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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农村公路沿线—单位、个人应当【配合县?。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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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村道沿线《的单位?、个人开展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对村道造成】损坏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赔偿
第二】十四条 在农村】公路以?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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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渣土或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堵塞公路《排水渠道《、,填埋公?路边沟;
】 ,(二)打谷》晒场、漫《。路灌:溉、作业种植、焚烧!秸秆等废《弃物、堆粪沤肥、撒!漏污物;
【 (三《。)利用?农,村,公路桥梁《进行带缆、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设】置不:符合标?准的高压电力线和】易燃易?爆的管线;
】 (四《)在农?村公路桥梁桥孔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明火作—业、搭建各类设施;!
(五)】大型、超《载、超限车》辆在:。四级及四级以—下农村公路上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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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车辆在运输【货物:。着地的情《。况下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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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 (八)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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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的范围内《为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由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前款规【定,范围划定并》。公告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设施建设《外禁:止修建任《何,建筑物或者构—造物需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县道、》。乡道:应当事先经县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村道应《。取得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扩建;危及农【村公路安全的—县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建筑物、构筑物因!。维修、管理不善造】成农村公路安全隐患!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农村公路不得堵塞】农村公路排水—沟渠、填埋公路边】沟、损坏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 确需占用】、挖:掘、穿(跨》)越县道、乡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办?理确需占用、挖掘】、穿(跨《)越村道的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
! 造成《农村公路损坏—或者因占用》、挖掘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农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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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的责任—由县: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标》准收取赔(补)偿费!对收:取,的农村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应当按照规定用】于农村公路路产【的恢复和路权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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