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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44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 —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玉林市及】。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市、县(市)】的建设、房管、发】改、民政、财—政、国土等》。部门应当《联合拟定解决—当地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 玉林市【建设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规?。委,”)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玉林市!城乡:房产管理所(以【下简称“市城乡房管!。。。所,”)具?体负责玉州区、【福绵管理区行政区域!内以及市《直单位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及廉租!住房的经营和—。。租,赁管理工作》玉州区、福绵管理】区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具》体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负总责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金融、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 :第二章 《保障方式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    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改:。建、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一年以上(!。含一年?)且实际居住—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连续3个—月在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低收入线【以下;? :     (三)】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含自—建房、房改房、集】资房等)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 第七?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  租赁《住房补贴保障面【积及补贴《。标准:由当地建设》(房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和【物价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平均【住房状况、市场【平均租金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 第八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应配租面积为!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自—。有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面积不超出应配租!面积的?按物价部门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执行》达不:到应配租面》积的:差额部分《采用货币《补贴超出应配—租面积的部分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    】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 (四)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 —  :  (五)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     (【。六)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     (七)】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    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管理!和物业管理费—用不得挪作它用 !    《 各级?财政:应当适当安》。排,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开展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 第十二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的住房;》    —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    《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    《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四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总《建筑:规模的?一定比?例规:。划配建廉租住—房 《  :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改建、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四章 申!请核准?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线以下的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     (】二)家庭成员—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家》庭现有?住房状况的证明;】 ?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   《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户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 ,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 ,   《。  (三)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送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   (四)—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   ?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主《管、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单位》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当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和住房困—。难程度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 《。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 第二十》条 对已登记为货】币,补贴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按期《。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 第:二十一条 对—已,登记为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与其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四【)租赁?期限;   】 , (五?)房屋?维修责任;  !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    (八—)其他约《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建规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同时,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级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及时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单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 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   (一》)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 第二十六条 【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或者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作出限期》退出廉租《住房通知书送达被】通知家庭被通知【家庭不能按期退出廉!租,住,房的从通知送—达的:次月起按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收房租》被,通知家?庭超过6个月拒【不退出廉租住房【的按:市场:租金价?格计收房租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及,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统计等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当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及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每年1》月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 , 第三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三十三条 》对承租住宅》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参照《本办:法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颁布的】玉林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玉政发〔20—06〕?24号)同时废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