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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玉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4【4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 》 ,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玉林市】及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 第三条 市、【县(:市,),。的,建设、房管、发改】、民政、财》政、国土等部—门应当联《合拟定解决当—地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 —玉林市建设》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规委”)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玉林:。市城乡房产管理所(!以下:简称“市城乡房管】所”)具《体负责玉州区—、福:绵管理区行政区【域内以?及市直单位》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及廉租》住房的经营和租赁管!理工作玉州区、福绵!管理区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具体工—作 :  :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负【总责: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金融—、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 第二章 保障】方式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 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改—建、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一年以—上(含一年)且实】际居住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连》。续3个月在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低:。收入线以下; 【     (三)!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含自建房、房改房!、集资房《等)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 第七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租赁!住房补贴保障面积】。及补:贴,标准由?当地建设(房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和【物价: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平均住】。房状况、《市场平均租金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第八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应配租面【。。积为:。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自有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面积不超出应】配租面积的》按物价部门》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执行达不到应配租面!积的差额部分—。采用货?币补贴超出应配租】面积的部《。分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  ?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   ? ,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 (四)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 ! :    (》五)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六:)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 (七)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 ,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   ?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管【理和物业管理费用不!得挪作它《用,    — 各级?财政应当适当安排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开展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 第十二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的住房; —  ?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  :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四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总建筑》规模的?一定比例规划配建】廉租住房  ! ,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 ?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改建、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四章— 申请?核准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一,。)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线以下的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     (二!)家庭成员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家庭现《有住房状况》的证明;  ! ,。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 ?  :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户《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 ! :    (三)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送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   (四)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  ?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主管?、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单》位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当】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和住房困难程度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  —  :。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二【十条 对已登记为】货,币,补贴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按期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 第二十一条【 对已登记为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与其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 ,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  :。   (八)—其他约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 ,第二十二条 市【建规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同时,】。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级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及!时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单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 ,第二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  (一)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六条 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或《者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作出限期退出廉】。租住房通知书送达被!通知:家庭被通知家庭不能!按期退出廉》租住房的从通知送达!的次月起《按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收房租?被通:知家庭超过6个【月拒:不退出廉《租住房的按市场租】金价格计《收房租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及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统计等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当【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及: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每年【1月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 第三十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三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对—承租住宅《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参《照本办法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颁布的玉】林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玉政发〔2!006〕24—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