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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 总 则   】 第一条 》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玉林城区(包【括玉:州区、福《绵管理区、》玉东新区)》范围内城镇》居民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逐步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四条 — 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因!。。地制宜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 第六—条 ?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房,委会:”)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决策》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实施方案组!织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 】 第七条 —市,。发改、物价、财政】、,国土、?监察:、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报政府审批》后纳入本市经—济发展?计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 《 优惠?政策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享受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要严格按国家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需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并【出,具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的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   在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前提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共同》购买人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也《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偿还其住房贷【款 ?第,三章 —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生活《及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 第十五条 市国】土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用地计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数量应【不少于本市商品【住房建设用地—数量:的20%在》市,本,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并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位—置和地价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资本:金、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确!定后项目法人应当与!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中要对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销售价格等进【行约:定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后凭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和项目—相关资料到市发改、!住建、国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审批或核准—、,规,划定点、用地、【环评等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和国土】等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选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面积、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至80平】方,米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既满足住》。户的:居住需求又》考虑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 】。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 ,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良好诚信、社!会责任感强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住—房建设?项目竣工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采取一户《一验方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发给建设质》。量,合格证书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设施应当按小!区规划设计要求【与项目主体》同步建设、同步【验收验收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不能》通过验收的》不能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按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企业必须定【期,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进》。度和相关统计—。。报表 ? 第四章 】 【 价格管理 — 第二十六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核算开发成本并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核定—基准价?格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规划定点【、土地价《格、相关工程合同】、有关工程(概)】预,算书、收费卡等相关!材料  》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经?公布确?定的基准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擅自提价销】售, 第二十》七条 同一批次经】济,。适,用住房的单套销【。售价格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楼层、朝向、【质量和?位置等因《。素在基准价格上【下,。不,超过15《。%的幅度内》确定但总《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给经济适用!住房收费《登记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在交纳?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应向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出示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中标书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收,费登记卡《收费:部门和单《位必须在收费登【记卡上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收:费总额、《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执收—。单位公章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有权拒交并向【。市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的划—拨土地价款列入【开发成?本 第《三十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五章 —。 》 销【。售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公布《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玉林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第,三十二?。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具有玉林城区!城镇常住户口—或在玉林城区居【住工作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 》     (【二)已婚家》庭或:年,龄在25周岁及以上!单身家庭; — :    《(三)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人【均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    (四)【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审核:时市统?计局尚未向》社会公布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数据确定)—  ?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商品】住房价格、城市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以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同!。一户籍?内其它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收养《。。关系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四条 《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成员3人以下】(含3人《)享:受70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4,人以:上(含4人)可放宽!到80平方米;【有职务或职称的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1995〕3!。9号)执行 —    《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并已达到住房享受】面,积标准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异地》交,流,调动到我《市的:干部职工《在原工作城市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购买过单位公有住】房且面积已达—标的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同意退出!廉租住房并》签订:了,退房协议后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第三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初审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复审并公示—。的方式认定 【第三十六条》。。 符合条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明、婚姻证明!、行政职《务或:职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住房—困难户?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需提供原》购(建)住房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二) !住,。房情况证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的住房情况!证明铁路《系统、部《队、:其,他在外地工作的【人员还须《提供本系《统和:当,地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 ,   (三) 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上《年度收入证明—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申请人或配偶—属个体工商户的提】。。供经营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低保家庭由民政部!门出具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     》(四:)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合同及户口所【在地的原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当地房改部门】对其的住房》证明 第三—。十,七条: 由申请人及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 《。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或】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日公示期满对申请!家庭提出初》审,意见并及《时,报送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 第三十八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在玉》林,日,报等新闻《媒体:公示公?示期限7日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投拆》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内容不实的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签《署可以购买》的,核查意见发放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注明申请家庭!。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按发证的】。先后顺?序编号排队》轮候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发—放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按以下程序进行!:    — (一)公布房源】信,息每次开盘前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将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情》。。况在:玉林日?报等新闻媒体—上公布?公布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可供【。房源数量、价格【。、申请家庭报名时间!。、地:点,等    — ,。(,二)申请家》。庭,报名持有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申,请家庭可《根据公布的房源地】址、数量《、销售?价格和自身的需求按!要求报名申请  !   (三》)确:定参加选房申请【家庭名单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报名申购家庭【的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顺序编号按照11的!比例确定参》。加选房申购家庭名单!并发放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通知书《     (四)!选房申请《。家庭凭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通知书】和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选房选—定住房后应及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署?。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     (五!)申请?家庭选房完毕后持】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通知书?和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领取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证     (六!)申请家庭持—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查验申请人!相,关证件购房》人身份必须与—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证中的申《。请人姓?名、身份证》相一致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按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证?签发的购房》人和房号依法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凭证销售并将】本办法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的规定在合同—书中予以载明对不】。一致:的拒绝向其出售【经济适用住》房 第四十条 已!获得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申请家庭—。一年内因自身原【因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以》及列入参《加选:房的申请家庭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视同放弃购买】资格:其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作废需?购房的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 第四十—一条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其内容!禁止更改 第【四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持?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款:。  ?   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房住—房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十三条? 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未达到住房享—受面积?。标准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将原—购住房退回原—产,权单位或者由政府收!购用作公共》租赁住房原产权单位!同意不退回、—政府:不,收购的所购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与【原购住房面积—之和超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1?99:5〕39《号)文规定》的住房享受面积标】准,部分按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房》的价:格补交差价款 【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差价—款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缴存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同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并,接受当地财》政,、审计和上》一级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 【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四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 第四十六》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利用单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实施前?拥有的?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单位无房户及—。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房面: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1995〕39号】)的规?定控制 第四】。十七条 申请利用】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的单位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与供应!审批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土地利》用计划申请;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凭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批文到市发改!。委,、国土、环保—等部:门办理报建有关【。手续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实施后征》用或购买的》土地组织建设集【资,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建设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四十九条】 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含委托建设】住,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房的家庭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 第五十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无房户?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 】 第五十一条【 单位集资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五!十二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 【 ? 权:属,登记 第五十【。三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凭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等《有,关资料?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严格:审核准?购证上的购》房,人是否与登》记所有权人相符【不相符?的不予登记》;办理权属登记【应分别在权属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房,、划:拨土地等情况购房】人办理了房屋—权属登记后应当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个人住》房档案 第—八章: , 《 — 交易管理 【第五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只—能,自住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五—十五条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五?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五年内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出售】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政府按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进【行回:购回购的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后其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需!要上市交易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在相同价格情【况,下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申请家庭—向政府?交纳的?。相,关价:款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缴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五十七条 !在限制交易期间内因!继承、?离婚析产、以及仲裁!裁决、法院》判决等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核后可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房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起计算 】第九章 【。 :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 ,  : 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第六十条 未取】得购:房资格?或不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原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六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十章 【 附 ! 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现有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 第—六十六条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收入等】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方?。案(:暂,行)(玉政发〔2】005〕42—号)和?玉林城区《单,位合作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玉政发〔2006】〕15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八条 本市玉州!区、玉东新区、【福绵管?理区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北】流市、容县、陆川县!、博:白县、兴业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委会—同市发改、监察、财!政、:国土、物价》、税务、金融等【部门负责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