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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章 路政【管理: : 第二十二条【。。 县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农村公【路沿线单位、个人】应当配合县》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 第:二十三条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村道?沿线:的单位、个人开展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对村】道造:成损坏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赔偿《 第二十四条 】 在农村《公路以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渣土或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堵【塞公路排水》渠道、填《埋公路边沟》;  《  (二)打谷晒场!、漫路灌溉、作业】种植、焚烧》秸秆等废弃物、【堆粪:沤肥:、撒漏污《物;    (三!)利用?农村公?路,桥梁进行带缆、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设置:不符合标准》的高:压电力线《和,易燃易?爆,的管线?;    —(四)?在,农村公路《桥梁桥孔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明火作业《、搭建各《类设施;《    (五)大!型、超载《、超限车辆在四【。级及四级以》下农村公路上—行驶;    (!六,)车:辆在运输《。货物着地的情况【下行驶?; :    (七)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    (八)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行为 ? 第:二十五条《 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的范围内为【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由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前】款规定范围划定并公!。告 第二十—六条 ?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设?施,建设外禁止修—建任何建筑物或者构!造物需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县道】。、,乡道应当《事先经县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村道应取得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  :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扩建;危及农!村公路安全》的县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建筑物、】构筑物?因,维修、?管,理不善造《成农村公路安全【隐患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农村公路《不得堵塞农村公【路排水沟渠、—填埋公路边沟—、损坏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   确需》占,用、挖掘《。、穿(跨)》越县道、乡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办理确需占】用、挖?掘、穿(跨)越村道!的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 】    造》成农村公路损—坏或者?因占用、挖掘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农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 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的责!任由县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标准收取赔【。(补)偿《费对收取的农村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应!当按照规《定用于农村》公路:路,产的恢复和路权的】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