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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色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审批程》序暂行办法 【 百色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审批程序暂行办】法 百政发〔2】00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 百色?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审批程序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机制: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门令第1【62号?)及百色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百政发(2006!)83号)》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和公》示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城镇》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和公示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且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含3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已连续获得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救【助6个月《。以上   (三】)家庭住《房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1. 没《有住房的《 :  2.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含自建房!、房:改房:、集资房、承—租公有?住房)10平方米以!下的(含10平方米!) 第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  :(三)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  《。 (:四)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 ,  (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户口所】。在社区或单位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市直?(含中直、区直驻】百色)单《位申请人的申请由辖!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办理—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   】。(四)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诉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并申诉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应!予以登记并进行公】示;异议不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制作复核《意见书?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七条 房地!产管理、民政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复》核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