结算收》。入,的40%作为省外取!得的结?算收入予以扣除二】级企业按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工程结算收入!的30%作》为省外取《。得的结算收入—予以扣除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全年结算收入中的!。产品生产、销售、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中的设备等非—工程结算收入部【分不:征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对劳务【资质企?业本市、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可适?当给予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为确保】全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市住建局】委托市建《设工程管理处为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的收《费主体负责》统一征收工作并督】。。导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经!委托的收费主—体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的征—。收工作各级》征收单位必须严【格收费程序建立健】全企业缴《费台:。账和收?费报表向社会公开】征收管理实施细则领!取物价部门颁发的江!苏省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所收资金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征收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本《细则实施后原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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