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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濮阳市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 发?布机构濮阳市政府办!  发布日期!2008-4-【23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建设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一)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 】    《。 (二)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及融资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  《 【     (三【)国有企业以—及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或控股《地位的企业自筹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 》。     (四)】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项目;》 《   ? (五?),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 ,。 :   ?  :(,。六)涉及《。公共利益的基本【建设项目; 【     (【七):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商或私?人捐赠?款用于公共》性、公益性》基本建设《项目:; 》。    (八—),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本建设项目 】    ! 第三条 凡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的】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 ?   ! 第四条《 ,审计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市审计机!关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县(区)【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管辖权限或》者按:照上级审计机关【授权:进行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  各级《发,改,、财:政、:建设、监察、土地】、规:划、城管、房管、交!通、水利、工—商、税务、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权限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 ,审计监督《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基本建设项目概【算或者预算的执【行情:况,审,。计、年度决算—审计、项目竣—工决算 《审计和效益评价 】     审—计,机关对计划投—资或实际投资达到】5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投资》额达不?到5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机关》视其具体情况有【重,点,的进行抽查审计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投资计【划,文件、基建预算【。等及:时,抄送审计机关 】  ?  第六条! 计划?投,资或实?际投资达《到5: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 第七条 投!资额在10》0万:元(:。包,。括10?0万元)以》上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对其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 ,  ?   对于跟—踪审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并在项目建设期间】每季:。度向审?。计机关报送》施工进度《情况、造价完成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 【  《。  第!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的内容  !   (一)基本建!设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  《 ,。  (二)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资金到位、论【证与规?划费用?、征地拆迁、概【算审批、预算审【批、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包、发包等情!况,;    】 (三)建设成本、!费用的支付设备、材!料的采购、》管理债权、债务的发!生和:存在税费缴纳结余资!金的形成《。、分配等情况—; ?     (【。四)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实际完—。成投资额以及工【程造价的控制情况;!  》   (五)预算】或者概算调整—财产:的,交付使?用完工?工程、未完工程和】预,留资金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等情况【;     !。(六)涉及环—保、消防《、土地等方面的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 !   》  (七)》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资:质的真实和合—法情况以及对工程质!量的有效管理情【况; 《     —(八)建设工期【、工程造价、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能】力等投资《效,益情况 》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检查与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所涉及!资金的情况 !   ? 第九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与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上】述单位与基本—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尤其要重点检查】各种税费缴》纳情况  】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与基本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在审计!机关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与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下列资料 【     》(一)概算或者预】算编制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合同《文本和招标》。、投标有关资料;】。     】(三)施工图纸和】设计:图纸变更等资—料; 《     —(四)内部审计情况!和内:部控制制度》。资料;   !  (?五)财务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 【 ,    (六)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报告;!     (!七)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资料;   !  (八)设备、】材料采购以及入库、!出库资料;》     】。(九:)工程?进度表?。、工:程竣工决算》。表; ?  《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与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下列事】项组织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     (一)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使用情况;】    【 (:二)涉?及政:府宏观决策的重要事!项; 《    》 (三)政》府,指定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事!项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后3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的—资料:   —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的?。3,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竣工?决算:编制工作并》在竣工决算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    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审计方式和审!计时间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    》 第十四【条 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中审计机【。关对:工程价款所作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或者相关单位!确定:最,终结算额的依—据  —   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发改】、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所建》工,程不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 ?  : 《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后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计:报告;?依法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作出移送处【理决定   ! ?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依据有关经济【、技术、社会—以及环境指标对【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效益进行审计评【价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分》析影响投资效益的】因素 《   《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项目的特《点,和性质采取》下列方式《实施基本建设项目审!计  —   ?(一)审计机关【直,接审计或者》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 ? ,     (【二):聘请具有《资质的?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参与审计;—  —   (《三)要求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对无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建设单位经!审计机关《书,。面同意可以由其直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 ? ,     》审计机?关在实施《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时可以通过招【标或者其《他,公,开形式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    】 第十八【。。条 社会中介组织】接受审计机关—委托:。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当—向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负责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并?对审计决定》。负,。。责  —  :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指,导、监督发现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质量存在》问题时对《其予以纠正或者重新!组织审计 法】律责任    】 第十?九,。条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竣工【决算审计、验收投产!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的可视情节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 ,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    (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监督《 《    —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应督—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准 】   》  :经,批准的在建》工程应责令其暂停、!缓,建,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的资《金予:以,归垫并处以投—资额5%《以下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 ?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将建设《成,本挤列生产成本、】隐匿:结余资金或者改变】。技术改造项》目内容进《。行基:本建设?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建设单位》隐瞒、截留》建,设收入?的由:。审计机关《。予以收缴 !。  : :。 第二十—三条 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调整;》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予以收缴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除按违纪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外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应由有关部—门查明责任》并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的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各种税费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审计署—。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   ?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建设】资金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骗,取,的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第二十六!条 对转移、—。侵占和挪《用的建设《资金由?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收回;进行!经营活动的》收缴经营所得 !     有关单!位违规收费、集资】、摊派?等侵:蚀建设资金的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予以制止《追回被侵占》的资金并建议有关部!门按国家有 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理 !   第】二十七条 审—计中核减的工程造】价建设单位按核减】额度的5%-10%!上缴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审计机关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和组织中介【机构进?行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的经费! , :    》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在】基本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下列—问题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办理结】果,函告审计机关 !。  ? ,  (一)》违反规划、》土地、征迁、招【投标、环《保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  《  : (二)《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    (三)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 : :    《(,四):其他应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   ? :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  :(二)?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   — , (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     (!。四)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被审计单位财物【以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    】 (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处理、处!。罚,的; ? 《    (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   》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或者委【。托的中介机构—在基本?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的—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