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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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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凡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均应按照本》。规定:实施规划核实—
第!三条 为保证建设】项目按规《划条件实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总】建筑面积不得大于规!划,条件允许的总建筑】面积
》
第—四条 申请规划核!实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 《 (一)建设单【位申请;
! (二)规【划条件、红线图【、建筑工程验线【证明: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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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涉及容积!率调整或变》更用地性质的项目应!提交国?土部门完善土—地手续的相关文件】;
? ,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总平面图;》
《 ?(五)由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竣工测量报告、现】。场拍摄?图片:;
(!六)建?。筑,。。工程竣工图(总平】面、平?面、立面、》剖面图)《;
(!七,)原有建《筑、施工用房—、临时建筑拆除情况!说明;
】 (八)》若本次规《划核实范围包含社区!用房:应提交社区》用,房移:交证明文件(—在取得规划核实认】可书之?前必须将移交—证明文件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九)存在违法建【设提供相关部门的违!法建:设处理文件;
】 : 以》上资料的电子文件】其中图纸要》求为CAD、JP】G两种?格式:
—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复印件的材料—应,加盖建设《。单,位印章同时必—须携带原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窗口核对后【方能提?交
!第,六条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内容!包括
【 (一)对建【设单位主体进—行核实;
【。 ? (二)对规划条】件,及红线图中的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容积率、【附属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规划核《实;
!(三)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规定的建筑】主体层数、建筑面积!进行规划核实根据建!施总:。平,面,和验线文《。件对建筑物主体位】置、建筑总》高度、停车》位、场地与道路【、公共配套、绿化】建,设条件情况等—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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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核查应当拆除的【原有房屋、》售房处及施工用房】等临时?建筑的拆除情况
! , ,
《第七条 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图纸施工!的竣工时建》筑位置、外轮—廓,。尺寸、高度》与规划许可及—放验线一致》的实测建筑》面积和规划》许可面?积误差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视为符—合,规划要求
! 允许竣工实】测面积和规划许可】证规定?面积出现一定误差】总建:筑面积最大允许误差!为3%且项目总建】筑面积允许误差累计!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
第八条!。。 :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施工:图施工的实测建筑面!积超过规划许—可,面积或规划》许可面积超》出规划条件允—。许的建筑《面积且后期工—程正:在,。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调整!。施工图将《规,划许可面积调—整到规划《条件允许的建筑【面积以内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申报》竣工规划核》实部分的建》筑予以规划》。核实
《
《 第九条》 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施工图施工的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允【许误差范围且—超出规划条件—允许总?建,筑面积的在完善土】地手续后予以—规划核实
【
第十条】 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施工图施工的规【划核实认可书面积原!则上按?实测面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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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建筑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一)建设《工,程平面位置、尺【寸、建筑物的—室,内、外标高》、建筑物《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高压线走廊等】距离及停车位、出】。入,口等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在竣《工总平布置图上【标明);
】 (二》)建筑物的层—数、建筑高度、层高!、建筑基底情况(】。长度、进《深)、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层数(》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
(!三,)建筑?物立面造型、—。。外装材料、外—装色彩、亮》化工程
》 (四)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位置、尺寸、规模;!
【(五:)燃气、供水、变配!电、安全技术—防范、环卫等设【施位置、尺寸、【规模
】 :第,十二条 规划核】实由牵头处室组【织施工图审查处【室、监察室》和项目所在区—规划分局《。参加规划测绘单位】在出具规划》核实测绘报》告前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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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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