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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44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 》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玉林市及!。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市、县(市)的建设!。、房管、发改—、民政、财政、【国土等部门》应,当联合拟定》。解决当地《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 —玉林市建设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规委”)【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玉林市城乡房】产管理所(》以下简称“市城【乡,房管所?”):具体:负责玉州区、福【。绵管理区行政区域】内以及?市直:单位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及廉:租住房?的经营和租赁管理工!作玉州区、》福绵管理区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具体工作 !    《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负总责】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金融、《。。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 第二章 保障】方式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 ,   ? 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改建、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一年以上】(含一年《)且:实,际居住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连续3个月在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低,收入线以下; 】。     》(三)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含自建房、房改房】、集资房等)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七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 租赁住房补贴保】障面积?及补贴标准由当地】建设(房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和物】价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平?均,住,房状况、市场平均】租金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 第八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应配租面积为!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自有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面积不超出—应配租面《积的按?。物价:部门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执行达不到—应配租面《积,的差额部分采用货币!补贴超出应》配,租,面积的部分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四)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   —  (五《。。)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  (六)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   (七)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 ,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管理和》物业管理费用不【得挪作它用 —  ?   各级财政应】当,适当安排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开展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的住房;  !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  :。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四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总建筑【规,模,的一定?比例规划配》。建廉租住房 —  《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 ?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改建、!。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四章 《申请:核准 ?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线》。以下的?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 :。     (二【。)家庭成员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家庭现》有住:房状况的证明; 】 ,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    》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户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  】  : (三)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送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 (:四,)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主管、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单位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当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和住房困《难程度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 【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 第二十条 对已】登记:为货币补贴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按期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  :。 ,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 , 第二《十一条 对》已登:记为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与其】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 : ,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四)租赁期限;【 ,。     (五】)房屋维修责—任; ?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 ,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    (》八)其他约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建规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同时,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级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及时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单?。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 第二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   ?(一)?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 第二《。十六条 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或者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作?出限期退出廉租【住房通知书》送达被通知家庭被通!知家庭不能按期退】出廉租住房》。的从通知送达的次月!起按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收—房租被通知家—庭超过6个月拒不退!出廉租住房的按市场!租金价格《计收房租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及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统计《等,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当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及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每年1月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第二十九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三》。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对承租住宅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参照《本办法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颁布—的,玉林: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玉政发〔20】06〕2《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