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2【016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充分发!挥市:政,设施的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的【市政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市区内的大街—小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路肩等;
】(二)城市桥梁、涵!洞、:隧道河道《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过街地下通—道、高架道》路、涵?洞、隧道以及河【道,桥梁安全保护区;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和?污水排水管道、【明渠、暗渠、泵站、!排污口?、检查井《、雨:。水,井污水处理厂—。;
(四)以上的】市政设施的附—属设施
第四条 玉!林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并!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市政设施管》护职责市政道路【、市政?。桥梁、排水管网、交!通标:线、标牌、路牌【、公交候车》亭、环卫《设施、道《路照明设施由—玉林:市,市政市?容局负责管理和【养护;供《水设施?、道路消防设施由】国资委管理;—截污干?管,及附属设施》由市城投公》司管理和《养,护;交通《分隔栏、交通信号】灯由市交警部—门管理?和养护?其他各类设施按设施!所属单位(部门)】由各所属《单位(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
公安、》交,管,、,电力、供水、通信、!广电、燃气、住建】、工商、水》利、环保《、,城管:执,。法、园?林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市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由各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
!第五条 《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应贯彻》加强维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保:持市政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和:正常:运转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保护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制止、?举报和控告损坏市】政设施的行为
【 《
第【二,章 城市道》路管理?
:
,第七条 要合理【改造、修建》城市道路确保道路】网结:构科:学合理路网》密度、人《均拥:有城市道路面积【和道路等《级有明显提高道【路设施状况良好【
,第八条 《在城市道路管理【范,。围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二)擅自堆放!。物料施工作业;
】(三)?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开办市场、停【车场;
《。(,四)擅?自向路面倾倒垃【圾、倾倒或排放污水!。、冲洗车辆;
(五!),擅自乱停乱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辆;
(】六)擅自在人行道】修车;
(七—)擅自行驶履带【车、铁轮车及超【重,。、超高、超》长车辆;
(—八)擅?自在城市道路试【刹车;
(九—),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十)擅自在道【路设施上张贴或【悬挂广告、》标语和?。设置广告牌和阅【。报,栏及电话亭等—。;
(十一)擅自在!车行道和人行道【之,间的台阶《处建斜坡或》出入台阶;》
(十二)》擅自在道路上晾晒】碾打农作物和其它杂!。物,搅拌:混凝土和水泥砂【浆、冲?洗砂石?、焚烧杂物》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
(十《三)损害、侵占道路!设施的其它行—为,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确需】。临时占用道路—的必须征求》市,。。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意》见并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对已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因城《。市建:。设、道路《交通管?理、市?政公用设施抢修【或抢险救灾的—特殊情况《需要必须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期限:或者停止占》用
临时占》。用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需要《延期占用道路—的,必须在期满前—3日:内办理延期》。审批手续
》第十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压占或—损坏其它市政公用】设施;?
(二)不得堆放】。有碍人?身健康和污染—环境:的物料;
(三【)基建临《时搭盖、临时—占道:堆放或占《道,施工作业的应当【按要求设置封闭防护!设施在工地》。悬挂临时占道许可】证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貌并报请市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城市道路开挖尽可】能采取?非开:挖的顶管方法特【殊,原因确需《挖掘的除按规定【应经市?规划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外还—应当经公安》交管部门同意市【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领取挖掘许可证后!。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第十二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各种管线等紧急】抢修工?程需要开挖城市道】路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挖掘手续并在!限,定时间内回》。填修复
第十三条】 供水、电》力、通信、广电、】燃气等地下管线产权!单位 ? 或者多《家,单位联合铺设地下管!。。线应提?前2个?。月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市政》主,管部门?申报当年的挖掘计】划并申办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手续以便统一安!排避免重《复挖掘
对》配合修建城市道路】工程:预埋地下管》线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市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批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按城市】规划埋设有关管线】。且必须和道路施工】同时进?行新建、改建的【道路5年《内、大修后》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城【市道路上修》。建车辆出《。入道口的应当经【市规划部门和市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向市政主管部门!缴纳:。挖掘修复费
第十】六条 经批》准开挖道路的—施工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封:闭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公,。安交警?部门批准并登报通】告后方?可施工;
(二【)横向挖掘》。城,市道路铺设地—下管线的《应,优先采用顶管—。施工;不能顶管施工!的应当分段开挖保障!车辆安全《通,行;
(三)—施工过程中》与地下?。。设施发生冲》突时应立即停工并报!告市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处理;
(四】)在交?通繁忙路《段施工应在》夜间22时后至次日!凌晨:5,时进行;
》(五)施工现场【应当悬挂挖掘—许可证设《置安全标志和做好】全封闭?围挡防?护设:施;
(七)及!时,。清运施工《作业留下的物料和垃!圾保:持,市容整洁;》
(八)道路挖掘】后必须按道路质量】和技术?要求修复回填砂【石料应当密实—不,。得回填泥土或混入】垃圾及其他杂料;
!(九)修《复完毕经市》政主管部门组—织综合验收合—格验收不合格—自,行返工保《修期为一年;
(十!)文明施工》确保车辆《和,行人:。的安全?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非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工程需移交】。市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设计要》求;
(《二)工程《项目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
(》三)提?供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竣工资料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四)提供工》程质量保《修合同;
(五【)提供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六】)提供工《程,验收组签发》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七)接管单》位按规定《提出的其它要求
移!交时移交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与接】管单位(《。市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养护《单位)?共同签订《。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协议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管!。道或检查《井应:符合道路设计要求】符合市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标准和《规格不得高或低于道!路路面不是维护检】查或施工《不得揭开井》盖道路上附》属,设施不得影响道【路的整?体美观设施如有【丢失或损坏产权【单,位必须及时》补换或维修
—。第十九?条 履带车、铁【轮车、超重》车需要通过城市道路!的应事?先报市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批准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按指《定的路?线,和,。规定的时《间通过?
?
第?三章 城《市,桥梁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桥梁管理跨河】桥梁:上下游?。50500m范围】内的河床应稳定【并随时清理河—床上:的漂:浮物和沉积物不得在!。河床内建构》筑物称?挖砂、采《石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桥梁管理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砂挖【土、堆?放物:料,、倾倒废弃物;
】(二)占用》桥,面在桥面停放—车辆:、试车和摆设摊【点;:
(三?)行驶履带车—、,铁轮:车;
(四)占【用,桥,梁,设施或者在桥梁【上,修建影?响桥梁功《能,与,安全的各《。种管线和建筑—物、构筑物;
【(五)进行危及桥梁!。设施安全的作—业如利用桥梁—进行牵拉《、吊装?、,打砸桥梁路》面及其附属设施【等行为;《
(六)擅自张【贴、悬挂标语或安】装广:告牌;
《(七)损害、侵占】、盗窃桥梁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桥梁安全区域】内从:事打桩、挖》掘、顶?进等:作业的作业》。人须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和图纸向市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和保!护措施?经审批同《意并交纳挖》掘修复费方可按规】定进行?作业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桥—梁管理范围内—过往:船只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桅《杆和装载物超—高或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通过;
(二)船!只撞击桥身或用篙】刺桥墩、桥台—、桥:梁;:
,(,三)船只《在,桥下停泊
第—二十四条 车辆【。过桥应按照》桥梁交通标》志、标线所示的车】道、限?载、限速《规定行驶
履带【。车、:铁轮:车、超?限,车,和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车辆需要通!过桥梁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警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开—驶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需!移交市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设计要求;—
(二)工》程,项目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
(三《)提供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竣:工资料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四)提供工程质!量保修?合同;
(五—)提:供,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六)提供工程!验,收组签发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七)接管《单,位按规?定提出的其它要【求
:。 移交时移交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与接管单位!(市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养护单位!)共同签订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协议】。。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 【。 —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圈占、覆盖、!拆除、改建、堵塞】、损坏排水明沟(渠!)、排水《。(雨、污)管道、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等:排水设?施;
?(二)在城市—排水明?沟(渠)、排水【(雨、污)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修》建任:何建筑?。物和设?置各种?管线;
(》三)擅自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或【建筑污水《营业性洗车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系》统;
(《四)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或泄漏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
(—五)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垃圾—、废渣及其他杂物
!第二十七条 【排入城?市排:水系统的《污,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建》设部:规定的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1:8-86)
—对于排放超出规定】标准危害城市排【水设施的排水户由市!环保、城管执法、市!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第二十?八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接通使《用城市排《水管渠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供有关《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排入!的水量、水》质、废水《治理等资料》经审:查,同意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后方可排放
】。。 ? 第二?十九条 凡新铺】设的地下管线—当与:现状排水管》渠平面相交》时不得破坏排—水管道渠不得从排水!管渠拦腰穿过—;任何管线不得悬挂!于排水管《渠内的?侧壁上
第三十【条, 凡与城市—排水:管渠相通的》湖、塘、溪、沟渠的!。水位:。应兼顾城市》排水的需要不能堵水!造,成倒灌、淹》没出水?口
第?。三十一条 —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故障—或遇险情需要—抢修时排水》。户,接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通》知后应?当采取措施配合【。抢修
第三十二【条 : 政府投《资建设、非政府投资!建,。设的排水工程需【移,交市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设!计要求;
(二)】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
(】三)提供《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竣工:资料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四)提供【工程质量保修合同】;
(五)提供【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六】)提供市政工程【验收:组签:。发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七)接管单位按!。规定提出《的其它要求》
,移交时移交》。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与接管单位(—市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养护单位)共同】。签订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协议书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城市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进?行处罚当事》人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 给水?、,绿,化、城市照明等市政!设施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玉林市人民—政府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玉:林市人民政》。府2004年3月】1,。9日:颁布实施的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玉政发〔2004〕!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