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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 通政规《〔20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  : 南通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3月15》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 , : : 南通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依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第100号【。令)、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2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通?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 市》规划、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 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交通》。运,输、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确定!绿化用?地面积  —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园林】)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自然?地貌以及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予以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六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  (一)》现有的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和附属绿地》等; ?  :  (二《)河流、湿地—和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  (三)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 ,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七】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由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现?有,绿线控制图》并明确管理单位【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规划绿地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规划—绿线:控制图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规划】绿,线控制图《编制分?。期实施计《划 第八条— :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按既!定程:序调整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对绿地布局进行调】整的;  —  (二)因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调》整的;    (!。三)其他《确需:调整的情形 — ,    城市绿【线调:整应当遵循绿—地总量平衡的原则 ! 第九条 》。 对城市居住—区绿线进行调整【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十—条 经批准和调】整,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   在已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因《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地、损毁绿化!或,者改变其《用地性?质的市?规划、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查和论证并责!成建设?单位落实《补救措施  【   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十【三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者拆!除 第十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绿?化总:平面布置方案并会同!。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加盖绿色》图章;?审查不合《格的指导建》设单位修改完善 !第十五条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提交审查时—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步】对该: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 第十六《条 : 经审查《。。确认的绿化总平面布!置方案和《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规!。划、: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巡查对【擅自变更的要及【时予:以制:止并责令《限期改正 》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步:。对附属绿化工程进】。行验收备案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各类绿】地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和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等进行建设 】     工业【用地项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绿地》指标可适《当予:以调整? ,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进行—房地产开发应—当如实公示》项目:的绿化率、绿地面积!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总平面方案载明的绿!线范围不得》。。。将绿线范《围外的其他绿地【或,者临时性绿地作为】其配套绿地对外宣传!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破坏】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须经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补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者设施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倾倒】废弃物;  【  (二《)攀折损毁植—物,; :   ? (三)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者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五):有损生态《和景观?。的其他活动 — 第二十四》条 市规划—、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 ,   ?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绿《地和住宅小区绿地】内破坏绿化、擅【。自占用绿地、擅自】。违反规划《缩小绿地面积、【擅自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处,罚;其他绿地范【围内的?上,述违法行为由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 ,     》对,故意损毁绿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实施】处罚 第二十【六条 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