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通政规〔20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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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3月15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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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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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依】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第1:00号令)、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2—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通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 【 市规?。划、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 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交?。通运输、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确!定,绿,化用地面积
!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 , 城市?绿线: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园林)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自然地貌以】及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予以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和附属绿地等—;
—(,二,)河流、湿地和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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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七条 】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由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现有绿】线控:制图并明确管理单】位
》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规划绿】。地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规划!绿线控?制图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规划绿》线,控制图编《制分期?实施计划
第【八条 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按既定程序调】整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对绿地布【局进行调整的—。;
(二)!因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调】整的;
(!三,)其他确需调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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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线调整应当遵循绿地!。总量平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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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对城市!居,住区:绿线进行调整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十条》 经批准》和调整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一条 !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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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已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因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地—、损毁绿《化或者改变》其用地性质的市【规划:、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查,和,论证:并责:成建设单位落—实补:救措施?
: : 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十三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者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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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绿化总!平面:布置方案并会同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加盖绿色图》章;审查不合—格的指导建设单【位修改完善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提交审查时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步对?该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经审查确认的!绿,化总平?面布置方案和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规【划、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巡查对擅》。自变更的要及时【予以制止《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步】对附属绿化》工程进行验》收备:案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各类绿地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和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等进行建设!
《 , 工:业用:地项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绿地指标《可适:。当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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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进行房《地产开发《应当如实公示项目的!绿,化率、绿《地,面积:。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总?平面方案载明—。的,绿线范围《不得将绿《线,范围:外的其他绿》地或者临时性—绿地作为其配—套绿:地对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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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破《坏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须经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补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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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者设施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废弃》物;
—。 (二)攀折损毁植!物;
【(三)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者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 (五》)有损生态和景观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市规!划、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绿地《和住宅小区绿地内破!坏绿化、擅自占用】绿地、?擅自违反规划缩小】绿地面积、擅—自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处罚;其!他绿地范围内—的上述?。违,法行为由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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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故意】损毁绿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实施处!罚
第二十六条 !。 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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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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