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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玉林!城,区(包括玉州区、福!。绵管理区《、玉:东新区)范围内【。城镇居民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逐步?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因地!制宜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 第六!条 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房委会”)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决策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实施方案组织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 《 第七条《 市发改、物价】、财政、国土、监】察、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相关工》作 : 第八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报政《府审批后纳入—本市经?济发展计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 优!惠政策 《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享受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要严格按国家【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需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并出具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的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     —在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前!提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共同购买》人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也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偿,还其住房贷款— , 第三章 ! —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生活及—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五,条 市国土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用地计—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数量应不少于—本,市,商品住房建设用地数!量的20%在市本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并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位置和地价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资本金、】。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确定后项目【法人应当与》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中要对—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销!售价格等进行—约定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后凭】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和项目相关资】料到市发改》、住建、国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审批或核准、规划!。定点:、用地、环评等【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和国土等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选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面积、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至80平方米 【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既满足住】户的居住需求又考】虑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良好诚?。信、社会责》。任感:强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住?房建设项目竣工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采取一户一【验方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发》给建设质量》合格:证书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设施!应当按小区》规划设计要》求与项目主》体同步建设、同步验!收验:收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不能通?过验收的不能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按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企业必须】。定期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进度》和相关统《计报表? 第四章 】。 ? 《 价格管理 】第二十六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核算开发成本并【。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核定基!。准价格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规划定—点、:土地价?格、相关工程合【同、有关工》程(概)预算书【、收费卡等相关材】料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经公布?确定的基准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擅自提价销售 ! 第:二十七条 同一【。批次经?济适:用住房的单套销售价!格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楼层、朝向、质】量和位置《等因素在《基准价格上下不超】过15%《的幅度内确定但总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给经济适用》住房收费《。登记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在】交,纳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应?。向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出】示,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中标书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收费登《。记卡收?费,部门和单位必—须在:收费登?记,卡上: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收费总额、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执,收单位公章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有】权拒交?。并向市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的划】拨土地价款列入开发!成本 第三—十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五【章 ? 》 销—售管:理, :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公布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玉林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 第三十》二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玉林《城区城镇《常住户口或在—玉林城区居住—工作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 — ,    (二)已婚!。家庭或年龄在25】周岁及以上》单身家庭; 【  :。  : (三?)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人》均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     (—四)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审核时市统计【局尚未向《社会公布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数据确定—)  《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商品住房价格、!城市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以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同一户籍《内其它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收养—关系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四!条 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成员3【人以下(含3—人)享受70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4人?以上:(含4?人):可放:宽到8?0平方?米;:有职务或职称的【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19》95〕39号)【执行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并已达到】。住房享受《面积标准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异地交流调—动到我市的干部职】工在:原工作城市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购买过单位公—有住房且面积—已达:标的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同?意退出廉租》住房并签订了退房协!议后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初审》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复》审并公?示的方式认》。定 第三十六条】。 符合条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明、婚姻证明、【行,政职务或职》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住房困难户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需提供原购(—建,)住房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二:), 住:房情况证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的住【房情况证明铁—路,系统、部《队、其他在外地工作!的人员还须提—供本系统和当地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 ,。  (三《) 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上年度!收入:。证明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申请【人或配偶属个—体工商户的提供经】营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低保家庭由民政【部门出具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    (四)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合同【及户口所在地—的原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当地房?改部门对《其的住房《证明: 第三十七—条 由申请人及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   《 ,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或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日》。公示:期满:对申:请家庭提出》初审意见并及时【报送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 ,第三:十八: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在玉林日》报等:新闻媒?。体,公示公示期限7【日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投拆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内容不实【的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签《。。署可以购买的核查意!见发放?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注明申请家庭【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按发证的先后顺】序,编号排队轮候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发放!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第:三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房源信息每【次开盘前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将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情况在玉—林日:。。报等新闻媒体上【公布:公布: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可》供房源数量、价格、!。申请家庭报名—时间:、地点等  【   (二)申请家!庭报名持有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申请家庭可根!据公布的房源地【址、数量、销—售价格和《自身的需求》按要求?报名申请  【   (三)确【定参加选房申—请家庭名单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报名申—购家:庭的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顺序编号按照【11的?比例确定参加选【房申购?家庭名单并发放【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通知书     !(四:)选房申请》家庭凭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通知书和—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选》房,选定住房后应及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署《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 —   ? (五)《申请家?庭,选房完毕后》。持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通【知书和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领,取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证  —   (六)—申请家庭持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查【。验申:请,人相关证件购房人】身,份必须?。与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证中的申请!。人姓名?、身份证相》一致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按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证!签,发的购房人》和房号依法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凭证:销售:并将:本办法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的规定在合同书】中予:以载明对《不一致的拒绝—向其出售经济适用住!房 : 第四十条 已获得!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申请家庭》一年内因自身原因】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以及列入参加—选房的申请家庭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视同放弃【购买资格其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作,废需购房的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 第四十一】条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其内!容禁止更改 — ,第四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持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款  】   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房!住房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十!三条 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未达到住房享】受面积标《准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将原购住房退回原】产权单?位或者由政府—。收购用作《公共租赁《住房原产权单位同】意不退回、政府【不收购的所购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与原购住房面积之】和超: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199!5〕39号)文【规定的住《房,享受面积《标准:部分按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房的价格《。。补交差价款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差价款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缴存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同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并接受当地》财政、审《计和上一级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 《 》 ,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四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四》十,六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利用单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实施》前拥有的《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单位无房户!及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房,。面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1995〕39号!),的规定控制 — 第四《十七条 申请利用】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的单位》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与供应审批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土,地,利用计划申请;【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凭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批,文到市发改委、国】土、环?保等部门办理报【。建有:关手续 》 第四十八条 【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实施后征用或—购买的土地组织【建设集资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建】。设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四十九条 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含委《托,建设住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房?的家庭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 第五十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无房户【。。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 【 第五十一—。条, 单位集资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 第五十二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 【 权属》登记 第五十【三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凭【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等有关资【料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严格!审核准购证》上的购房人》是否:与登记所有》权人:相符不相符》的不予登记;办理权!属登记应分别在权】。属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房、划拨土地等!情况购房人》办理了房屋权属【登记后?应当:。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个人住房档案 【 第八?章 ! , 交易》管,理 ?第五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只能自住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五十五条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五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五年内!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出售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政府按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进行回购回购的!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后其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需要【上市交?易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在相同—。价格情况下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申《请家庭向政府—交纳的相关价款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缴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 第五十六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五十七条 在!限制交易期间内因】继承、离《婚,析产:、以及仲裁裁决、】法院判决等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核后可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房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起计算 【。 第九章 】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    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十条 未取得购【房资格或不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原—。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十章: , ? ,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现有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 第六十六【条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收》入等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方案(暂行)(】玉政发〔20—05:〕42?号)和玉《林城区单位合作【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玉政发〔200【6,〕15号)同时废】止 : 第六十八》条 本市玉州—。区,。、玉东?新区、福绵管理【区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北流市、《容县、陆川》县、博白县、兴业】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委【会同市发改、监【察,、财:政、国?土、物价、税—务、:金融等?部门负责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