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 总 则  【 :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玉林城区—(包:括玉州区、福绵管】理区、玉东新区)范!围内城?镇居民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逐步: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因地制宜《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 第六条 !。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房委【会”)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决策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实施《方,案组织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发改、物价!。、财政、国土、监察!、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相关工作 ! 第八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报政府》审批后纳入本市经】济发展?计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二章《 《 ? ,。 : 优惠政策—。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享受《。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要严格按国家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需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并出具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的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     》在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前提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共同购买人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也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偿还其—住房贷?款 第三》章 ? 》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生活及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五条 ?市国土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用地计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数量应不少于—本市商品住》房建设用地数—量的20%在市【本,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并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位《。置和地价 》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资本金【、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确定后项目法人!应当与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中要对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销售价格】等进行约定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后凭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和项目!相关:资料到市发改、住】建、国?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审批:或核:。准、规?划定点、用地、环评!等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和国土等》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选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面积、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至80平方—米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既《满足住户的》居住需求又考虑【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良好诚信、社】会责任感《强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住!房建设项目竣—工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采?。取一户一《验,方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发给建设【质量合格证》书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设施应【当按小区规》划设计要《求与项目主体同步建!设、:同步验收验》收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不能《通过验?收的不能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按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企—。。业,必须定期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进度》和,相关统计《。报表: 第四章 !。 价!格管理 第—二十六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核算开发《。成本:。并,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核定基准价格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规《划定点?、土地价格、相关】工程合同《。、有关工程》(概)预算书、收】费卡等相关》材料: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经公布确定的基【准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擅自提】。价销售 》第二十?七条: 同一批次》。。。经,济适:用住房?的单套销售价格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楼!层、朝向、质量和】位置等因素在基【准价格?上下不?超过15%的幅度】。内确定但总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给经济适》用住:房收费登《记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在,交纳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应向: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出示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中《标书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收费登?记卡收费部》门和单位必须在收】费登:记卡:上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收费总》额、: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执收单位》公章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有】。权拒交并《向市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的划拨土地价款列入!开发:成本 第三十【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五章 【 ! 销售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公布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玉林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 第?三十二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具有玉林!城,区城镇?常住户口或》在,玉林城区居住工作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 】 ,    (二—),已婚:家庭或年龄》在25周岁及以上单!身家庭; — ,    (三)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人均》。。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     (四】)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审?核时市统计》局尚:未向社会公》布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数】据确定?)  《  :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商品住房价格】、城市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以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同一《户籍内其它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收【养关系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 第三十《四条 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成《员3人以《下(含3人)—享,受70?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4人以上(含4人】)可放宽到80【平方米?;有职务或职—称的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19?95〕39号)【执行 《 ,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并已达】到住:房享受面积标—准,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异地交流调动到我】市的干部《职工在原工作城市】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购买—过单位公有》住房且面积已达标】。的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同意:退出廉租《住房:并签订了退房—协议后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初审—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复审—并公示的方》式认定 第三十】六条 符合条—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明、:婚姻:证明、行《。政职务?或职: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住房困难户】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需提供原—购,(建)住《房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二) 住—房情:况证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的住》房情况证明铁路系统!、部队、《其,他在:外地工作的》人员还须提供本系】统和当地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三!), 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上,年度收?入证明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申请人或配偶属【个体工商户的提供】经营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低》保家:庭由民政部门出具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四)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合同及【户口所在地的原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当地房改部门对其】的,住房证?明 第三》十七条? 由:申请人及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  《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或!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日公示《期满对申请家—。庭提出初审意见并及!时报:送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在玉林《日,报等新闻媒体公【示公示期限7日【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投拆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内容!不实的?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签署可!以购买的《核查意见发放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注《明申请家庭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按发证的】先后顺序编号—排队轮候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发放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第三《。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按?以,下程序进行: 】    (一—)公布房源信息每次!开盘前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将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情《况,在玉林日报等—新,闻媒体?。上公布公布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可供房?源数量、价格、申请!家庭:报名时间、》地,点,等 :     (—二)申?请家庭报名持有【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申请家庭】可根据公《布的房源地址、数量!、销售价格》和自身的需》求按要?。。求报名申《请 :   ?  (三《)确:。。定参加?选房:申请家庭名单—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报名申购家庭的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顺序编号【按照11的》比例确定参加选【房申购家庭名单并】发放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通?知书    【 (四)选房申请家!庭,。凭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通知书!。和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选房!选定住房《后,应及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署》。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 《     (五【)申:请家庭选《房完毕后持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通知【书和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领取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证   【 , ,(六)申请家—庭持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查,验申请人相关证【件购:房人:身份必须与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证】中的申请人姓名【、身:份证相一致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按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证签《发的购房人和房号】依法: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凭?证销售并将本—办法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的》规,定在合同书》中予以载明对—不一致?的拒绝?。向其出?售经济适用住房【 :第四十?条, 已获得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申请家庭一年内!因自身原因》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以及列入参加选】。房的申请家庭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视》同放弃购买资格其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作!废需购房的》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 , 第:四十一条《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其内《容禁:止更改?。 第四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持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款 】     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房】住房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十三】条, 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未达】到住房享受面—积标准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将原购住《房退回原《产权单位或者由政府!收购用?作公共?租,赁住房原产权单位同!意不退回《、政府不《收购的所《购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与原购住房面积!。之和超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1995〕39!号,)文规定的》住,房享:受面积标准》部,分按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房的价格补交差】。价款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差价款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缴存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同—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并接受当地!财政:、审计和上一级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 第:六章 《 ,。 》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四: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 第四十六》条 :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利用单》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实施前拥有—的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单:位无房户及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房面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1995】〕39号)》的,规定控制《 第四十七条】 申请利用》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的单位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与?供,应审批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土地利用计划申请!;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凭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批文到市》发改委、国》土,、环保?等部门办理》。报建有?关,手续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实施后》征用或?购买的土地组织建设!。集资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建设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四】十九条 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含委托《建设住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房的:家庭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 第五十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无房户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 ? 第五十一条 【单位集资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 第五十二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 》。 权属登记 !。 第五十三》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凭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等有关资》料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严格:。。审核准购证上的购房!人是否与登记所有】。权人相符不相符【的不予登《记,;办理权属登记【。应分别在权属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房、划拨土—地等情况购房—人办理了房屋权【属登记后应当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个?。人住房档《案 第八》章 《。 ? ? 交易管理【 第五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只能自】住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五》十,五条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五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五年内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出售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政府按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进行回!购回购的《。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后其《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需要:上,市交:易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在相同?。价格情?况下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申请》家庭向?政府交纳《的相:关价款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缴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 第五十《。七条:。 在限制《交易期?间内因?继承、离婚析产、以!及仲裁裁决》。、法:院判决等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核后:可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房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起计算 — 第九章《。 , : 【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 —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 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十条 未取》得购房资格》或不: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原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 】 第十章 】 ? 附 【 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现有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 第—六十六条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收入等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方案(暂【行)(玉政》发〔2005〕42!号)和玉林城—区单位?合作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玉政发〔【。2006〕》15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八条? ,本市玉?州区、玉东》新区、?福,。绵管理区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北!流市:。、容县、《陆,川县、?博白:县、兴业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委会同市发改、监察!、财政、《国土、物价》、税务?、,金融等部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