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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濮阳市!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 发布?机构濮阳市政府办 ! : 发布日期200!8-:4-2?3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建设《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一)】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 《。     】(二)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及融资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   】 :    【 (:三)国有企业以及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或控股地位的【企业自筹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 《     (四)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项目; — : , ,。  (五)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  【  : (六)《涉,及公共利益的基【本建设项目》;   【  :(七)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商或?私,人捐赠款用于公【共性、公益》性基本建设项目【; ? :。    (》八)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本建设项】目, 《   ! 第三条 凡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的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 , 》 第四条》 审:计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市审:计机关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县?(区:)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管辖权限或者按照上!级审计机关授权进】行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 ,    各级—发改、财政、—建设、监察、土地】、规:划、城管《、房管、交通—、,水利、工《商、税务、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权《限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审【计监督  — ,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基本建设《项,目概算或《。。者预算?的执行情况审计、】年,度决算审计、项目竣!工决算 审计和效益!评价     审!计机关对《计划投资《或实际投《资达到?。5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投资额达不到5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机关视其】具体:情况有重点的进行抽!查审计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投资》计划文件、基建预】算等及时抄》送审计机关 !   《 第六条 【计划投资《或实际投资达到5】。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 第七条 】投资额?在100万元—(包括1《00:万元)以上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对其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     对于【跟踪审?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并】在项:目建设期间每季度】向审计机关报—送,施,工进度情况、造【价完成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 : ,    】 第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的—内容 《     (一)!基本建设《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     —。(二)?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资金到!位、:论证与规划》费用、征地》拆迁、?。概算:审批、预算审—批、: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包!、发包等情况;【    【 (三)建设—成本、费用的支付】设备、材料的采【购、管理债》权、:债务的发生和存【在税费缴纳结余资】金的形成、》分配等情况;— :。。     —(四)?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实际—完成投资《额以及工程》造价的控制情—况; ?     【。(五:)预算或者概算调】整财产?。。。的交付使用完工工】程、未完工程和预留!资,金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等情况;【 《  :  (六《)涉:及,环保、?消防、?土地等方《面,的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 :   《  (七)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资质的真实和【合法情?况以及?对工程质量的有效管!理情况; 》    — (八)建设工期】、工:程造:价、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能力【等投资效益情—况  —。。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检查?与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所》涉及资金的情—况    】。。 第》九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与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上述单!位,与基本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尤,其要重点检查各种】。税费缴纳《情,况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与?基本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在审计机!关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与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下列资料 !     (一【),概算:或者预算编制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 (:。二,),合同文本和招标、投!标有关资料; 】     —(三)施工图纸和】设,计图纸变更等资【料;  【 ,  (四)》内部审计情况和内部!控制制度资料; 】   》。  (五)财务【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  —  : (六?。)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报告;?   —  (七)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资!料; — , ,。  (八)设—备、材料采购以及】入,库、出库《资料; 》    》 (九)工程进度表!、工程竣工决算表;!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    】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与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下《列事:项组织?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 ?    (》一)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使用情况; 】     【(二)涉及》政府宏观决策的重】要事项;  !   (三)—政,府指定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事项 —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后3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的】资料 ? ,。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的3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竣工决!算编制工作并在【竣工:决算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   ? 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审—计方:式和审计时间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 第—十,四条 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中【审计:。机关对工《程,价款:所作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或者相关—单位确定最终—结算额的依》据 《    《 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发【改、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所建工程】不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后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计报告》。;依法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作出移送处理决定】 《 ,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依据有【关经济、技术、社会!以,及环境指标对—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效益?进行审计评价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分析影】响,投资效益的因素 !    】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项目的特点和性质】采取下?列方式实施基本建设!项目:。审计 《 :    (一)审计!机关直接审计或者】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    ! (二)聘请具有资!质的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参与?审计;?    】 (三)要求—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对无》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建!设单:。。位经审计机关—。书面同意可以—由其直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    【。 审:计机关在《实施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时可】以通过招标或者【其他:。公,开形式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  —  —。。。第十:八条 社会中介【组织接受审计机【关委托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当向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负责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并!对审计决定负—责,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指导》。、监督发《现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质量存在》问题时对其予以纠】。正或者重新》组织审计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竣工】决算:审计、验收投产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的可!视情节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 ,  :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    (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监督 —   ?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应督【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准 》    — 经:批准的在《建工程应责令其暂停!、缓建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的资—金予以?归垫:。并处以?投资额5%以下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将建!设成本挤列生产成】本,、隐匿结余资金或者!改变技术《改造项目内容—进行基本《。建设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建设—单位隐?瞒、截留建设收入】的由审计机关予以收!缴 ?  《  —第,二十:三条 ?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调?整;: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予以】收缴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除按:违纪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外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应!由有关部门》查明责任并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的【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各种税费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审计?署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建:设资金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骗取的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第二十】。六条 ?对转移、侵占和挪】用的:建设资金由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收回;进【行经营活动》的收缴经营所—得 》 ,    有关单位违!规收费、集》资、摊派等》侵蚀建设资金的【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予以《制止:追,回被侵占的资—金并:建议有关部》门按国家《有 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理 》    — 第二十七【条, 审计中核减的工程!造价建设单位按【。核减:额度的5%-—10%上《缴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审计机关!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和!。组织中?介机构进行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的【经费   !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在基—。本,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下列问题【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办理结果函告审计】机关:    】 (一)违反规划】、土地、《征迁:、,招投标、《环保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 (二)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  (三)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 (四)其》他应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 , ,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 ,  (?二)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     (!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 ?     (—四)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被审计?单位财物以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  :   (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处理、处罚》的; 》   《  (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或者委托的中介机构!在基本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的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  《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