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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玉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44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玉林《市及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市、县(市)—的建设、房管、发改!、民政?、财政、国》土等部门应》当,联合拟定解决当地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 玉林市》。建,设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规委”)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玉林市城!。乡房产管理所(以】下简称“市城—乡房管所”)具体】负,责玉州区、》福,绵管:。理区行政区域内【以及:市直单位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及廉【租住房的《经营和?租赁管理工》作玉:州区:、福绵管《。理区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具体】工作    【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负总责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金融、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改建:。。。、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一年》以上:。(含一?年)且?实际居住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 ,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连!续,3个月在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低—收入线以下; 【     (三)!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含自建房、房改】房、:集资房等)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七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   租赁住房补贴!保,障面积及《。补贴:。标准由当《。地建设(房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和物价!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平均住房【。状况:、,市场平均租金—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 第八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应,配租面?积,为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自有》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面积不超出》应配租面积的按【物价部门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执行达不到应!配租面积的差额部】分采用货《币补贴超《出应配?租面积的《部分: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 》。   ?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 :     (五)】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六,。),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     (七)!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     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管—理和物?业管理费《用不得挪作它—用    【 各级财《政应当适当安排【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开《展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的住【房,;   —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 ,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四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总建!筑规模的一定比例规!划配:建廉租住房 【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   ?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改建】、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四章 申请!核准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线以下的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     (】。。二,)家:庭成员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家庭》。现有住?房,状况的证明; 【  《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   》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户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  :。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  》 ,  (三)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送》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四)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主】管、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单】位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当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和住房困》难程度?。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二十条! 对已登记为—货,币补贴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按期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 ,第二十一条 对已登!记为: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与其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四)租赁期》。限; 《   ?  (五)房屋维】修责任; 》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   《 , (八)其他约【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建规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同,时,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级】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及时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 ,第,二十四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单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 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   (一)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    《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六条】 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或》者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作出限期!退出:廉租住房通》知书送达《被通知家庭被通【知家庭不能按期退出!。廉租:住房的从通知送【达的次月起》按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收房租被通知家庭!超过6个月》拒,不退出廉租住房的】按市场租金价格计】收房租?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及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统计等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当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及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每年》1月向社《会公:布一:次 :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 第三《十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三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对承租【。住宅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参》照本办法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颁布的!玉,。林,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玉政发〔!2,0,06〕?2,。4,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