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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2】016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充分发】挥市政设施》的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的市】政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市!区内的?大街小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路肩等】; (二)城市桥梁!、涵洞、隧道—河道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过街地下通【道、高架道路、涵洞!、隧:道以及河《道桥梁安全》保,护区;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和污—水排水?管道、明渠、暗渠】、泵站、排污口【、检查井、雨水井污!水处理厂; —(,四)以上的市—政设施的附属设施 !。第四条 玉》林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并》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市政!设施:管护职责市政道路】、市政?桥梁、排水管—网、交通标线、【标牌、路牌、—公交候?车亭、环卫设—施、道路照》明设施由玉林—市市政市容局—负责管理和养—护;:。供,水设施、道路消【防设施由国资委【管理;截污干管【及附:属设施由市城投公司!管理和养护》。;交通分隔栏、【交通信号灯》由市交警部门—管理和?养护其他各》类设施按《设施:所属单位(部门【)由各所属单位【(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 公安、《交管、电力、—供水、通信、广电】、燃气、住》建、工商、水利、环!保、城管《。执法、园林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市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由?各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 第】五条 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应?。贯彻加强维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保】持市政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和正常运转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保?护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制止、举》报和:控告损坏市政设施的!行为       !   《第二章 城市道路】。管理 ?  第七《条, 要合理改造、修建!城市道路《确保道路网结构科】学合理路网密度【、人均拥有城市道路!。面积和道路等级有明!显提高道路设—施,。状,况,良,好 第八《条 :在城市道路管理【范围: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二)擅?自堆放?物料施工作业—; (?三,)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开办市场、】停车场;《 (四)《。擅自向路面倾倒垃圾!、倾倒或排放污水、!冲洗车?辆; (《五)擅自乱停乱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辆; (【六)擅自在人行道】修,车; (七》)擅自?。行驶履带《车、铁轮车及超【重、超高、超—长车辆; 》(八:)擅:自在城?市道:路试刹车;》 (九)《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十)擅自在道】。路设施上张贴—或悬:挂广告、标语和【设置广告牌和—阅,报栏及电话》亭等:; (?十一)擅自在车行】道和人行道之间的台!阶处建斜坡或出入】台阶; (十二)】擅自:在道路上晾》晒碾打农作物和其】它杂物搅拌混凝【土和水泥砂浆、冲洗!砂石、焚烧》杂物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 (十三)损】。害、侵占道》路设:施,的其它行为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确需临时占用—道路的必《须征求市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意见并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对已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因》城市建?设、道路交通—管理:、市政公《用设施抢《。修或抢险救灾的特殊!情况需要必》须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期限或者停止占【用 临时占用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需要延—期占用道路的—必须在期《满前3日《内办理?延,期审批手续 —第十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压占或损坏!其它市政公用设施;! ,(二)不得堆—放有碍人身健康和污!染环境的物料; 】(三)基建》临时搭?盖、临?时占道堆放或占道】施工作业的应—当按要求设置封【闭防护设《施在工地悬挂临时占!。道许可证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貌并!报请市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城市:道路开挖尽》可能采取非开挖【的顶管方法特殊原】因确需挖掘的除【按规定应经市规划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外还应当《经公安交管》部门同意市》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领取挖掘许》可证后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第?十二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各】种管线等紧急—抢修工程需要开【挖城市道路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挖掘手【续并:在限定时《间内:回填修复 第十三】条 供水、电力【、通信、广》电、燃气等地下管】线,产权:。单位  或者多【家单位联《合铺设地下》管线应提前》2个月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市政主管!部门申报《当年:的,挖掘计划并》申,办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手续以便统一安】排避免重复挖掘【 对配合《修建城市道路工程】。预,埋地下?管线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市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批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按《。城市规划《埋设有关管》线且必须和道路施工!同时进行新建、改建!的道路5年内、【。大,修后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城市道路上修】建车辆出《入道口的应当经【市规划部门》和市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向市政—主管部门缴纳挖掘】修复费 第十—六条 经批》准开挖道路的施【工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封:。闭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公?安交警部《门批:准并登报通告后方可!。施工; (》二)横向挖掘城【。市道路铺设》地下管线的应—优先采用顶管施工;!不能顶管施工的应当!分段开挖保》障,车辆安全通行;【 (:三)施工过程—中与地下设》施,发生:冲突时应立》即,停工并?报告市?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处理;《 (四)在交—通繁忙?路,段施工应在夜间22!时后至次《日凌晨5时进行【。。; (五)施工【现场应当悬挂挖掘许!可证设置安全标志和!做好全?封闭:围挡防护设施; 】  (七《)及时清《运施工?作业留下《的物料和垃圾—保持市?容整洁; 》(八)道路挖掘后】必须按道《路质:。。量和技术要求修复】回填:砂,石,料应当密实不得回】填泥:土或混入垃圾—及,其,他杂料; (九【)修复完《毕经市政主管部【门组织综《合,验收合格验》。收不合格自行返工保!修期:为一年; (十【),文明施工确保车辆和!行人的?。安全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非!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工程需移交市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设计】要求; 《(二)工程项目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 (三!)提供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竣工—资料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四)提供工程【质量保修合同; (!五)提供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六)提供工程验收】组签发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七)接管《单位按规定提出的】其,它要求 《移,交时移交《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与接管单—位(:市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养护单位)》共同签订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协议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管道?或检查井应符合【道路设?计要求符合市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标准和规格不得高或!低于道路路》面不是维《。护检查?或施工不《得揭开井盖道路【上附属设施》不得影响道》路,的整体?。美观设施如有丢失】或损坏?产权单位必须及时】补换或维《修 第十九条 【履带车、铁轮车、超!重车:需,要通过城《市道路的应》事,先报市?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批【准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按指定—的路线和规定的【时间通过     !第三章 城市桥梁】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桥梁管理跨河桥梁】上下游5050【0m范围内的河床】应稳定并随时清理河!床上的漂浮》物和沉积物不得【在河床内建构筑物称!挖砂、采石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桥梁管理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砂挖土!、,堆放物料、倾倒废弃!物; (二)占【用桥面在《桥面停放《车,辆、试车和摆—。设摊点; (—。三)行驶履带车、】铁轮车; (四)】占用:桥梁设施《或者在桥梁》上修建影响桥梁【功能与安全的各种管!线和建筑《物、:构筑物; (五)进!行危:及桥梁设《施安:全的作业如利用桥】梁进行牵拉、吊【装、:打砸桥梁《路面及其附属设施等!行为:; (?六,)擅自?张,贴、悬挂标语或安装!广告牌; (—七)损害、》侵占:、盗窃桥梁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桥梁安—全,区域内从事打桩、挖!掘、顶进等作业【的作业人须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和图纸?向市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和保护《措,。施经审批同意—并交纳挖掘修复【费方可按规定进【行作业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桥梁管!理范围内过往船【只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桅杆—和装载物超高或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通过; 《(二)船只撞击【桥身:或用篙刺桥墩、桥】。台、桥梁;》。 (三)船》只在:桥下停泊 第二【十四条 车》辆过:桥应:按,照桥梁交通标志【、标线所《示,。的车道、限载、限速!规定行驶 履带车、!。铁轮:车、超限车》和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车辆需要通【过桥梁?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警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开?驶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需移交?市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设计要求;【 (二)工程项目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 》(三)提供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竣工资料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四):提供工程质量保修合!同; (五)提供】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六)提?供工:程验收组签发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七)接管!单位按规定》提,出的:其它要求  —移交时移交》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与接?管单位(市》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养护单位)共同签】。订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协议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      —      —     》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圈占、覆【盖、拆除、改建、堵!塞、损?坏排水明沟(—渠)、排水》(雨、?污)管道、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等《排水设施; (二)!在城市排水明—沟(渠)、排水【(雨、污)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修建任!何,建筑物和设置各【种管线; (—。三)擅自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或建筑污】水营业性洗》车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系统; (四】)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或泄漏!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 (】五):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垃圾、废渣及—其他杂?。物 第二十七条 】 排入?城市排水系》统的污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建设部规》定的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18-8】6):。 对于排放超出规】定标准危害城市排水!设施:的排水户《由市环?保、城管执》法、市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第二十八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接通使!用城市排《水管渠?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供有关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排入的水量、水【。质、废?水治理?等资料经审查同【意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九条  凡新铺设!的地下管线当与现】状排水?管渠平面相交时不】得破坏排《。水管道渠不得从排水!管渠拦腰穿过;任何!管,线不得悬挂于排水管!渠内的侧壁上 【第三十条  —凡,。与,城市排水《管渠相通的湖、塘】。、溪、沟渠的水位应!兼顾城市排水的需】要不:能堵水?。造,成倒灌、淹》没出水?口 第三十一条  !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故,障或遇险情需要抢修!时排水户接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通知!后应当采取》。措施配合抢修—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非政】府投资建设的排【水工:。。程需移交《市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设计要求】; :(,二)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 (【三):提供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竣【工资:。。料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四)提供工程—。质量保修合》同; (《。五)提?供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六)提供市政工!程验:。收组签发《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七)接管单位按!规定提出《。。的其它要求》 移交时移交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与接管单位(】市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养护单位)共同【签,订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协】议书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 ,  第五《章 附?则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城市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进行处罚当》事,人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给水、绿!化、城市照明等市政!设施: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 本办法由》玉林市人民政—府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玉林市人《民政府2004年】3月19日颁布实施!的,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玉政发〔2004!〕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