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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濮阳市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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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濮阳市政《。府办
发】布日期2008【-4-23》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建设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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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一)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 :
】(二)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及融资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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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国:有企业以及》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或控股地位的企业自!筹,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
》。 , :(四)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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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
! : (六)涉及公】共,利益的基本建设【项,目;
《 —(七)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商或!私人捐赠款用—于,公共:性、公益性》基本建设项目;【
《 (八)【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本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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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凡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的,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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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审计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市审?计机关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县(区》)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管辖权?限,或者:按照上级审计—机关授权进行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 ?各级发改、财政【、建设、监察、土】地,、规划、城管、【房管、?交通、水利、工商】、税务?、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权限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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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监督 —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基本建设项目!概,算,或,者预:。算的执行情况审【计、年度决算审计、!项目竣工决算 【审计和效益评—价
审计!机关对计划投资【或实际投资达—到5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投资额达不!到5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机关视其!具体情况有重点的进!行抽查审计》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投资计划文件】、基建预算等及时】抄送:。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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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计划投资【。或实际投资》达到5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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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投资额在100【万元(包《括100万元—)以上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对:其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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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跟踪审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并在项—目建设期间每季【度向审计机》关报送?施工进度情况、造价!完,成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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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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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建设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 (二)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资金到位》、论证与规划—费用、征地拆迁【、概算审批、预算】审批:、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包?、发包等情》况; ?
? : , (三)建》设成本、费用的支】付设:备、材料的采购、管!理债:权、债务的发生【和存在税《费缴纳结余资金的】形成:、分配等《情况;
】 (《四)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实?际完成投资额—以及工程造价的控制!情况; 《
? (五)预】算或者概《。算调整财产》的交付使用》完工工程、未完工】程和预留资金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等情况】。;
!(六)涉及环保、】消防、土《地等方?面,的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
】 ,(七)?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资质的—。真实和合法》情况以及对工程质量!的有效管理情—况;:
【 (:八)建设工期、工程!造价、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能力等投!资效益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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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检查与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所涉及【资,金的情况 —
!第九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与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上述单位】与基本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尤其要》重点:检查各种税费缴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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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与基本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在审计!机,关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与《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下列资?料
】 (一?),概算或者预算编制】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 (二)合》同,文本和招《标、投标有关—资料;
【。 (三)施】工,图纸和设《计图纸变更等资料;!
— (四)内部【审计情况和内部控制!制度资料《; :
— (五?)财务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 【
《 :(,。六)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报告;
! (七)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资料; 《 ,
: (八)设】备、材料《采购以及入库、【出库资料; 【
(九)!工程进度《表、工程《竣工决?算表:;
【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 《。 ,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与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下列—事,项组织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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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使用情况;
! (》二)涉及政府宏观决!策的重要《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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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政府指定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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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后3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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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的3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竣工决算编制!工作:并在竣工《决算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审计方式—和审计时间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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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中审计《机关:对,工程价款《所作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或者《相关单位确定—。最终结算《额的依?据
!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发改:、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所《建,工程不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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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后!。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计报告;依法!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作【出移:送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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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依据有关》经济、技术、—社会以及环境—指,标对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效:益进行审计评价【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分析影《响投资效益的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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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项目!。的特点和性质采【取下列方式》实施:基本建设项》目审计 》
—(一)审计机关直接!审计或者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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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聘请具《有资质的《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参!与审计?; :
《 (》三)要?。。求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对无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建设单位》经审计机关书—面同:。意可以由其》。直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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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机关在实【施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时可以?通过招标或》者其他公开形式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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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社会中介】组,织接:受,审,计机关委托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当向】。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负责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并对审计【决定负?责
》。。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指?导、监督发》现,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质—量存在问题时对其】予,以纠正或者重新组】织审计
《
:法,律责任 》
第十九【条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竣工决算审】计、验?。收投产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的可视?情节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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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 (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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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监督 》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应督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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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批准:的在:。建工程应责令其暂停!、缓建?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的资金予以【归垫并?处以投资额5%以】下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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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将?建设成本挤列生【产成本、隐匿结【余资金或者改变技术!改造项目内容进行】。基本建设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建设单!位隐:瞒、截留建设—收入的?由审计机关予—以,收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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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调整;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予以收!缴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除按违纪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外,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应由有关部门查】明责任并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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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的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各种税费—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审计署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建设资金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骗取的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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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对转移《、侵占和挪用—的建:设资金由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收回;进行经】营活动?的收缴经营所得【
【 有关单位违规】收,费、:集资、摊派等侵【蚀建:设资金的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予以制止追回被侵占!的资金?并建议有关部门按国!家,有 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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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审:计中:核,减的工程造价建设】单位按核减额度的】5,。%-10%上缴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审计《机,关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和组织中介机!构进行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的经—费
! :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在,基本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下—列问题?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办!理结果函《告审计机关》
!(一)违《反规划、土地、征迁!。、招投标、环保【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
(二【)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
(】三)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
, (》四):。其,他应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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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 ,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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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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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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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被审计单《位,财物以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
【(,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处理、处罚》的;:
》 (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
— :。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或者委托的中介机】构在基?。本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的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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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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