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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44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玉林市及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市、县(市)—的建设、房管、发】。改,。、民政、财政、【国土等部《门应当联合拟定解决!当地: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 —。玉,林市建?。设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规委?”)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玉?林市:城乡房产管》理所(以下简称“】市城乡房管》所”)具体负责【玉州区、福绵管理区!。行政区域内以—。及市直单位》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及廉租》住房的经《营和租赁管理—工作玉州区》。、福绵管理区—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具体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负总责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金融、》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   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改,。建、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一年以上(含一年】)且实际居住—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连续3个月【在,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低收入线以下; !     》(三)?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含自建房【。、房改?房、集资房》等)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七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 ,  : ,租赁住房补贴保障面!积及补?贴标:准由当地建设(房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和物价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平—均住房?状况、市场》平均租金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 第八》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应】。配租面积为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自有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面积不超】出应配租面积的按物!价部门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执行达不—。到应配租面积的【差额部分采用货币补!贴超出应《配租面积《的部分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   《。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    (四)【。。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 】  :。   (五)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 ,  :  (六)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   ? (七)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  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  :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管理【和物业?。管理费用不得挪【作它用 —    各》级财政应《当适当安排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开展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   《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  :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四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总建筑规模的一定】比例规划配》。建,廉,租住房 — ,  :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   《。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改建—、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 第:四章 申请核准【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一)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线以下—的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   (二》。)家:庭成员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家庭?现有住房状况的【证明; 【  :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户【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 《     (三)!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送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 ,(四)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  :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主管、?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单位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当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和住房困】难,程度: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二十条 !对已登记《为货币补《贴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按期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 第二十》一条 对已登记【为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与其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 :  : ,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  :。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   《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八)?其他:。约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建规《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同时,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级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及:时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单】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   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  (一)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  : ,。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六条 》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或者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作出限期退出廉】租住:房通:知书送达被通知家庭!被通知家《庭不能按《期退出廉租住—房的从通《知送达的次月起按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收房租被通知家!庭超过6个月拒不退!出廉租?住房的按市场—租金价格《计收房租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第二十七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及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统计等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当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及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每年1》。月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 第三十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 第三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对承租?住宅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参照本办法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颁布》的玉林?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玉政发【〔2006〕—。24: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