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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玉林城区(包括!。玉州区、福绵管理区!、,玉,东新区)范围—内城镇居民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逐步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因地制—宜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 第六条 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房委》会”:)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决》策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实施方》案组:织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发改、物价!、财政、国土、监察!、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相关工作 》。 第八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报政:。府,审批后纳《。入本市?经济发?展计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 《 优惠】政策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享—受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要严《格,按国家政策执行 】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需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并出具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的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 ,。。   在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前提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共同购买《人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也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偿还其?住房贷款《 第三章》 ? ? ? :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生活及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 第十五条 —市国土?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用地—计,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数量!应不少于《本市商品《住房建?。设用地数《量的20%在—市本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并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位置】和地价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资本金!、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确定后项】目法人应当》与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中要对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销,售价格?等进行约《定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后凭】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和项目相关【。资料:到市发改、》住建、国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审批或核准!、规划定点、—用地、环评等—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和国土》等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选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面积、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至》80:平方米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既》满足住户的居住需求!又考虑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良好诚信、】。社会责任感强—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住?房,。建设:项目:竣工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采取【一户一验方》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发给建设质量合格证!书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设施应当《按小区规划设—计,要求与?。项目:主体同步《建设、同步验—收验收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不:能通过验收的不能交!付使用? ,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按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企业必须定】期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进度和!。相关统计报表 】第,四章 ? , : :。 》 价格管理 【第二十六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核算开发成本并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核定基?准价格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规划定】点、土地价格—、相:关工程合同、有关】工,程(概?)预算书、收费卡】等相关材料 【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经公布确!。定的基准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擅自提!价销售 第二【十七条 同一批【次经济适用》住房的?单套销售《价格: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楼层、朝》向、质量和位置等】因素在基准》价格上下《不,。超过:15%的幅度内确定!但总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给经济适—。用住房收费登—记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在【交纳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应向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出示?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中标书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收,费登记卡《收费部门和单位必】。须,在收费登记卡上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收费总额、》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执收单!位公章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有权!拒交并向市》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的!。划拨土地《价款列入开》发成本 第三【十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五章— 》 【销,售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公布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玉林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第三】十,二,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具有玉林城区城镇常!。。住,户口或在玉林城区】居住工?作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 】    (二)【已婚家庭或年龄在】25周岁及以上单】身家庭;  】   (三)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人均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   》。 , (四)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审?核时市统《计局尚未向社会公布!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数据》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商品!住房价格、》城市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以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同一户籍内其它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收养关—系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四条《 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成员?3人以下(含—3人)享受》70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4人以上【(含4人)可—放宽:到80平方米;【有职务或职称的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19:9,5,〕39号)执行 !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并已达到住房享【受面积标准》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异地交流调—动到我市的干部【职工:在原工作城》市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购买过单《位公有住房且面【积已达标的》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同意退出廉租—住房并签订》了退房协议后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初审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复审】并公示的《。方式认定 》 第三十《六条 符合条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明、婚姻【证明、行政》职务或职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住房困难户】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需提供原》购(建)住房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二) 】。住房情况《证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的住房情况证】明铁路系统》、部队、其他在外】地工:作的人员还》须提供本系》统和当?地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  :。(三) 《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上年度收—入证明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申请人或【配偶:属个体工商户的提供!经营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低保】家庭:由,民,政部门出具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   (四)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合同及户口》所在地的原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当,。地房改部门》对其的住《房证明 第三十七!条 由申请人及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或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日公!示期满对申请—家庭:提出初审意见—并及时报送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在玉【林日报等新》闻媒体公示公示期限!7日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投!拆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内容》不实的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签:署可以购买》的,核查意见发放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注明申请家庭】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按【发证的先后顺—序编号排《队轮候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发?放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按以下程》序进行:  【   (一》)公布房源》信息每次开盘前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将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情况在玉《林日:报等:新闻:。媒,体上公布公布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可供房—源数量、价格、申请!家庭:报名时间、》地点等   【  (二《)申请?家,庭,报名持有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申请:家庭可根据公布【的房源地址、数量、!销售:价格和自身的—需求按?要求:报名申请    ! (三)确定参【加选:房申请家庭》。名单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报?名申:购,家庭的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顺】序编号?按照11的比例确】定参加选房申购家】庭名单?并发放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通知书《     (【。四)选房申请家【。庭凭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通知?书和: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选房选定《住房后应及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署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    !。 (:五)申请家庭—选,房完毕后持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通】知,书和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领,取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证【    》 (六)申请家庭】持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查验申请人》相关证件购房人【。身份必须《与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证中!的申请人《。姓名、身份证—相一致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按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证签发的购》。房人和房号依法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凭证销售并将!本办法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的《规定在合同书中予】以载明对不一致【的拒绝?向其出?售经济适用住—房 第四十条【 已获得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申【请家庭一年内因自身!原因: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以【及列入参加选房的申!请家庭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视《。同放弃?购买资格其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作】废,。需,购房:的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 》。第四十一《条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其内:容禁止更改 第】四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持,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款:    》 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房住房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十》三条 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未达】到住房享受面积【标准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将原【购住房退回原产权单!位或者?由政府收购用作公】共租赁住房》原产权?单位同意不》退回、政府》不收购的《所购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与原购住—房面积之和》。。超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1995〕3—9号)?文规定的住房享【受,面积:标准部分按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房的价格补—交差价款《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差价款—。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缴存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同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并接受!。当地财政、》审计和上《。一级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 :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四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四十六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利用单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实施前?拥有:的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单【位无房户及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房》面,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19?9,。5〕39号)的【。规定控制 — 第四十《七条 申请利用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的单位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与【供应审批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土:。地利用计划申请;】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凭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批文》到,。市,发改委、国土、环】保等部门办》理报建有关手续 !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实施—后征用或购买的土】地组织建设集资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建设?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四十九条 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含委托—。建设住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房的家【庭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五十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无房户》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 第五》十一条 单位集【资,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五十二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 】 权属登记 第】五十三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凭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等有关资】。料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严格:审核准购《证上的购《房,人是否与登》记所有权人相符不相!符的不予登》记;办理权》属登记?应分别在权属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房》、划拨土地等情【况购房人《。办理了?房屋权属登记后应当!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个】人住房?。档,案 : 第八章 》 , 】 :交易管理 —第五: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只能自?住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五十五条【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五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五年内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出售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政府按?。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进行回购回】购的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后—其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需要上市】交易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在相同价格情—况下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申请:家庭向政府交—纳的相?关价款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缴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五十七条 在【限,。制交易期间内因继】承、离婚析》产、以?及仲裁裁决、法院判!决等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核后可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房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起计算 《。 第九章 ! 《 监督管理 】 :第五:十八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     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十条!。 未取?得购房资格或不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原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十章 ! 附 【 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现有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 》 第六十六条—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收入等【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方案(暂!。行)(玉政》发〔2005〕42!号)和玉林城区【。单位:合作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玉政?发〔2006—。〕15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八条 本市】玉州区、《玉,。东新区、福绵管理】区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北流—市、容县《、陆川县、博白县、!兴业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委会同市发改、监】察、财政、国—土、物价、税—务、金融等部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