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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玉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44?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玉林市及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市、县(市》)的建设、房—管、发改、民政、】财政:、国土等部门应【当联合拟定解—决当:地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 【玉林市建设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规委”)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玉林市《城乡房?产管理所《(,以下简称“市城【乡房管所”》。)具体负《责玉州区、》福绵管理区行政【区域内以《及市直单位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及廉【租住房的经营和【租赁管?理,工作玉州区》、福:绵管理区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具体工作    !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负—总责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金融、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 第?。二章 保障方式与申!请条件 《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 :   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改建、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一:年以上(含一—。年)且实际居住【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 ,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连,续3个月《在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低收入《。线,以下; 》     (—三)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含自建房、房改房】。、集资房《等)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 第七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   ? 租赁住房补贴保】。障面积及补》贴标准由当地—建设(房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和物价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平】均住房状况》、,。市场:平均租?金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 第八《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应配租面积为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自有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    《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面积不?超出应配租面积的按!物价部门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执行达不到应】配租面积的差—额部:分采用货币补贴超出!应配租?面积的部分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 —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 ,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    】 (五)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    (六)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  : , ,(七)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     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管理和《物业管理费用不得】挪作它?用  》   各级财政应当!适当安?排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开—展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的住《房,;   —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 ,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 ,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  :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四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总建筑规模的一】定比例规划配建廉租!住房    !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改建、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 第四章 申—请,核准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一)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线以】下的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   《  (二)》家庭成员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家】庭,现有住房状况的证明!;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户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     【(三)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送】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  (四)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主管、【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单位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当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和住房》困难程度《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 第二十条 【对已:登记为货《。币补:贴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按期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对已登记为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与其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四)租赁期限; 】     (五】。)房屋维修》责任; 《。 ,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八)其他约定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建规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同时,—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级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及】时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单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 ,。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   (一)—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 ,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六《条 :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或者《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作出限期退出!廉租:住房通知书送达被】通知家庭被通—知家庭?。不能按期退出—。。廉租住房的从—。通知送达的》次月起按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收房租被通【知家庭超过6个月拒!不退出廉租住房【的按市场租金价【格,计收房?租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及》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统计等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当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及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每年】1月: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 第三十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三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对承租住宅【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参照本办【法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颁—布,的玉:林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玉政发〔20!06〕2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