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玉林城区(包括!玉州区、福绵管【理区、玉东新区【)范围内城镇居民】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逐步?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因地制宜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
第六条】。 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房委会】”)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决策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实施方?案组织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 市发改、物价、财!政、国土、》。监察、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报政府审批后纳入】本市经济发展计【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 【 优惠政策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享受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要严格按国家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
:。第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需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并出具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的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 在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前提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共同】购买人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也】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偿还其住房贷款!
第三《。。章 — ,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生活及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五条 市国土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用地计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数】量应不少于本—市商品?住房建设《用,地,数量的20%在【。市本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并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位置和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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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资本金》、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确定后项目法人!应当与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中】要对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销售价格等】。进行约定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后凭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和项目相!关资料到市发—改、住?建、国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审批或核准、】规划定点《、,用地、环评等—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和—国土等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选】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面积、?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至80平—方米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既满足住户的居住!需求:又,考虑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良好诚】信、社会责任感【强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住房建设项目竣【工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采:。取,一户一验《方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发给建设质—量合:。格证书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设施!应当按小区规划设计!要求与项目主体【同,步建设、同步验收验!收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不能通过验收的不能!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按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企业必《须定期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进度和》相关统?计报表
第四章 ! 【 价格管理】
第二《十六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核《。算,开发成本并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核!定基准价《格,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规划定》。点、土?地价格、《相关:工程合同、有—关工程(概)预【算书、收费卡—等,相关材料
】。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经公布确!定的:基准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擅【自提价?销售
第二十七条! 同一批次经济【适用:住房的单套》销,售价格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楼层、】朝向、质《量和位置等因素在基!准价格上下不超过1!5%的?幅度内确定但总【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给经济适】用住房收费登记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在交纳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应向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出示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中标》书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收费登《记卡收费部门和单位!必须在收费登记【卡,上,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收费》总额、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执收单》位公章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有权拒交并向—。市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的划【拨土地?价款列入开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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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五章 ! — 销》售,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公布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玉林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第三十二!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具有玉】林城区城镇常住户口!或在玉林城区居【住工:作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
! (二)已》婚家庭或《。年龄在25》。周岁及以上单身【家庭;
】 (三)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人均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四)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审核时市统计局!。尚未向社会公—布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数!。据确定)
【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商!品住房价格、城【市,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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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以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同一户【籍内其它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收养关—系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四条 —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成员】3,人以:下,(含3人)享受【70: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4《人以上(《含,4人)可放宽—。到80平方米;【有职务或职称的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1995《〕,3,9号)执行
!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并已达到住【房享受面积标准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异地交?流调:动到我市的干部【职工在原《工作城市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购,买过单位公有—住房且面积已达标的!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同【意退出廉租住房【。并签订了退房—协议后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初!审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复审并公】示的方?式认定
《
第三十六条 符】合条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明、婚姻证明、【行政职务或职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住房困难户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需提供原购(建!)住:房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 住:房情况?证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的住房情《况证明铁路系统、部!队、其他《在,外地工作的人员还】须提供本系统和当】地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三)! 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上年度!。收入证明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申请人或】配偶属个《体工商户的提—供,经营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低保家庭》由,民政部门《出,具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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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合同及户口【所在地的原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当地房改部门对其!。的住房证《明
第三》十七条 由申请人及!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或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日公示期》满对申请《家庭提出初审意【见并及时报送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
第三十八》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在玉林》日,报,等新闻媒体公示公示!期限:7日: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投》。拆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内【容不实的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签署可—以购买?的核:查意见发放》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注明申请家庭】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按—发证:的先后顺序编号【排队轮候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发放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按以?下程序进行:
【
》(一)公《布房源信息每次开】盘前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将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情况在】玉林日报等》新,闻媒体上公布公布】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可供房源数量、价】格、申请家》庭报名时《间、:地点等?
》 (二)《申请家庭报》名持有?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申请家庭可根据公】布的房源地址、数量!、销:。售价格和《自,身的需求按要求报】名申请
— : (三)确定—参加选房《申请家庭名单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报名申—购家庭的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顺序编号》按照11的比例确】定参加选房》申购家庭名单并发放!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通知书【。
(四】)选:。。房申请家庭凭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通知书和》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选—房选定住房后—应及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署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
(五)!申请家庭选房完毕后!持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通知书和【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领》取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证
! , (六)申》请家庭持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查验!。申请人相关证—件购房人身》份必须与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证中?。的申请?人姓名、身》。份证相一致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按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证签:发的购房《人和房?号依法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凭证销售并!将本办法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的规定在合同书】中予以载明》对不一致的拒绝向】其出售经济适用【住房
第四十条 !。已获得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申请家庭】一年内因自身原【因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以及:列入参加选》房的申请家庭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视同放弃《购买资格其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作废需购房的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
》第,四十一条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其!内容:禁止更改
第四】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持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款
【
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房住房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十三条 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未达到【住房享受面积标【准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将原购住《房退回原《产权单?位或者由政》府收购?用,作公共租赁住—房原产权单位同【意不退回、政府不收!购的所?。购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与原购住房面积!之和超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1!995〕《39号)文》规,定的住房享》受面积标准》部分按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房:的价格补交》差价款
《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差价款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缴存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同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并接受当地财政!、审计和上一级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 》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四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四十六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利用【单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实施前拥有的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单位无房户】及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房面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19】95〕39号)的】规,定控制 《
第四十七—条 申请利》。用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的单位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与供应审批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土地?利用计划申请;【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凭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批文到市发—改委、?国土、?环保等?部门办理报建有关】手续 ?
第四十八条 】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实施!后征:用或购买的土地组】织,。。建设:集资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建设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四十九条 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含委托【建设住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房的家《。庭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
第五十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无房户—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 —
第五十一条 】单位集资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五十二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 】 权:属登记
第—五十三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凭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等有关?资料: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严格审核准购证!上的购房《人是否与登》记所:有权人相符不相【符的不予登记;办理!权属登记应分别在】权属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房、划—拨,土地等情况》购房人办理了房【屋权属登记》。后应当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个人住房档案
【
第八章 》 — 交易【管理
《第五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只》能自住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五【十五条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五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五【年内: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出售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政府按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进行?回购:回购的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后其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需要—上市交易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在相同价格—。情况下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申!请家庭向《政府交纳《的相关价《款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缴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五十七条 在限【制交易期《间内因?继承、离婚析产【、以及仲裁裁决、法!院,判决等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核后可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房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起计算—
,
第九章 】 : 监督】管理
《。。
,第五十八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 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十条 未取得】购房资格或不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原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十—章 — —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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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现有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
第六十六【。。条,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收入等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方案(暂行)!(玉政发〔2005!〕,42号)和玉林【城,区单位?合作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玉《政发:〔2006〕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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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本,市玉州区、玉东新】区、福绵管》理区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北流市、—。容县、陆川县—、,博白县、兴业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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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委会】同,市发改、监》察、财?政、:国土、物价、税务】、金融等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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