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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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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44?。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玉林—市及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市、】县(市)的建设、房!管,、发改、民政、财政!。、国土等部门应当】联,合拟定解决当地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 玉林市建设【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规委”)》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玉《林市城乡房》产管理所《(以下简称“市【城乡房管所”)【具体:负责玉州区、福绵管!理区行政区域内【以及市直单》位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及廉租住房【的经营和租赁—管理工作玉》州区、福绵管—理区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具体工作
】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负总《。责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金融、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改建、!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一!年以上(含一年)】且实际居住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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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连续3个月在—。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低收入—线,以下;
》 (三)】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含自】建房、房改房、集资!房等)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七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 租赁住房补—贴,保障面积《及补贴标准由当地建!设(房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和:。物价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平?均住房状况》、市场平均》租金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
第八》。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应—配租面积《为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自有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面积》不超出?应配租面积》的按:物价部门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执行达不—到应配租面》积的差?。额部分采用》货币补贴《超,。出应配租面积的部】分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
—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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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四)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
】 : (五)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 《 (六)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
(七)!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管理和物业管理费】用不得挪作它—用,
? ? 各级财政应—当适:当,安排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开展?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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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的住房;
!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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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四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总建筑规模】的,一定比例规划—配建廉租住房
! ? ,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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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改建《、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四章 申!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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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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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线以下的】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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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成员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家庭现有住【房状况的证》明;
—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 《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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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户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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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
【 , (三)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送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四)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 ,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主管】、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单位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当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和!住房:困难:程度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
—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
第二十条 】对已登?。。。记为货币补》。贴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按期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
?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对已登—记为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与:其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 (四)租赁期【限,;
?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 (八)其他】约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建规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同时,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级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及时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单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 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 :(一)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
》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六条 》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或者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作出限期退出—廉租住房通知书【。送,达被通知家庭被通】知家庭不能按期【退出廉租住房的从】通知送达的次月【。起按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收房】租被通?知家庭超过6个【月拒:不,退出廉租住房—的按市?场租金价《。格计收?房租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第二十?七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及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统计】等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当》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及,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每年1月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
第三十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三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对承租住【宅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参照本办法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颁布的玉林—。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玉政发〔】2006〕》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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