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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玉林《城区(包括》玉州区、福绵管理区!。、玉东新区)范围内!城,镇居民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逐步: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因地制宜《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 第六条 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房委会”】),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决策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实施方!案组织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 ,市发改、《物价:、财政、国土—、监察、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报》政府审批后纳入【本市经济《发展计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 ! 优惠《。政策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享受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要严格》按国家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需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并,。出,具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的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 ,。   在《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前》提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共同购?买,人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也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偿还》其住房?贷款 第三章 】。 ? , ? ?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生活及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 第十五条 —市国土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用地计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数量应不少于】本,市商品住房建设【用地:数量:的20%在市—。本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并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位,置和地价 》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资本金—、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确定》后项目法《人应当与《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中要》对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销售价格等进【行约定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后凭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和项目相关资!料到市发《改、住建、国—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审批》或核准、《规划定点《、用地、环评等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和国土等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选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面积!、,。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至80!平,方米 ?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既》满足住户的居住需】求,又考虑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良好诚】信、社会责任感强】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住房建设项【。目竣工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采】取一户一验》方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发给建设【质量合格证书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设施应当按小】区规划设计要求【与项目主体》同步:建设、同步验收【。验收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不能通过验收的【。不能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按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企业《。必须定期《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进度和相关【。。统计:报表 第》四章 》 : 【价格管理 —第二十六《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 ,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核算】开发成本并》。。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核定基准价【格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规划】定,点、土地《价,格、相关工》程合同、有关—工程(?概)预算《书、收费卡等相【关材料 》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经公布确定的!基准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擅—。自提价销售 — ,第二十?七条 同一》批次经济适用住房的!单套销?售价格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楼层、朝向【、质:量和位置等因—素在:基准价?。格上下?不超过1《5,%的:幅度内确定但—总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给经济适用住房【收费登记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在交纳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应:向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出示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中标:书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收费登记卡收费部】门和单位必须在收】费登记卡上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收!费总额、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执】收单位公章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有,权,。拒交并向市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的划拨】土,地价款列入开发【成本 第》三十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五】章 ? 【 销《售管理 《 ,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公布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玉林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 :第三十?二,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具?有玉林城《。区城镇常住》户口或在玉林城【区居住工作》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  【   ?。(二)?已婚家?。庭或年龄在25周岁!及以上?单身家庭; 【     (三【)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人均!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   (四》。)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审核时—。市统计局尚未—向社会?公布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数据确定)   !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商:品住房价格、城市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以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同—一户籍内《。其它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收养》关系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四条 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成员】3人以下(含3人)!享受70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4:人,以上(含4人—。)可放宽到80【平方米?;有职务或职称的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1?995〕39号【)执:行 :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并《已达:到住房享受面积标准!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异地交流调动【到我市?的干部职工》在原:。工作城市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购买过单位】公有住房且面—积已达标的》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 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同意退出【廉租住房并签订【了退房协议后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初,审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复审并公示的—。。方式认定 第三】十六条 《符合条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明》、婚:。姻证明、《行政:职务或职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住房:困难户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需《提供原购(建)住】。房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二) 住房》情况证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的住—房情况证明铁—路系统、部队—、其他在外地工作】的人员还须提供本系!统和当地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    (三) 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上!年度:收入:证明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申请人或配偶】。属个体工商》户的提供经营—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低保家庭《由,民政部门出具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     (四)!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合【同及户口所在地的】原,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当地房改!。部门对其的住房证】明 第三十七【条, 由申请人及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  《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或!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日公示期【。满对申请家庭提出初!审意见并及时报送】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在,玉林日报《等新闻?媒体公?示公示期限7日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投【拆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内容—不实的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签署可?以购买?的核查意见》发放: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注明—申请家庭《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按发证的先后顺序编!号排队?轮候: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发放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第三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按:以下程序进行: !    (》一)公布房》源,信,息每:次开盘前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将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情况在玉林日—报等新闻媒体—上公布公布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可:供房源数量、价格、!申请:家庭报?名时间、地》点等    【 ,(,二):申请家庭报》名,持,有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申请家庭》可根据?公布:的房源?。地址:、数量、销售价【格和自身的需求【按要求报名申请【   《  (?三,)确定参加选房申请!家庭名单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报名申购家庭】的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顺序编号按照1!。1的比例确定—。参加选房申购家庭】。。。。名单并发放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通知书 》     (—四)选房申请—家庭凭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通知?书和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选房选定住房后应及!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署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 ?  :   (五)申【请家庭?选房完毕后》持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通知:书和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领取?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证 》    (六)申】请家:庭持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查验【申请人?相关证件购房人身份!必须与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证中的申请人姓名】、身份?。证相一致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按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证签发】的购房人《和房号依法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凭证销售并—将本办法《。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的规定》在,合同书中予以载明对!不一致的拒绝向其出!售经济适《用住房 第四十】。。条 已获得》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申请家庭【。一年内因自》身原因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以及列】入参加选房的申请家!庭,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视同放弃购买资格!。其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作废需购房的—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 第—四十一条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其内容禁止更!改 第《。四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持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款   【  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房住房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十三条 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未达到住—房享受?面积标准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将原购!住房退回原产权单】位或者由政府收购用!作公共?租赁:。住房原产权单—位同意不退回、【政府不收购》的所购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与原购?住房面积《之和超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1:995〕39号)文!规,定的住房享受面积】标准部分《按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房的价格补—交差价款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差,价款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缴存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同: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并《接受当地财政—、审计和上一—级,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 【 :。。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 第四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 第四十六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利用单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实施前拥【。有的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单位无】房户及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房面!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19《95〕39》号)的规《定控制 第四十!七条 ?申请利用《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的《单,位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与供应审】批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土地利用!计划申请;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凭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批!文,到市发改《委、:国土、环保等部门办!理报建?有关手续 — 第四十八条— ,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实施后征!用或:购买:的,土地组织建设—集资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建设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 第四十九条 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含委托建《设住: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房的】家庭: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五十?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无!房户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 【 :第,五十一条 单位集】资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 第五十《二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 ! 权属登《记 第五》十三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凭?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等有关资料—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严格审核】准,购证上的《购,房人:是否与登记所有权】人相符不相符的【不予登?记;办?理,权属登记《应,。分别在权《属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房,、划拨?土地:等情况?购,房人办理《了房屋权属登记【后应:当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个人住房档案【 第八《章 ! 交易管【。理 ?第五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只能自住—。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五十!五条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五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五年内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出售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政—府按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进行【回购回购的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后其《。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需】要上市交易》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在相!同价格情况下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申请家《庭,向政府交纳的相关价!款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缴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 第五?。十七条? 在:限制交?易,期间内因《继承、离婚析—产、以及《仲裁裁决、》法院判决等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核后可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房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起计!算 ?。第九章 【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     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第六?十条 未取得—购房资格或不—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原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六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十章 】 !附 :。 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现有【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 : 第六十六》条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收,入等:。。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方案(!暂行)?(玉政发〔2—005?〕42号)和玉林城!区,单位合作《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玉政发〔20!06〕15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八条《 本:。市玉州区、玉—东新区、福绵—管理区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北流市、容县、!陆川县、博白县【、兴业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委会?同市发改、监察、财!政,。、国:土、物?价、:税务、金融等部【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