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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玉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44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玉林】。。市及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市?、县(市《)的建设、》房管、发改、民政】、财政、国土等部门!应,当联合?。拟定解决当地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 第四条 》玉林市建设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规委”)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玉林市《城,乡房产管理所(以下!简称“市城》乡,房管所”)具—体负责玉《州区、福绵管理【区行政区域内以【及市直?单位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及—廉租住?房的:经营和租赁管理【工作:。玉州区、福绵管理】。区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具体【工作  》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负总责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金融、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与申请条件 —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改建:、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一》。年以:上(:含一年)《且实际居住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 ,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连》续3个月在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低收入!线以下; 【 ,   ?(,三)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含自建房、房改【房,、,集资房等)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七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     租赁住房!补贴保障面积及补贴!标准由当《地建:设,(房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和物价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平《均住房状况、—市场平均租金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第八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应配租!面积:为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自有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面积?不超:出应配租面积的【按物价部门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执行达!不到应配租》面积的差额部分采用!货币补贴超出—应配:租面积的部分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 《  :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 (四)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     (!五)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  : (:六)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 ,     (—七)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 第十条》。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管理《和物业管《理费用?不得挪作它》用     】各级财政应当适【当安排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开展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 第十二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的住房》;   —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 , 第十四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总建筑规模的一!定比例?规划配建廉租住房】 ?  :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改建?、,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 第四章《 申请核准》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一)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线以下的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 (二)家庭—成员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家庭现】有住房状况》的证明?; ?   《。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户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   【  (?三)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送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四—)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  : ,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  ?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主》管、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单位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当】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和住?房困难程度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 !  :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二十条 对已【登记为货币补贴【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按期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 : 第:。。二十一条 对已登】记为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与其!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 ,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     (—五)房屋维》修责任;  】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   (八)其【他约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建规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同《时,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 第二十三条 各】级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及时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单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 第二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  :  (一)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  :。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六条 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或者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作出限期退出【廉租住房通》知书送达《被通知家庭被—通知家庭不能按期】退出廉租住房的从】通知送达的次—月起:。按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收房租被通知!家,庭超过6个月—拒不退出廉租住房的!按市场租金价格计】收,房租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及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统计:等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当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及》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每》年1月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 第三十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三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对承租【住宅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参照本办法》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颁布的玉《林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玉政发—〔20?06〕2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