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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44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玉林市及!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市、县(【市)的建设、—房管、发改、民政】、财政?、,国土等部《。门应当联合拟定解决!当地: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 玉林市建设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规委”)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玉林市城乡房产管!。理所(?以下:。简称“?市城乡房管所”)】具体负?责玉州区、》福绵:管理:区行政区《域内以及市直单【位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及?廉,租,住房的经营和租赁管!理工作玉州区—、福绵管理区—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具体工作】   《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负总责》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金融—、,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与申】请条件 》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  :  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改】建、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一年:以上(含一年)【且实际居住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    《。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连续《3个月在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低收入线《以下;   】  :(三:)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含自建房、房!改房、集资》房等)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 第七《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    租》赁住房?补贴保障面积—及补贴标准》由当地?建,设(房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和物价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平《均住房状况、市【场平均租金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第八—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应配租面积—为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自有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面积?不超出应配租—面积的按物价部门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执?行达不到应配租【面积的差额部分采】用货币补贴超出应配!租面积的部分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 ,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   ?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四)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  !   ?(五:),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六)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     (【。七)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 第十条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管理和《物业管理《费用不得挪作—它用 》 ,   ?各级财政应当适【当安排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开展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的住房—;, :    《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   ?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 第十四》。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总建《筑规模的一定比例】规划配建《廉,租,。住房 ? ,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改建、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 第四章》 申请核准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一》),。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线以下的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 ?    (二)【家,。。庭成员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家庭现有住房状!况的证明《;    】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户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 ,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 】   《  (三)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送》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  :  (?四,)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主管《、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单位?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当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和住房困难—程度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 — ,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 第二十》。。条 对已登》记为货?币补贴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按期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 第:二十一条 》对已登记《为,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与其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 ,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 ,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四)租赁》。期限;  【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 ,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八)其他约定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 第二十二条 市!建,规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同时,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级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及时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单!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 : 第二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    (一—),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 ,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六【条 :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或—者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作出】限期退出廉租住【房通知书送达被通】知家庭被《通知家庭不能按期】退出廉租住房的【从通知?送达的次《月,起按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收?房租被通知》家庭超过《6个月拒不》退出:廉租住房的》按市场租金价格【计收房租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及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统计等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当,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及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每年1月—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三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对承租住宅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参照!本办法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颁布的《玉林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玉《政发〔20》06〕?24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