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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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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濮】阳市:政府办
【 ,发布日期2》008-4-23】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建设!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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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一【)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
》 (二】。)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及融!资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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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国有企业以》及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或控股地》位的企业《自筹: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
】 ? (四?)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项?目,;
《 》(五)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
!(六)涉《及公共利益的基本】建设项目《;
【 (七)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商或私《。人捐赠?。款用于?公共性、公益性【基本建设项》目;
】。 (八)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本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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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凡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的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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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审计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市审计机关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县?。(,区):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管辖:权限或者按照上级审!计机关授权进—行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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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发改、财政、!建设、监察、—土地、规划、城管、!房管、交通》、水利?、工商、税》务、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权《限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审计监督 !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基本建设】项目概算或者预算的!执行情?况审计、《年度决算《审计、项目竣工决算!。 ,审,计和效益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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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对计划投资或】实际投资达》到,5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投?资额达不到5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机《。关视其具体情况有重!点的进行抽查审计】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投资计划文件、【基,建预:算等及?时抄送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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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计划投资或实—际投资达到5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
第七】条 投资额在100!万元(包括1—。00万元)以上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对,其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
?。 《对于跟踪审》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并在项目建设期间!每季度向《审计机关报》送施工进度情况【、造价完《成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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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的内【容
【 (一)基本建设!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
【。(二)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资金】到位、?论证:与规划?费用、征地拆迁【、概:算审批、预算审批】、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包、发包等情—况;:
】(三)建设成本、费!用,的支付设《。备、材料的采—。购、管理债权—、债务的发生和存】在税费缴纳结余【资金的形成、分【配等情况; 【
—(四)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实际完成【投资额以及》工程造价的控制情】况;
】 (五《。)预算或者概算调整!财产的交付使用完工!工程、?未完工程和预留【资金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等情况【;
》 (》六)涉及环保—、消防、土地等方面!的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
】 (》七)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资质!的真实和合法情【况,以,及对:工程:。质量的有效管—理情况;《 ,。
— (八)建设工期、!。工程:造价:、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能力等投资【效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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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检查与!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所涉及资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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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与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上述》单位与基《本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尤其【要重点检查各种【税,费缴纳情况》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与基本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在审计机关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与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下列资料—
【 (一)概算或者预!算编制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二)合同文本和招】标、投?标有关资料;—
《 : (三)施工图纸!和设计?图纸变更等资料; !
(四!)内部审计情—况和内部控制制【。度资料;
【
(五)】财务: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
】 (六)《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报《。告;
— 《(七)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资【料; ?。
? ? ,。。。(八)?设备、?材料采购以及入库】、出库资料; 】
》 (九)《工程进度表》、工程竣工决—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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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与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下列事项】组织: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 (一—),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使?用情况;
【
》(二)涉及政府【宏,观,决,。策的重要事项; 】
》 :。(三)政府指定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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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后3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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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的3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竣工决算编制工】。作并在?竣工决算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
—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审计:方式和审计时间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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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中审计机关对】工程:价款所作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或《者相关单位确—定最终结算额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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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发改、!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所建工程不》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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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后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计报告;依法—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作出移送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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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依据有【关经济、技术、社】会以及环境指—标对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效益进》行审计评价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分析》影响投资效益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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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项目的《。特点和性质》采取下列方式—实施基本建》设项目?审计
! ,(一)审《计机关直接审—计,或者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 》
: ? (二)聘》请具有?资质的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参与审计; !
(!三)要求《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对无《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建设《单位经审计机关书面!同意可以由其直【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
【 审计机关在实【。施,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时可以通》。过招标或者其他公开!形式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 】
!。第十八条 社会【中介组织接》受审计机关》委,托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当向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负责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并对审计】决定负责 —
》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指导】、监督?发现: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质量存在问题时对】其予以纠正或者重】新组织审计》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竣!工决算?审计、验收投产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的可视情节—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 :
《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
? 《(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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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应督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准 《
《 , 经批准的在建工程!。应责令其暂停、【缓建: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的资金予以归【垫并处?以,投资:额5%以下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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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将建设成本挤列【生产成本、隐—匿结:余资金或者改—变技术改造项—目内容进行基—本建设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建设单【位隐瞒、截留建设】收,入的由审计机—关予以收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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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调整:;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予以!收缴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除按违纪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外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应由有》关部门查明》责任并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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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的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各种税费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审【计署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建设资?。金,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骗取》的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第【二十六条 对—转移、侵占和挪用的!建,设资金由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收回;进行【经营活动《的收缴经营所—得 《
》 有关单位违规收】费、:集,资、摊派《等侵蚀建设资金【的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予以制止追回被!侵占:的资金并建》议有:关,部,门按国家有 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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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审?计中核?减的工程造价建【设单位按核减额度】。的5:%-10%上缴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审计机!关,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和组!织中介机构进行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的经费 》
】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在基本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下列问题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办理结果函!告审:计机关? ,。
— :(一)违《反规划、土》地、:征迁、招《投标、环保》。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 , ,
(二)!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 ,
? : (三)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 (四)其他应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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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
(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 《(四:)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被审计单位】财,物以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
(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处理、处罚的!;
】 (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或者委托的中介!机构在基本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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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的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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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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