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玉林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玉政办发〔—2007〕》1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十月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玉【林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的《综合管?沟、给?水、排水、燃气、】电力、电《。信广电、各》类通讯、工业等【专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玉:林市城市规划区【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综合《协调制定《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监督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编制地下管线年!度建:。。。设、维修计划并协调!实施;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监督管理】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管线规划、测—绘及档?案资料监《督,。管,理
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管线占道掘路施】工作业监督管—。理和:依法对地下管—线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市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管线占道掘路【施,工作业?。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地下—管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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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供水、排水、电力、!照明、通《信信息、广播—电视、公安交通等】地,下,管线专?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必须服从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人民防空》和,道路:交通等需要
【第六: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组!织编制城《市管:线综合规划》;城市管线各专【。业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各自?行业发?展规划编制管—线专业规《划
第八》。条 编?制各管线专业规【划,和城市管线综—合规划必备的城市】勘察、测量、水文】。、地:。质等资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九条 城市管—线综合规划作为【城市规划的组成部分!依,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进行审》批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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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线规《划需要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 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管线专项规划对各类!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做出综?。合安排
《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管线工!程的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更新)?必须与?道路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拓宽:、维修)相》互衔接协同施工【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与管线的建!设部门应当在上年】第三季度前提出下年!。。度建设计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管:线综合规划和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制:定,。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地下—管线设计《前应当到相关—部门查询或测绘施】工地段地下管—线工程现状情况凭】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地下!管线的?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及附属设施建设【单位:应凭有关批准文件】、地:下管线及附属设施】施工图等资》料,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和有关规定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十?四条 在《未建设的城市规划道!路埋设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材料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在已建的现状道路】增设或?更新改造《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凭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道路挖掘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绿化补【偿手续后方可—施工影响城市交通】的地下管线工程需向!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需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人—防设施、河》道、绿(林)地或者!涉及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地下文—物、古迹和》树(林)木保护【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有关部门协》。调会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协商采取】相,应的:防,护或者安全措施【有关:行业的?法律、法规规定【需办理审批手续的依!其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以》管块方?。式埋:设的电力、电信等】管线在原有占用【孔数基础上增设或】减少管线的》由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管线工程《抢修、抢《险管位、管径、埋】深等有变化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管,线建:设单:位可先行实》施但必须《在开始实施后两个工!作日内按程序补办】破挖城?市道路审批手—续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八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开挖、爆—破,、钻探、抢险—等施工活《动地下管《线管:位、管?径、埋深等有变化的!建设单位《必须凭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规划?设,计条件
《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准予》许可的应当核发有关!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答复】并告知理由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单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如需变更》设计须向原发证的机!关报送变《更图纸和说明经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的变更图纸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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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施工应尽量》避免因施工干扰城】市,正常的交通》。。和生活程序不得破】坏现有建筑物;对临!时损坏的地表地【貌应:及时恢复
第二十!三条 进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需,临,时使用?土地或?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用!地,或拆:迁管理的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或拆迁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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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涉及》绿(:。林)地、消防、测量!标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方面【的问题?时建设单《位应根?据城市规划与—。。有关:单位订立协议
第!二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管线冲突时【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工;需变《更线路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重新核准并将!更,新数据标注在核【准图纸上方可继续施!工不得擅自》强行开挖和铺设【经批准实施》。的地下管线工程【因自然?、地理、《技术:等因素确《。需变更其他管线时被!变更管线《产权单?位,应,给予支持配合施【工并按?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办】理变更地下管线【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现有的地《下管线?、高:压线走廊或》规划的地下管—线、高压《线走:廊用地进行建—设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管线的使用性】质或将?其废:弃,确需变更《。使用性质或废弃时】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变更》。或废弃?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如一年内未能组织!开工建设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为半年延期内—仍未能开工的—原发许可证自行失效!。规定期限《以后开工的须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管线工程开—。工后:当年(?建设年度)未能完】工,或中途因故》停建次年(》建设年度)继续施工!时须持原批》准,单位准?予续建的文件及已】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续建手续
第!二十八条 各种【管线特别是易燃【、易:爆或有毒《管线应在起止处【、,转,弯处以及直线—段上按一定》距离设置《标志
《第二十九条 因条】。件,限制管?线工程建设确实无】法,按照准予许可要求】执行的应报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协调处《理,
第四章 特【许经营?管理
第》三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第】三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优先【。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城市地下!管线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备、设?施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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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第三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下《列程序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
!(一)提出城市【地下管线特许经营】项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 (四《)向社会公开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与中标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三】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对企业的经营【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受【理公众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投—诉;向市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第—三十五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科学合理【地制定企《。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履行经【营协议为社会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接受《。。主管:部门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按规定的《时间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主管部门【备案;加《。强对生产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完好
第三—十,六条 ?按照有?关的规定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五】。章 测量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申,。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验线》。经验线无《误后方可开》工
第《三十八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后【管线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必》须委托?具备城市测绘相【应资质的单位—依据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在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按照国家—地下管线《。测量:规程进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由—于测量不准确—或资料失实给以后】其它:地下管线工程施【工造成损失的测【量单位?或建设?单位:要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多—种,地下管?线统一铺设施工时可!由负责综合协—调的: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之间协【商确定的单位—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管线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平整、!清理施工现》场恢复原《状管:线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管线》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报送?管线工程《竣工:资料并报市城建档案!。馆备案?
第四十条— 城市?地,下管:线竣工?测量与普查测量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进行?应使用玉林》市区统一的》城市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图【幅分幅和编号
第!四十一条 竣工测量!费用按国家有—关标准由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列《入工程总经费—预算:中
第六章—。 档:案,信息管理
第【四十二条 》地下管?。线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变动情况【。修,改原竣工《图并于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建档案—馆和相关部门—。报送修改部分的地】下管线竣工》资料
第四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并根据?建设单位提交成果】及时将城市地—下,。管线:的普查资料、—竣工资料《、,补测:补绘:资料输入《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
第四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和开放地《下管线?档案目录《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提?供,优质服务如》管线现状及规划资】料属保密范围的【不在向外公布或【开放的目《录之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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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取得管线建设工程】。(管线)《。规划许可证的—不得进行管线—工程:建设;擅《自改变建设工程(】管线)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建设管线!工程造成其他—管线损坏《的由建设单位依法赔!。偿损失;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管线工程按规定!正常施工《造,成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管线损坏的由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管线】建设:单位依法自》行负责
》。第,四十六?条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资料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道路挖【掘及绿化补偿手【续擅自开挖城市道路!进行:施工的?。依法承担有关—赔偿责任并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一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各县(市》、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玉林》市建设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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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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