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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发布机!构濮:阳市政?府,办
发布】。日期2008-4】-,23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建设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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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一)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
— (《二)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及融资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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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有企业以及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或控股地位的!企业自筹《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
】 (四《)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项目;】
(!五):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
】 ?(六)涉及公—共利益的基本建设项!目;
》 , (七)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商或》私人捐赠《款用于公共性—、公益性基本—建设:项目;
【。 (八—)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本【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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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凡》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的?。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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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审计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市审计》机关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县(区)《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管?辖权限?或者按照上级审【计机:关授权进行》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各级发改、财政、建!设、监?察、土地《、规划、城管、房】管、交通、水利、】工商、税《务,。、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权【限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审计监督【。。 ,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基本建设【项,目概算或《者预算?的执:行情况审计、—年,度,决算审计、项—。目,竣工决算 审—计和效益评》价
审计!机关对计划投资【或实际投资达到5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投《资额达不到》5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机关视其具!体情况有重点的【进行抽查审计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投资计划】文件、基建预算等】及时:抄送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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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计《划投资或实际投资达!到5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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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投:资额在1《00万元(包括10!0万元)《以上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对其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
? 《对,于跟踪审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并—在,项目建设期间每【季度向审计》机关报送施工进度情!况、:造价:完成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
】 ,
《第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的内容】
— (一)基本建】设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 (二)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资金到》位、:论证:与规划费用》、征地拆《迁、概算审批、预】算审批?、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包、发包等情】况;
— , (三)—建设成?本、费用的》支付设备、》材料的采购、管理债!权、:债务的发生和—存在税费缴纳结余资!金的形成《、分配等情况; 】
》 (四)》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实—际完成?投资额以及工程造价!。的,控,制情况;
】。 (五)预算!或者概算调整财【产的交付使用完工工!程、未完工程—和预留资金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等情况; !
(六)!涉及环保、消防、】土,地等方面的》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
】 (七)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资质的真实和【合法情况以及—对工程质量的有【效,管理情况《;,。 :
》 (八)建设工【期、工程造》价、: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能力等投资效【益情况 》
?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检查与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所涉及】资金的情况 【
》。
第九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与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上述—单位与基《本,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尤其》要重点检查》各种税费缴》纳情况 《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与基本】。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在审计机关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与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下列资】料
【 (一)概—。算或者预算编制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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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文本和招】标、投标《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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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图纸和设计【图纸变更等资—料,; :。
(】四):内部审计情况和内部!控制制?度资料;《 :
,
(五【)财:务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 】
: (六)【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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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资《料;
》
》(八)设备、—材料采购《以及入库、出库【资料; 》
: (》九)工程进》度表、工程》。竣工决算表》。;
【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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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与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下列—事项组织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 (一)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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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政府宏》观决策的《重要事项; —
(】三)政府指定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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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后!3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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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的》3,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竣工决算编制工【作并在竣工决—算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 ,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审计【方式和审计时间【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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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中审!计机关对工程价【款,所作: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或,者相关单《位确定最终结算额的!依据 ?
》 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发《改,、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所建工】。程不: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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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后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计报告;!依法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作出移《送处理决定
!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依】据有:关经济、《技术、社会以—及,环境指标《对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效益进行审计评价】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分析影响投资—效益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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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项目的特点和性【质采取下列方式【实,施基本建设项目审】计
【 (一)审计机关!直接审计或》者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
! ,(二)聘《请具有资质的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参与审计; —
: —(三)要《求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对】无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建设单【位经审计机关书面同!意可:以,。。由其直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 】
《 审计机关在【实施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时可》以通过招《标或者其他公开形】式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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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社会!中介:组织接受审计机关委!托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当向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负责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并对审计决!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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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指导、【监督发现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质量存在问题—时对其予以纠正或】者重新组织》审计: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竣工】决,。算审计、验收—投产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的可视情—节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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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
》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 (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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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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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应《。督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准 —
》 经批准的在建工!程应:责令其暂停、缓建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的资金予以归垫】。并处以投资额—5%以下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将建设成本挤列】生产成本《、,隐匿结余资金—或者改变技术改【造项目内容进行【基本建设《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建,设,单,位隐瞒、截留建设收!入的由审计机关予以!收,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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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调整【;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予以》收缴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除按违】纪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外】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应由?有关:部门查明责任并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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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的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各》种税费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审!计署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建】设资金?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骗》取,的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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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对转移、《侵,占和挪用的建设资金!由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收《回;进行经营活【。。动,的收缴?经,营所得
! 有《关单位违规收费、集!资、摊?派,等侵蚀建设资金【的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予,以,。制止追回被侵占的】资金并建议有关部门!按国家?有 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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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审计中核》减的工程造》。价,建设单位按》核减额度的》5%-10%上缴】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审?计机关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和组织中介机—构,。进行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的经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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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在基本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下】列问题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办理结果《函告审计机》。关
! (一)违反规划】、土地、征迁、招】投标、?环保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 ?。 (二)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
(三】)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 (四》)其他应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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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 (二)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 ,
: (》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
(【四)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被审计单位财物以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 , (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处理《、处罚的; 【
》 (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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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或者委—托的:中介机构在基—本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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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的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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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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