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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201【。6年修订)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充分发挥市政设施】的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的市政?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市》区内的?大街小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路肩等; (—二)城市桥梁、涵洞!、隧道河《道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过街地?下通道、高》架道路、涵洞、隧】道以及河道桥梁【安全:保护区;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和《污水排水管道、明渠!、暗渠、泵站、排】。。污,。口、检查井、雨水】井污水处理厂;【 (四)《以上的市政设施【的附属设施 —第四条? 玉林?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并》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市?政设施管护职责市政!道路:、市政桥梁、排水】管,网、:交通标?线、标牌、路牌、公!交候车亭《、环:卫设施、道路照明设!施由玉?林市市政市容局负责!管理和?养护;供水设施、】道路消?防设施由国资委管】理;截污《干管及附属设—施,由市:。城投公?司管:理和养护;交通分隔!栏,、交通信《号灯由市交警—部门管理和》养护其他各类设【施按设施所属单【位(部门)由—各所属单位》(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 公安、—交管、电力、供水、!通信、?广电、燃气》、住建?、工商、《水利、环保、城管】执法、园林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市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由》各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 第】五条 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应贯彻加强维】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保持【市政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和正常运【转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保护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制止、举报和控】告损:坏市政设《施的行为 》    《 ,    第—二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七条! 要合理改造、修建!城,市,道路确保道路网【结构科学合》理路网密《度、人均拥有—。城市道路《面积和道路等—级有明显提高—。。道路设施《状况良好《 第八条 在—城市道路《管,理范围?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二)擅自堆》放物料施工作业【。;, (三)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开,办市:场,、停车场; (【四)擅自向》路,面倾倒垃圾、—倾倒或排放污水、】。冲洗车?。辆; (五)擅自】乱停乱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辆; (六)【擅,。。自在人行道修车;】 (七)擅自—行驶履带《。车、铁轮车及—超,重,、超高、超长车辆】; (八)擅—。自在城市道》路试刹?。车; (九)—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十)】擅自在?道路设施上张贴或】悬挂广?。告、标语和》设,。置广告牌和》。。阅报栏及电话亭等】; (十《一)擅自在车行道和!人行道之间的台阶】。处建斜坡《或出入台阶》;, (十二)擅—自,在道路上《晾晒碾打农》作物和其《它杂:物搅拌混凝土和水泥!砂浆、冲洗砂石、】焚烧杂物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 (十三)损害、!侵,。占道路设施的其它行!为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确需:临时占用道路的【必须征求市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意见并!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对已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因城市?建设、道路交通【管理、?。。市政公用设施抢【修或抢险救》。灾的特殊情》况需要必须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期限!或者停止占用 【。。临时占用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需要延期占用道】路,的必:须,在期满?前3日内办》理延期?审批手?续 第十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压占《或损坏其它》。市政公用设施; 】(二)不得堆放【有碍人身健康—和污染?环境的物料; 【。(三)基建》临,。时搭盖、临时占道堆!放或占道《施,工作业的应当—按要求设置封—。闭防:护设:施在工地悬》挂,。临时:。占道许可证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貌:并报请市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城市道路《。开挖尽可能采取非】开挖的顶管方法特】殊,原因确需挖掘的【除按规定应》经,市规划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外还?应当经?公安交管部》门同:。意市: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领取《挖掘许可证后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第,十二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各?种管线?等紧急抢修工—程,需,要开挖城市道—路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挖【掘,手,续并在限定》。时间内回填修复 第!十三:条 供水、电力、通!信、广电、燃气【等地:下管线产权单位  !或者多家《单位联合《铺设地?下管线应提前2个月!。。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市政!主管:。部门申报当年的【挖掘计划并申办【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手续》以便统一《。安排避免重复—挖掘: 对:配合修建城市道路工!程预埋地下管—线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市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批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按城市?规划埋设有关管线】且必须和道路—施工:同时进?行新:建、改建的》道路5年内、大【。修后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城市道路【上修建车辆》出入道口的应当【经,市规划部门和市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向市政主管部门】缴纳挖掘修复费【 第十六条 经【批准开?挖道路的施工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封闭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公安交警】部门:。批准并登报通告【后,方可施工《;, (:二):横向挖掘《城市道路铺设地【下管线?的应优先采用顶管】施工;不能顶管施】工的应当分段开挖】保障车辆《安全通行; (三)!施工过程中与地下设!施发生冲突时应立】即停工并报告—市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处理; 《(四)在交通繁忙】路段施?工应在夜间22时后!至次:日凌晨5时进行;】 (五)施工现场应!当悬挂挖掘许可证】设置安全《标志和做好全封闭围!挡防护?设施;   (【七):及时清运施工作【业,留下的物料和垃圾保!持市容整洁》; (八)道—路挖掘?后必须按《道路质量和技术【要,。求修复?。回填砂石料应当密实!不得回?填泥土或《混入垃圾及其他杂料!。; (九)修复【完毕经市《政主管部门组织综合!验,收合格验收》不合格自行返工保修!期为一年; (【十)文明施》工确保车辆和行人】的安全?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非《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工》程需移交市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设计要求; (!二)工?程项目?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 (三!)提供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竣工资料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四】)提供?工,程质量保修合同;】 (五)提供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六)提供工程!验,收,组签发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七)接管单位按】规定提出的其它要求! 移交?时移交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与接!管单位(市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养护单位)》共同签订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协:议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管】道或检查井应符【合道路设计要—求符合市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标准—和规:格不得高《或低于道路路—面不是维护检—查或施工不得揭【开井:盖道:路上附属设施不得影!响道:路的:整体美观设》施,如,有丢失或损坏产权单!位必须及时补换或维!修 第十九条 履带!车、铁轮车、超重车!需要通过城市道路的!应事先报市》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批准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按指定的路线!和规定的《时间通?过 : ,   ?第三章 《城市桥梁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桥梁管理跨【河桥梁上下游505!。00m范围内的河】床应:稳定并随时清—理河床上的》漂浮物和沉积—物不得?在河床内建》构筑物称挖砂—。、采石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桥梁管理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砂挖】土、堆放物料、【倾倒废?弃物; (二)占】用桥面?在桥面停放车辆、试!车,和摆设摊点; 【(三)行驶履带【车、:铁轮车; (四)】占用桥梁设施或者在!桥梁上修建影响【桥梁功能与安全的】各种管线和建筑【物、构筑物》; (五)进行【危及桥梁设施安全】的作:。业如利用桥梁进行】。牵拉、吊装、打【砸桥梁路面及其附】属设施等行为; 】(六)擅自张—贴、悬挂标语或安装!广告牌; (七【)损:害、侵占、盗窃桥】梁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桥—梁安:全区域内从》事打桩、挖掘—、顶进等作业—的作业人《须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和图纸向市】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和?保,护措施经审批同意并!交纳挖掘修复费方】可按规定进》行作业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桥梁管理范围内【过,往船只?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桅》杆和装载物》超高或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通过【。; (二《。)船只撞击桥—身或用篙刺桥墩、桥!台、桥?梁; (《三)船只在桥下停泊! 第二十四》条, 车辆?过桥应按照》桥梁:。交通标志、标线所示!的车:道、限载、限速规定!行驶 ?履带:车、铁轮车》、超限车和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车辆需?要通过桥梁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警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开驶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需移交—市,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设计要求】; :(二)?工程项目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 ?(三)提《供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竣:工资:料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四【)提供工程质量【保修合同; (【五)提供《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六)提供工程【验收组签《发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七)?接管单位按规定提】出的其?它,。要求  移交时【移交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与接【管单位(市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养《。护单位)《共同签订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协议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        】  :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圈:占、覆盖、拆除、改!建、堵塞、》。损坏排?。水明沟(《渠)、排《水(雨、《。污)管道、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等排水】设施;?。 (二)在》城市排水明沟(【渠):、排水(雨》、污)?。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修,建任何建筑物和设置!各种管线;》 (三)擅自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或】建筑污水营业—性洗车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系统《; (四)》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或泄》漏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 (》五)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垃圾、废》渣及其他杂物 第二!十七条  排入城】市排:。水系:统的污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建设部规定的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18-86) 对于!排,放超出规定标准【。危害城市排水设施】的排水户由市环保】、城管执法、市【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第二—十八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接通使用城市排!水管:渠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供有【关,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排入的》水量、?水质、废水治理等资!料经审?查同意?。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后《。方可排放   【  第二十九条 】 凡新铺设的地下】管线当与现》状排水管《渠平面相交时不得破!坏排水管道》渠不得从排》水,。管渠拦腰《穿过:;,。任何:管线不?得悬挂于排》水,管渠内的《。。侧壁上 第三十【条  凡《与城市排水管渠相】通的湖、塘、溪、】沟渠的水位应—兼顾:城市排水《的需要不能堵—水造成倒灌、淹没】。出水:口 :。第三十一条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故障!或遇险情需要抢修时!排水户?接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通知后—应当:采取:措施配合抢修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非政】。府投资建设的排水工!程需移交市》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设计【要求; (二)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 (!三)提?。供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竣《工,资料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四)【提供工程质量保修】合同; (五)【提供: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六)提?供市政?工程验收组签—发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七)】接管单位按规定提出!的其它要求 移交时!移交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与接—。管单位(市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养护单—位):共同签订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协议书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章? 附则?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城市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进,行处罚当事人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给水、绿化、】城市照?明等市?政设施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玉林市人民政府!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玉—林市人民政府—200?。4年3月19—日颁布实施》的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玉政发!〔2004〕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