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 总 则 【。
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玉林城】区(包括玉州区、福!绵管理区、玉—东新:区)范围内城镇居】民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逐步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因【地制宜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
《第六条 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房委会”)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决策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实,施方案组《织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发改、物价、财政!、国土、监》。察,、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相:关,工作
《
,第八条 《 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报政府—。审批后?。纳入本?市经济发展计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 《 优惠政策】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享受《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要严格按—国家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需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并《出具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的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 在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前【。提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共同购买《人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也,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偿还其住—房贷:款
第三章— ? ?。 , : 建设管理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生活及【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五条 !市国土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用地计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数!量应不?少于本市商品—住房建设用地数量的!20:%在市本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并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位置和地价【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资《本金、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确定【后项:目法人应当与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中要】对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销售价格等进—行约:定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后凭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和项?目相关资料到—市发改、住建—。、国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审!批或核准、规—划定点、《用,地,、环评等审批—手续
?
第十?九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和国》土等: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选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面积、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至8—0平方米《。。。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既满足《住户的居住需求【又考虑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良好诚【。信、社会责任感强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住房建设项目竣】工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采取一!户一验方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发给建设质量合】格证书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设施—应当:按小区?规划设计要求—与项目主《体同步建《设、同步验收验【收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不能《通过验收的不能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按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企业必须定期】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进度和相!关统计报表
【第四章? 《 ,。 《 , 价格《管理
第》二十六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核算【开发成本并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核定基准价格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规划:定点、土地价格、相!。关工程合同、有【关工程(《概)预算书》、收费卡等》相关材料
》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经公【布确定的《基准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擅自《提价销售
第二】十七条 同一批次经!济,适,用住房的单》套销:售价格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楼层、朝向、质量!和,。位置等因素在基准】价格上下不超过1】5%的幅《度内确定但》总,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给经济适用住房】收费登记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在交纳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应向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出:示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中标书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收】费,。登记卡?收费部门和单—位必:须在收费登记卡上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收》费总额、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执:收单位?公,章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有权拒交》并,向市: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的:划拨土地《价款列入开》发成本
第—三十:。。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
,第五章 !。 : ? 销售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公,布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玉林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
第:三十二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具有玉林城区—城,镇常住户口或—在玉:林城区居住》工作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
—
《 (二)已婚家庭或!年,。龄在25周》岁及以上单身家庭】; :
: 《(三:),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人均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
: (四)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审核—时市统计局尚—未向社会公布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数据:确定)
》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商品住房价—格、城?市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以【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同一户?籍,内其它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收养关系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
第三十《四条 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成员3人以下(!含3人)享受7【0,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4人以上(含4【人)可放宽》到80平方米;有】职务或职《称的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1】9,9,5〕39号)执行
!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并已达到住房享受】面积:标准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异地交流】调动到我市》的干部?职工:在原工作城市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购买过单位公有住房!且面积?已达标的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同意退出廉租住!房并签订了退房协议!后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初审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复审并公示的【方式认定《。
第三十六条 】。符合条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明、婚姻证明、行】政职务?或,职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住房困难户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需提供原购(建!)住房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二) !住房情况证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的住房情况证明【铁路系统、部队、】其他在外地工—作,。的,人员还须提供—本,系统和当地》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三) 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上年度—收,入证明?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申请人?或配偶?。属个体工商户的提】供经营?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低保家庭由民政】部,门出具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 (《四)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合同及户口》所,在,地的原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当地》房改部门对其—的住房证明》
第三十七条 】由申请人《及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或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日【公示期?满对申请家》庭,提出初审意见—并及时报送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在玉林】日报等新闻媒—体公:示公:示期限7日》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投拆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内容不实的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签署可以》购买的核查意见发放!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注明申请家!庭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按》发证的先后顺序编】号排:队轮候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发】放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房,源信息每《次开盘前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将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情—况,在玉林日报等—新闻:媒体上公布公布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可供房源】数量、价格、申请】家庭报名时间、地】点等
》 (《二)申请家庭报【名持有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申请家庭可—根据:公布的房源地址【、,数量、销售价格【和自身?的需求按《要求报名申请
】 《(三)确定参加选】房申请?家庭名单《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报】。名申购家庭的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顺序编号按照1【1,的,比例确定参加选房申!购家庭名单并—发放: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通知?书
(四!),选房申请家庭凭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通知书和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选房选定住房【后应及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署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
《
(五)申!。请家庭选房完—毕后:持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通知书》和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领取《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证】
《 (六)申请家】。庭持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查验申—请人相关证件—购房人身份必须【与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证中!的申请人姓名、【身份证相一致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按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证签发的购房—人和:房号依法《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凭证销售—并将本办法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的规定在合同书【中予以载明对不一】致的拒绝向其出售经!济,适用住房
第四十!条 :已获得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申!请家:庭一年内《因自身原因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以及列入参加选房!的申请家庭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视同放弃》购买资格其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作废需购【房的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
第》四十一条《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其内容禁《止更改
第四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持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款
》
》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房住房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确定
—
,第四十三条 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未达到住房享受面积!标准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将原购住房退回原!产权单位或者—由政府收购用作公共!租赁住房《原产:权单位同意不退【回、政府不收购【的所购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与原购住房面—积之和超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1【995〕39—。号)文规定》的住:房享受面积标—准部分按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房的价格《补交差?价款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差价款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缴存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同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并接受当地!财,。政、审计和上一级】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
,第,六章 》 —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四【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四!十六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利【用单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实《施前拥有的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单位无房户—及,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房:面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1—。995〕《39号?)的规定《控,制,
第四十七条】 申请利用》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的单位》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与供应》审批: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土》地利用计划申—请;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凭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批文【到市发改《委、国土、环保等部!门,办理报建有关手续 !
第四十八条【。。 ,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实施》后征用或购买的土地!组织建设集资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建设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四十【九条 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含委托建设住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房的家庭!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五】十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无房户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
?。第五十一条》 单位集资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五十:二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 , ,。 》 ?。。 权:属登记?。
第?五,十三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凭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等【有关资料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严格审核准购证上!的购房人是否与【登记所有权人相符】不相符的《不予登记;办理权属!登记应?分别在权属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房、划拨土!地等情?况购房人办理了房】。屋权属登记后应当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个人:住房档?案
?第八章?。 【 交易管】理,
:第五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只—能自:住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五十五】条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五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五】年内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出售《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政府按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进行回购回》购的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 ,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后其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需要《上市交易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在相:同价格情况下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申《请家庭向政府—交纳:的相关价款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缴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五十七条】 在限?制交易期间内因继】承、:离婚析产《、以及仲裁裁—决、法院判决等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核后可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房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起计算
》
第九?章 】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 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十条】 未取得购房资格】或不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原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
!
第十章《 ? 》 附 则 !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现,有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
第六十!六条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收入等【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方案(暂—行)(玉《政发:〔,2005〕》4,2,。号)和玉林城区【单位合作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玉:政发〔200—6〕1?5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八条 本【市玉州?区、玉东新区、福】绵管:理区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北!流市、容县、陆【川县、博白》县,、,。兴业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委会同【市发改、《监察、财政、—国土、物价、税务】、金融等《部,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