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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云港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凡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均应按照本规定实】施规划核实 — 第】三条: 为:保证建设项目按【。规划条件实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总建筑面积不得大!于规划条件允许的总!建筑面积 【 《 第四条 申请规!划核实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 ,  (一)建设【单位申?请; 【  : (:二):规,划条件、红线图【、,建筑工程《验线证明文件(复印!件);  】。。  (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涉及:容积率调整或变【更,用地性质《。的项目应提交国【土部门?完善土地手续的【相关文?件; 》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总平面图; ! ,   ?。。 (五)由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竣工!测量报告、现场拍摄!图片; 【   (六)建【。筑,工程竣工图(总【平面、平《面、:立面、?剖面图);》    (七!)原有?建筑、施工用房【、临时建《筑拆除情况》说明;   ! (八)若本次【规划核实范》围包含社区用房应】提交社区《用房移交证明文【件(:在取得规划》核实认可书之—前必须将移交证【明文件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九》)存在违法建—设提:供相关部门的违法】建设处理《文件; —     以上资料!的电子文件》其中图纸要求—为CA?。D,。、JPG两种格【式 】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复》。。印件:的材料应加盖建【设,单,位印章?同时必须携带原【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窗口核对后方能!提交: , 《 第六条—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内容:包括  【  (一)对建设单!位主:体,进行核实; —。   》 (二)对规划条】件及红线图中的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容积率》、附属?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规划核实【;    (!三)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规》定的建筑主体—层数、建筑面积进】行规划核实根据建施!总平面和验线文件】对,建筑物主体位置、建!筑总高度、停车位】、场地?与,道,路、公共配套、绿化!建设条?。件情况等进行—核实; 》    (四【)核查应当拆除的原!有房屋、售》房处及施工用—房等临时建筑—的拆:除情况 》 第七条!。 , 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图,纸施工的竣工时建筑!。位置、外《轮廓尺寸《、高度与规划许可及!放验线一致的实【。测,建筑面?积和规?划许可面《积,误差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视为符合规划—要求 》     允—许竣工实测面积和规!划许可证规定面积出!现,一定误?差总建筑面积最【大允许误差为—3%且项目》总建筑面《积允许误差》累计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第!八条 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施工图施《工,的实测建筑面积【超过规划《许可面积《或规划?许可面积超》出规划条《件允许的《建筑面积且》。后期工程正》。在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调整】施工图将《规划许?可面:。积调整到《规划条件允许的【建筑:面积以内《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申?报竣工规划核实部分!的建:筑予以?规划核实 【 : 第九条 【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施工》图施工的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允许误》差范围且超》出规划条件》允许总建筑面积的在!完善:。土地手续《后予以规划核实 】 《 第十条— :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施《工图:施工的规划核实认可!书面积原则上按实测!面,积为准 —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一)建设工程平面】位置、尺寸、建筑】物的室内、外标高】。、建筑物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高压线走廊等距】离及停车位、出入】。口等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在竣工总平布!置图上标明);【   — (二)建筑物的】层数、建筑高度、】层高、?。建筑基底情况(长】。度、进深)、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层数(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 》   (三)—。建筑物立面造型【、,外,装材料、外装—。色彩、亮《化,。工程   】 (四?)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位置:、尺寸、规模; 】 ?  : (五)燃》气、供水、变配电】。。、安全技术》防范、?环卫等设施位—置、尺?。寸、规模 】 第十二【。条 规划核实由】牵,头处室组织施工【。图审查处室》、监察室和项—目所在区规划—分局参加规划测绘单!位在出具《规划核实测》绘报:告前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