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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20!16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充分发挥市政设【施的: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的市政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市区内的大街!小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路肩等【;, (二)城市—桥梁、涵洞、—隧,道河道?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过街地下》。通道、高《架道路、涵》洞、隧道以及河道】。桥梁安全《保护区;《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和污水排】水管道、明渠、暗】渠、泵站、排污口、!检查井、雨》水井污水处理厂;】 (:四):以上的?。市政设施的》附属设施 第四条 !玉林: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并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市政设施管护职责市!政道路、市政—桥梁、排水管网【、交通标线、标牌】、路牌、公交候【。车亭、环《卫设施、道路照明】设施由玉林市市政】市,容局负责《管理和养护;—供水设施、道路【消防设施由国资委管!理;截污干管及附属!设施由市城投公【司管理和养》护;交通分隔栏、】交通信?号灯由市交警部门】管理和养护其他各类!设施按设施所属单位!(部门)由各所【属单位(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 公安、交》管、电力、》供水:、通信、广电—、燃气、住建、工】商、水利、环保、】城,管执:法、园林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市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由各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 第五条【 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应贯彻加强维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保持市】政,。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和:正常运转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保护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制止、举》报和控告损坏市【政设施?的,行为:    《    《   第二》。章 城市道路管理】 ,  :第七条 《要合理改造、修建】城市道路确保道路网!结构:。科学合理路网密【度、人均拥有城市道!路面积和道路等【级有明显提》高道:路设:施,状,况良好? 第八条 在城市道!路管理范围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二)擅自堆放物【料施工作业; (】三)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开办市场、停!车场; (四)擅】自向路面倾倒垃【。圾、倾倒或排放【污,水,。。、冲洗车辆; (五!)擅自?乱,停乱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辆; (六)【擅自在?人行道修《车;: (七)《擅自:。行驶履带车、铁轮】车及超重、》超高、超《长车辆; 》(八)擅自在城市道!路试刹车; (【九,)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十)擅自在道【路,设施上张贴或悬挂】广告:、标语和设置广【告牌和阅报栏及电】。话,。。亭等;? (十一)擅—自在车行道和人行】道之间的《台阶处建斜》。坡或:出入台?阶; ?。(十二)擅自在道】路上:晾晒碾打农作物和其!它杂物搅拌混凝土和!水泥:砂浆、冲洗》砂,石、:焚烧杂物《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 (《十三)?损害、侵占道路设】施的其它行》为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确需临时占》用,道路的?必须:征求市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意见并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对已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因城市《建设、道路交通【管理、市《政公:用设施抢修或抢险救!。灾的:特殊情况需要必【须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期限或【者,停止占用 》。临时占用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需要延—期占:用道路的必须在【期满前3日内—办理延期审批—手续 第十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压占或损坏其它】市政公用设施; (!二)不得堆放有碍】人身健康和污染【环境的物料; (三!)基:建临:时搭盖?、临时占道堆放或】占道:施,工作:业的应当按》要求设置《封闭防护设施在工】地悬挂?临时占道许》。可证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貌并报请市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城,市道路开《挖尽:可能采取非》开挖的顶管方—法特殊?原因确需挖掘的除】按规定应经市规划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外还应】当经公安《交管部门《同意市?。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领取》挖掘许可证后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第十二!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各种管!线等:紧急抢修工》程需要?开挖城市道路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挖掘手续—并在限定时间内【回填修复 第十三】条 供水、电力【、通信、广电—、燃气等地下管线】产权单位  或者多!家单位联合铺设【地下管线应提前2】。。个月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市政主管】。部门申报当年—的挖掘计划》并申办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手《续以:便统:一安排?避免重复挖掘 对配!合修:建城市道《路工程预埋地—下管线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市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批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按!城市规划埋设有【关管线且必须和道】路施工同时》。进行新建、改建【的道:路5:年内、大修后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城市道《路上修建车辆出【入道口的《应当经?市规:。划部门和《市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向市?政主管?部门缴纳《挖掘修复费 —第十六条 经批准】开挖道路的施工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封闭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公安交警部门批准】并登报?通,告后方?可施工; (二【。)横:向挖掘城市道—路铺设地下管线【的,应,优先采用顶》管施工;不能顶管施!工的应当《分,段开挖保障车辆【安全通行; (【三)施工过程中【与地下设施发生冲突!时应立?。。即停工并报告市【。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处理; 】(四)在交通繁【忙路段施《工应在夜间》22时后至次日凌】晨5时?进行;? (五)施工现场应!当悬挂挖掘许可证设!置安全标志和—做好全封闭围挡防护!设,施;   (七【)及时清运施工【作业:留下的?物料和垃圾》保持市容整》洁;: (八?),道路挖掘后必须按道!路质量和技》术要求修复》回填:砂石料应当密实不】得回:填,泥,土或混入垃圾及【其他杂料; (【九)修复完毕—经,市政主管部门组【织综合验收合格验收!不合:格自行返工保修【。期为一年; (十)!文明施工确保车【辆和行人的安全【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非!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工程需移交—。。市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设计要求; 】(,二)工程项目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 (:三)提供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竣工资料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四!)提供工程质量保】修合同; (五)提!供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六《)提供工程》验收组签发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七)接管单位】按规定?提出的其它要—求 移交时移交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与接:。管,单位(市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养【。护单位)共同—签订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协议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管:道或检查井应符【合道路设计》。要求符合市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标准】和规格不得高或低于!道路路?面不是维护检—查或施工不得揭【。开井盖道路上附属】设施不得影响道路】的整体美观设施如】有,丢失或损坏》产权:单位必须及时—补换或维修 —第十九条 履带车】、铁轮车、超重车】需要通过城市道【路的应事先报市【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批】。准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按指?定的路线和规定的】时间通过《。     第三章】。 城市桥梁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桥:梁管理跨《。河桥梁上下游5【0,500m范围内的河!。床应稳定并随时【清理河床上的—漂浮物和沉积物不】得在河床内》建构筑?物称挖砂、采—石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桥?梁管理?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砂【挖土:、堆放?物,。料、倾倒废弃物;】 (二)占用—桥面在桥《面,停放车辆、试车【和,摆设摊点; (三】)行:驶履:。带,车,、铁轮?车;: (四)占用桥【。梁设施或者》在桥梁上修建影【响桥梁功《能,与安全的《各,种管线和建筑物【、构筑物;》 (五)进行危及】。桥梁设施《安全的作业如—利用桥梁进行牵【拉、吊装、打砸【桥梁路面及其附属】。设施等行为; (六!)擅:自张贴、悬》挂标语或《安装:。广告:牌; (七)损害】、侵占、盗窃桥梁】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桥梁安》全区域内从》事,打桩、挖掘、—顶进等作业的作业】人须: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和图!。纸向市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和保护措施经审批】同意并交纳挖掘修复!费方可?按规定进行作—业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桥梁管》理范围内《过,。往船:只,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桅杆和装载】物超高或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通:。过; (二》)船:只撞:击桥身?或用篙刺桥》墩、:桥台、桥梁; (三!)船只在桥下停泊】 第二十四》条 车?辆,过桥应按照桥梁交】通标志、标线—所示的车道、限【载、限速规定—行驶 ?履带车、铁轮车【、超限车和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车辆需要】。通过桥?梁,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警?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开《驶,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需移交市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设计要《求; (二)工程】项目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 (三)提供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竣工资—料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四)!提,。。供工程质量保修【合同; (》五)提供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六)提供工程【。验,收组签发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七)接【管单位按规》定提出的其它要【求  ?移,交,时移交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与接管单位(!市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养【护单位)共》同签订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协:议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     》         !。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圈占、覆—盖、拆?除,、改建?、堵塞、《损坏排水明沟(渠】。),、,排水(雨、污)【管道、?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等排水设施;— (二)在城市排水!明沟(渠)、排水(!雨、污)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修建任何建筑物【和设置各种》。管线; (》三)擅?。自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或建筑污水—营业性?洗车: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系统; (】四)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或?泄漏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 (五)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垃】圾、废渣《。及其他杂《物, 第二?十七条  》排入:城市排?水系:统的:污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建设【部规:定的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1《8-86) 对于】排放超出规》定标准危害》城,市排:水设施?的,排水户由市环保【、城管执法、—。市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第二十八条 — 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接通使用城市!排水管渠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供:有,关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排入的《水量:、水质、废水治【。理等资?。料经审查同意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后方《可排放   —  第二《十九条  凡新铺】。设,的地:下,管线当与现》状排水管渠》平,。面相交时不》。。得,破坏排水管道渠不】得从排?水管渠拦腰穿过;】任何管线《。不得:悬挂于排水管渠【内的侧壁上》 第三十《条  凡与城—市排水管渠相通的湖!、塘、溪、》。沟渠的水《位应兼顾城市—排,水的需要不能堵【水造成?倒灌:、淹没出水口 第三!十,。一条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故:障或:遇险情需要抢—修时排水户》接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通知后应当!采,取措施配合抢修【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非政府投资—。建设的?排水工程需》移交:市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设计—要,求,; (二)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 (三)提供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竣工资料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四)提供工》程,质量保修合同; 】(五)?提供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六)提【。供市政工程验收组】。签,发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七:)接管单位按—规定提出的》其它:要求 移交》时,移交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与接管单位(市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养?护单位)共同签【订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协议书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 ,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城市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进行处罚当事人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 给:水、绿化、》城市照明等市—。政设施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玉林市人》民政:。府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玉,林,市人民政府200】4年3月19日颁布!。实施的?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玉,政发〔2004【〕,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