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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通政规》〔20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 南通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3月15!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 — 南通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依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第100!号令)、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2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通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 市《。规划、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  : 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交通运输、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 《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确定绿!化用地面积 —    《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 , 城市绿线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园林)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自然】地貌以及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予以【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六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 (一)现有的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和附:。。属绿:地等; 《  :  (二)河流、湿!。地和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 ,   (《三)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七条 】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由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现有绿线控制—图,并明确管理》单位  》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规划绿地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规划?绿线控制图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规划绿线控制图编】制,分期实施《计,划 第八条 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按》既定程序调》整 ?。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对绿《地布局进《行调整的《;    (二)!因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调整的; 【   (三)—。其他确需《调整的情形》     城市】绿线调整应当遵循绿!地总量平衡》的原则 《 ,第,九条 对城市【居住区绿《线进行调整》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 第十条《 , 经批准《和调整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   在已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 因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地、损毁绿化或者!。。改变其用地性质的】。市规划、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查和论证《并责成建设》单位落实《。补救措施    ! 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 第十三条 —。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者拆除 第十四条!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绿化总》。平,面布置方《案并会同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加盖》绿色:图章;?审查不合格》的指导建设》单位修改完善 【 第十五条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提交审查时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步对该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经审—查确:认的绿化总平面布】置方案和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规划】、,。。。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巡查对擅自变—更的要及时予以制】止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 !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步对附】属绿化?工程进行验收备案】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八条 — 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各!。类绿地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和《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等进行建设【     工业用!地项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绿?地指标可适当予以】调整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进行房地》产开发应当》如实公示《项目的?。绿化率?、绿地面积》。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总平面【方案:载明的绿线范围不】得将绿?线范围外的其他绿】地或:。者临时性绿》地,作为其配套绿地【对外宣传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破坏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须经【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补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者设施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废弃物;【    (二【),攀折损毁植物;【  ?  (三《)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者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  (五)有—损生态和《景,观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市规划、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绿地和住—宅小区绿地内破坏绿!化、擅自占》用绿地、擅自违【反规划缩小绿地面积!、擅:。自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处罚;其他】绿地范围内的—上述违?法,行为由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 《。    对》故意损毁绿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实施处?罚 ?第二十六条 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