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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云港》市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参照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苏建—规[2007]1】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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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性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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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规划条》件是政府出让土【地的约定条件其【。中容积率指标是规】划条件的《核,心内容之一土—地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也不得依据】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调整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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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土】地出让后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指标确需调】整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1、城市总体—(分区、专业)【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
【 ,2、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 《3、: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 符合以!上条:件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核定:经营性?用地的容积率—指标
】 第五条 容积】率的:。调整程序《
》 , 1、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附调整规【划方案;
【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调专家并》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论—证,意见要附专家名【单和:本人签?名保证?专,家论证的公正性、】科学性专家与申请】调整容积率的—建设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 3、在本市的【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
《 : 4、》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听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确需调整容【积率的应《提出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结论等相关材】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5、【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告监察、土》地、建设《、房:产城管主管部门备】案,
》 ?6、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变更后的容积—率向国土主管部门办!。理土地?。收,入补交等相》关手:续土:地手续完善后国土】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完善土地《手续情况抄告—监察、?建设、房产》、,规划和城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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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条件的容积率】调整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依法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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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因容:。积率指标调整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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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容积【率调整条件要求调】整容积?率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1、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附调整!规划方案《;
》 ?。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调专家并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论证意】见要附专家名—单和本人签名—保证专家论证的【公正性、科学性【专,家与:申请调整容积率【的建设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 3、在【本市的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
!。 4、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听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确需调》整容积率的应—提出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结论等相—关材: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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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由—城市人民政府收回拟!调整容积率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6、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收回的地块】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拟定规划《条件;
】 :。 7、国《土主管?部门依据调整后【的规划条件重新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 第八条 涉—。及容积率调整的相】关批:准文件、调整理【由、调整《依据、规划方—案以及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听证?)材料?等均应?按照:国,家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备查
】
第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中必:。须严格?遵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对,同一建设项目在给】出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定的容积率指标!均应符合法定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并:将各环节的》审批结果公》示直至该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对于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应该?与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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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法,核实完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行政许可要》求核实中要严格【审查建设工程—总建:筑面积是否超出规】划许可允许建设的建!筑面积建设工程竣工!时所建的建筑面积超!过,规划许可允许建设】的建筑面积》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 ,。第,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及时对涉及超容积】率的违法《建设进行处》罚拆除?违法建设部分、【没收违?法收入并对违法【建设部分处以工程造!价,1,0%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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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施工图时《应在:报审的施工图—。及,其建筑面积与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建施图面【积一致的《情况下核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书否则不—予核发?。
第!十,二条 房产主—管,部门在进行商品房产!。权登记时发现—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实测总建】筑面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书核准的面积【不相符合时》(规划、房产—主管部门面》积计算规则不—同造成的《。面,。积不:一致的情况》除外)不得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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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应》当把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规范管理【纳入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工作?内容加强《监督
! 监察机关对规划、!建,设、国?。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房产等相关主!管部门在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调整—。过程中履行职能情况!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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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对城乡规划、国!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房产!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按规定程序调】整,建设:用地容积率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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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对没有经过!法定:程序擅自调整容积】率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并抄告规划、】国土、建设、—。房产等?主管部?门对:于没有按规》定整改?到位、行政》处罚未完成的建设项!目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其后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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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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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各县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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