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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云港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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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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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均应按—照本规定《实施规划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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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为保证建《设项目按规划条【件实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总建筑面积!不得大于规》划,条,件允许?的总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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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申请规划核!。实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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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单位申请; !
? (二)【规划条件、红线图】、建筑?工程:。验线证明文件(复】印件);
— (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涉及容积率—调整或?变更用地性质—的,项目应提交国—土部门完善》土地手续的相关文件!;
》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总》平面图?;
(!五)由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竣—。工测量报《告、现场拍摄图片】;
》 : (六)建筑工程竣!工图(总平》面、平面《、立面、《剖面图);》
,
(七】)原:有建:筑,、,施工用房、临时建筑!拆除情况说明;
】
(八】)若本次《规划:核实范?围包含社区用房【应提:交社区用房移交【证明文件(在取得】规划核?实认可书之前必【须将移交证明文件】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九)存在违法【建设提供相关部【门的违法建设处理】文件;
】 ?以,。上,资料的电《子文件其中图纸要求!为CA?D、J?PG:两,。种格式
《
?。
第五条 】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复印件的材》料应加盖建设单位】印章同?时必须携带原—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窗口核对后》方能提交《。
】第六条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内容包?括
:
, 《 (一)对建设【单位主?。体进行核实;
】 (二【)对规划条件及红线!图中的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容积率、【附属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规划—核实;
】。。 :。。(三)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规定】的建筑主《体层:数、建筑《面积进?行规划核实根—据建施总平面—和,验,线文件对建》筑,物主体位置、建筑总!高度、?停车位、场地与道】。路、公共配套—、绿化?建设条件情况等进】行核实;
》。
:。 《(四)核查应当拆】除的:。原有房屋《、售房?处及施工用房等临时!建,筑的拆除《情况:
,
《。
: 第七条 —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图纸《。施工:的竣工?时建筑位《。置、外轮廓尺寸【、高度与规》划,许可及放验线一致的!实测建筑面积—和规划许可面—积误:差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视为符?合规划要求
】。 《 允:许竣:工实:测面积?和,。规,划许可证规定面积出!现一定误差总建筑】面积最大允许误差】为3%且项目总建】筑面积允许误差【。累计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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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施工图!施工的实测建筑【面积超过《规划许可《面积或?规划许?可面积?超出规划《条件:允许的?建筑面积且后期工程!正,在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调整施工图将规划许!可面:积调整到规划条【。件允许?的建筑?面,积以内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申报?竣工:规划核实部分—的建筑?予以规划核实—
】第,九条 ?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施工【图施工的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允许误】。差范围且超出规划】条件允许总》建筑面积的在完善】土地手续后予—以规划核实
】
第十【条 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施工图施】工的规划核》实认可书面积—原则上按实测面积】为准: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一)建设【工,程平面位置、—尺寸、建《筑物的室内、外【标高、建筑物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高压线走廊等】距离及停车》位、出入《。。口等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在竣工【总平布置图上标【明);
【。 (二)建筑物!的层数、建筑高度、!层高、建《筑基底情况(长度】、进深)《。、,。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层数(!。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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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筑物《立面造型、》外装材料《、外装色彩》、亮化工程》
— (四)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位《置、尺寸、规—模;
《 (五)】燃气、?供水:、变配电、安全【技术防?范、环卫等设施位】置,、尺寸、规》模
】 ,第十二条《 规?划核实?。。由,牵头处室《组织:施,工图审查处》室、监察《室和项目《所在区规划分局【参加规?划测绘?单位在出具规划核实!测绘报告前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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