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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201!6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充分:发挥市政设施的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的市政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市区内的大!街小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路—肩等; (二)城市!桥梁、涵洞、—隧,道河道?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过街地下通道、】高架道路、涵洞【、隧道?以及河道《桥梁安全保护区【;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和—污水排水管道、明】渠、暗渠、泵—站、:排污口、检查井、雨!水井污水处》理厂; 《。。(四)以上的市政】设施的?附属:设施: 第四条 玉—林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并?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市政设!施管护?。职责市政道》路、市政桥梁、排水!管网、交通标线【、标牌、路牌、公】交候车亭、环卫设施!、道路照明设施由】玉林市市政市容局负!责管理?和养护;供水设施】、道路消《防设施由国资委管理!。;截污干管及附【属设:施由市城投》公司管理和养—护;交通分隔栏、】交通信号灯由市【交警部门管》。理和养护其他—各类设施按设施所属!单位(?部门:)由:各所属单位(—。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 :公安、交管、电力】。、,供水、?通信、广电》、,。燃气、住建》、工商?、水利?、环保、城管执【法、:园林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市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由各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 第五—条 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应贯彻?加强维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保持市!政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和正—常运转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保护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制?止、:举报和?控,。告损坏市政设施的行!为  ? ,     》   第二章— 城:市道路管理 —  第七条 要合】。理改造、修建城市道!路确保道路》网结构科学》合理路网密度、人均!拥有城市道路面积和!道路等级有》明显提高《道路设?。施状况?良,好 第?八条: 在城市道路管理范!。围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二)?擅自堆放《物料施?工作业;《 (:三)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开?办市:。场、停?车场; (四)【擅自向路面倾倒垃】圾、倾倒或排放污水!、冲:洗车辆;《 (五)擅自—乱停乱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辆; (六)!。擅自在人行道修【车; (七)擅【自行驶履《。带车:、铁轮?车,及超重、超》高、超长车辆;【。 (八)擅自—在城:市道:路试刹车;》 (九)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十)擅】自在:道路设施上张贴或悬!挂广:告、:标语和?。设置广告牌和—阅报栏及《电话:亭等; (十一)】擅,自在车?行道和?人行道之间的台【阶处建斜坡或—。出,。入台阶; (—十,二)擅自在道路【上晾晒?碾打:农,作物和其它》杂物搅拌混凝土【和水泥砂浆、冲【洗砂石、焚烧杂物】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 (十三)损害、侵!占道路设施的其它】行,为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确需临时占用道!路的:必须征求《。市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意见并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对【。。。已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因城市建】设,、道路交通管理、市!政公用设施抢—。修或抢险救灾—的特殊情况》需要必?须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期限或者停!止占用 临时—占用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需要》延,期占:用道路的必须在期】满前3日内办理延】期审:批,手续 ?第十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压占或损坏其它】市政公用设施; (!二)不得堆放有【碍人身健《康和污染环》境的:物料; 《(三)基建临时搭盖!。、临时占道》堆,放,或占:道施工作《业的应当按要求设】置封闭防护设—。施在工地悬挂临时】占道许?可证: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貌并:报请:市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城市《。道路开挖尽》可能采取《非开挖的顶管方法】特殊原因确需—挖掘的?。除按规定《。应经市规划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外还应》当,经公安交管部—门同意市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领取挖掘许可【证后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第十二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各种管线等》紧急:抢修工程需要开【挖城市道《路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挖掘手—续并在限《定时间内回》填修复 第十—三条 ?供水、电力、通【信、广电、》燃气等地下》管线产权单位—  或者多家单【位联合铺设地下【管线应提前》2个月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市政主管部门申】报当年的挖》掘计划并《申办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手续【以,便统一安排避免重】。复挖掘 对配合修】。建城市道《路工程预《。埋地下管《线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市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批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按!城市规划埋设有关管!线且必须《和道路施工同时进行!新建:、改建的道路5年内!、大修后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城—市道路上修建车【辆出入?道口的应当经—市规划部门》和市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向市政主《管,部门缴纳《挖掘修复《费 第十六条— 经批准开挖道路的!施工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封闭《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公安交警部【门批准并登报—通告后方可施工; !(二)横向挖掘【城市道路铺设地下管!线的:应优先采用顶管施】工;不能顶管施工】的应当分《段开挖?保障车辆《安全通行《; (三)施—。工,过程中与地下设【施发生冲突时应立】即停工并《报告市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处理; (【四)在交《通繁忙?路段施工应》在夜间22时后至】次日:凌晨5时进行; 】(五)施工现—场应当悬挂》挖掘许可证设置安】全标志和做好—全封闭?围挡防护设施—;   《(七)及时清—运施工作业留下的物!料和垃圾保持市【容整洁; (—八)道路挖掘—后必须?。按道路质《。量和技术要求修【复回填砂石料应当密!实不得回填泥土或混!入垃圾及其他杂料;! (九)修复完毕经!市政主管部门组【织综合?验收合格验收不【合格自行返工保修期!为一年; (十)文!明施工确《保车辆?和行人?的安全?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非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工程?需移交市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设计要求; —(二)?工程项目《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 (三!)提:供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竣工资料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四)提供《工程:质,量保修?合同; (五—)提供?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六)提供工程验收组!签发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七)接管单位】按规:定提出的其它要【求 移交时》移交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与接管单【位(市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养护】单位)共同签订【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协议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管道—或检查井应》符,。合道路设计》要求符合市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标准【和,规格不得高或低【于道:。路路面不是》维护检查或施—工不得揭开井盖【道路上附属》设施不?得影响?道路的整体美观设施!如有丢失或》损坏产权《单位必须及时—补换或维《。修 第十《九条 履带车、铁】轮车、超重》车需要通过城市【道路的应事》先报市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批准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按】指定的路线和规定的!时间:通过    — 第三章 城—市桥梁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桥梁管理跨河—。桥梁上下游50【500m范围内【的河:床,应稳:定并随时清理河床】。上的漂浮物和沉积物!不得:。在河床内建构—筑物称挖砂、采石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桥梁管【。理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砂?挖土:、堆放物料》、倾倒废《。弃物; (二)占用!桥面在桥面停放【车辆:、试:车和摆设《。。摊点; 《(三)?行驶履带车、—铁轮车; 》(四)占《用桥梁设施》或者在桥梁上—修建影响《桥梁功能与安全【的各种管线和—建筑物、构筑物;】 (:五)进?行危及桥梁设—施安全的作》。业如利?用桥梁进行牵—拉、吊装《、,。打砸桥梁路面及其附!属设施?等行为; 》(六)擅自张—贴、悬挂标语或【安装:广告牌; (七)损!害、:侵占、盗窃桥—梁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桥梁—安全区域内从事打】桩、挖掘、顶—进等作业的作业【人须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和图—纸,向市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和保护措【施经审?批同意?。并交纳?挖掘修?复费方可按规定【进行作业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桥—。梁管理范围内过往】。船只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桅!杆,和装载物超高或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通过; (【二):船,只撞击桥身或—用篙:刺桥墩、桥台—、桥梁;《 (三)船只在桥下!停泊 第二十四条】 车:辆,过桥应按照桥梁交通!标志:、标线所示》的车道、限载、限速!规定行驶 》履带车、铁轮—车,、超限?车和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车辆需要通》过桥梁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警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开驶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需移!交市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设计要》求; (《二)工程项目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 :。(三)提供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竣工资料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四)提供!工程质?量保:修合同; (—五)提供《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六)!提供工程验收—组签发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七)接管单位】按规定提出的其它要!求  ?移交时移交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与接管单【位,(市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养护单位)共—同签订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协议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       【       【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圈占、覆盖、!拆除、改建》、堵塞、《损坏排水明沟(渠)!、排水(雨、污)管!道、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等排水《设施; (二)在城!市排水明沟(—渠)、排水(—雨、污)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修建【任何建筑物和设置】各种管线; (三)!擅自: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或建—筑污水营业性洗车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系统;】 (四)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或泄漏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 (:五)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垃圾》、废渣及其他杂物】 第二十七条—。 , 排入城市排水系统!的污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建设部规《定的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18-86)— 对于?排放超出规》定标:准,危害城市《排水设?施,的排水户由市环【保、城管执法、市】。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第二十八【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接通【使用:城市排水管渠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供有关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排入【的水量、水质、【废水治理等资—料经审?。查同:意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后方可排放 】  :  第?二十九条  凡【新,铺设的地下管线【。当,与现状排水管—。渠平面相交时不得破!坏,排水管道渠》不得从排水管渠拦】腰穿过;任何—管线不?得,悬挂于排水管—渠内的?侧壁上 《第三十条  —凡与城市排水管【渠,相通的湖《、塘、溪《、沟渠的水位应【兼顾城市排水的需要!不,能堵水造成》倒灌:。、淹没出水口 第】三十一条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故障?或遇险情需要抢修】时排水户接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通!。。知后应当采》取措施配合抢修【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非政府投资【建设的排水》。工程需移交》市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设计要《求,;, (二)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 (【三)提供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竣工资—料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四)提供工【程质量保修合—同,; (五)提—供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六)提!供市政工程验收组】签发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七)接管单位按规】定提出的其它要【求 移交《时移交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与接管】单位(市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养护单位)共【同签订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协议书—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城市【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进行?处罚当事《。人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给水、!绿化、城市照—明等市政设施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玉林市人民政府!。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玉林市人《民政府20》04年3月19日颁!布实施的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玉政发〔2】004?〕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