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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濮阳市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 发布机—构濮阳市政府办【  发布【日,期2:0,0,8-4?-23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建设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一)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 ?     【(二)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及融—。资,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  【  !。   (三)国【有企业以及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或控股地位的企!业自筹?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    】 (四?)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项目; 】     【(五)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 : :     (—六):涉及公共利益的【基本建设项目;【     】(七)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商或:私人捐赠款》用于公共《性、公益性》基本建?设项目;《     】(八)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本建:设,。项目   】 》 第三条— 凡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的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 ?   ? , —第四条 审计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市审计机关】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县(区)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管辖权限或》者按照?。上级审计机关—授权进行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 :     各—级发改、财政—、建:设、监察《、土地、规》划、:城管、房管、交通、!水利、工商》、税务、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权限?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审】。计监督 《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基本建】设项目概算》或者:预算的执行情况审】计、年度决算—审计、项目竣工【。决,。算 审计和效益评价!     审计】机关对计划投资【或实际投《资达到5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投资—额达不?到5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机》关视其具体情—况有:重点的进《行抽查审计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投,资计划文件、基【建预算等及时抄送】。审计机关  !  》 第六条《 ,计划投?资或实?际投资达到5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    ! 第七条《 ,投资:额在10《0万元(包括—10:0万元)以上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对其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    《 对于跟踪审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并在项目《建设期间《每季:度向审计机关报送施!工进度情况、—造价完?成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 :  《  —。 第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的内容】 《    (一)基本!建设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   (二》)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资【金到位、论证与规】划,费用、征地拆—迁、概算审批、预算!。。。审批、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包、发包等情况】; ?  ?   (三)建设成!本、费用的支付设】备,、材料的采购、管理!债权、债务的发【生和存在税》费缴纳结余资金的形!。成、分配等情况; !     (】。四)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实际完成投资—额以及工程造—价的控制情》况; —。    (》五)预算或者概算调!。整财产的交付使用】完工工程、未完【。工程和预留资金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等情况; 】     (六)!涉及环保、消防、】土,地等方面的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 :     (七)!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资质的真实和合法】情况以及对工程质】量,的有效管理情况【;     !(八)?建设工期、工—程造价、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能力等!投资效?益情况  】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检查与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所涉及资】金的情况  !  第【九,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与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上述单位【与,基本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尤其要!重点检查各》。种税费缴纳情—。况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与基本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在审计—机,。关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与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下列资【。料 》。   ? (一)概算或者预!。算编制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    (》。二,),合同文本和招标、投!标有关资料; 】    》 (三)施工图纸】和设计?图纸变更《等,资料;? ,  《   (四)内【部审计情况和内部控!。制制:。度,资料; 【    (》五):财务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 ?     (六!)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报告;》 ?    《 ,。(七)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资料—; 《   ?  (?八)设?备、材料采购—以及入?库、出库资料; ! ,     (九)】工程进度表、工程】竣工:。决算表; 》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与》。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下列事项组织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   (一)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使用情况;—。 ?     (二【)涉及政府宏—观决策的重要事项】; ?     (三)!政府指定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事项 ?。  《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后3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的:资料: ? ,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的?3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竣工决》算编制工作并在竣工!决,算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     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审计方式】和审计时间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 : : 第十四条 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中审计】机关:对工程价款所—作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或者相关单位—确定最终结算额的依!据   【 , 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发—改、: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所建】工程不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    【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后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计报告;】依法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作:出移送处《。理决定 《 ?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依据有关经济、技!术、:社会以及《环境指标对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效益进行!审计评价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分析影响《投,资效益的因》素, 《   —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项目的特—点和:性质采?取下列方式》实施:基本建设项目审【计    】 (一?)审计机关》直接审计或》者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 !    (二)聘】请,具有资质的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参与审计;! 《 ,   ? ,(三)要求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对无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建设单位》经,审,计机关书面同意可】以由其直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 》    《 审计?机关:。在实施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时可以通《过招:标或者?其他:公开形?式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 ! :。   《 第十八—条 社会中介组织接!受审计机《关委托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当向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负责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并对审计《决定负责 】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指】导、监督发现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质量】存在问题时对其【予以纠正或者—重,新组织审计 【 法律责任 —   第—。十,九条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竣工【。决算审计、验—收投产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的可】视情节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    【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二)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    (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监《。督 《    》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应督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准    ! 经:批准的在建工程应】责令其暂《停、缓建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的》资金予以《归垫并处以投资额5!%以:下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将:建设成本挤列生【产成本、隐匿结余资!金或者改变技术改造!项目内容进行基本】建设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建设?单位隐瞒、截—留,建设收入《的,由审计机《关,予以收缴 !  : 第二【十三条 《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调整;》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予以收缴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除按?违纪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外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应由有关!部门查明责》任并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的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各种—税,费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审?计署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  : ,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建设资金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骗取的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 : 第二十六—条 对转移、侵占】和挪用?的建设资金》由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收回;?进行经营活》动的收缴经》营所得 》     有关!单位:违规:收费、?集资、摊派等侵蚀建!设资金的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予以制—止追回?被侵占?的,。资金并建议有关部】。门按国家有 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理 】。 ?    【 第二十七条 审计!中核减的工》程造价建设》单位按核《减额度?的5:%-10%上缴【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审!计机关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和组—织中:介机构进行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的经费 — :   ?。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在基本》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下列问》题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办理结果—函告审计机》关 :    【 (一)《违反规划、》土地、征迁、招【。投标、环保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  (?二)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     (三)!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 (四)其他应【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  :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二)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     (!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     (!四)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被审【计单位财物以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处理、处罚的; ! ?   ?  (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    《 ?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或者委】托的中介机》构在基本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 ?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的: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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