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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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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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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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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玉【林城区(包括玉州区!。、福:绵,管理区?、玉东新区)范围】内城镇居《民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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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逐》步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 ,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因地》。制宜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
第六条【 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房委会”)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决!策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实施方【案组织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发改—、,物价、财政、—。国土、监察、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报政:。府审批?后纳入本市》经,济发展?计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 《 —优惠政策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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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享受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要严格按国家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需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并:。出具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的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 在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前提!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共同购买人【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也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偿还其住房】贷款
第》三章 》 ? :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生—活及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五条 》市,国土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用地计!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数量应》不少于本市商—。品住房建设用—地数量的20%在】市本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并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位,置和:地价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资本金、】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确定后项目》法,人应当与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中要对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销售价格等》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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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后】凭,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和项目相关》资料到市《发改:、住建、国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审批:或核准、规划—定点、用地、—。环评等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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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和国土等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选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面积、!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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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至?80平?方米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既满足—住户:的居:住需求?又考虑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良好诚信、社会责】任感强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住【房建:设项目竣工》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采取《。一户:一验方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发给建设质量】合格证书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设施:应当按?小区规划设计要【求与项目主体—同步:建,设、:同步验收验收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不能》。通过验收的不能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按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企业必须定期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进度和相!关统:计报:表
第四章— , ? 价!格管:理
第二十六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核算开发成本】并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核定《。基准价格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规划定点》、土地价格、—相关工程合同—、有关工程(概【)预算?书、收费《卡等相关材》料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经公布确】定的基准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擅自!提价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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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同一批】次经济适《用住:房的单套销售价【格,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楼层、朝向、质!量和位置等因素【在基准价格上下【不超过?1,5%的幅度内确【定但总?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给,经济适用《住房收费登记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在交纳—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应向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出示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中?标书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收费登记卡—收费部门和单位必】须,在收费登记卡—上,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收费总额—、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执收单位公章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有权拒交并—向市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的《划拨土地《价款列入开》发成本
第三十】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五章 【 ? : 销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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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公布!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玉林: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第三十二【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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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玉林【城区城镇常住户口】或在玉林城区—居住工作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
】 ,(二)已婚》家庭:或年龄在2》5周岁及以》上单身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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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人均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四:)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审核时市】统计局尚未》向社:会,公布: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数据确—定)
— ,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商品【住,。房价格、城》市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以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同一户籍内!其它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收养!关系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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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成》员3人以下(含【3人)享受70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4人【以上(含4人)可】放宽到80平方米;!有,职务或职《称的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1995〕39号)!执行
【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并!已达到住房享受面积!标准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异地交流调动到】。我,市的干部《职工在原工作城市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购买过单位公!有住房且面积已达标!的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同,意退出廉租住—。。房并签订了退房协议!后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初审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复审【并公示的方式—。认定
第三—十六条 《符合条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明、婚?姻,证明、行政职务或】职,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住:房,。困难户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需提供原购(—建)住房《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 住房情况证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的!。。住房情况证明—铁,路,系统、部队》、其他在外地—工,。作,的人员还须提供本】系统和当地》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三,) :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上年度收!入证明?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申请人或配偶—。属个体工商户的提供!。经营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低保家庭由民【政部门?出具: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 : (四)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合同及—户口所在地的原【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当地:房改部门对其—的住房证明
【第三十七条 由申】请人:及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
》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或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日公示期满【对申请家《庭提:出初审意《见并及?时报送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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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在玉林!日,报等新闻媒体—公示公示《期限7日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投拆《。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内:。容不实的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签署可以购!买的:核查:意见发放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注明申请家庭【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按发证的先!后顺序编号》排队轮候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发】放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按以—下程序进行》:
》 (一)》公布房源信息每次开!盘前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将】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情况》在玉林日报等新闻媒!体上公布《公布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可供房源【数量、价格、—申请:家庭报名时间、地点!等
》 (二)》申请:家庭报名持有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申】请家庭可根据公布的!房源:地址:。、数量、销售价格】和自身的需求—按要求报名申请
! (三)确】定参:加选房申请家庭【名单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报名申购《家,庭的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顺】序编号按照11【的比例确定》参加选?房申购家庭》名,单并发放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通?知书
《 (四)【选房申请《家,庭,凭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通知书和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选房选定住房【后应及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署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
《 , (五)申请家【庭选房完毕后持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通知书和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领取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证
! : (六)申请家【庭持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查《。验申请人相关证件购!房人身份必》须与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证中的申请—人姓名、身份证相一!致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按: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证签!发,的购房?人和房号依法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凭】证销售并将》本,办法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的规定在】合同书中予以载明对!不一致?的,拒绝向其出售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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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已获:得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申请家庭一年内因!自身原?因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以及列】入参加?选房的申请家庭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视同放》弃购买资格》其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作废需【购房的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
第四十一条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其—。内容禁?止更改
》第四: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持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款
【 : 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房《住房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十!。三条 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未达到【住房享?受面积标准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将原:购住房退《回原产权单》。位或者由政府收【购用作公共租赁【住房原?产权单位同意—不退回、政府不收】购,的所购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与:原购住房面积之和】超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1995〕39号】。)文:规定的住房享—受面积标准部—分按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房—的价格补交差价款】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差价款【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缴存【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同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并接受当》地财政、《。审计:和上一级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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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 —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四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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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利用单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实《施前拥有的》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单位】无,房,户及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房面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1995〕39号】)的规?定控制
—第,四十七条《 申请利用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的单位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与供!应审批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土地利用【计划申请;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凭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批文:到市发改委、—。国土:、,环保等部门办理报建!有关手续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实施后征》用或购买的土地组织!建,设集资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建设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四十九条 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含委托建设【住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房的家庭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
第五十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无:房户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
第五十一【条 单位《集,资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
第五十二》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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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 》 : 权属登记【
第五十三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凭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等有关】资,料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严格审核准购证上】的购房人是否—与登记所有》权人相符不相符【的不予登记》;办:理权属登记应分别在!。权属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房、划拨土】地等情况购房人办】理了房?屋权属登记后应当】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个人住房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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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 交易管理!
第五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只能自住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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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五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五年【内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出售!。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政府按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进行回?。购回购的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后其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需【要上市?。交,易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在相同价!格情:况下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申请!家庭向政《。府交纳的相关价【。款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缴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五十七条【 ,在限制?交,易期间内因继—承、离?婚析产、以及—仲裁裁决、法院判】决等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核》后,可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房!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起【计,算
第九章— 《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
—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十条 《未取得购房资—格或不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原》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十章 — 》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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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现有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
第》。六十六?条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收入等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方案(》暂,行)(玉政》发〔2005〕4】2号)和《。。玉林城?区,单位合作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玉政—发〔20《06〕15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八?。条, 本:市玉:。州,区、玉东新区、福绵!管理区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北流市、容】县、:。陆川县、博白—县、兴业《。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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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委会同市《发改、监察》、财政、国》土、物价、》税务、金融等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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