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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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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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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均应按【照本规定实》施规划核实》。
】第三条 为保证【建设项目按规划条件!实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总建!筑面积不得大于【规划条件允许的总】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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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申—请规划核实》。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 , :。 , (一)建设单位】申请;
! (?二)规划条件—、红线图、建筑【工程验?线,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涉《及容积率《调整或变更用地【性质的项目应提【。交国土部《门完善土地》手续的相《关文件;《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总平面图;—
(】五,。)由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竣工测量—报,告、现场《。拍,摄图片?;
(!六)建筑工程—竣工图(《总平面、平面—、立面、剖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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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原有建筑、施工用】房、临时建筑拆除】情况说?明;
《 《。 (八)若本—次规划?核实范围《包含社区用房应提】交社区用房移交【证明文件(在取【得规划核实认可书】之前必须将》移交证明《文,件,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九)存在!违法建?设提供相关》部门的?违,法建设处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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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资料的电子【文件其中《图纸要求为》CAD、JPG两种!格式
【。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复【印件:的材料应加盖—建设单位印》章同时?必须携带《原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窗口核》对后方能《提交
! 第六条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内容包括
! (一)对建设单!位主体进行核实;
!。
(二)!对规划条件及红线】图中:的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容:积率、附属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规划《核实;?
《 (三)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规《定的建?。筑,主体层数、建筑面】积进行规划核实【根据建施总平—面和验线文件对建】筑物:主体:位置、建《筑总高度、停车位】、场地与道路、【。。公共配套、绿化建】设条件情况等进【行,核实;
【 (四)核查】。应当拆除的原有房】屋、售房《。处,及施工用房等—临时建筑的拆—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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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图纸施工的竣—工时建筑位置、外】轮廓尺寸、高度【与规:划,许,可及放验《线一致的《实测建筑面积和规】划许可面积误差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视为—符合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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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竣工实测面【积,和,。规划许可证》规定面积出现一定】。误差总建筑面积最大!允,。许误差为3%且项目!总建筑面积允许误差!累计: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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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施工图!施工的实测建筑面积!超过规划许可面积】或规划许可》面积超出规划条【件允许的建筑—面积且后《期工程正在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调整施工》图将规划许可面积调!整到规?划条件允《许的:建筑面积以内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申报竣工规划核【实部分的建筑予【以规划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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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施工图施《工的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允许误差范围且】超出规划《条件允许总建筑【面积的在完善土地】手续后予以规—划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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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施工—图施工的规》。划核实认可书面积原!则上按实《测面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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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 , : (一)《建设工程平面—位置、尺寸、建筑】物,。的室内、《外标高、建筑物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高压线走廊!等距离及停车—位、出入口等—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在竣【工总平布置图—上,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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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物,的层数、建筑高度】、层高、建筑基底情!况,(长度?、进深)、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层数(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
: ? (三)建筑物立!面,造型、外装》材料、外装》。色,彩、亮化工程
! (四)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位置:。、尺寸?、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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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燃?。气、供?水、变配电》、安全技术防范、】环卫等设施位置【、尺寸、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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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规划核实由牵【头处室组织施工图】审查处室、》监察:室,和项目所《在区规?划分局参加规—划,测绘单位在出具规】划,核实测绘报告前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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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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