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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通政规】〔2012〕4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3月—1,。5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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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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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南通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依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第100号令)!、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2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通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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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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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规—。划、: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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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交通运?输、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
》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确定绿化用】地面积
【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园林)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自然地貌以及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予以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 (一)—现有的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和《附属绿地等;—
(二)河!流、湿地和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七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由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现有绿线《控制图并明确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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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线范围?内的规划绿地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规划?绿线:控制图?。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规划绿线—控制图编制分期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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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按既定—程序调整
【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对绿地?布局进行调》整的:;
—(二)?因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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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确需?。调整的情形
【 城》市绿线?。调整应当遵循绿地总!量平衡的原则
】第九条 对—城市居住《区绿线进行调整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十条: 经批《准和调整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 在已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因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地、损毁绿化—或者改变《其用地性质》的市规划、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查和论证》并责:成建设单位落实补】救措施
【 , 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十》三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者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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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绿化总平面】布置:方案并?会同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加盖绿色图章【;审查?不合格的指》导建设单位修改完善!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提交审查时—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步对该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经审》查确认的绿化总平】面,布置方案和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规:划、: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巡查!对擅自变更的要及时!予以制止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步对附属绿化工程进!行验收?备案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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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各类绿地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和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等进】行建设
【 工业用》地项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绿地指标可》适当予以《调整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进行房地》产开发应当如实公】。。示项目的绿化—率、绿地面积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总平面方【。案载:明的绿线范围不【得将绿线《范围外的其他绿【。地或者?临时性绿地作为【其配套绿《地对外宣《传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破坏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须:经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补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者设施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倾倒废弃物;】
》(二)?攀折损毁植物;
! (三)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者: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 (五)有损生【态和景观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市规划!、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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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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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绿地和住宅小区绿】地内:破坏绿化、擅—自占用绿《地、擅自违反规划缩!小,绿地面积《、,擅自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处罚;其!他绿地范围内—的上述违法行—为由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
》 对故》意损:毁绿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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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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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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