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濮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 ? 濮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濮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7《日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 ,长 盛国民 【。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河南》。省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抗!震,设计、工《程监理?、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动参数复】核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 :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地?和场地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风?险水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 》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     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二《)重:。。大建设?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   (三)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四公里区】域和地震《研究程度《、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一—般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并】根,据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  (四)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第六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按照管理权—限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需?经市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到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办理?抗震设防《。要求:登记手续《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及其依据确认】是否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需经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到县(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办《理抗震设防》要求登记手续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及其依!据确认是否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 【第七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把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作为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必备内》容进行把关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或—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而不进《行的: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     设【计单位?和图纸审查机—构必:。须严:。格执行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和施工图审查 【   —  地震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图纸审查机构落实】抗震设防要》求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纠:正意:见并抄送同》级有关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纠正责》令设计单位》、图纸审查机构【进行改正 》 ,     重】。大建:设工程的《选址、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初步设计审【查、土?地规划建设项目审】批联席会议和—重点项目联审联批】联,席会:议等应?当有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参加 】 》 第八条 》 ,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对工【程抗:震设防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 , 第九!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的范围按照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2?0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条 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的在设计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图纸已—设计因故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在工程—。开工前补做地震安】全性:评价抗震设防要【求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不?符,合的重新进行抗震】设计 》   《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结束后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审定后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有关文件建】设单:位在10日内报当】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出具抗震设防】要求有关手续;【不进行备案的视为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以下—环节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手续!     !(一)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环,节;:  —   ?(二)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编制环?节; 》    》 (三?)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在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 《   ?  (四《)其:它建设工程》。在设:计前: 《 ? 第十二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    (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申请表; 》 :。    》 (二)建》设,工程总平面布置图】; ?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评审意见!。、批复?文,件,;,  — ,  (?四)地震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 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提交抗!震设:。防,要求登记表、工【程概况、场》地位置、场地—类别和地震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提】交资料符《合规定?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对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含地】震动参数、地震【烈度复核)的建设工!程应当自《接到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意见、批】复文件之日起—五,日内办结;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地】。质情况复杂的应当在!三日内办结》;其:它建设工程》一日内办结 【 ? 第十四条 ! 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纳入工程建设概算! : , ,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 】 《。 ?第十:六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实行资质验!证管理制度 【   》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时【签订委?托合同后应当到【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登记】验证登记验证的主要!。内容开?展工:作的法律依据—、资质的有效—性、委?托合同(复印件)、!建设工程概况—等登记验证后—方可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不进行【登,。记,验证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有关—手续 ?。 》 第十》七条: , 市、?县(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 — :。第十八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参?加 》 ,。   ? 对没有地震部【门抗震设防要求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部《门不发竣《工验收备案》书 【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占地范围【超过5平方公里的工!矿企:业应:当,开,展地震影响小区划】。工作 【    《可能有活动断裂通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工矿企业应当开【展活动断层探测【工,作城乡规划与—建设:应,当根据地《震活动断层》探测结果采》取工程性防御—或避让?措施 — 》第二十条《 农村《住宅建?设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建筑抗《震设防?要求和技术标准 !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民:房,建设工作的指导和】城乡结合《部村(居)民—建房的管理引导村(!居)民建设具有【抗震:性,能的房屋在》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易—地扶:贫搬迁、《移民搬迁等工程时】应当保证工程及【相关村民房屋—建设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和标准 《 ? : 第二十一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地震、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图纸设计!单位、图纸审—查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一)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给予《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 ! :  ?   (二)不按】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或图纸审查的; !   》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