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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云港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试行)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凡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均应按】照本规定实施—规划:核实 【。 第三条 【为保证建设项—目按:规划条件实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总】建筑面积不得大于】。。规划条件《。。允许:。的总建筑面积 】 第四】条 ?申请规划核实—。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 (一)建设单位】申请;  !  (二《)规划条件》、红线图《、建筑工《程,验线证明文》件,(复印件); 【 :    (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涉及【。容积率调《整或变更用地—性质:的项目应提交—国土部门完》善土地手续》的,相关文件; —  《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总平面—。图,;  —。。  (五)》由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竣工测量报》告、现场拍摄图片;!    (六!)建筑工《。程竣工?图(总平面、—平面、立面、剖面图!);   】 (七)原有建筑】。、施工用房、临【时建筑拆《除情况?说明; 《   》。 (八)若本—次规:。划核实范围》包含社区用房应提】交社区用《房移交证明文件(在!取得规划核实认可书!之,前必须将移交—证明文件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 ,。 ,   (九)—存在违法建设—提供相关部门—的,。违法建?设处理文件; 【。     【以,上,资料的电子文件其】中图纸要求》为CAD、JP【G,两种格式 》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复印件的!材料应加盖建设【单位印章《同时必须携带原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窗口核!对后方能提交— 第!。六条 ?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内容包括 !    (一)【对建:设单位主体进—行核实; 】   (二)对规划!条件及红线图中的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容积率、附】属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规划核实;】。  》  (三)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规《定的:建筑主?体层数、建筑—面积:进行规划核实根据建!施,总平面和验线—文件对建筑》物,主体位置、建—筑总高度、停车位】、场地与道路、公共!配套、?绿化建?设条:件,情况等?。进行:核实; 》。 :   (四)核查】。应当拆除《的原有房屋》、,售,房处及施《工用房等《临时建筑的拆除【情况 《 第七】条 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图纸》。施工的竣工时建筑位!置、外轮廓尺寸【、高度与规划—许可:及放验?线一致的实》测建:筑面积和《规划许可《面积误差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视为符!合规划要求 —     允】许,竣工实测面积和规】划许:可证规定面积—出现一定《误差总建筑面积最大!允许误差为》3%且项目》总建筑面积允许误】差累计?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 第八—条 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施工》图施工的实测建筑】面积超过规划—。许可面?积或规?划许可面积超—出规:划条件允许的—建筑面积且后期【工程正在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调整施工图!将规划许可面积调】整到:规划条件允》许的建筑面》积以内?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申《报竣工规划》核实部分的建筑予以!规划核实《 , ? 第九—条 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施工图】施工的?。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允许误差范围!且超出规划条件允】许总建筑面积的【在完善土地》手续后予以规—划核实? 【 ,第十条 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施!工图施工的规划核实!认可书面积》原则上按实测面【积为准 ! 第十《一条 ? 建筑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一):建设工程平面位置、!尺寸、建筑物的室内!、外标高、》建筑物?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高压线—走廊等距离及—停,车位、出入口—等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在竣》工总平?布置图上标》明); 【   (二)建【筑物的层《数、建筑高度、层高!、建筑基底》情况:(长度、进深)、】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层数(】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 ?    (三)【建筑:物,立面造型、外装材】料、:外,装色彩、《亮化工程 》    —(四)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位置、尺寸、】规模; —   ? (五)燃气—、供水、变配电【、安全技术防—范、环卫等设施【位置、?尺寸、?规模 】 第十二条 【。。 ,。规划核实由牵—头处室组织》施工图?审查处室、监察室和!项目所在区规划分局!参加规划《测绘单位《在出:具规划?核实测绘报》。告前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