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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农村—公路沿线《单位、个人应当配】。合县: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村:道沿线的单位、【个人开展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对村道造成损坏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赔【偿, 第二十》四条: 在农村公—路以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渣土或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堵塞公路排水渠!道、填埋公路边沟;!    》(二)打谷晒场【、漫路灌溉、作业】种植:。、焚烧秸秆等废弃物!、,堆粪:。沤,肥,、撒漏污物》;   》 (三?)利:用农村公路》桥梁进行带缆、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设置不符合—标,准的高压电力线和】易燃易爆的管线; ! ,   (四)—。在,农村公?路桥梁?桥孔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明火作—业、:搭建各类设施; 】   ? (五)大型、【超载、超限车辆在】四级及四级以下农村!公路上行《驶;:   《 (六)《车辆在运《输货物着地》。的情:况下行驶; 【  : (七)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   (八)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的》范围内?为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 《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由】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前款《规定范围《划,定并公告《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设《施建设外《禁止修建《任何建筑物或—者构造物需》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县道、乡道应当事】先经县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村!道应取得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扩!。建;危及《农村公路安全的【县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建筑物—、构筑物因》维修、管《理不善造成农—村公:路安全?隐患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农村公】路不得堵塞》农村公路《排水沟渠、填—埋公路边沟、损坏】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    《 ,确需占用、挖掘【、穿(跨)越县道、!乡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办理确需占用、挖掘!、穿(跨《)越村道《的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     【造成农村公路损坏】或者:因占用、挖掘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农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的责任!由,县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标准收取】赔(补)偿》费对收取的农—村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应当—。按照:规,定用于农村公路路】产的恢复《和路权的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