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玉林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政办发〔【20:0,。7〕1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十月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玉林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的【综合管沟、给水【、排:。。水、:燃气:、电力、电信广电】、各类通讯、工【业等专?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玉林市城【市规划区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综合?协调制?定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监督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编制地?下,管线:年度建设、维修计】划并:协调:实施;?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监督管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管线规划、测绘及!档案资料监督—管理
》 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管线占道掘路【施工作业《监督管理和依—法对地?下管线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市!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管》线占:道掘路施《工作业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
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地下管—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燃气、供水、】排水、?电力、照明》、通信信息、广播】电视、公安交—通等地下管线专【。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必须:服从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人!民防空和《道,路交通等需要
】第六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 规划管理
!
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组织编制城【市管线综合规划【;城:市管线各专业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各?自行业发展规划【。。编制管线专业规【划
第八条— 编制?各管线专业规划和】城市管线综合规划必!备的城市勘察—、测量、水文、地质!。。等资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九条 城市管!线,。综合规划作为城市规!划的组成部分—依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进行审批【和调整
城】市管线规划需要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 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管》线专项规划》对各类?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做出综合安—排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管线工】程的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更《新):必须与道《路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拓宽、维修)【。相互衔?接,协同施工《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与管线的建设部!门应当在上》年第三季度前提出下!年度:建,设计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管线综合规划【和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制定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地?下管线设计前—应当到相关》部门查询或》测绘:施工:地段地下管》线工程现状》情况凭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地下管线》的规划设计条件
】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及附》属设施建设单—。位应凭?有,关批准文件》、地下?管线及附属设施施工!图等资料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和有关规定【。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在未建设的【城市规划道路埋设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材料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
在已》建,。的现状道《。路增:设或:更新改?造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凭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道路挖?掘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绿化补偿手续后】方可施工影响城市】交通的地下管线工】程需向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需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人防设施、—河道:、绿(林)地或者涉!及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地下文物】、古迹和树》(林)木保护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有关部—门协调会《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协!商采取相《。应的防护或者安【全,措施有关行》业,的,法律、法规规定需】办理审批手》续的依其《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以管块—方式埋设《的电力、《电信等管线在原【有占用孔数》基础上增《设或减少《管线的由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管线工程抢修—、抢险?管,位、:管径:、埋深?等有变化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管!线建设单位可—先行实施但必须在开!始实施?后两个工作》日内按程序补办【破挖城市道路审批手!续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开挖、爆破、钻探!。、抢:险等施工《活动地下《管线管位《、管径、埋深等【有变化的《建设单位必须凭【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准予许】可的应当核发有【。关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答】复并告知理》由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单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如需?变更:设计须向原发证的】机关报送变更—图纸:和说明经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的变》更图纸施工》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施工应《尽量避免因施工【干扰城市正常—的交:通和生活程序—不得破坏现有建筑】物;对?临时损坏的》地表:地貌应?。及时恢复
第二】十三:条, 进:。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需临时使《用土地或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用—地或拆?迁管理的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或拆迁审批】手续
》 进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涉及绿(林)地】、消防、测量标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方面《的问题时建设—单位应根据城市规】划与有关单位—订立协议
第【二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管线冲!突时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工;需【变更线路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重:新核准并将》更新数据标》注在核准图纸上方】可继续施工不得擅自!。强行开挖和铺设【经批准实施的地【下管线工《程因自然、地—理、技?。术等因素确》需变更?其他管线时被变更】管线产权《单位应给《予支持配《合施工并按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办理】变更地下管线—的审批手续》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现有的地下【管线、高《压线走廊或》规划的?地,下,管线、高压线—走廊用地进行建设
!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管线—。的使用性质或将【其废弃确需变更【使用:性质:或废:弃时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变!更,或废弃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如一!年内:未能:组织:。开工建设《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为半年延—期,内仍未?能开工的原发许可】证自行失效规定【期,限以后开工的须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管线工】程开工后当年(【建设年度)未能完工!或中途因故停建【次年(建设年度)】继续施工时须持原】批,准单位准《予续:建的:文件及已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续建手续
】
第二十八条— 各种管线特别是】易燃、易《爆或有毒管》线应:在起止处、转弯处】。以,及直线段上》按一定距离》设置标志
第二】十九条 因》条,件限制管《线工:。程建设确实无法【按照:准予许可要》求执:行,的,应报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协:调处:理
第四章 特】许经:营管理
》第三: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
,第三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优先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城市地下管线—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备、:设施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第三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下列程序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
: (一)提—出,。城市地下管线特许】经营项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四!)向社会《公,开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与,中标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
第三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对企业的经!营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受理!公众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投诉;向市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
第三十《五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科学合】理地:制定企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履行经营协【议为社会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接受主管《部门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按规定的时间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主管部门备案】;加:强对:生,产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完【好
第三十六条 !按照有关《。的规定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五】章 测量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申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验线经验【线无误后方可开工】
第三十》八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后管线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必须委托具】备城市测绘相应资质!。的单位依《据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在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按照?。国家地下管线测量】规程:。进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由:于测:量不准确或》资料失实《给以:后其它地下管线工程!施工造成损失的测量!单位或建设单位要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多种地下!管线:统一铺设施工时可】由,负责综合协》。调的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之间协商!确定的单《位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管线?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平整、清理施工【现场:。恢复原状《。管,线,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管线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报送管线工程竣!工,资料并报市》城建档案馆备案
】
第四十条》 城市地下》管线竣工《测量与普《查测:量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进行应】使用玉?林市区统一的—城市: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图幅分幅和编号
!。第四十一条 —竣工测量费用按国家!有关标准由》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列入工程总【经,费预:算,中
第六章 【档案信息《管理
第四十二】条 地下管》线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变动情况修!改原竣工图》并于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建】档案馆和相关部【门报送修改部分的地!下管线竣工资料【
第四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并根据【建设单?位提:交,成果及时将城市地】下管线的普查—资料、竣《工资料?、补测补绘资—料输入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
第四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和开放地《下管线档案目—录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提供优质服务【如管:线现状及规划资料】属保密?范围的?不在向外《公,布或:开放的?目录之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取【得管线建《。设工程?(管线)《规划许可证的不得】进行管线工程—建设;?。擅自改变建设工程】(,管线:)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建设管线工程】造成其他管线损【坏的:由建:设单位?依法赔偿损失—;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管线工程按规定!正常施工造成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管线损坏的!由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管线建设单位依【法自行?负,责
第四十—六条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资《料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道路挖?掘及绿?化补偿手续擅自【开挖城市道路进行施!工的依法承》担有关赔偿责—任并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一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各:县(市、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玉林】市,建设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