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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云港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均应按照【本规定实《。施规:划,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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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为保》证建设项目按规划】条件实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总建?筑面积不得大—于规划条件允许【的总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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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申请》规划核实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单,位申请;
! , (二《)规划条件、红线图!、建筑工程验线证明!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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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涉及!容积率?调整或变《更用地性《质的项目应》提交国土部门完善土!地手续的相》关文件;
—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总平面图;【
》 (五)》由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竣工测量报【告、现场拍摄图【片;:
(六!),建筑:工程竣?工图(总平面、【平面、立面、剖【面图);
— (七【)原有建《筑,、施工用房、—临时建筑拆除情况】说明;
【 (八》)若:本,次,规划:。核实:范围包含《社区用房应提交社】区用房移交》证明文件(在取【得规划核实认可书】之前必须将移交【证明文件《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九【)存在违《法建:设提:供相:关部:门的违法建设处理】。。文件;
】 ?以上资料的》电子文件《。其中图纸要求为CA!D、:JPG两种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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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复印件的》材料应加盖》建设单位《印章同时必须携带原!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窗口核对后方—能提交
!。。。 第六条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内容】。包括:
: ? (一)对建设单!位,主,体进行核《实;
— (《。二)对?规,划条件及红线图中】的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容积率、】附属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规划—核实;
【 : (三)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规定《的建筑?主体层数、建筑面积!进行规划核》。实根据建施总平面】和验:线文件对建筑物主体!位,置、建?筑总高度《、停:车位、场《地,与道路?、公共配《。套、绿?化建设条件情况等】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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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核查应当拆除—的原:有房:屋,、售房处及施工【用房等临时建—筑的拆除《情况
! 第七条《 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图纸施工!的竣工时建》筑位置、外轮—廓尺寸、高度与【规划许可《。及放验线《一致的实测建筑面】积和:规划许可《面积:误差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视为符合规划要求】
— 允许竣》工,实测:面,积和规划许可—。证规定面积出现一定!误,。差总建筑面积—最大允许误差为3%!且项目总建》筑面积允许误差【累计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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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 ,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施《工图施工的实测建】筑,面积超过规划许【可面积?或规:划许可面积超出【规划条件《允许的建筑面积且后!。期工程正《在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调整施工图!将规划许可面积调】整到规划条件允【许,的建筑面积以—内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申报竣工—规划核实《部分的建筑予以【规划核实
【。
第九条 !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施工图施工》的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允许误》差,范围且超《出,规划条?件,允许总建《筑面:积的在完善土地手】续,后予以规划核实【。
— 第十条》 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施工图施工的规划!核实认可书面积【原则上按实》测面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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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建筑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一)建设工程平】面位置、尺寸、建】筑物的室内、外标】高,、建筑物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高【压线走廊等》距离及停车位、【出入口等《。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在竣工总平—布置图上标明—。);
》 : (?二)建筑《物,。的层数、建筑高度】、层高、《建,。筑基底情况(—长度、进《深)、?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层—。数(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
】 (三)建筑物】立面造型、外装【材料、外装》色彩、亮化工程
! : , (?四)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位置、尺寸!、规模;
— 》(五)燃气、供水、!变配电?、安全技术防—范、环卫等设施位】置、:尺寸、规模》
【 第十二条 — 规划核实由牵头】处室组?。。织施工图审查—处室:。、,监察室和项目所在】区规划分局参加规】划测绘?单位在出具规划核实!测绘:。报告前?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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