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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濮阳市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 发布机构濮阳市政!府办  》 发布《日期:2008《-4-23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建设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 (一)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 !     (二)】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及融资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 【  】     (三【)国有?企业以及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或】。控,股地位的企》业自筹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 !     (】四):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项目;  】   (五)—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    】 (六?。),涉及:公共利益的》基本建设项目; 】 : ,    《(七)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商?或私人捐赠款用于公!共性:。。、公益性基本建【设项目;  !   (八)—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本建设【项目 《。 , ,  :。 《 第三—条 凡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的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  《 : 第四》条 审?计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市审计机关!。。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县【(区:)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管辖权限【或者按照上级—审计机?。关授权进行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   ?各级发改《、,财政、建《设,、监:察、土地、规划、城!管、房管、》交通:、水利、工商、【税务、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权限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审计【。监督  》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基本建设项目概算或!者预算的执行—情况审计、年度【决算审计、项目竣】工决算 审》计和效?益,评价     】审计:机关对计划投—资或实际投》。。资达到5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投资额【达不到5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机关视其《。具,体情况有重点—的进行抽查审计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投资计!划文件、基建—预算等及时抄送审】计机关 【   》 第?六条: 计划投资或—实际:投资达到5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 ,    【 第七?条 投资额在—100万元(包括】10:0万元)以上—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对其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    对于跟踪】审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并在项目建设!期间每季《度,向,。审计机关报》。送施工进度情况、造!价完成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 :  ?  》 第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的内?容    】 (一)《基本建设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  :  (二)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资金到位、论!证与规划费用—、,征地拆迁、概—算审批、预》算审批、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包、发包等情况;】 ?     (三【)建设成本、费【用的支付设备—、,材料:的采购、管理—。债权:、债务的发生和【存在税费《缴纳结余资金—的,形成、分配等情【。况; — ,   (四)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实际完成投【资额以及工程造价】的控制情况;—   —  (?。五)预算或者概【算调整财产的交付使!用完工?工程、未《完工程和预》。留资金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等情况; 》 :。   ? , (六)《涉及环保、消防【、土:地等方面的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 《。。     (】七)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资质的】真实和合法情况【以及对工程质量的有!效管理情况; 】。    》。 ,(八:。)建设工《期、工程造价—、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能力等】投资:效益情?况    】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检查【与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所涉及资】金的情况 》   》 第九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与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上述单!。。位与基本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尤其要重点【检查各种《税费缴纳情况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与基本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在审计机关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与?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下】。。列资料 —     》(一)概算或者【预算编制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合同文本和招】。标,、投标有关资—料;:   —  (三)施工图纸!和设计图纸变—更等资料; 】     (四)内!部审计情况和内【部控制制度资料; !   》  :。(五:),财务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   !  (六)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报告?;  — ,  (七)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资料; 】    (》八)设备、》。材料采购以及入库】、出库资料; 【 :   ?  (九)》工程进度《表、工程竣》工决算表《; :。。   》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与: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下列事项组》织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    (一)【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使用情况; !  :  : (二)涉》及政府宏观决策的】。重要事?项;  【   ?(三)政《府指定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事项 —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后3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的资料!。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的3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竣工》决,算编:。制工作并在竣工【决算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     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审计方式和!。审计时间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 , 第—十四条 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中审《计机关?对工:程价款所作》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或》者,相关单位确定—。最终:。结算额的依据 【     【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发改、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所建工程不】。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   《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后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计,报告;依法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作出移送处!理决定 【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依据有关经【济、技术、社会以】及环境指《标对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效益进行审!计评价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分析影响投—资效益的因》素 》 , ,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项目《的特点和性》。质采取下列方式实】施基本建《设项目审计 — : ,。    (一—。)审计机关直接审计!或者: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 ?     (二!)聘请具《有资质的《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参与审计; !  ?  : (三)要求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对无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建设】单位经审《计机关?。。书面同意可以由其直!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 】    《 ,审计机?关在实施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时可:以通过招标》或者其他公开形式】。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  【  第十八!条 社会中介组【织,接受审计机》关委:托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当向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负责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并—对审计决定负—责  —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指导《、监督发现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质量存《在,问题时对其予—以纠正?或者重?新组织审计 — 法律责任—   ? : 第十九条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竣?工决算审计》、验收投产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的可视?情节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   ? (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监《。督,    !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应《督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准   】  :经批准的在建工【程应责令《其暂停、缓建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的资金—予以归垫并处—以投资额5%—以,。下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将建设—成本挤列生产成本】、,隐匿结?余资金或者改—。。变技:术改造项目内容进行!基,本,建设: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建设单】位隐瞒、截》留建设收入的—由审计机关》。予以收缴 !   — 第二十三》条 :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调整《;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予以收缴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除按违【纪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外: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应由有《关部门查明责任并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的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各!种税费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审计:署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建!设,资金: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骗》取的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 : 第二十六条 对!转移、侵《占和挪用的建设资】金由: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收回;】进行经营活动的【收缴经营所得 【 ? ,    有关—单位:违规收费《、集资、摊派等侵蚀!建设资金的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予?以制止追回被侵占的!资金并建议有关【部门按国家有 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理》    ! ,。 第二十》七条 审计》中核:减的:工程造价建设—单位按核减额度的】5%-10%—上缴: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审计机!关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和组织中介机构进】行,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的?经费 【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在】基本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下—列问题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办理结》果函告?审计机关《    】 (一)违反—规划、土地、征【迁、招投标、环保】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     (二)】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  (三)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 (:四)其他应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 ,    —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 (二)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 :   ?  (?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 ,。  (四《)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被审计单】位财物以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 《     (—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处理、处罚的【。;,。     !(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    】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或者委托》的中介机构在—基本: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的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