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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林《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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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政办》发〔2007〕1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十月?。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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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玉林》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的综合管【沟、给?水、排水、燃气、电!力、:电信:广电、各类通讯【、工业等专》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玉林市城市规划【。区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综合协?调,制定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监督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编制地下!管线年度建设、【维修计划并协调实】施;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监督—管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管线规划、!测绘及?档案资料监》督管理?。
: 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管线:占道掘路施工作【业监:督,管理和依法对地下管!。线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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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管?。线占道掘路施—。工作业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地下管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燃气、供《。水,、排水、《电力、照明、通【信信息、广》播电视、《。公安交通等地下【管线专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必须服从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人民防?空和道?路交通等需要
】第,六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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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组织编制城市!管线综合《规划;?城市管线各》专业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各—自行业发展规划【。编制管线专业规【划
第八条 编】制各管线专业规划】和,城市管线综合规划必!备的城市勘察—、测量、《水,文、地质《等资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九条 城》。。市管线综《合规划作为》。城市规划的组成部分!依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进行《审,批和:调,整
城市管】线规划需要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 ,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管线专《项规划对各类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做出综合安排】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管线工程的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更新)必—。须与:道路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拓宽、》。维修)相互衔接协同!施工: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与管线《的建设部门应当在上!年第三?。季度前提出下—年度建设计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管线综】合规划和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制定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地下】管线设计前应当到相!关部门?查询:或测:绘,施工地段地下—管,线工程现《状情况凭《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地下管线的【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及:附属设施《建设单位应凭有关批!准文件、地下管线】及附属设《施施工图等资—料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和】有关规定《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在未建设》的城市规划道—路埋设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材料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在!已建的现状道路增】设或更新改造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凭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道路挖掘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绿化补】。偿手续?后方可施工》影响城?市交通的《地下:管线工程需》向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需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人防设施、河道、绿!(,。林):地或者涉《及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地下文物》、古:迹和树(林)—木保护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有关部门】协调会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协《。商,采取相应的防护【或者安?全措施?有关行业的法律、】法规规定《需,办,理审批手续的依其】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以:管块方式埋设的电力!、电信等管》线在原有占》。用孔数?基础:上增设?或减少管线》。的由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管线工程抢】修、抢险《管位、管径、埋深等!有变化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管线建设】单位可先《行,实施但必须在开始实!施后两?个工作日内按—程序补办破挖城市道!路审批手《续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开挖、》爆破、钻探、抢险】等施工活动地下管】。线管:位,、管径、《埋,深,等有变化《的建设?。单位必?须凭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规《划设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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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准【予,。许可的应当核—发有关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答《复并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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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单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如需变更设计须向!。。原发证的机关报【送变更图纸和—说明经?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的变【。。。更图纸?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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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施工应尽《量避免因施工—干扰:城市正常的交通和】生活程序不得破坏】现有建筑物;对临时!损坏的地表地貌【应及时?。恢复
第二十三条! 进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需【临时使用土》地或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用地或拆迁【管理的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或拆迁审批】手续
《 进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涉及绿》(林)地、消—防,、测量标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方《面的问题时建设单位!应,根据城市规划与有关!单位订立协议
】第二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管线冲《突时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工;需》变更线路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重新核准并【。将更新数据标注【。在核准图纸上—方可继续施工不【得擅自强行开挖和】铺设经?批准实?施的地下《管,线工程因自》然、地?理,、技术等因素确需变!。更其他管线》时被变更管线—。产权单?位应:给予支?持配合施工并按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办理变!更地下管线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现【有的地下管线、【高压线走廊或规划】的地:下管线、高压线走】廊用地进行》建设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管线的使用性质【。或将其废弃确—需变更使用性质【或废弃时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变更或废弃》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如一】年内未能《组织开工建》设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为半年延期内—仍未能?开工的原发许—。可证自?行失效规《定期限?以后开工的须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管—线工:程开工后当年—(,。建设年?度)未能完工—或中途因故》停建次?年(建设年度)【继续施?工时须持原》批准:单位:准予:续建的文《件及已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续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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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各》种管线特别是易燃】、易爆或有毒—。管线应在起》止处、转弯处—以及直?。线段上按一定距离设!。置标志
第二十九!。条 因条件》限制管线工程建设确!实无法按照准—予许可要求执行【的应报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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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特许经营管】理
第《三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第三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优先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城市地下管线—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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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备、【设施
《。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 (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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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下列程序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
》 ,(一)提出城市【地,下管线特许》经营项?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四】。)向社?会公开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与中标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三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对企【。业,的经营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受理公众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投,诉;向市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第三十五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科学?合理地制定企—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履行经营!协议为社会》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接,受,主管部?门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按《规定的时间》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主!管部门备案;加强对!生产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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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按照有?关的规?定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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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测量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申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验线经验线无!误,。后方可开工
第三!十,八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后—管线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必须委托【具备城市测绘相【应资质的单位依据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在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按照国?家地下管线测量【规程进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由!于测量?不准确或资料失实】给以后其它地下管】线工程?施工造?成损失的测》量单位或建设单位】要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多种地下管》线,统一铺?设,施工时可由负责综合!协调的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之间协商确》定的单位按前款【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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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管线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平整、清理施【工现场?恢复原状管线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管线?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报送管线工》程竣:工资料并《报市城建档案馆备】案,
第四十条 城市!地下管线竣工测量与!普查测?量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进行《应使用玉林市区统一!的城市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图》幅分幅和《编号
第四十一条!。 竣:工测量费用》。按国家有关标准【由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列入工程总—经费预算中》
第?六章 档案信息【管理
第四十【二条 地下管线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变《动情况修改原竣【工图:并于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建《档案:馆和相关部门报送】修,。改部分的地下管线】竣工资料
第四】。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并根据建设】单位提交《成果及?时将城市地》下管线的普》查资料、竣工—资料、补测补绘资料!输入: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
:。第四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和《开放地下管线档案目!录,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提供优质服—务如管线现状及【。规划资?料属保密范围—的不在向外公布或】开放的目录之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取得管线建设【工程(管线)—规划许可证的—不,得进行管线工程【建设;擅自改变【建设工程(管线)】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建设管线工程【造成其?他管线损坏的由【建设单位依法赔偿损!失;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管线工程按规定正常!施工:。。造成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管!线损坏的由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管线》建设单位依法自行】负责
第四十【六条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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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资料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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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道路挖》掘及绿化补偿手续擅!自开挖?城市道?路进行施工的依法】承担有?关赔偿?责任并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一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各县(市、》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玉林市建设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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