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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濮阳市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发布机构!濮阳市政府办 【 , 发《布日期?20:08-4-23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建设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一)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 — ,   (二)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及融资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 】  》     】(三)国有企业以】及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或控股地位【的企业?自筹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 :     (四】)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项目; !     —(五)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 , ?    《(六:)涉及公共利益的基!本建设项目; !     (七【)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商】。或私人捐赠款—用于公共性、公益性!基本建设项目;【 , ,     —(八:)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本建《设项目 《    【 第三条! 凡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的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 : , , 》 第四条 审】。计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市—。审计机关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县(区)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管辖?权限或者《按照:上,。级审计机关授权进行!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   各《级发改、《财政、建设、监察、!土地、规划、—城管、?房管、交通、水【利、工商、税务、】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权限【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 审计?监督  《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基本建设《项目概算或》者预算的执行—情况:审计、年度决—算审计、项目竣工】。决算 审计和效益】评价     审!。计机关对计》划投资或实际投资】达到5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投,资,额达:。。不到5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机关视其具体【情况有重点》的进行抽查审—计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投资计划文件—、基建?预算:等及时抄送审计机关!。。 :    】。 第六条 》计划投资或》实际投资达到5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 《 第七条 投—资,额在10《。0万:元(包括1》。00万元)以上【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对—其,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   ?。对于跟踪审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并在项目建设期间!每季度向审》。计机关报送施—工进度?情况、造价完成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 《   !第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的内【容    】。 (一)《。基本建设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 ,   (二)—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资金到位、论—证与:规划费?用、征地拆》迁、概算审批、预算!审批、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包、发】包等情?况; 》     》(三)建设成—本、费用的支—付设备、材》料的采购、》管,理债权、债务—的发生和存在税费】缴纳结余资》。金的形成、》分配:等情况; — ,。    《 (四)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实际《完成:投资额以及工程造】价的控制情况; 】     (】五)预算或者概【。算调:整财:产,的交付使用完工工程!、未完工程和预留资!金,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等情《况; 《     (六)!涉及环?。保、消防、土地等】方面的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     (!七)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资质的真实和合【法情况以及对—工程质量的有效管】理情况; 】    《(八)?建设工期、工程造价!、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能力!等投资效益情—况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检查与【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所涉及—资金的情况 】  :  《 第九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与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上述【单位:与基本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尤》其要:重点检查各》种税:费缴纳情况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与基本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在审】计机:关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与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概算或》者预算?编制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二):合同文?本和招标、投标有关!资料; 【   ? ,(三)施《。工图纸和《设计图纸变》更等资料; !   ? (四)内》部审计情《况,和内部控制制度资】料;    ! (五)《财务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 — ?    《(六)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报告:;  —   (七)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资料; —     (八)!设备、?材料采购以及入【库、出库资料—;   【 , ,(九)工《程进度?表、:工,程竣工决算表; 】  《。  :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与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下列事项!组织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     —(一)?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使用情况; 【 :     》(二:)涉及政府宏观【决,策的重要事项; 】 , :    (三)政府!指,定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事项 》  :  ?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后3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的资【料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的3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竣工决算编!制工作并《在竣工决算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  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审计方式和审计时】间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  : 第十【四条: 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中审计机关!对工程价《款所作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或者相关!单位确定最终—结算额的依据 【 :     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发—改、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所建工程不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  《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后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计报告;依法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作出移—送处理?决定 《   《 ?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依?据有关经济、技【术、社会以及环境指!标对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效?益进行审计评价【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分析影响—。投资效益的因素 】    !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项目的特点和!性质采取《下,列方式实施基本建】设项目审计 】     (一【)审计机关直接审】计或者?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 】 ,     (二)!聘请具有资质的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参【与审计;《。 ,     (!三)要求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对无《。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建设单位经审】计机关?书面同意可以由其直!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 !     审计机】关在实施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时可以?通过:。招标或者其他公开形!式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 【    — 第十八条 社】会中介组织接—受审计机关委托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当】向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负责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并对审】计决定?负责 —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指导、监督发】现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质量存在问题】时对其予以纠—正或者重新》组织审计 》 法律责》任   《 第《十九条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竣《工决算审计、验收投!产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的可视?情节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 ,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     (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监督 】  》  《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应督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准 《     经【。批准的在《建工程应责》令其暂停、缓建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的资金》。予以归垫并处—以投:资额5%以下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将,建设成本挤列生产】成本:、隐匿结余资金【或者改变《技术改造项目—内,。容进:行基本?建设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建【设单位隐瞒、截留建!设收入的由审—计机关予以收缴【  —  第【二十三条 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调】整;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予以:收,缴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除按》违纪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外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应由有关部》门查:明责任并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的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各种税!费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审计署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建,设,资金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骗!取的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 第?二,十六条 对》转移、侵占和挪用】的建设资《金由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收】回;进行经营活动的!收缴经营所得—   【 , 有关单位》。。违规收费、》集资、摊派等侵【蚀建设资金的—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予以制止追】回被侵占的》。资金并?。建议有关部门按国】。家有 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理】 :    【 第二十七条 !审计中核减的工【程造价建设单位按】核减额?度的5?%-1?0%上缴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审计机关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和组织中介机构进!行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的经费 【 ,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在基本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下列问题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办理结果函告【审计机关《 《     》(一)?违反:规,划、土?地、征?迁、:招投标、环保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 ? ,    (二)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     (】三)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   ?(四:)其他应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 ,   》。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二)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   (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  : (四)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被审计单【位财物以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  (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处《理、处罚的; !  ?   ?。(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  ?  《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或者?委托的中介机—构在基本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 :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的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