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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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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政规》〔,。20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3月15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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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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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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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依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第10》。0号令)、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2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通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 市规划、—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 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交通运输、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确定绿化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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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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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城市绿线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园林)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自然《地貌:以,及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予以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和?附属绿地等》;
—(二)河流、湿地】和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 (三)》。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七条 !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由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现—有绿线控制图并明】确管理?。单位:
?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规—划绿地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规【划绿线控制图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规—划绿:线,控制图编制》分期实施计》划
第八条 】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按既定程《序,调整: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对绿《地布局进行调整的】。;
—(二)因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调【整的;
(!三)其他《确需调整的情形
! 城市绿线调!。整应当?遵循绿地总量平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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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对》城,市居住区绿线进【行调整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十条 经!批准和调整》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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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一条— ,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在】已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因,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地、损毁绿化【或者改变《其用地性质的—市规:划,、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查和论》证并责成建》设,单位落实补救措施】
》 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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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者拆除
》第十: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绿化】总,平面布?置方:。案并会同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加盖绿色图章;!审查不合格的指导建!设单:位修改完善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提—交审查时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步对!该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经审查确认的!绿化总平面》布置:方案和?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规划、?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巡—查对:擅自变?。更的要及时予以制】止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步对附》属绿化工程进行【验收备案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各类绿地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和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等进行建设—
工业】用地项?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绿地指标可适当!。予以调整
第二】十条 ?。 建:设单位进行房地【产开发应当》如实公示项》。目的绿?化率、绿《地面积?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总平面方《案载明的绿线范【围不:得将绿线范》围外的?其他绿地或者临时】。性绿地作为其—。配,套绿:地对: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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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破坏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须经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补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者设》施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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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废—弃物;
》。 (二)—。攀折损毁植物;
! (三)—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者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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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损:生态和景观》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市规划、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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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绿地和住宅小【区绿地?内破:坏绿化?、擅自占用绿地、擅!自违反?规划缩小绿地面积】、,擅自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处》。罚;其他绿》地范围内的上—述违法?行为由?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
! 对故意损毁绿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实施》处罚
第二十六条! 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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