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濮阳市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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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濮阳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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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4-:。。2,3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建设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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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 (?一)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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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及融资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 —
》
》 (三)国有【企业以及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或控股》地位的企业自—筹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
《 (—。四)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项目;
》
》 (五)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
— (》六,。),涉,及公共利益》的基本建设项—目;
】 (七)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商或私人捐赠【款用于公共性、【公益性基《。本建设?项目;
《。
: , (八)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本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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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凡《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的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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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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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审计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市:审,计机关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县?(区)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管》辖权限或者按照上】级审:计,机关授权进》行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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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发改?、财政、建设—、监察、土地—、规划、城》管,、,房管、交通、水利】、工商、税务—、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权限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审《计,监督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基【本建设项目概算【或者预算的执行情】。况,审计、?年,度决算审《计、项?目竣工决算》 审计?。和效益?。评价
审!计机关对《计划投资或实际投资!达到5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投资额达《。不,到5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机关】视其具体情》况有重点的进—。行抽查审计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投资计?划文件、《。基建预算等》及时抄送审计机关】
》 ?
第六条 计】划投资或实际投资达!到5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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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投资额在!100万元(—包括:100万元)—以上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对其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对于跟?踪审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并在项目建设—期间每季度向审计】机关报送施工—进,度情况?、造价完成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
】 :
第》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的【内容
!。 (一)《基本建设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 (二)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资【金到位、论》证与规划费用—、征地拆迁、概【。算审批、预算审批】、,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包、发包等情!况;:
】(三)建设成本【、费用的支付设【备、:材料的采购》、管理债权、债务的!发生和存在税费【缴,纳结:余资:金的:形成、分配等情况】;
【 (四)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实际】完成投资额以—及工程造价的控【制情况;《。
】(五)预算或者【概算调整财产—的交付使用完工【工程、?未完工程和预留资金!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等,情况; 《。 ,
(六)!涉及环保、》消防、土《。地等:方面的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 —
?。。 (七》)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资质的真实和】合法情况以及对工】程质量的有效管理】情况; 《。
— (八)《建,设工期、《工,。程造价?、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能!力等:投资效益情》况
【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检查与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所涉及资】金的情况
【
【
第九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与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上述】单位:与基本?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尤其要》。重点检查各种—税费缴纳情》。况 ?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与】基本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在审计机《关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与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下列资料
】
: (一)概算或!者预算?编制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 (二)合同文本】和招标、投》。标有关资《料,;
】 (三)施工图纸和!设计图纸变》更等:资料; 》
(【。四)内?部审计情况和内部】控制:。制度资料; —
? (五—)财务?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 】
?。 (六)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报告】; ?
(【七,。),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资料;
】
, (八—)设:备,。、材:。料采购以及入库【、出库资料;
!。
, (》九)工程进度—表、工程竣工决【算表;
!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
【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与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下列事项组【。织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 (一)【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使!用,情况; 》
(【二)涉及政府宏观】决策的重要事项;】 :。。
? (三)政府指!定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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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后3: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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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的3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竣》工决算?编制工作并在—竣工决算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
》 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审?计方式和审计时间】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
!第,。十四条 《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中审!计机:关对工程价款所作】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或者相关单位确】定最终?结算额的依据—
《 《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发【改、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所建工—程不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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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后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计报?告;:依法: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作【出移:送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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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依据有关经!济、技术、社—会以:及环境指标》对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效益进行审计评价!。。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分析影响【投资效益的》因素
【 ,。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项目的!特点和性质采—取,。下列方式实施基【本建设项《目审计 《
》 , (一)审计机关】直,接审计或者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 —
(二】)聘请具有资质【的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参与?审计; 《
》 , (三)要求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对无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建设单【位经审计机关书面同!意可以由其直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
【 , 审计机关在实!施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时可以!通,过招标或者其他【。公开形式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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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社》。会中介组织接受审计!。机关委托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当向】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负责—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并对审计决定—负责 《。
》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指导》、监督?发现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质量!存,在问:题时:对其予?以纠正或者重新组】织审计
法律】责任 ? :
第十九条【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竣工?决算审计、》验收投产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的可视?情节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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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
》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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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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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监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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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应督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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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的在建工程》应责令?其暂停?、缓建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的—资金予以《归,垫并处以投资额【。。5%以下《。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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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将建设成本—挤列生产成本、【隐匿结余资》金或者改变技术改】造项:目内容?进行基本建设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建设单位隐瞒、截!留建设收入的由审计!。机关予?以收缴
】 《
第二十三条】 ,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调整【;,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予!以收缴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除按违纪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外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应由有关部门—查明:责任并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
《。 ?。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的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各种税?费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审计署—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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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建设资金!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骗【取的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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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对转移《、,侵占:和挪用?的,建,。设资金由《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收回;—进行经营活》动的收缴经营—所得
【 有关单位违!规收费、集》资、摊派等侵蚀建设!资,金的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予》以制止追回被侵占】的,资金并建《议有关?部门:按国家有《 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理 !。
】
第二十七条 审】计,中核:减的工程造价建设单!位按核减《额度的5%-—10:%,上缴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审计机关【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和组织中介机构】进行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的经!费
【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在基本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下列》问题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办【理结果函告审计机】关 《
(一】)违反规《划、土地、征迁【、招投标、环保【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
? (二)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
【 (三)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
—(四)其《他应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 :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二)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 ?(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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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被!审计单位财物以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 :
!(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处理:。、,。处罚的?;
【 , (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 ,
【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或者—委托:的中介机构在基本】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的《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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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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