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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 总 则 —
?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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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玉林城区(包括玉州!区、福绵管理区、玉!东新区)范围内【城镇:居民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逐步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 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因地制宜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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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房委【会,”)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决策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实施《方案组?。。织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发改、物价、财政!、国:土、监察、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相关工作】
第《八条 ? 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报政府审】批,后纳入本市》经,济发:展计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 》 : , 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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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享受】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要严?格按国家《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需,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并出具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的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 ,在,。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前提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共同购!买人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也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偿还其?。住房贷?款
第《。三章 —。。 —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生活及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五条! 市国土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用地》计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数【量,应不少?于本市商品住房建】设用地?数,量的20%》在市本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并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位】置和地?价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资本金、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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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确定【。后项目?法人应当与》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中要对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销售价!格等进行约》定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后《凭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和项目!相关资料《到,市发改、住建、国】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审批或?核准、规《划定点、用地、【环评等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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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和国土等》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选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面积、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至《80平方米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既满!足住户的《居住:需求又考虑》。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良好诚信、社会】责任感强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住房建【设项目?竣工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采取一】户一验方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发给建设质量!合格证书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设施应当按【小区规划设计—要求:与项:目主体同步建设、同!步验收验收》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不能通过验】收的不能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按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企业必须定期!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进度和相关—统,计报表
第四章】 , : , 】价格管?理
?第二十?六,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核算《开,发成本并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核】定基准价格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规划定点、土【地价格、相》关,工程合同、有关工程!(概)预算》书、收费卡等—相,关材料
—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经公【布,确定的基准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擅自提价销售【。
第二十七条 同!一批次经济适用【住,房的:单套销售价格—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楼层、朝向、质】。。量和位?置等因素在基准价】格,上下不超过15%的!幅度内确定但总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给经济适用》住房收费登记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在《交纳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应向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出》示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中标?书,。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收费登记卡收—费部门?和单位必须在收【费登记卡上》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收费《总额、?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执收单》位公:章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有权拒交并向市】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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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的划拨土地价】款列入?开发:成本:。
第三十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五》章 【 销售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公布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玉林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第三:十二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具有】玉林:城区城?镇常住户口或在【玉林城区居住工作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 《
: ? (二)已》。婚家:庭或年龄在25周岁!。及以上单身家庭;】
(三!)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人均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 : (四)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审核时市—统计局尚未向社【会,公布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数据:确定)?
》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商,品住:房价格、城市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以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同一》户籍:内其它?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收《养关系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四条 —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成员3人【。以,下(含3人》)享受70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4】人以:上(:含4人?)可放宽到》80平方米;有职】务或职称的》。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1995】〕3:9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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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并已达—。到住房享《受面积标《准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异》地交流调动到我【市的干部职工—在,原工作城市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购买过《单位公有住房且面积!已达标的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同意退》。出廉租住房并签【订,了退房?。。协议后?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初:。审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复审并公》示的方式认定
第!三,十六条? 符合条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明:、婚姻证明、行政职!。务或职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住房困【难户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需提】供原购?(建)?住房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二) 住房情!况,证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的住】房情况证明》铁路系统《、部队、其他—在,外地工作的》人,员还须?提供本系统和当地】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三) 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上年度—收入证明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申请人?或配偶属个体工商户!的提供经营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低保家—庭,由民政部门》出具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 (:四)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合同及户【口所在地《的原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当地房改部门对【其的住房证明
【
,第三:十七条 由申—请人及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
!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或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日公:示期满对申》请家庭提《出初审意见并及时】报送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
第三十八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在玉林日报等新闻】媒体公?示公示期《限,7日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投拆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内容不实—的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签署可以《。购买的核查》意见发放《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注明申请家】庭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按发证的先【。后顺序编《号排队轮候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发放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第:三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按以下【程序进行:
】 ?(一)公布房源信息!每次开盘前》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将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情况:在玉林?日报等新闻媒体【上公布公《布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可供房源》数量、价格》。。。、申请家庭报名【时间:、,地点等
《
: (二)申请家!庭,报名:。持有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申请家庭—可,根据公布的房源【地址、数量、—销,售价格和自》身,的,。需求按要求报—名申请?
(【三):确定参加选》。房申请家庭》名单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报名申购—家庭的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顺序编号按照【11的比例确—定参加选房申—购家庭?名,单,并发放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通知书
— : ,。(四)?选房申请家》庭凭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通知书和!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选房选定住—房后应及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署》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
— (》五)申请家庭选房完!毕后持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通知书!和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领取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证
》。 (六)—申请家庭持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查验申请人—相,关证件购房人身份】必须与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证中—的申请人姓名—、,身份证相一致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按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证签发的购—房,。。人,和房:号依法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凭证销售并将—本办法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的:。规定在?合同书?中予以载明对不一致!的拒绝向其出售经济!。适用住房《
第四十条 已获!得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申请家庭】一年内因《自身原因《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以及列入参—加选房?的申请家庭》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视同放弃》购买资?格其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作废需购房的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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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其内容禁止更】改
第四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持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款
》 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房住房】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十三?条 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未达到—住房享受面积标准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将—。。原购住房退回原【产权单位或者由【政府:收购用作公共—。租赁住房原产权【单位同意不》退回、政府不收购的!所购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与原!购住房面积之和超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19《95〕?39号?),文,规定:的住房享受面积标】准,部分:按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房的价格补交【差,。价款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差价款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缴存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同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并接受当地财!政、审?计和上?一级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 》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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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四十六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利用单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实—施前拥有的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单:位无房户及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房面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199《5〕3?9,号,)的规定控制 【
第四十七条 】申请利用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的单!位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与供应审》批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土地利用—。计划:申请;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凭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批文到市发改—委、国土《、环保等《部门办理报建有关】手续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实施后!征用或购《买的土地组织建【设集资?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建设【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四十》九条 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含委托!建设住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房的家庭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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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无房户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
】第五十一条 —单位集资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五《十二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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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 《 , 权属登【记
第五十三【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凭》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等有关资料【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严格?审核准?购证上的购房—人是否与登记所【有,权人相符不》相,符的不?予登记;办理权属】登记应分别在—。权,属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房、】划拨土地等情况购房!人办理了房屋权属】。登记后应当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个人住?房档案
第八【章 ? 》 交易管】理
第五》。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只能自住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五十五条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五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五年内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出】售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政】府按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进行【。回购:回购的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后其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需要上市交【易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在相!同价格情况下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申请!家庭向政府交纳的相!关,价款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缴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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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在限制交【易期间内因继—承,、离婚?析产、以及仲—裁裁决、法院判决】等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核后可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房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起计算
第九章】 :。 , ?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
】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十:。条 未取得购—房资格或不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原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
《
第十章 》 — ?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现有】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
?第六十?六条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收入等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方案(暂行)(【玉政发〔2》005?〕42号)和玉林城!区单位合作》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玉政发〔》2,006〕15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八条 本《市玉州区、玉东【新区:、福绵管理》区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北流市、容县!、陆川?县、博白县、兴业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委会同市发改】、监察、财政、国土!、物价?、,税务、金《融等: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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