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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玉林城区(包括】玉州区、《福绵管理区、—玉东新区)范围内】城镇居民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逐《步,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因地制】宜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 第六条 【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房委会”—。)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决:策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实施方—案组织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发改、物【价、财政《、国土、《监察、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报》政府审批后》纳入本市经》济发展计《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 优惠政策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享受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要严!格按国?家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需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并出?具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的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 在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前提《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共同购买人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也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偿还其住房贷—款 第三章 【 , 】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生活》及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五条 【市国土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用地计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数量应不《少,。于本市商品住—房,建设用地数》。量的20%在市【。本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并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位置和地价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资本金、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确定后《。项目法?人应当与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中要对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销售价格—等进:行约:定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后!凭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和《项目相关资》料到市发改、住建、!国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审批或?核,准、规划《定点:、用地?、环评?等审批手续 — 第十九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和?国土等?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选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面积、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至8【0,平方米 《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既满足住!。户的居住需求—又考虑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良好诚信》、社会责《任感强?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住《房建设项目竣工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采取一户【一验方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发给建设质量—合格:证,书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设施应】。当按:小区规划设计要求】与项目主体同—步建:设、同步验收验【收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不能通过验收的【不能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按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企业必须定!期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进度和》相关:统计:报表: ,。 第四章 ! : : 价格》管理 第二十六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核算开发《。成本:。。并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核》定基准?价格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规划定点、土地价!。格、相关工程合【同、有关工程(概)!预算书、收费—卡等相关材料 】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经公布?确定的基准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擅?自提价销售 — 第二十七条 【。同一批次经济适用】住房:的单套销售价格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楼层、朝向!、质量?和位置等因素在基】准,价格上下不超过【15%的幅度内确定!但总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给!经济适用住》房收费?登记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在交—纳,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应:向,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出示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中标书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收费登记卡收费【部门和单位必—须在收费登记卡上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收费》总,额、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执收单位公章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有?权拒:交并向市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的划—拨土地价款列入开】发成本 第三十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五章 】 》 销售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公布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玉林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 第三十二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具有玉林》城区城镇常住户口或!在玉林城区》居住工作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 》    《 ,(二:)已婚家庭或年龄】在25周岁》及以上单身》家庭;  【   (三)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人均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   ? (四)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审核时市统计】局尚:未向社会公布—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数据确定) 】  :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商品住房价【格,、城市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 第三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以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同一户籍!内其它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收养关系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四条 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成员3!人以下?(含3?人)享?受70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4人以上【(含4人)可放宽到!80平方米;—。有职务?或职:称的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1995〕3】9号)执行 —  :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并!已达到住房享受面积!标准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异地交】。。流调动到我》市的干部职工—在原工作城市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购买过!单位公有住房且【面积已达标的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 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同,意退出廉租住房【并,签订:了退房?协议后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第三?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初审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复》审并公示《的方式认定》 第三十六条【 符合条《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明、婚姻证明、行!。政职务?或职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住房困难—户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需提供?原购(建)住—房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  (二《) 住房情》况证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的住房?情况证明铁》路系统、部队、【其他在外地工作【的人员还《须提供本系统—和当地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   (三) 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上年度收入!证明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申】请人或配偶属个【体工商户的提供【经营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低保家庭由民】政,部门出具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     (四】。)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合【同及户?口所在地的》原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当地房改部》门对其的《住房:证明 第三十【七,条 由申请人—及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 !    《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或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日—公示期满对申请【家庭提出《初审意见并及时【报送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在玉林日《报等新?闻媒体公示公示期限!7日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投拆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内容—不实的?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签署可】以购买的核查意见】发放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注明申请家庭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按发证【。。的先后顺序编号【排队轮候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发》放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按以—下程序进行:—    》 (一)公布房【源信息?每次开盘《前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将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情况在玉林日报!等新闻媒体上公【布公:布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可供房源数量!、价:格、:申请家?庭报名时间》、地点等    ! (二)申请家庭】报名:持有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申请家庭可根据】公布的房源地址、】数量、销售价格【和自身的《。需求按?要求报名申请—     (三)!确定参加《选,房申请家庭名单【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报名申购家庭!的,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顺序:编号按照11的比例!确定参加选房申【购家:庭名单并发放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通知书 !     (—四,)选房申请家—庭凭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通知书?和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选房选定住房后应!及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署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 :     》(五)申请家庭选房!完,毕后持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通知书和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领取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证 《  :  (六)申请家庭!持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查验】申请人?相,关证件购房人—身份必须与》。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证中的申请人姓!。名、身份证相一致】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按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证签发的购房人】和房号依法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凭证销《售并将本办法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的规?定在合同书中予以载!明对不一《致的拒绝向其出【售经济?适用住房 第四】。。十条 已获得—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申请家?庭一年内因自身原因!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以及列入【参加选?房的申请家庭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视:同放弃购买资—格其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作废需购房的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 第四十一—条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其内容!禁止更改 第四】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持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款   】  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房住房【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十三条 !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未达到住房享受面!。。。积标准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将?。原购住房退回原产权!单位或者由政府收】购用作公《共租赁住房原产权】单位:同意不退回、政府不!收购的所《购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与原购住房面积【之和超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1995〕3!9号)文规》定的住房享受面积】标准:部分按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房—的价格补交差—价款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差价款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缴存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同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并!接受当地财政、审】计,和上一级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 【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四十】五,条 :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四十六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利?用单: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实施?前拥有的《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单位无房户及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房面》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1995〕3【9号)的规定控制】 ?第四十七条 —申请利?用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的单位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与供应审批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土地】利用计?划申:请;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凭,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批文到市—发改委?、国土、环保等部门!办,理报建有关手续【 ,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实施》后征用或购买—的,土地:组织建设集资—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建—。。设,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四十九条《 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含委托建【设住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房的家庭!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五十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无房户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 第!五十一条《 单位集资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五十二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 【 权属登记—。 :第五十三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凭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等有《关资料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严格审核准购【证上的购房》人是:否与登记所有权人】相符:不相符的《不,予登记;办理权属】登记应分《别在权属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房、划】拨土地等情况购房】。人办理了房》屋权:属登记后《应,当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个?人住房档案 第】八,章 【 交易管!理 第《五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只!。能自住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五十五条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五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五年:内,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出售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政府按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进行?回购回购的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后其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需要上市】交易: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在相同价】格情况下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申请家庭!向政府交纳的—相关价?款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缴《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五十七条 在限】制交易期间》内因继承《、离婚析《产,、以及仲裁裁决、法!院判决?等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核后可!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房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起计算 第!九章 ? ? , 《 监督管理 】 第五十八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 !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   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十条 《未取得购房资格或】不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原: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十章 【 》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现有!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 【。 第:六十六条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收入《等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方案(暂行)【(玉政?发〔2005〕42!号,)和:玉林城区《单,。位合作?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玉:政发〔200—6〕15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八:条 本市玉州区【、,玉东新区、》福绵:管理区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北流市、《容,县,、陆川?县、博白县、兴业】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委会同》市发改、监察、财】政、:。国土、物价、税【务、金融等部—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