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2016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充分!发挥:市政设施的》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的市】政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市区内的大—街小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路肩等;
(二)】城市桥?梁、涵洞、隧道河】道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过街地下通道—、高架道《路,、,涵洞、隧道以及河】道桥:梁安全保护》区;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和污水排《水管道、明渠、【暗渠、泵站、—排污口、检查井【、雨:水井:污水:处理厂;
(四【)以上?的市政设施》的附:。属设:施
第四条 玉【林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并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市?。政设施管《护职责市政道路【、市政桥梁》、,排水管网、交通【标线、标牌、路牌】。、公:交候车亭、环卫设】施、道路照明—。设,施由玉林市市—政市容局负责管理和!养护;供《水设施?、道路消防设施由国!资委管?理;截?。污干管及《附属:设施由市城投公司管!理和养护;交通分】隔栏、交通信号【灯由市?交警部门管理—和,养护:其他各类设施按【设,施所属单位(部门)!由各所?属单:位,(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
公安》、,交管、电力、供水】、通信、广电、【燃气、住建、—工商、?水利、?环保、城管》执法:。、,园林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市》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由各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
第五《条, 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应?贯彻加强维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保持市政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和正常】运转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保护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制止、举《报,。。和控告?损坏市政设施的行为!
!
第二章 —城市道路管理
】
第七条 要合【理改造、修建城【市道路确保道—路网结构科》学合理?路网:密度、人均拥有城】市道路面积和—道,路等:级有明显提》高,道路设?。施状:况良好
第八条【 在城?市道:路管理范围》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二)擅自堆放—物料施工作业;
】(三)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开!。办,市场:、停车场;
(四】)擅自向路面—倾倒垃圾、倾倒或排!放污:水,、冲:洗车辆;
(五【)擅自乱《停乱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辆;
】(六)擅自在人行】。道修:车;
(七)擅自】行驶履带车》。。、铁轮车及超重、】超高:。、超长车辆;—
(八)《擅自在城市道路【。试,刹车;
(》九)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十《)擅自在道路设施】上张贴或悬》。挂广告、标语和设置!广告牌和阅报—栏及电话《亭等;
《(十一)擅自在车】。行道和人行》道之间的台阶—处建斜坡或出入台】阶;
(十二)擅自!。在道路上晾晒碾打】农作物和其》它杂物搅拌混凝土和!水,。泥砂浆、冲洗砂石】、焚烧杂物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
(十》三)损害《、侵占道路设施的其!它行为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确需】临时占用道路的必须!征求:市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意见并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对—已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因城市《建设、道路交通管】理、市政公》用设施抢修或抢【险救:灾的特殊情况—需要必须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期限或者】停止占用
临—时占用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需要延期占用道【路的必须在期满前3!日内办?理延:期审批手续》
第十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压占【。或损坏其它》市政公用设》施;
(二)—不得堆放有碍人身】健康和污染环境的物!料,;
(三《)基建?。临时搭盖、临—时占道堆放或占【道施工作业的应当按!要求:设置封闭防护—设施在工《。。地悬挂临时占道许可!证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貌并报请市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城市!道路开挖尽》。可能采取《非开:挖的顶管方法特【殊原因确需挖—。掘的除按规定应经】市规划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外还应当经—公安交管部门同意】市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领取挖掘许—可证:后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第】十二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各种】管线等紧《急,抢修工程需要开挖城!市道路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挖掘手续并在—限定时间内回填修】复
第十《三,条 供水、电力、通!。信、广?。电、燃气等地—下,管线产权单位—。 或?。者多家?。单位联合铺设地下】管线:应提前2个月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市政主管部门—申报:当年的挖掘计—划并:申,办,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手续以便【统一安排避免重【复挖掘
对》配合修建城市—道路工程预埋—地下管线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市?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批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按城—市规划埋设有关管】线且必须和道路施工!同时进行《新建、改建的—道路5年内、大【修后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城市道路上修—建车辆?。出入道口的》应当经市规划部门和!市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向市】政主管部门缴—纳挖掘修复》费
第十六条— 经批准开》。挖道路?的施工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封闭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公安交警部门批准!并登报通告后方可施!工;
(二)横【向挖掘城《市道路铺设地—下管线的应优—先采用顶管施工;】不能顶管施》工,的应当?分段开挖《。保障车辆安全—通行;
(三)施工!过程中与地下设施发!生冲突时应立—即停工并报告市【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处理;【。
,。(四)在交通繁忙】路段施工应在夜间】22时?后至次日《凌晨:5时进行;
—(五)施工现场【应当悬挂挖掘—许可证设置安—全标志和做好全封闭!围挡防护设施—; ?
,(七)及时清运施】工作业留《下的物料和垃—圾保:持市容整洁;
(】。八)道路挖》掘,后必须按道路—质量和?技术要求修复回填砂!石料应当密》实不:得回填泥土或混入】垃圾及其他杂料【;
(九)修—复完毕经市政主管部!门组织综合》验收合格验收不合格!自行返工保修期为】一年;
(十)文】明施工确保车辆和】行人的安全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非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工程需移—交市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设计要求;!
(二)工程项目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
(三)提供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竣工?资料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四【。)提供工程质量保修!合同;
(五—)提供?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六)提供工程!验收组签发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七》)接管单位按规定】提,出的其它要求
移交!时移交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与接管单位(【。市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养护单位!)共:同签订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协议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管,道或检查井应符合】道路设计《。要求符合《市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标准》和规格不得高—或低于道路路面不】是维护检查或—施工不得揭开井盖道!路上附属《设施不?得影响道《路的整?体美观设《。施如有丢失》或损坏产权单—位必须及时》补换:或维修
第十—九条 履带车—、铁轮车、超—重车:需要通?过城市?道路的应事》先报市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批准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按指定!的路线和规定的【时间通过
】
第三章 城—市桥梁?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桥】梁管理跨河桥梁上下!游5:0500m范围内的!。河,。床应稳定并随时清理!河床上的漂浮物和】沉积物不得在—河,床内建构筑物称挖】砂、采石《。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桥梁管《理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砂》挖,土、堆放物料、【倾倒废弃物;
(】二,)占用桥面》在桥面停放车辆、试!车和:摆设摊点;
(三】)行驶履带车、铁】。轮车;
(四—)占用桥《梁设施或者在桥【梁上修建影响桥梁功!能与安全的各种管】线,和建筑物、》构筑物;《
(五)进》行,危及桥梁《设施安全的》作业如利用桥—梁进行?牵拉、吊装、—打,砸桥梁路面及其【附属设施等行为;
!(六)擅自张贴、悬!挂标语或安装广告】牌;
(《七)损害、侵占、盗!窃桥梁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桥】梁安全区域内从【。事打桩、挖掘、顶】进等:作业:的作业人须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和图纸向市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和保护措施经审批】同意并?交纳挖掘修复费方可!按规:定进:行,作业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桥梁管》理范围?内过:往船:只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桅杆》和装载物超高—。或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通【。过,;
(二)船只【撞击桥身或用篙【刺桥墩、桥》台、:桥,梁;
?(三)船只在桥【下,停泊
第《二十四条 车辆【过桥应按照桥梁交】通标志?。、标线所《示的车道《、限载、限速规【定行:驶
履带车、铁轮车!、超限车和》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车辆需?要通过?桥梁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警,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开驶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需移交市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设计要求;
(二)!工程项目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
(三】)提供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竣工资料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四)【提供工程质量—保修合同;
(五)!提,供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六)【提供工程验收组签】发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七):。接管:单位按规《定提出?的其:它要求
移交【时移交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与接—管单:位(市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养护单】位):共,同,签订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协议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 》 —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圈占、覆—盖、拆除、改建、堵!塞、损坏排水明【沟(:渠,)、排水(》雨、污?)管道、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等排水设《。施,。;
(二)在城市排!水明沟(渠)、排】水(雨、污》),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修,建任何建筑物和设置!。各,种管线;
》(三)擅自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或【建筑污水营业—性洗车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系统!;
(?四)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或【泄漏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
(五)!。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垃圾?、废渣及《其他杂物
第—二十七条 排入】城市排水《系统的污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建设部规定的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18-86】)
:对于排放《超出规定标》准危害?城市排水设》施的:排水户由市环保、】城管执法、》市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第:二十八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接通使—。用城市排《水管渠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供【有关: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排入的水》量、水质、废水治理!。等,资料经审查同意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后【方,可排放
【 ,第二:十九条 《 凡新铺设》的地下管线当与现状!。排,水管渠平面》相,交,时不得破坏排水管】道渠不?。得从排水管渠拦腰穿!过;任何管》线不得?悬挂于排《水管渠内《的侧壁?上
第三十条 凡!。与城市?排水管渠《相,通的湖、塘》、溪、沟渠的水位】应兼顾城市排—水,的需要不能堵—水造成倒灌、—淹没出水口
第三】十一条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故障或】遇险情需要抢修【时排水户接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通,知后应当《采取措施配》合抢修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非政府投《资建设的排》水工程需移》交市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设计要?求,;
(二)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
:(三)提供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竣工资料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四!)提供工程》质量:保修合同;
(五)!提供: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六:)提供?市政工程验收组签发!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七)接管单位按【规定提出的其它要求!
移:交时移交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与【接,管单位(市》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养护单位!)共:。同签订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协议》书,。。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城市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进》行处罚当事人—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给水、?绿,化、城?市照明等市政设【施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 本办法由玉林市人!。。民政:府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玉林市人民政】府2004年3月1!9日颁布实施的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玉政】发〔20《。04:〕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