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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路政管理 【 第二十二条 县!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农村公【路,沿线单位、个人应】当配合县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村道—沿线的单位、个人】开,展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对村道】造成:损坏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赔偿 第—二十四条 在农】村公路以《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渣土或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堵塞公路排水渠】道、填?埋公路边沟; 【    (二—。)打:谷,晒场、漫路灌溉、作!。业种:植、焚烧秸秆等【废弃:物、堆粪沤肥—、撒漏污物; 【    (三—。)利用?农村公路《桥梁:进行带缆、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设置不符!合标准的高压—电力线和《。。易燃易爆的管线; !    (四)【。。在农村公路桥—梁桥孔?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明火!作业、?搭建各类设》施;  》 , (五)大》型、超载《、超限车辆在四【级及四级《以下农村公路上行】驶; 《   (六》)车辆在运输货物】。着地的?情况下行驶》;  《  :(七)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八)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的范围?内,为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    !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由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前款规定范】围,。划定并公告》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设施建设外禁】止修:建任何建筑》物或者构造》物,需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县道、乡道应!当事先经县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村道应《取得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扩建;《危及农村公》路安全的县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建:筑物、构筑物因【维修、?管理不善造成—农村公路安全隐【患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农,村公路?不得堵?塞,农村公路排》水沟渠?、填埋公路边沟【、损坏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  确需占》用、:挖,掘、穿(跨)越县】道,、乡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办,。理确需?占用、挖掘、穿【(,跨)越村《。道的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     造成!农村公路《损坏或者因占用【、挖掘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农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的责任由县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标准收—取赔(补)偿费对】收取的农村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应:当按照规定》用于农村公路—路产的恢复和路权】的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