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2016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充分发挥市【政,设施的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的市政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市区内的—大街小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路:肩等;?
(二?)城:市桥梁?、,涵洞、隧道河—道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过街地》下通道?。、高架道路、涵洞、!隧道以及河道桥【梁安全保护区;【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和污水排水》管道、明《渠、暗渠《、泵站、排污口、检!查井:、雨水井污水处理】厂,;
(四)以上的市!政设施的附属设施】。
第四条 》玉林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并,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市政设—施管:。护职责?市政道路、》市政桥梁《、排水管《网、交通标线、【标牌、路牌、公【交候车亭《、环卫设施、道路照!明设施由玉林市【市政市容局负责【管理和养护;供【水设施、道路消防】设施由国《。资委管理《。;截污干管及—附属设施由市城【投,公司管理和养护;交!。通分隔?栏、交?通信号灯由》市交警?部门管理和养护【其他:各类:设施按设《施所属单位(部门】)由各所属单位(】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
公安、交管、】电力、供水、通信、!广电:、燃气、住建—、工商、水》。利、环?保,、城管执《法、:园林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市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由各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
第五】。。条 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应贯彻加强维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保持市政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和正常运转》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保】护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制止、举报!和控告损坏市政设】施,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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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道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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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要合理改造】、修建城市道路确】保道路网结构科学】。合理路网密度、人】均拥有城《。市道路面积和道路等!。级有明显提高道路设!施状况?。良好
第八条— 在城市道路管【。理范围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二)《擅自堆放物料施工作!业;
(三)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开办市场、停车!场;
(四)—擅,自向路面倾倒垃圾、!倾倒或排《放污水、冲洗车辆;!
(五)擅》自乱停乱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辆;
【(六:),擅自在人行道—修车;
(七—)擅自行驶》履带车、铁轮车及】超重、超高、超长】车辆;
(八—)擅自在城市道【路试刹?车;
?(,。九):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十)—擅自在?道路设?施上张贴或悬挂广告!、标语?和设置广告牌和阅报!栏及电?话,亭等:;
(十一)擅自在!。车行道和人行道之】间,的,台阶处建斜坡或出】入台阶?;
:(十二)擅自在道】路上晾晒碾打农作】物和其它杂物—搅拌混凝土和水【泥砂浆、冲洗砂石、!焚烧杂物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
(十?三)损害、》。侵占道路设施的其】它行为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确需临!时占用道路的—必须征?求市: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意见—并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对已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因城:市建:设、道?路交通管理、市【政公用设施抢修或抢!险,救灾:的特殊情况》需要必须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期限或者停—止占用
临时—占用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需?要延:期占用道路的必【须在期满前3日【内办:理延期审批》手续
第十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压占或损坏其它【市,政公用?。设施;?
(二)不得堆【放,有碍人身《。健康和污染》环境的物料;
(】三)基建《临时:搭盖、临时占道堆放!或占道施工作业【的应当按要》求设置封闭防护【设施:。在工:地悬挂临时占道许】。可证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貌并:报请市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城市《道路开挖尽可能采取!。非开挖的顶》。管方法?特殊原因确需挖【掘的除按规定—应经市规划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外还应当!经公:安交:管部门同《意市: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领取挖—掘许可证后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第【十二: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各种《管线等紧急抢修工程!需要开挖《城市道路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挖掘手续并在限】。定时间?内,回填修复
第十三】条, 供水、《电,力、通信《、广电?、燃气等地下—管线产权单位— 或者多家单位联!合,铺设地下管线应提】前2个月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市政主管】部,。门申报当《年的挖掘计划并申】办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手续以便统一安排】避免重复挖掘
对配!合修建城市道路【工程预埋地下管线】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市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批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按城市规划【埋设有关管线且必须!。和道路?施,工同时?进行新建、改建【的,道路5年内、大【修后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城市道路上修—建车辆?出入道口的》应当经市《规划部门和》市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向市政主《管部门缴纳》挖,掘修复费
第—十六条 经批—准,开挖道路《的施工?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封闭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公《。安交警部《门批准并登报—通,告后方可施工;
(!二)横向挖掘城市道!路铺设地下管线【的应优先采用顶管】施工;不能顶管【施工的应当分段开】。挖保障车《辆,安全通行;
—(三)施工过程【中与地?下设:施发生冲突》时应立即《停工并报告市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处理;
(四)!在交:。通,繁,忙路段施工应在【夜间22时后至【次日凌晨5时进行;!
,(,五):施工现场应当悬挂挖!掘许:可证设置安全标【志和:做好全封闭围—挡防护?设施; 《
(七)及—时清运施工作业【留下的物料和—垃圾保持市容整【洁;
(八)道【。路挖:掘后必须按》道路质量《和技术要求修—。。复回填砂石料应当密!实不得?回填泥土或混入垃圾!及其他杂料;
(】。九,)修复完毕经—。市政主管部门组织】综,。合验收合格验收不】合格自行返》工保修期为一年【;
(十)文明【施工确保《车辆和行人的安全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非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工程需移交市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设计要!求;
(二)工程项!目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
(:三)提供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竣工资料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四)提供工程—质量保修《合同;
(五)【提供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六【)提供工程》验收组签发》。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七)接管单》位按规定提出的其】它要求
移交时移交!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与接管单位【。(市: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养护单位)共同签!订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协?议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管道或》检查井应符合—道路设计要求—符合市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标准和规》格不得高或低—于,。道路路面不是维【。护检查或施工—。不得揭?开井盖?道,路上附?属设施不得影响道路!的整体?美观:设施:如有丢失《或损坏产权》单位必须及时补【换或维修
第十九条! 履带车、铁轮【车、超重《车需要通《过城:市道路的应事先报市!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批—准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按指?定的路线和规定的】时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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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市桥梁!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桥:梁管理?跨,河桥梁上下》游50?50:0m范?围,内的河?床应稳定《。并随时清理河床上】的漂浮物和沉—。积物不?。得,在河床内建构筑物】称,挖砂、采《石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桥梁!管理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砂挖土、堆放物】料、倾倒《废弃:物;:
,(二:)占:用桥面?在桥面停放车辆、】试车和摆设摊点【;
(三《)行驶?履带车、铁轮车;
!(四)占用桥梁设施!或者在桥梁上—修建影响桥梁功能与!安全的各《种管线?。和建筑物《、构:筑物;
(五—)进行危及桥梁设】施安全?的,作业如利用桥梁进行!。。牵拉、吊装、打【砸桥梁路《面及:其附属设施等行【为;:
(:六)擅自张》贴、悬挂标语或【。安装广告牌;
(七!),损,害、侵占、盗窃【桥梁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桥梁安】全区域内从事打【桩、:挖掘、顶进等作业的!作业人须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和—图纸向市《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和保护措!施,经审批同意并—交纳挖掘修复费方可!。按规:定进:行,作业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桥梁管》理范围内过往—。船只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桅杆和装载】物超高或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通过;
(二)!船只撞击桥身—或用篙刺桥墩、【桥台、桥梁;
(】三)船只在》桥下停泊《
第二十《四条 车辆过—桥,应按照桥梁》交,通标志、《标线所示的车—道、限?载、限速规定行【驶
:履带车?、,铁,轮车、超限车和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车辆需要通过】桥梁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警: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开》驶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需移交市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设计要求—;
(二)》。工程项目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
(三)【提供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竣工资—料,。。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四》)提供工程质—量保:修合同;
(五【),提供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六)提供工程验收】。组签发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七)!。接,管单位按规定提出的!其它要求
—移交:时移交?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与!接管单?位(市?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养护单位)共同】签订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协议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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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圈占、覆盖》、拆:除、改建《、堵塞、损坏排水明!沟(渠)、排水【。(雨、污《)管道、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等排—水,设施;
(二)【在城市?排水明?沟(渠)、排水(雨!、污)?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修建任《何建筑物和设置各】种管线;
(—三)擅?自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或《建筑污水《营业:性洗车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系:统,。;
(?四,)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或,泄漏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
(五)—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垃圾》、废渣及其他—杂物
第二十七条】 排入城》市排水系《。统的污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建设部规》定,的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1!8-86)
对于排!放超出?。规定标准危害城【市排水设施的排水户!由市:环保、?城管执法、市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第二十?八,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接!通使用城市排水【管渠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供:有关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排】入的水量、水质、】废水:。。治理等资料经审查同!意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后方可排放—
: 第二十九【条 : 凡新铺设》的地下管线当与现状!排水管渠平面相交】时不得?破,坏,排水:管道:渠不得从排水管渠拦!。腰穿过;任何管线不!得悬挂于排》水管渠内的》侧壁上
第》三十条 》凡与城市排水管渠相!通的湖?、塘、溪、》沟渠的水位应—兼顾城市排水的【需要不能堵水造【成,倒灌、淹没出水口】
第三十一条 【 ,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故障!或遇险情需要抢【。修时排水户接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通知后应当采!取措施配合抢修【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非政府投资】建设的排水工程需】移交市?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设计】要求;?
(二)《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
,(三)提供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竣,。工资:料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四,。)提供工程质—量保修合同;
(五!)提供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六)—。。提供:市政工程验》收组签发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七)《接管单位按规—定提出的其它要求】
移交时《移交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与接:管单位?(市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养护单位)【共同签订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协议书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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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城市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进行处罚当事—人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给水、绿!化、:城市照明等市政设】施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 本:办法:由玉林市人》民政府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玉林市人民政【府200《4年:3月1?9日颁布《。实施的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玉政发〔2004〕!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