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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百色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审批程序!暂行办法 】百色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审批《程序暂行办法— 百政发〔—200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审批程—序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机制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门令第【162号)》及百色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百政发!(20?06)83》号)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和《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城,镇,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和公示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且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含3—年)以上 — , (二)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已连续获得【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救助6《个月以?上 :   (三)家庭】住房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  1?., ,没有住房的  】 2.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含自建】房、房改房、集【资房、承租公有住房!)10平方米以【下的(含10平方米!) : 第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 (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  (三)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   (四!),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户口!所在社区或单位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市直(含中直【、区直驻百色)【。单位申请人的申【。请由辖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办理 】。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   —(四)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诉 】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并申诉》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应予以登记!并进行?公示;异议》不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制作复核【。意见书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七条 房地!。产管理、民政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复》核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