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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44【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玉?林市及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市、县(市)的!建设:、房管、发改、民政!、财政、国》土等部?门应当联合拟—定解决当地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 ,玉林:市建设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规委”)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玉林】市城乡房产管理【所(以下简》称“市城乡房管【所”)具《体负:责玉州?区、福绵管理区行】政,。。区域内以及》市直单位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及廉租住】房的:经营:和租赁管理工作【玉州区、《福绵管理区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具》体工作   【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负》总责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金融、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与申!请条件 》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    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改建、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一年以?。上(含?一年)?且实:际居住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  《  :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连续3个月在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低收入!线以下?;     (!三)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含自建房、房改!房、集资房等)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七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  租赁住房补贴保!障面积及补贴标【准由当?。地建设?(房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和》物价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平均?住房状况《、,市场平均《租金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 第《八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应配租—。。面积为?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自有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    》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面积不超出】。应,配租面?积的按物价部—门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执行达不到!。应配租面积的差【额部分采用货币补】贴超出?应,配,租面积的部分—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 :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    《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  :(,四)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     (】五,)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   ?  (?六)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七!)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  :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管理和?物业管理费用—不,得,挪作它用 【    各级财政】应当适当《安排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开展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 第十二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的住房;》 , ,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    《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  :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 :第十四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总建】。筑规模的一》定比例?规划配建廉租—住房 ?。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改建、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 第四章 申请【核准 《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   (一)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线以下?的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     —(二)家庭成员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家庭现有】住房:。状况的证《。明;: :    》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户】。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   ?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     (!三,)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送!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四!。)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主管、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单位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当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和住房困难程【度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 —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二!十条:。。 对已登记为货【币补:贴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按期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对已登!。记为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与其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四)【租赁:期限;   】 , (五)房屋维修】责任;?    —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  (八)其他约】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建规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同!时,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级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及时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 第二?十四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单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 第二》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  :   (《。一)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 , 第二十六》条 :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或者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作】。出限:期退:出廉租住房通—知书送达被通—知,家庭被通知家庭不能!按期退出廉》。租住房?的从:通知送达的》。。次,月起按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收房租被!通知家庭超过6个月!。拒不退出廉租住房的!按市场租金价格计】收房租?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及】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统计等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当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及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每年》1月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 第?三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三十三条— 对承租住宅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参:照本:办,。法,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颁布《的玉林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玉政发〔200!6〕2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