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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通【政规:〔20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3月《1,5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 南?通,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依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第100号令)!、,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2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南通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 市规!划、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  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交通运输、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确定绿化用地—面积    【。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园林)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自然地?貌以及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予以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   (一)现有】的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和附属绿地等】; :  :  (二)河—流、湿?地和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 第七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由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现有绿线控制图】。并明确管理单位 】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规划【绿地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规划绿线控制图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规划绿线】控,制图编制分》期实:施计划 第八【条 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按既?定程序调整 —。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对绿地—布局进行《调整:的; ?    (》二)因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调整的?;,    》(三)?其他确?需调整的情形  !   城市绿线调】整,应当遵循绿地总量】平衡的原则 【第九条 对—城市居住区绿线进】行,调整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十条》 经批准》和调整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一条 】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   ? 在已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建设【项目 ? 第十二条 因】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地、】损毁绿化或》者改变其用地性【质的:市规划?、,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查和论!证,并责成建设单位【落实补救措施 】  :  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十三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者拆!除 第十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绿化总平—面布置方案》并会同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加盖:绿,色图:章;审查不合格【的指导建《设单位修《。改,完善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提交—审查时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步对该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经审查!确认的绿《化总平面布置方【案和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规划【、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巡查对擅自变更】的要及时予》以制止并《责令限期改正 【 第十七条 —。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步对附属!绿化工程进行—。验收备案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十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各类绿地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和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等进行建设 】 ,   工业》用地项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绿地指标可适—当予以调整》 ,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进行!房地产开《发应当如实公示项】。目的绿化率、—绿地面积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总平面方】案载明的《绿线范围不得将绿线!范,。围外的其他绿地或者!临时性绿《地作为其配》套绿地对外宣—传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破坏: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须经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补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者设施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废弃物】;    (二】),攀折损毁植物; 】    (三)【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者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   ?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五】)有损生态和景观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市】规划:、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  :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绿地和住《宅小区绿地内破坏绿!化,、擅自占用绿地【、擅自?。违反规划缩小—绿地面积、擅自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处罚;其他绿地【范围内?的上:述违法行为由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   【  对故意损毁绿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实施处罚! , 第:二,十六条 》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