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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云港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凡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均【应按:照本规定实》施规划?核实 — 第三条 】为保证?建设项目按规划条】件实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总—建筑:面积不得大于—规划条件允许—的总建筑面》积, 】第四:条 申请规划【核实: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    (一)】建设单?位申请; 【    (二)规!划条件、红线图【、建筑工程》验线证明文》件(复印件); 】 ?   (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涉及容积【率调整或变》更用地性质的项目】应提交?国土部门完》善土地?手续的相关文—件; — ,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总!平面图; 】 ,  :(五)由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竣工—测量报告、现场拍】摄图片?; 《 ,   (六》)建筑工程竣—。工图(总平面、平】面、:立面、剖面图)【;,    【(七)原有建筑、】施工用房《、临时建《筑拆除情况说明【;  —。  (八)若本次规!划,核实范围包含社区用!。房应提交社区用【房移交证明文—件,(在:取得规划核》实认可书之前必【须将移交证明—文件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九)存?在违法建设提供相】关部门?的违法?建设:处理文件; —   》  以上《资料的?电子文件其中图纸要!求为CAD、JPG!两种格式 》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复印件!的材料应加盖—建设单位印章同【时必须携带原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窗口】。核对:后,方能:提,交 】。 第六条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内容包括》 《  : (一)对建设单】位主体?进行核实; —  《  (二)对—规划条件及红线图】中的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容积率、》附属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规划核实; !    《(三)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规定?的建筑主《体层数?、建筑面积进行规划!核实根据建》施总:平面和?验线文件对》建筑物主体位置、】建筑:。总高度、停车—位、场地与道路、】公共配套、绿化建设!条件情况等进—行核:实; ?   》 (四)核查应当拆!除的:原,有房屋、售房—处及:施工用房《等临时建筑的拆【除情况 《 第七!条 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图纸》施,工的竣工时建筑位】。置、外轮廓尺—寸、:高度与规划许可及放!验线一致的实测建筑!面积和规划许可面】积误差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视,。为符合?规划要求 》     允许!竣工实测面积和规】划许:可证规定面积出现一!定误差总建筑面【积,最大允许误差为3%!且项目总建筑—面积允许误差累【计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第八:。条 : 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施:。工,图施工的实》测建:筑面积超过规划【许可面积或规—划许:可面积超《出规划条件允许【的建筑面积》。且后期工程正在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调整施工图】将规划许可面积调整!到规划条件允许的】建筑面积以》内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申报《竣工:规划:核实部?分的:建筑予以规》划核实 【 , 第九条— 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施《工图施工的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允许?误差范围且超—出规划条件》允许:总建筑面积》的在完善土地—手,。续后予以规划—核实 《。 《 第十条 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施工》。图施工的规划—核实认可书面积原】则上按实测面积为】准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平面位—置、尺寸《、建筑物的室内、】外标高、建》筑物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高压《线走廊等距》离及停车位、出【。入,口等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在竣工】总平布置图》上标:明):; : :    (》二)建?筑物的层数、建筑】高度、层高、建筑基!底情况?(长度?、,进深)、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层数(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 ! ,  (三)建筑物】立,面造型、外装材料】、外装色彩》、亮化?工程 —。 ,  (四)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位置、尺寸【、规模; 】   (五》)燃气、供水、变】配电、安全技术防范!、环:卫等设施位置—、尺寸、规模 ! , ? 第十?二条: 规划核实由牵】头处:室,组织施工图审查处】室、监察室和项目所!在区规划《分局参加规划—测绘单位在出具规】划核实测《绘报告前《。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