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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色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审批程!。序,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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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审批程序暂》行办:法
百《政发〔?200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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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色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审批程—序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机制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门令第162!号)及百色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百政发(》2006)8—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和,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城《镇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和公【示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且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含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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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已连续获得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救助6【个,月以上
》。 (三《)家庭住《房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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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没有】。住房的?
2.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含自建房、!房改房?、集资房、承租公有!住房)1《0平方米《以下的?。(,含10平方米)
!第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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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 (三)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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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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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户口所在社区或【单,位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市直(含《中直、区直驻百色)!单位申请人的申请】由辖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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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
— (四)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诉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并!申,诉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应?予以登?记并进行公示—;异议不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制作复核》意见书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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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房—地产:管理、民《政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复核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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