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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玉: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4《4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玉林市《。及,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市、—县(市)的建设【、房管、发改、【民政、财政、国土等!部门应当联合拟定解!决当地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 玉林市!建设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规委—”,。)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玉林市城乡【房产管理所》(以下简称“市城】乡,房管所”)具—体负责玉州区、【福绵管?。。。理区行政区》域,内以及市直》单位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及廉租住】房的经营和租—赁管理?工作玉州区、福【绵管:理区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具体工—作   》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负总责》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金融、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    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改,建、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一年以上(含【一年:)且:实际居住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 ,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连续!3个月在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低收!入线以下;》 ,   《  (三)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含:自建房、房》改房:、集资?房等)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七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  租赁住房补贴】保障面积及补贴标准!由当地建设(房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和物价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平均住房状】。况、市场平均—租金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第八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应配租面积为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自有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面积不超出【应配租面积的按物】价部门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执行达不到应配【租,面积的差额部分【采用货币补》贴超:出,应配租面积的部【分,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四)】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  !  : ,。(,五)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六:)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   (七)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   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   ?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管理》和物业管理费—。用不得挪作》它用 《。     各级【财政应当适当—。安排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开展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的住房】。; :。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   ?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四!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总建筑《规模:的一:定,比,例规:划配:。建廉租住房 【  ?  :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改建、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 第四章 申请核准!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 (一)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线以下【的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 ,    (二—)家庭成《。员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家庭现有住》房状况的证明; !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户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     (三!)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送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四)!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  :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    —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主—管、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单位: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当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和住房?困难程度《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  》  :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二十】条 对已登记为货币!补贴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按期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对已登记为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与其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  :  (八)其他约定!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建规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同时,《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 第二十三—条 各?级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及时!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 第二十四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单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 第二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    》 (一)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 ,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六】条 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或者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作出限期退出廉】租住房通知书送达被!通知家庭被》通知家庭不能按期退!出,廉租住房的从通知】送达的次月起—按,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收房租】被通:。知家庭超《过6:个月拒不退》出廉租住房的按市场!租金价格计》收房租?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及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统计等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当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及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每年1!月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 , 第三十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 第三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对承租?住,宅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参照本办法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颁布:的玉林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玉—政发〔2006〕2!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