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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玉林城区(包括玉】州区、福绵管理区】、玉东新区》)范围内城镇居民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逐步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 ,。。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因地【制宜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 第六条 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房委会”)!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决策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实施方案!组织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 市发?改、物?价,、财:政、:国土、?监察、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报政】府,。审批:后纳入本市经—济发展计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 — : 优惠政策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享受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要!严格按?国,家,。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 ,第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需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并出具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的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 ,    《。 在: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前提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共同—购买人?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也!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偿还》其住房贷款 — 第:三章 》 ? ?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生活及《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 第十?。五,条, 市国土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用地计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数量应不少!于本市商品住房建】设用地数《量的20%在市本】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并【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位置和地价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资本金、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确【定后项目《法人应当与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中要对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销—售价:格等进行约定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后凭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和项【目相关资料到市发】改、住建、国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审—批,或核准、规划定点】、用地、环评等审批!。手续 ? 第十九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和国:土等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选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面积!、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至80平方—米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既满足住户》的居住需求又—。考虑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良好诚信!、社会责任感强【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住房【建设:项目竣工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采取一户!一验方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发给?建设质?量合格证书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设施应当按小区!规划设计要求与【项目主体同步建设】、同步验收验收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不能通过验收的不!能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按【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企业必】须定期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进【。度和相关《统计报表 第四章! 《 【 价格管理 【第二十六《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核】算开发?成本:并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核定》基准价格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规》。划定点、《土地:价格、相关工程合】同、有关工程—(概)预算书、收费!卡等相?。关材料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经公布确—。定的基准《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擅自提价销售 !。 第二十七条 【同一批次经济—适用:住房的单套销—售,价格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楼层】、朝向、质量和位置!等因素在基准—价格上下不超过【15%?的幅度内确定但总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给经济《。适用:住房收费《登记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在交纳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应:向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出示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中【标书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收《费登记?卡,收,费部门和《单,位必须在收》费登记卡上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收费】总额、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执!收,单位公章《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有权拒交并向!。市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的划拨土—地价款?列入开发成本 第!三十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五章 】 ? , ?销,售,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公布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玉林—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第三十【。二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具有玉林城区城镇!常住户口或》在玉林城区居住工】作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 》   ?  (二《)已婚家庭或年龄】在25周《岁及以上单身家庭】。;  》   ?(三)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人《均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四)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审核时市!统计局尚未向社会公!布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数据《确,定) ?   ?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商—品住房价《格,、城市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以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同一户籍!。内其它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收养【关系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四条 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成员3》人以下(含3人【)享受7《。0,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4人以上(含【4人)可放宽—。到80平方米;有职!务或职称的》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199—5〕3?9号)执行 【。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并已达到住—房享受面积标—准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异》地交流调动到我市】的干:部职工在原》工作城市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购买过单位公】有住房且面积已【达标的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同意退出廉租】住房并签订了退【房协议?。后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初审: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复审并公示的!方式:认定 第三十六】条, 符合条《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明、【婚姻证明、行政【职务或职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住房困难【户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需提供原购》(,建,。)住房?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二) 住房情!况证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的住房情—况证明铁《路系统?、部:队、:。其他在外《。。。地,工作的人《员还须提供本系统】和当地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   ? (三?) 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上】年度收?入证明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申请人或【配,偶属个体工》。商户的提供经营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低保家?庭由民政部》门出具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  (四)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合同及》户口所在地的—原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当地房改】部门对?其的:。住房证明 第三十!七条 由申请人及】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 —。。。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或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日公示期《满对申请家庭—提出初审意见并及时!报送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在玉林日报!等新闻媒《体公示?公示期限7日—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投拆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内,容不实的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签署可以购买【的核查意见发—放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注明申】。请家庭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按《发证:的先后顺序》。编号排队轮候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发放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房《源信息每次开盘【前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将】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情况?在玉林日报等新【闻媒体上《。公布公布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可供房源数量、!价格、申请》家庭报名时间—、地点?等     【(二)申《。请家庭?。报名持有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申请家—庭可根据公布的房】。源地址、《数,量、销售价格和自】身的需求按要求【报名申请    ! (三)确定参加选!房申:请家庭名单》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报名申购【家庭的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顺《序编号按《照11的《比,例确定参加选—房申购家庭》。名,单并发放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通?知书 《。 ,   (四)—选房申请家庭凭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通【知书和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选房》选定:住房后应及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署—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   》 , (五?),申请家庭选房完毕】后持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通知【书和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领取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证     (!六)申请家》庭持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查验申请人】相关证件购》房人身份必》须与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证!中的:。申请人姓名、身份】证相:一致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按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证签发的购房人】和房号依法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凭证销售并将】本,办法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的《规定在合《同书中予以载明对不!一致的?。拒绝:。向其出售经济适用】住,房 : 第四十条 —已获得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申请》家庭一年《内,因自身原《。因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以及列入】参加选房的》申请家庭《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视同放—弃购:买资格?其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作废需购房的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 第四十!一条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其内《。容禁止更改 第四!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持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款?    》 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房:住房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确定 ?。 第:四十三?条 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未达到住—房享受面《积标准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将原:购住房退回原产权单!位或者?由政府收购用—作公共?。租赁住房原产—权单位同《意不退回、政府不】收购的所购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与原购住《房面积?之和超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199—5〕39号)文【规定的住房》享受面?积,标,准部分?按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房的价格》补交:差价款? ,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差价款—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缴存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同】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并接受【当地财政、审计和】上一级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 :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四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 第四十六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利用单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实施前拥《有,的,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单位无房户】。及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房面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1995〕39!号,)的规定控制 【。 第四十七条【 申请?。。利用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的】单位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与供应审批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土地《利,用计划申请;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凭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批文到!市发改委、国土、环!保等:部门办理《报建:有关手续 》。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实施后征用!。或购买的土地组织建!设集资?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建设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四十九【条 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含委?托建设住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房的家庭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五十—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无房?户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 】第五十?一条 单位集资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五十二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 《 —权属:登记 第五—十三: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凭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等有关资!料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严格审核准购!证上的购房人是【否与登记《所,有权人?相符不相符的不【予登:记;办?理权属登记应—分别:在权属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房,、划拨土地等情况购!房,人办理了房屋—权属登?记,后应当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个人住房档案 【 第八章 — 【 交易管理 !。第,五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只能自住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五十五《条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五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五年内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出售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政府按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进行回购回购—的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后其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需要》上市交易《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在相同价》格,情况下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申请—家庭向政府交纳【的相关?价款: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缴《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 第五十七》条 在限制交易期】间内:因继承、《离,婚析:产、以及仲裁裁【决、法院判决—等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核后》可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房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起计《算 第九章— !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 》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十】条 未?取得购房资格或【不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原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十章】。 : : 《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现有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 第六十六条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收入等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方案(暂》行):。(玉政发〔2—005〕42—号)和玉《林城区单位合作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玉政发〔20【。。。06〕?。15: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八条 本!市玉:州区、玉东新区【、福:绵,管理区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北流?市、容县《。、陆川县、博白【县,、兴业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委?会同市发改、—监察、财《政、国土、物价、】税务:、金融?等部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