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濮阳市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
?发,布机构?濮阳市政府办
!。 发布日期200!8,-4-23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建设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 :(一)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
】
: 《 (二?)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及融资《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 》
【 : (三)国有!企业以?及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或控股地位的—企业自筹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
】 : (:四)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项目;!
— (五)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
】。 ? (六)涉及公】共利:益的基本建设项目】;
《 , , : (七?)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商或】。私,人捐赠款用》于公共?性、公益性基本建】设项目;
【 (—八,)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本!建设项目
【 ?。
第!三,条 凡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的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
【
: 第四条 》审,计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市审计?机关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县(区)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管—辖权限?或者按照上级审计机!。关授权进行》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 各级发!改、财政《、建:设、:监察、土《地、规划、城管、】。房,管、交通《、水利、《工商、税《务、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权限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
审计监督 】
,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基《本建设项目概算或】者,预算的执行情况审计!。、年度决算审计、项!。目竣工?决算 ?审计和?效益评价
!。 审计机关对计【划投资或实际投资】达到:5,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投资额达—不到5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机关视其具体情况有!重点的?进行抽?查,审计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投资计划文【件、基建预算等及时!。抄送审计机关
!
第!。六条 计划投资或】实际:投资达到《5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 ?
第》七,条 投资额》在100万元(【包括100万元【)以上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对其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 ,。
:。 对》于跟踪审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并《在项:目建:。设期间每季度向审计!机关报?送施工进度情况、造!价完成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 【
》 :
第—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的内?容
《
(一)】基,。本建设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
(二】)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资金到—位、论证与规划费】用、征地拆迁、【概,算审:批、预算审批—、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包、发包—等情况; 》
(】三)建设成本、费用!。的支付设备、材料】的采购?、管理债权、债务的!发生和?存在税费缴》。纳结余?资金的形成、分【配等情况; —
?。 (四)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实际完】成投资额以及—工程造价的控制情】况;
【 , (五《)预算或者》概,算,调整财产的交—付使用完工》工程、未完》工程和?预留资?。金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等—情况;
】。 : (六)涉及环保、!消防、土地等方【面的: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
!
, (七)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资!质的真实和》合法情况以及—对,。工程质量的有效管】理情况; 》
— (八)建设工期】、工程?造价、?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能力等!投资效益情况 【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检查】与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所涉及资金的【情况: ,
《 《
第九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与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上》述单位与基本—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尤其】要,重点检查各种税【费缴纳情况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与基《本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在审计机关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与—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下列资—料
》 (》。一,)概算或者预算编】制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 (二)合同文本】和招:标、:投标有关资料; !
《 (三)施工图】纸,和设计图《纸变更等资料—; ?
,。
, (四)内部!审计情况《和内部控制制度资料!; ?
(【五)财务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 】
? ? (六)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报《告;
》
(七)】。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资料;
】 (八)设】。备、材?料采购以及入—库、出库资料—; ?
,
(九)】工,程,进度表?、工程?竣工决?算表; 《
》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与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下列事项组织!。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
? (《一)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使用情况; !
(】二):涉及政府宏观决【策的重要事》项,;
!(三)政府指定【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事项
】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后》3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的资料
!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的】3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竣【工决算编制工作并在!竣工决算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
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审计《方式和审计时间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
?
第:十四条 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中—审计机关对工—程价款所作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或!者相关?单位确定最终—结算额的依据 】
: 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发》改、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所建工程不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
《 ?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后》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计报告;】依法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作出】移送:处理决定
【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依据有【关经济?、技术、社》。会以及环境指标对】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效益进【行审计评《。价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分析影响投资】。效益的因素
! 《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项目的《特点和性质采取下】列方式实施基—本建设项《目审计
! (一)审—计机关直接审计【或者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
】 (二)聘请具有!资质的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参与审计】;
】 (三)要—求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对无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建?设单:位经审计机关书面同!意可:以由其直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
》。 , 审计机—。关在实施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时可—以通过招标或者其】他公开形式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 《
: 》
第?。十八条? 社会中介组织【接受审计机关—委托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当向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负责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并对审—计决定负责 【
: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指导、监督】发现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质!量存在问《题,时对其予以纠正或】者重新组织审计
】
法律责任 !
第十九条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竣工决】算审计、验》。收投产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的,可视情节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
—(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监督
—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应督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准?
— 经批准—的在:建工程应《责令其暂停》、缓建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的!资金予以归垫—。并处以投资额—。5%以下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将建设成!本,挤列生产成本、隐匿!结余资金或者改变技!术改造?项,目内:。容进行基本建设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建设单位隐瞒】、截:留建设?收入的?由审:计机关予以收缴【
! ,
第二十三—条 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调整;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予以收缴!。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除:按违纪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外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应—由有关部《门,查明:责任并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的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各!种,税费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审计署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建—设资:金,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骗取的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第【二十六条 对转移】、侵:占和挪用的建—设,资金:由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收】回,;进行经营活动【的收缴经营所得 !。
:
有—关单位违规收费【。、集资、《摊派等侵蚀建设【资金的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予《以制:止追回被侵占的【资金并?建议有关部门按国】家有 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理 !
》
第二十七条! 审计中《核减的工程》造价:建设单位按核减额】度的5%《-10%上》缴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审计机关】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和组织】中介机构进行—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的经费】
!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在基本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下列问题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办【理结:果,函告审计机关 !
》 (一)违反—规划、土《地、征迁、招投标】、环保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
《 (》。二)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 (三)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 (四)其他【应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
】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 , :(二)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
《 (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
《 (四)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被审计单位【财物以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
— (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处理、《处罚的;
! 《(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或【者委托的中介机构】在基:本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的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