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通—政规:〔2012〕4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3月15!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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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 南通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依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第1—00号令)、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2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通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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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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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市规划、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 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交通运《输、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
》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确定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园林)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自《然地貌以及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予以: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 , (一《)现有的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和!附属绿地等;
】 (《二):河流、湿地和—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七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由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现有绿线控制【图并明确管理单位】
》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规:划绿地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规划绿线控》。制图: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规划绿线控》制,图编制分期实施计】划,。
:第八条 《 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按既定程!序调整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对绿地布局进行调】整的;
》 (二)因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调整的—;
(三)!其他确?。需调整的情形—
城【市绿线?调整:应当遵循绿地—总量平衡的》原则
第九条 】 对:城市居住《区绿线进《行调整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十》条 经批准和调整!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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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 在已《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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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因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地【、损毁?绿化或者改变—其用地性《质的市规划、—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查!和论证并责成建设】。。单位落实补救措【施
— 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十三【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者?拆除
第十四条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绿:化,。总平面布置方—案并会同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加盖绿色图章;审】查不合格的》指导建设单位修【改完善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提交审查时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步对该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经审查确认的绿!化总平面布置—方案和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规划、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巡查对擅!自变更?的要及时《予以制止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步对附属》绿化工?程进:行验收备案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 ,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各类绿地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和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等进?行建设
》 工业—用地项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绿地《指标可?适当予以调》整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进行房《地产开发应当—如,实公示项目的绿【化率、?绿地:面积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总平面方《。案载明的绿线范围不!得,将绿线?范围外的其他绿地】或,者临时性绿地作为其!配套绿地《对外宣传
—第二十?一条 ?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破坏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须经: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补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者设【施,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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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倾:倒废弃物《;
—(二)攀折损—毁植物;
》
(三)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者,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五)有《损生态和景观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市规划!、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绿地和住【宅小区绿地内—破坏绿?化、擅?自占用绿地、擅自违!反规划缩小》绿地面积《。、擅自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处罚;其他绿】地范围内的上述【违法行?为,由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
【 对故意损毁绿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实施处—罚
第《二十:六,条 : 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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