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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濮阳市《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发布机?构濮阳市政府办 】
发布日【期2008》-4:-23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建》设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 (:。一):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
—
: (二【)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及融资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
! : : (三)国有【企业以?及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或控股地《位的企业自》筹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
】 ,(四)?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项目;
! (五)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
—
: (六【)涉:及公共?利益的基本建设项目!。;
【 (七)》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商或私—人捐:赠款用于公共性、】公益性基《本建设项目;
! : (八》)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本【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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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凡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的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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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审计《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市审计?机,关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县(区)】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管辖权限或者按照上!级审计机关授权【进行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 各级】发改、财政、建设、!监察、土地、规划、!城,管、房管、交通【、水利、工商、【税务、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权限》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审计监督 !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基本建设项目概!算或:者预:。算的执行情况审【计、年度《。。决算审计、》项目竣工决算 审计!和效益评价
!。 审计机关对计划!投资或实际投资【达到5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投资额达!不到5?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机关视其】具体情况有》重点的进行抽查【审计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投资计划【文件、基建预算【等及:时抄:送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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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计划投资—或实际投资达到5】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 :
第《七,条 投资额在1【00:。万元(包《括1:00万元)以上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对其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
? 对于跟踪审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并在项目建设—期间每季度向审计】机关报?送,施工进度情况、【造价完成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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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的内容 】
(【一)基本建》设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
(二!)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资金到位、论!证与规划费》用、征地拆迁—、概算审批、—预算审批、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包、发包等情况;】 ,
《 (三)—建设成?本、费用《。的支付设备、材料的!采购、?管理:债,权、债?务的发?生和存在税费缴【纳结余资《金的:形,。成、分配等情况【;
《
《。 (四)《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实际完成》投资额以《及工程造价的—控制情况;》
— (五)预—算或者概算调整财】产的交付使用完【工工程、未完工程】和预留资金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等情《况,;
】 (六)涉》及环保、消防、土地!等方面的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
—
? (七)》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资质的真实—和合法情况以及对】工程质量《。的有效管理情况;】
【。 (:八)建设工期、【工程造价、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能力等投资效—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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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检查与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所涉及资金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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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与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上述单位》与基本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尤其!。要重点检查各种税】费缴纳情《况
—。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与基本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在审》。计机关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与—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下列—资料 ?
》。 , (一)概算或者预!算编制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 :(二)合同文本【和招标?、投标有《关资:料;
】 (三)施工图】。纸和设计图纸变更】等资料;《
—。 :(四)内部审计【情况和?。内,部控制制度资料; !
》 (五)财务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 ,。
(六!)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报告!;
— (七)—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资!。料;
》
(八)】设,备、材料采》购以:及入库、出库资【料;
》
(—九)工?程进度表、工程竣】工决算表;
! :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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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与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下列事项组织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 (?一,),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使用!情况; 》
(【二)涉及政府宏观】决策:。的重要?事项;
】 , (三)政府指】定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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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后3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的资料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的3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竣工决?算编制工作并在【竣工决算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
? : 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审计方式和!审计时?间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
》
第十四【条 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中审计机关—。。对工程价款所作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或者相关单位】确定最终结》算额的依据 【
—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发改、!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所—建工程不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后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计报告;】依法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作出移送处—理决定
【 ,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依据有】关经:济、技?术、社会以》。及环境指标对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效益进行【审计评价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分析影响投资【。效益的因素 —
】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项目的》特点和性质采取【下列方式实施基本】建设项目审计 】
—。(,一)审计机》关,直接审计或者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 】
—。 (二)聘请具有资!质的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参与审计;》
【 (三)要求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对无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建设《单位:。经审计机关书面同意!可以由其直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
】。 审计》机关在实施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时可以!通过招标或者—。其他公开形》式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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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社会中介组织接】受审计机关》委托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当,向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负责: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并对审计【决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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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指导、!监督发现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质量存在》问题时对其予以纠】正或:者重新组织审计
】。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竣!工,决算:审计、验收投产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的可视《情节: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
》 ?(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监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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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应督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准
! 经批准的—在建:工,。。程应责令《其暂停、缓》建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的资金予以归!垫并处?以投资额5》%以下?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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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将建设!成本挤列生产成本、!隐匿结余资》金或者改变技术改】造项目内容进—行基本建设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建设单位隐瞒、】截留建设《收入的由审计机关予!以收缴
【。
第!二十三条 》。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调:整,;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予,以收缴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除按【违纪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外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应由有【关部门查明》责任并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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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的—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各种税费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审计?署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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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建》设资:金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骗取的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第二十【六条 对《转移、侵占和—挪用的建设资金【由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收】回;进行经营—活动的收缴经营所得!
!有关:单位违规收》。费、:集,资、摊?派等侵蚀建设—资金的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予以制止追回被【侵占的?资金并建议有—关部:门按:国家有 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理 —
—
第二十七!条 审计中核减的】工程造?价建设单位按—核减额度的》5%-10%—。。上缴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审计机关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和组织中介》机构进行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的》经费 《
!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在《基本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下列问题!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办理结果函》告,审计机关
】
, 《(一:。。),违反规划、土地、征!迁、招投标、环保】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 :
》 (二?)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
》 ,(三)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 ,
(【。。四)其他应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
》
》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
《 (《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
,
(—四,)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被审》计单:位财物以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
? (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处理、处罚!的;
! (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或者委托的中介机构!在基本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的《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
?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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