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201】6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充《分发挥市政》设施的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的市】政,。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市区内的大—街小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路肩等;
【(二)城市桥梁、涵!洞、隧道河道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过街!地下通道《。、高架道《路、涵洞、隧道以及!河道桥梁安全—保,。护区;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和污水排水管道】、明渠、《暗渠:、,泵站、排污》口,、检查?。井、雨水井污水【处理厂;
(四【)以上?的市政设施》的附属?设施
第《四,条 玉林《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并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市政设施】管护职责《市政道路、市—政桥梁、《排水管网、交—。。通标线、标》牌、路牌、》公交候车亭、环卫设!施、道路照明设【施,由玉林市《市政市容局负责管】理,和养护;供水—设施、道路消—防设施由国资委管理!;截污干管及附【。属设施由市城投公】司管:理和养护;交通【。。分隔栏、交通信号】。灯由市交警》部门管理《和,养护其他各》。类设施按设》施所属单位(部【门):由各:。所属单位(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
公】安、:交管、?电力、供水》、通信、广电、燃气!、住建?、工:商、:水利、环保、—城管执?法,、园林?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市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由?各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
第五条! 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应贯彻?加强维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保—持市政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和正常】运转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保《护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制止:、举报和控告—损坏市政《。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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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七条 要合》。理改造?、修建城市道路确】保道路网《结构科学合》理路网密度、人均拥!有城市道路》面积和道路等级【有明显提高道路设施!状况良好
第八【条 :在城市道路管理范】围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二)擅自堆》放物料?施工:作业;
(三)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开办市?。。场、停车场;
(】四)擅?自向路?面倾倒垃圾》、倾倒或排放污水】。、冲洗?。车辆:。;,
(五)擅自乱停】乱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辆;
(六【)擅自在《人行:。道修车?;
(七)擅自行驶!履,带,车、铁轮车及超【重、超高、》。超,长车辆?;,
(:八)擅自在城—市道路试刹车;
】(九)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十《)擅自在道路—设施上张贴或—悬,挂,。广告、标语和—设置广告牌和阅报栏!及电话亭等;
(】十一)擅自在—车行道和《人,。行道之间的台—阶处建斜坡或—出入台阶;
(十】二)擅自在道—路上晾晒碾》打农:作物和其《它杂物搅拌混凝土和!水泥砂浆、冲洗砂】。石、焚烧杂物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
(十》三)损害、侵占道路!设,施的其它《行为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确需临时占】用道:路的:必须:征求市?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意见并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对已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因城【市建设、道路—交通管理、市—政公用设施抢修【或抢险救灾的特【殊情况需要必须【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期【限或者停止占用
】临时占用《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需要!。延期占用道路的必】须在:期满前3日》内,办理延期审》批手续
第十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压占或损坏其】它市政公用》设施;?
(二)不得堆放】有碍人身《健康和污染环境【的物料;《
(三)基建临时搭!盖、临?时占道堆放》或占道?施工作业的应当【按要求设《置封闭防护设施在工!地悬挂?临,时占道许可证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貌并报请!市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城市道路开挖尽可能!采取:非开挖的《顶管方法特殊—原因:确需挖掘《。的,除按规定应经市【规划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外还应《当经公安交管—部门:。同意市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领》取挖掘许《可证后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第十:二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各种》。管线等紧急抢修【工程需要开挖城【。市道路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挖掘手续并在限定时!间内回?填,修,复
第?十三条 供》水、电力、通信【。。、广电、燃气等【。地下:管线产?权单位 或者多家!单位联合铺》设地下管《线应:提前2个月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市政主管部门申报】当,年的挖?。掘计划并申办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手续以便统一【安排避免重复—挖掘
对配合—修,建城市道《路工程?预,埋地下管线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市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批《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按城市规划埋】设有:关管线且《必须和道路施工同时!进行新建、》改建的道路》5年:内、大修后》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城市道路】上修建车辆》出入道?口的应当经市规划】部门和?市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向市政主管部门缴!纳挖掘修复费—
第十六条 经批准!开挖道路的施工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封】闭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公安交警—部门批?准并登报通告后【方,。可施工;
(二)】横向挖掘城市道路铺!设,地下管线《的应:优,先采用?顶管施工;》不能:。顶管施工《的,应当:分,段开挖保障》车辆安全《通行;
《。(,三)施工过》程中与地下设施发生!冲突:时应立即停工并【报告市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处理;?
(四)《在,交通繁忙路》。段施工应在夜间2】2时后至次日凌【。晨5时进行;
(五!)施工现场应—当悬:挂挖掘许《可,证设置安全标—志和做好全封—。闭围挡防护设施【;
(七)【及时:清运施工作业—留下的?物料和垃圾保持市容!整洁;
(八—)道路挖掘后必【须按:道路质?量和技术要》求修复回填砂—石,料应当密实不—得,回填泥土或混—入垃圾及《其他:杂料;
(九)修】复完毕经市政主管部!门组织综《合验收合格验收【。不合格自行》返工保?修期:为,一年;
(十)文】明施:工确保车辆和行人的!安全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非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工程需移交市!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设计【要求;
《(二:)工程项目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
(三《)提供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竣工资!料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四)】提供工程质量保【修合同;
(—五)提供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六)【提供:工,程验收组签发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七):接管单位《。按规定提出的其【它要:。求,
移交时《移交: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与接管单!位(市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养护?单位)共同签订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协—。。议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管道或检查井!应符合道路》设计要求符合市【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标:准和规?格不得?高或低于道路—路面不?是维:护,检查或施工不—得揭:开井盖道《路上附属设》施不得影响道—路的整体《美观设?施如有丢失》或损坏产权单位必须!及时补换或维修【
第十九条 履带】车、铁?轮车、超重车需【要通:过城市?道路的?应事先报市》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批准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按指定的路线和规定!的时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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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市桥!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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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城市】桥梁管理跨河桥梁上!下游50500【m范围内《的,河床应稳定》并随时?清理河床上的漂【浮物:和沉积物不得—在河床内建构—筑,物称挖砂、采石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桥!梁管理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砂挖土、堆放物】料、倾倒废弃—物;:
(二)占用桥面】在桥面停放车辆、】。试车和摆设摊点;】
(三)行驶—履带车、铁轮车;
!(四)占《。用桥梁?设施:或者在桥梁上修【建影响桥《梁功能与安全—。的,各种管线和建—。筑物、构筑物;
(!五)进行《危及:桥梁:设施安全的作业如】利用桥梁进行—。牵拉、吊装、打砸】桥梁:路面:及其附属设施等行为!。;
(?六,)擅自张贴、悬挂标!语或安装广》告牌;
(七)【损害、侵占、—盗窃:桥梁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桥梁【安全区域《。内从事打《桩、挖掘、》顶,进等作业的作业人须!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和?图纸向市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和保护措】施经审?批同意?。。并,交纳挖掘修复费方可!按规定进行作业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桥梁管【理范围内《。过往船只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桅杆和】装载物超高或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通!过;
?(二)船只撞击桥】身或用篙刺桥墩【、桥台、桥梁;
(!三)船只在桥下停泊!
第二十四条 车辆!过桥应按照》桥梁交通标志、【标线所示的车道【、限:载、限速《规定行驶
履带【车、:。铁,轮车、超限车和【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车辆:需要通过桥梁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警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开《驶,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需移!交市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设计:要求:;
(二)工程项目!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
?(三:)提供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竣工:资料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四)提供工程质【量保修合同;
(】五)提供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六)—提供工程验收组签发!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七)接?管,单,位按规定《提出的其《。它要求
《 移交时《移交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与接管》单,位(市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养护—单位)共同》签订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协议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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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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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圈,占,、覆盖、拆除、改建!、堵塞?、损:坏排:水明沟(渠)、【排水(?雨、污)管道—、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等】排水设施;
—。(二)在城》市,排水明沟(渠)、排!水(雨?、,污)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修《建任何?。建筑物和《设置:各种管线;
(【三)擅自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或,建筑污水营》。业性洗车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系统;
(四—。)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或泄漏?。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
(五)】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垃圾、废—渣及其他杂物—
第二十七条— 排入城市排水系!统的污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建《设,部规:定的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1】8-86)
对于】。排放:超出规定标准危害】城,市排水?设,施的排水户由市环】保、城管《执法、?市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第,二十八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接通使》用,城市排水管渠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供有关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排入的水量、水质、!废水治理等资—料经审查同意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九!条 凡《新铺设的《。。地下管线当与现状排!水管渠平面相—交时不?得破坏排水》管道渠不得从排【水管渠拦腰》穿,过,;任何管《线不得悬挂》于排水管渠内—的侧壁上
第三十】条 凡与城市排水!管渠相通的湖、塘、!溪、沟渠的》水位应兼《顾,城市排水的需要不能!堵水造成倒灌、【淹没出水口
第三】十一条?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故障?或遇险情需》。要抢:修时排水户》接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通知后【应当采取措施配【合抢修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非政府投资建设】的排水工程需移交市!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设计【要求;
(二)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
(三)】提供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竣【工,资料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四)提供工】。。程质量保修合同【;
:(五)提供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六)【提供:市,政工程验《收组签发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七,)接管单位按规定】提,出的其它要求
【移交时移交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与接管单位【。。(,市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养护?单位)共同签订【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协议书【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城市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进行】处罚当事人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 给水、绿化、城市!照明:等市政设施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玉《林市人民政》府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玉】林市:人民:。政府2004年3】月19日颁布实施的!。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玉:政发:〔2004〕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