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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濮】阳市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 :。 , 发布机《构濮阳市政府—办 : ? 发布日期2—008-4-2【3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建】设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     (一)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 】     】(二)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及融资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   】     (【。。三)国有《企业以?及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或控股地】位,的企业自筹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  》   (四)—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项目; —。   《。  (五)》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 !。。     (六)!涉及公共《利益:的基本建设》项目;  】。  :。 ,(七)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商或私人捐【赠款用于公》共性、公益性—基,。本,建设项目; —   》  :(八)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本建设!项目: ?   ? 【 第三条 凡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的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   ! 第四条《 审计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市审】计,机关: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县(《区)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管辖权!限或者按照上级【审计机关《授权进行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  各级发改、财】政、建设、监察【、土:地,、规划、城》管、房管、交通【、水利、工商、税】务、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权限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审计—监,督  》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基本建设项目概】算,或者预算的执—行情况审计》、年度决算审—计、项?目竣工决算 —审,计和效益《评价     审!计机关对计划投资或!实际投资达到5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投:资额达不《到5: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机关视【其具体情况有重点】的进行抽《查审计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投资计划文!件、基建《。预算等?及时抄送审计机关 ! ,    !第六条 计划投【。资或实际投资达【。到5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 ,  : 第七条 !投资额在100【万,元(:包括100万元【)以:上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对其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   对于跟踪审】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并在—项目建?设期间每季》度向审计机关报【送施工进度情况【、造:价完成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 【    【 ? 第?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的内:容     !(一)基本建—。设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     》(,二)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资金到!位、论证与规—划费用?、征地拆迁、概【算,审批、预算审批、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包、!发包等情况; 【   》  (三)建设成】本、费?用的支?付设备、材料—的采购、管》。理债权、债务的发生!和存在税费》。缴纳结?余资金的形成—、分配等情况; !     (四】)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实际完成投资【额以及工程造价的控!制,情况; —     (五)预!算或者概算调整【财产的交付使—。用,完工工程、未—完工程和预留资金】。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等情况—;,     】(六)涉及环保、】消防、土地等—方面的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 !。     (七)】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资质【的真:实和合法情》况以及对工程质量的!有,效管理?情况; —     (八)建!设工:期、工程造价、【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能力等投资效益】情况: : :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检查【与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所涉及】资金的情况》    】 ?。第九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与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上述单位与》基本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尤其要重点检查】各,种税费缴纳》情况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与—基本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在审计机关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与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下列资料!。 ,    — (一)概算或【者预算编制》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 ,。(二:)合同文本和招标、!投标:。有关资料《; :  《 ,  (三)施工【图纸和设计图纸【变更:等资:料; 》     (—四)内?部审:。计,情况和内部控制制】度,资料; —     (五)】财,务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     !(,六)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报告】;    】。 (七)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资,料;    ! ,(八:)设备、材料采购】以及入?库,、出库资料; !   ?  (九)工程进度!表、:工程竣?工决算表; 】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    】。 ,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与》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下列事项组织【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一:。)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使用情况; 】     (【二)涉及政府宏观】决策:的,重要事项; 】     (三【)政府指定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事项! , ,。   《。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后3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的资料》 :。 ,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的3《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竣】工决算编制工—作并在竣工决—算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     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审:计方式和审》计时间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  第十】四条 ?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中审计机关对!。。。工程价款所》作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或者相关《单位确定最终结算额!的依据 《 ?  :  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发《改、:。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所建工程不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  ?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后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计报告;—依法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作出?移送处理《决定: 《。   《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依据有—关经济、技术—、社会?以及:。环境指标对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效益进行审计评【价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分析影响》投资效益的因素 】 ?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项目的特点和性质】采取下列方式—实施基本《建设项目审》计    】 (一)审》计,机关直接审》计或:者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 !    — (二?),。聘请具?。有资质的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参:与审计; 】     (三)要!求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对无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建【设单位经审计机【关书面同意可以【由其直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 ,   》  :。审计机关《在实施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时《可以通过《招标或者《其他:公,开形式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    ! : 第十八》条 社会中介组织】接受:审,。计机:关委托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当向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负责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并:对审计决《定负责   !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指导、监】督发现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质量存—。在问题时对其予以】纠正:或者重新《组织审计 —。。 法律责《。任   《 , 第十九条—。。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竣工决算审【计,、验收投产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的可!视情节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 ,。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  :  (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监】督 : ?    《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应督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准 】   —  经批准的在建】工程应责令其暂停】、缓建?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的资金予以归垫】并处以投资额—5%以?下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  》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将建设成本挤列生产!成本、隐匿》结余资金《或者改变技术改造项!目内容进行基本建设!。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建?设,单,位隐瞒、截留建设】收入:的由审计机关—予以收缴 】   ? ? 第二十》三条 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调整;》。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予以收缴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除按违纪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外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应由【有关部门《查明责任《并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的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各种《税费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审《。计署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建设资—金,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骗取】的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第二十—六,条 :对转移、侵占—和挪用的建设资金由!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收回;进行【经营活动的收缴【经营所得 【     有关】单位违规收费、【集资、摊派等侵蚀建!设资金?的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予以制—止追回被侵》占的资金《并建议有关部门【。按国家有 》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理 】 ,   》 《 第二十七条— 审计中《核减的工程造价【建,设单位按核减额度的!5%-10%—上缴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审计?机关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和组织—中介:机构进行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的经:费 ?。    —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在基本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下—列问题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办】理结果函告审—计机关 【 ,  : , (一?)违反规划、土地、!征迁、招投标、【环保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    (》二)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 , (三)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  :(,四)其他应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   《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 :  :  :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     (—二)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   ?(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   — ,。 (四)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被审计单位财物以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 (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处理、》。处罚的; —。    — (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  》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或者委托的【。中介机构在》基,本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的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