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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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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玉林城区(包【括玉州区、福—绵管理区、玉东【新区)范围内城【镇居民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逐步: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因?。地制宜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
第六条【 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房委:会”)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决—策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实施】方,案组织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 市发改、物价【、财政、国土、【监察、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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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报政府!审批后纳入本市经】济发展计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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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 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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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享受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要严格按国—家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需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并出具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的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
《 在?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前提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共【同购买?人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也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偿还其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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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 ?。 ?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生》活及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五》条 市国土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用地计》。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数量应不少》于本市商品住房【建设:用地:数量的2《0%在市本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并?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位置和地《价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资本金、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确定后?。项目法人应》当与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中【要对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销售价》格等进?行约定?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后:凭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和项》目相关资料到市【发改、住建、—国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审批或核准、—规划定点《、用:地、环评等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和国土《等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选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面积》、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至80平!方米: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既满足住户的居!住需求又考虑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 ?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良好诚信—、社会责任感强【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住房建】设项目竣《工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采取一户《一验方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发给!建设质量合格证【书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设施?应当按?小区规划设计要【求与项目主体—同步建?设、同步验收—验收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不能通过验收【的,不能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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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按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企业必须!定期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进【度和相关统计报表】
第?四章 ? 】 价《格管理
第二十六!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核算开?发成本并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核定】基,准价格?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规划定《点、土地价》格、相关工》程合同、有关工程(!概)预?算书、收费卡—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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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经公布—确定的基准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擅自提价销售
!第二十七条 同【一批次经济适—用住:。房的单?套销售价格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楼层、朝向、—质量和位置等因【素在基准价格上下】不超:过15%的幅度内确!定但总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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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给经济适用】住房收?费登记?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在交纳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应向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出示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中标书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收:费登记卡收费—部门和?单位必?须在收费登》。记卡上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收费总额【、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执收—单位公章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有权拒交并向市【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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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的划》拨土地价款列入【开发成本
第三十!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五:章 : 《 ? 销》售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公布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玉林【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第三十二!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具有玉林城区城【镇常住户口或在玉林!城区居住工》。作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 《
》 (二?。)已婚家庭或年龄在!2,。5周岁及《以上:。单身:家庭;
— (》三)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人,均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四)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审?核时市统计局尚【未向社?会公布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数据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商品】住房价格《、城市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以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同一户籍【内其它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收《养关系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四条 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成员《3人以下(含3【人)享受7》0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4人以上(含【4人)可放宽到8】。0平方米;有—职务或职称的—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19!95〕39号)【执行
— ,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并已达到住【。房享受?面积标准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异】地交流调动到我【市的干部职工—在原:工作城市《。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购买过单】位,公有住房且面积已达!标的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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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同《意退出廉租住房并】签订了退房协议后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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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初审—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复审并公示的方!式认定
第三【十六条 符合—条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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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明、婚姻证明、行】政职务或职》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住,房困难户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需提供—原购(建)住房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二)》。 住:房情况证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的住房?情况证明铁路系统、!部,队、其他在外—地工:作的人?员还须提供本系统和!当地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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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上【。年度收入证明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申请【人,或配偶属个体工【商户的提供经营【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低保家庭—由民政部门出具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 (四)【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合同及】。户口所?在地的原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当地房!改部门对其的—住房证明
第三】十七条 由申请【人及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
》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或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日—公示期满对申请家】庭提出初《审意见并《及时报送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在玉林!日,报等:新闻媒体公示公示期!限7日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投拆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内容?不实的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签署可以购买的核】查意:见发放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注!明申请家庭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按发:证的先后顺序编号】排队轮候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发—放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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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按以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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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布房源信息每】次开盘前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将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情况在!玉林日报等》新闻媒?体上公布《公布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可】供,房源数量、价格、申!请家庭报《。名时间、地点等
! (二)【申请家庭报名持有】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申请家庭可根!据,公布的房源地址、】数量、销售价格和】自身的需求按—要求报名申请—
《。 (三)确定参加!选,房申请家庭名单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报名申购家庭的!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顺序编!号按照11的比例确!定参加选房申购家】庭,名单并?发放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通知书】
(四)!选房申请《家庭凭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通!知书和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选,房,选定住房后应—及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署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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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申请家庭选【房完毕后持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通知书》和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领,取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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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请家庭持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查:验申请人相关—证件购房人身份必须!。与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证,中的申请人姓—名、身份证相一【致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按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证,签发的购房人—和房号依《法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凭证销售并将本【办法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的【规定:在合同?书中:予以:载明对不一致的拒】绝向其出售经济适用!住房
第》四十条 已获—得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申请家?庭一年内因自身原】因,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以及《列入参加选房的申】。请家庭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视同放弃购!买资格其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作废需购—房的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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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其内容禁止更改】
第四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持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款】
? ,。 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房住房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十三条? 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未?达到:住房享受面积标准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将原购《住房退回原产—权单位或者》。由政府收购用—。作公共租赁住—房原:产权单位同意不退回!、政府不《。收购的所购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与《原购住房面》积之和超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1—。。9,95:〕39号)文规定】的住房?享受面积标》。准部:分按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房】的价:。格补交差价款
【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差价—款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缴存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同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并接受当地财政、!审计和上一》级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 《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四十五条 —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四十六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利用单《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实施前拥有—的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单:位无房户《及,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房】面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1—995〕《39:号)的规定控—制
第四十七条! 申请利用》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的【单,位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与供应《审批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土地—利用计划申请;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凭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批文《到市发改委、—国土、环保》等部门办《理报建有关手续 】
第四十八条 】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实,施后:征用或?购买的土地组织建设!集资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建,设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四十九条 】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含委托建设住】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房—的家庭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五十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无房户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
?第五十一条 单位集!资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五十二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 【 权属登记
!第五十?三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凭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等有:关资:料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严格审核!准购证上的购—房人是否与登记【所有权人相符—。不相符的不予—登记;办理》权属:登记应分别在权属】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房、划拨】土地等情况购—房人办理了房屋【权属登?记后应当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个人住—。房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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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 !。。 , 交易?管理
第五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只能自住【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五《十五条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五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五年内?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出售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政府按《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进行回购》回购的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后其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需》要上市交《易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在相同价格情况下】。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申,请,家庭向政府交—纳的相?关价款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缴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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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五十七条! 在限制《交易期间《内因:。继承、离《婚析产?、以及仲裁裁—。决,、法院判决等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核后】可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房—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起计算
【。第九章? 》 》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 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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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未取得购《房资格或不》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原?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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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十章 — — , 附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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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现有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
—。第六十六条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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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方案】(暂行)(玉政发〔!2005〕42【号):。。和玉林城《区单位合作》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玉政发〔2!006?〕15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八条!。 本市玉州区—、玉东新区、福绵管!理区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北流市、容【县、陆川县、—博白县、兴业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委会同市发改】、监察、《财政、国《土、物价、税—务、金?融等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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