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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色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审—批程序暂行办法 ! , 百色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审批!程序暂?行办法 《 百政发〔200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审批程序》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机制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门?令第1?62号)及百—色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百政发】(2006)—8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和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城镇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和公示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且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含3年】)以上 》  (二)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已连!续获得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救助6个月!以,上,  ? (三?)家庭住房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1】., 没有?。住房的 》 , 2.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含自建房、【。房改房、集资—房、承租公有—住房:)10平《方米以下的(—含10平方》米) 《第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   (三》。)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   !(四)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  (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户口所在社区!或,单位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市直(?含中直、区》直驻百色)单位申】请人的申请由辖【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办理 【。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   (四)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诉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并申诉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应予以登记并进行】。公,示;异议不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制作复核意见书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七条 房地产管【理、民政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复核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