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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20—16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充分:发挥:。市政设施的》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的市政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市区】内的:大街小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路?肩等:;, (二)城市桥【梁、涵洞、》隧道河?道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过街地下通道、【高架道路、》涵洞、隧道》以及河道《桥,梁安全保护区—。;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和污水《排水管道、明渠、】暗渠、泵站、—排污口、检》查井:、雨:水井:污水处理厂; (】四)以上的》市,政设施的附》属设施?。 第四条《 玉林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并】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市政设施管—护职:责市政道路、市政】桥梁、?排水管网、交—通标线、标牌、路牌!、公交候《车亭、环卫设施、道!。路照明设施由玉【林市市政市容局【负责管理和养护【;供水设施、道路消!防设施由国》资委:管理;截污》干管及附属设—施由市?城投公司管》理和:养护;交通分隔【。栏、交通信号灯由】市交警部门》管理和养《护其他?各类设施按》设,施所属单位(部【门)由?各所属单位(—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 公安、交管【、电力、供》水、通信、广电、燃!气、住建、工商、水!利,、环保、《城管执法、园—林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市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由各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 第五条】 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应贯】彻加强维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保】持市政?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和正常运转【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保护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制止、举!报和控告损坏市政设!施的:行为    —     — 第二章 城市道路!管理  《 第七条 要—合理改造、修建城】市道路确保》道路:网,结构科学合理路网】密度、人均拥有城】市道路面积》。和道路等级有明显】提高道路设施状况良!好 第八条》 在城市道路—管理:。范围: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二)擅自堆放【物料:施工作?业;:。 (三)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开办市场、停车场!; (?四)擅自向路面倾】倒垃:。圾、倾?倒或排放污水、冲】洗车:辆; (《五)擅自乱停乱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辆!。; (六)擅自在】人行道?修车;? (七)《擅自行?。驶履带车、铁轮【车及超重、超高、超!长车:辆; (八)擅自】在城市道路试—刹车; 《(九)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十)擅自在—道路设施上》张贴或悬挂广—告,、标语和设置广告牌!和阅报栏及电话亭等!;, ,(十一)擅》自在车行道和人行】道之:间的台阶处建斜坡】。或出入台阶》; (十《二)擅自在道路【上晾晒碾打农作物和!其它杂物搅拌混【凝土和水《泥砂浆、冲洗砂石、!焚烧杂物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 】。(十三)损害、侵占!。道路设施的其—。它行为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确需临时占用!道路的必须征求市】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意】见并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对已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因:城市建设、道路【交通管理、市政【公用:设施抢修或抢险救】灾的:特殊情况《需要必须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期限—。或者停?止占用 临时占用】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需要】。延期占用道路的必】。须在:。期满前3日内办【理,延期审批《。手续 第十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压!占或损坏《其它市政公用设施;! (二?)不得堆放有碍【人身健康《和污染环境的—物料; (三)【基建临时搭盖、临】时占道?堆放或?占道施工《。作业的应当按要求】设置封闭防护—设施在工地悬挂【临时占道许可—证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貌并报请市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城市》道,路开挖?尽可能采取非开【挖的顶管《方法特殊原因确需】挖掘的除《按规定应经市规划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外还应》当经:公,安交管部门同意市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领取【挖掘许可证后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第十二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各种【管线:等,紧急抢修《工,。程需:要开挖城市道—路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挖:掘手续?并在限?。定时间?内回填修《复 第十三条 供水!、电力、《通信、?广电:、燃气等《地下管线产权—单位  或者—多家单位《联合铺设地下—管线应?提前2个月》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市政主管部门申报!当年的挖掘》计划并申办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手续以便统》一安排避《免重:复挖掘 《对配合?修建城市道路工程预!埋地下管《线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市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批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按,城市规划埋设—有关:管线且必须和道路施!工,同时进?。行新建?、改建的道路—5年内、大》修后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城市道路上修】建车辆出入道—口,。的应当经市》规划部门和》市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向市政?主,管部门缴纳》挖掘修复费 第十六!条 经批准》。开挖道路的》施工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封闭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公《安交警部门批准【并,登报通告后方可【施工; (二)【横向挖掘《城市道路铺设地下】管,线的应优先采—用顶管施工》;不能顶管施工的应!当分段开挖保障车辆!安全通行; (三)!施工过程中》与,。地下设施发》生冲突时应》立即:停工并?报告市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处理; 【(,四,)在交通繁》忙路段施《工应在?夜间:22时后《至次日凌晨5时【进行; (五)施】工,现场应?当悬挂挖掘许可证设!置安全标志和做【好全封闭围挡—防护设施;   】(七)?及时清运施》工作业留下的物【料和垃圾《保持:市容整洁; (【八,)道路挖掘》后必须按道路质量和!。技术要求修复回填】砂石料应《当密实不得回填【。泥,土或混入垃》圾及其他杂料;【 (九)修复完毕经!。市政主管部门组织综!合验收合格验—收,。不合格自《行返工保修期为一年!;, (十)文明施【工,确保车辆和行人的】安全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非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工,程需移交市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设计《要求; (》二)工程项目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 (三)提【供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竣工—资料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四)提供工程—质量:保修:合同; (》五):提供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六)提《。。供工程验收组签发】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七!)接管单《位按规定提出的【其,它要求 移交时移交!。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与接管单!位,(市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养护!单位)?共同签?订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协议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管道或!检查:井应符合《道路设计要求符【合,市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标准和规格不!得高或低于道路路】面不:是维护检查或施工不!。得揭开井盖道—路上附属设施—不得影响道路的整体!美观设?施如有丢失或—损,坏产:权单位必须》及时补换或维—修, 第十九条 —履带车、铁轮车、超!重车:需要通?过城市道路》。的应事先报市—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批准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按指定?的路线和规》定的时间通过  】 ,  第三《章 城市桥梁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桥?梁管理跨河桥—梁上下游50500!m范围内的》河床应稳定并随时】。。清理河床上的漂【浮物和沉积物不【得在河?床,内,建构筑?物称挖?砂、:采,石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桥梁管理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砂挖】。土、:堆放物?料,、,倾,倒,废弃物;《 (二)占》用桥:面在桥面停放—。车辆:、试车?和摆设?摊点; (三)行】驶履带车、铁轮【。车; (四)—占用桥梁设施—或者在桥梁上—修建影响桥》梁功能与安》全,的各:种管线和《建筑物、构筑物; !(五)?进行危?及,桥梁设施《安全的作业如利【用桥梁进行牵—拉、吊装、》打砸桥梁路》面及其附属设—施,等行为; (六【)擅自张贴、悬挂标!语或安装广告牌; !(七)损害》、侵占?、盗窃桥梁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桥梁:。安全区域内从事打桩!、挖掘、顶进等作】业的作业人须—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和图纸向市】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和保护措施】经,审批同意《并交纳挖掘修复【费方:可按规定进行作业】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桥梁管理范围】内,过往船只《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桅杆和装载】物超高或《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通过;【 (二)船只—撞击桥身或用—篙刺桥墩、桥台、桥!。梁; (三)船【。只在桥?下停泊 第二十【四条 车辆过—桥应按照桥》梁交通标志、标线所!示的车道《、限载、限速规定行!驶 履带《车、铁轮车、超【限车:和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车辆需?。要通过桥梁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警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开驶【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需移交市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设计要【求; (二)工【程项目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 (三!)提:供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竣工:资料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四)《提供工程质量—保修合同; —(五)提供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六)!提供工?程,验收组?签发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七,),接管单位按规定提】出的:其它要求  移【交时移?交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与接!管单位(市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养护单!位):共同签订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协》议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  :       【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圈占、《覆盖、拆除》、改建?、堵塞、《损坏排水明沟(【渠)、排水(雨、】。污)管?。道、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等排水设《施; (二》)在城市排水明【沟(渠)、排水(】雨、污?)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修《。建任何建筑物和【设置各种《管线; (三)擅】自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或建筑】污水营业性洗车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系统; (【四)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或泄漏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 (五《)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垃圾、废渣!及,其他杂?物 :第二十七条》  :排入城市《排水系统《。。的污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建设:部规定?的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18-8】6) 对于排放【超出规定标准危害城!市排水?设施的排水户由市环!保、:城管执法、》市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第二十《八条 ? 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接通使用城!市排水管渠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供有关—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排入:。的水量、水质、废】水治理等资料经审】查同意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九条 — 凡新铺设的地下管!线当与现状排—水管:渠平:面,。相交:时不:得破坏排水管—。道渠:不得:从排水管渠拦—腰穿过;《任何管线不得悬挂】于排水管渠内的【侧壁上 《第,三,。十条  凡与城【市排水管渠相通的湖!、塘、?溪、沟渠《的水位应《兼顾城市排水的【需要:不,能堵水造《成倒灌、淹没出水口! 第三十一条—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故!障或遇险情需要抢】修时排?水户:接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通知:后应当?采取措施配合抢修】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非政:。府投资建设的—排水工程需》。。移,交市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设计要求; 】(二)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 ,(三)提供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竣工【资料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四)提供工程质】。量保修合同》;, (五)提供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六)提【供市:政工程验《收组签发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七)!接,管单位按《规,定提出的其它—要,求 移?交时移交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与接管单位(!市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养!护单位)共同签订】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协议书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章 附则《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城市《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进行—处罚当事人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给!水、绿化、》城市照明等市政设施!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玉林市人民—政府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玉林市人民政—府20?0,4年3月19日【颁布实施《的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玉政发〔【2004〕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