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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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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 ? 现将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第一条 《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
》第三条 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可能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给予补—偿征收补偿最低标准!按照作出征收—决定之日本行—政,区域内?45平方《米经济适《用房的价值》确定
第四条 ! 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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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
》 ,(二)被征收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有关许可【证件;
》。 (三)—因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直接损失的】
—。法律法规和省、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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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在市区房屋征!收范围内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直?接效益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原则上!按照商业《用房每平方米2【00-30》。。0元、工矿企—业用:房,每平方米12—。0元、其它经—营性用房每平—方米150元—、2010年7【。月1日前住宅房屋依!法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3年(不满3—年的按实际年限【计算)的平均净利】润,和停产?。停业期限评估—确定
第六条 ! 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第七条 !。 :伪造、变《造土:地,、房屋权属》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及提供》。虚假财务资》料骗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工程造!价的计价方法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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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公布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定期—向社会公《布,从事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其信用?情况并适《时更新?
第十条 各!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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