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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玉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4:4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玉【。林市及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市、县—(市:)的建设、》房管:。、发改、民政—、财政、国土—等部门应当联合拟】定解决?当地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 玉:。林市建设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规委”)》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玉【林,市城乡房产》管理:所(以下简称—“,市城:乡房管?所”)具《体负责玉州区、【福绵:管理:区行政区《域内以及《市,。直单位?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及廉租住房的经!营和租赁管理工作玉!。州,区、福?绵管理区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具体工作 —   ?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负总?责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金,融、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 第二章 保—障方式与申》请条件 》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 , 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改建、—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一年以上(》含一年?)且实际居》住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   《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连续—3个月在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低收—入线以下;》 :     》(三:)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含:。自建房?、房改房《、集资房等)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 第七《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 租赁住房》补,贴保障面《积及补?贴标准由《当地建设《(房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和物价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平均》住房状况、市场平均!租金: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第八【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应配租面积—为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自有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面积《不超出应《配,租面积的《按,物价部门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执行达不到应配租】面积的差额》部分采用货币补贴】超出:应配租面《积的部分《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 》 ,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 ,。。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四)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 :   《 , ,。(五)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六!),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 , (七)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 第十条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     》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管理和物业管!理费用不得》挪作它?用  》   各级财政【应当适当《。安排: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开】展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的住】房;   【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 第?十四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总建?筑规模的一》定比例规划》。配建廉租住房 !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 ?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改建、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四》章, 申请核准 【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一【)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线以下的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 ?    (二)【家庭成?员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家庭现》有住房状况的证【明,; ?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    —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户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 ,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 ,。  ?   (三)—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送?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    (》四)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主管、—。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单位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当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和住【房困难?程度: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    —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二十】条 对已登记为【货,币补贴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按期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对已【登记为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与其?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四)租赁期限—; 《    (五)【房,屋维修责任; 】  :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 (八)其》他约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 第二十二条 【市建:规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同时【。,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级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及!时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单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 : ,   (一》)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   《 ,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 第二十六条 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或者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作出限期退出廉【。租住房通知书送【达,。被通知家庭被通知家!庭不能按期退出廉租!住房的从《通知送达的次—月起按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收?房租被通知家庭超过!6个月拒不退出廉】租住房的按市场租金!价,格计收?房租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及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统计!等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当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及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每年!1月: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 第三十《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三》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对承租住—宅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参照本办—法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颁布的?玉林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玉政发?〔2006〕2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