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百色: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审批程【序暂行办《法
百—。色,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审批程序暂行办法】
,
,百政发?〔200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审:批程序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机制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门令第16】。2号)及百》色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百政发!(,2006《)8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和公?示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城镇!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和—公,示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且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含3年?。)以上
《
(《二)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已?连续获得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救助6个月】以上
?
(三》)家庭住房》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1.: 没有住房的
【
2《.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含自建房、房—改,房、集资房、—承租公有住房)【10平方米以—下的:(,含10平方米)
】
第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
(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
(三)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
【(四)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户口所在社】区或单?位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市直【。(含中直、区直驻百!色)单?。。位申请人《的申请由辖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办—理
?。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
:
(四)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诉
: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并,申,诉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应《予以登记并进—行公示;异议不【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制作复核意【见书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七条 房地!产管理、民政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复核: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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