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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通政规》〔20?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    《南通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3月1!5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 , 南通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依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第10—0号令)、》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2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通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 市规!划、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交《通运输、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 第四条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确定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园林)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自然地?貌,以及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予以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    (一—)现有的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和附属绿地等;【    (二)】。河,流,、湿地和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 (三)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七条? ,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由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现有绿线控制图】并明:确管理单位》 ,    《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规划绿地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规?划绿线控制图—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规》划绿线控制图编【制分期实施》计划: 第?八条 ? 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按既定程序调整【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对绿地—布,局进行调整的—; ?  :。 (二?)因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调整的;《    》(三)其《他确需调整》的情形     !城市绿?线调整应《当遵循绿地总量平】衡的原则 第【九条 对》城市居住区绿线进行!。调,整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十条】 经批《准和调整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    在已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 因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地、损毁绿化或者!改变其用《地性质的市规划【、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查和论证并】责成建设单位落实】补救措施 》     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十三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者拆除 》第,十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绿化总【平面:布置方案并会同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加,盖绿色图《章;审?查不合格的指导【建设:单,位修改完善 —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提交审】查时: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步对该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 第十?六条 经审查确认!的绿:化总平面布置—方案和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规划、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巡查对擅—自变更的要及时【予以制止《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步对附属—绿化工程进行验收】备案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各类绿地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和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等进行建】设 :。  :   ?工业用地项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绿地指?标可:适当予以调》整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进行》房地产开发应当【如实公示项目的绿化!率,、绿:地,面积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总【平面方案载明的绿】线范围不得将—绿线范围外的其他】。绿地或者临时性绿】地作为其配套—绿地对外宣传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破坏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须经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补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者设施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第二十三条 —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倾《倒废弃?物; ?   ? (二)攀》折损毁植物; 【    (三—)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者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  (?五):有损生?态和景观的其他【活动 ? 第二十四条 【 ,市规划、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绿地和住宅》小区绿地内破坏绿化!、擅自占《用绿地、擅》自违反?。规划缩小绿地面积、!擅自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处—罚;其他《绿地范?围,内的:上,。述违法行为由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   【  对故意损毁绿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实施处罚【 第二十六条 】 ,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