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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百色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审批程序暂》行办法? 百色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审批?程序暂行办法— 百?政,发〔200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审批程序》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机制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门令—第162《号)及百《色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百政发》(,2006《)8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和《。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城镇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和公示【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且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含3年)以上 】   (二》)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已》连续获?得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救助6个《月以上  — (三?)家庭住《房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1. 没有住房【的   2.【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含自建—房、房改房》、集资房、》承租公有住房)【10平方《米以下的(》含,10平方《米) 第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  (三)》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 》  (?四)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   (五》)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户口所在!社区或单位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市直(?含中:直、区直驻百色)】单位申请人》的申请由辖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办理 —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   (四)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诉 【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并【申诉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应予以登记—并进:行公示;异议不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制作】复核意见书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七条 房地产—管理、民政》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复》核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