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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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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均【应按照本规》定实施规《划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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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为保证建】设项目按规划条【件实: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总建?筑面积不得》大于规划条件允【许的总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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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申请规划—核实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 : (一)建【设单位申请; 【
— (二)规划条件】、红线图、建筑工程!验,线证明?文件(复印》件);
》 ? (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涉及容】积率调整或变更用地!性质的项目应提交国!土部门完善土地手】续的相关文件;
!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总《平面图;
》
: (五—。),。由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竣工?测量报告、现场拍摄!图片;?
— (六)《建筑工程竣工图【(总平面、》平面:、立面、剖面图【);
?
(【七)原有建筑—、施工用房、—临时建筑拆除—情况说明;
【 : (八)若本】次规划核实范围包含!社,区,用房应提交社区【用房移交证明文件】(,在取得规划核—实认可?书之:前必须?将移:交证明文件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九)】存在违法建设—提,供,相关部门的违—法建设处理文件;
!
, 》 以:上资:料的电子文件—其中图纸要求为C】AD、?JPG两种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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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复印件的材料】应加盖?。建设单位《印章同时必须携【带原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窗】口核对后方能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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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内容包括
】。 《 (一)《。对建设?单位主体进行—核实;
《
(二)!对规划条件及红线】。图中的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容积率、】附属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规划核实;
【 ?。 (三)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规定】的建筑主体层—数、建筑面积—进行规划核实根据】建施:总平面和验线文件】对建筑?物主体位置、建筑】总高度、停车位、场!地与道?路,、公共?。配套、绿化建—设条件情况》等,进行核实;
】 《(四)核查应—当拆除的原有—房屋、售《房处及施工用房等临!时建筑的《拆除情况
》。
第七!条 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图!纸施工的竣工—时建筑位置、外轮】廓尺:寸,、高度与规划—许可及?放验:线一致的实测建筑】面积和规划许可【面积:误,差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视为符合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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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竣工实测面积】和规划许可》证规定面积出—现一定误差总建筑】面积最大允许误【差为3%且》项目总建筑》面积允许误差—累计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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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施工图施工的】实测:。建筑面?积,。。。超过规划许可—面积或规划许—可面积超《出规划条件允—许的建?筑面积且后期—工程正?在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调整施?。工图将规划许—可面积调整到规【划条件允《许的:建筑面积以内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申,。报竣工?规划核?实部分的建筑—予以规划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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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施工】图施工的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允许误差范】围且超出规划条【件允许总建筑面积】的在完善土地手续后!。予以规划《。核实:
】第十:。条, 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施工图施工》的规划核《实认可?书面积原则上按实测!。。。面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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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一—)建设工《程,平面位置、尺寸、建!筑物的室内、外标高!、建筑物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高《压线走廊《等,距离及停车位、出】入口等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在:。竣工总平布置图上标!明);
【 (二)建【筑物的层数、建筑】。高度、?层高、建筑基底情况!(长度?、进深)、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层数(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
【。 《 ,(三)建筑物立【面造型、外》装材料、《外装色彩、亮化【工程
— (四》)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位置、【尺寸、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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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燃气—。、供水、《变,配电、安全》技术防?范、环卫等设施位置!、尺寸、规》模,
— 第十二条 规!划核:实由牵头处》室,组织:施工图?审查处室、监察室】和项目所在区—。规划分?局参加规划测—绘单位在出具—规划核实《测绘报告前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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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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