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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 通政规〔2—012〕4》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3月1!5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 南《通,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依】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第1【00:号,令)、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2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通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 第三条 —市,规划、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    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交—通运输、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确定绿化【用地面?积,  ? ,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 : 城市绿线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园林)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自然地貌以及—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予以!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和附属绿地等—;    (二)!河流、?湿地和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  (三)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七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由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现有绿】线控制?图并明确管》理单位 《  : ,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规划绿地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规》划绿线控制图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规—划绿线控制图—编制分期实施计【划 第八条 】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按既定程序调整 】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对《绿地布?局进行调整的; 】 ,  : (二)因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调》整的;  —  :(,三,)其他确需调整【的情形 》    城市—绿线调整应当遵【循绿地总量平衡【的原则 第九条 !。 对城市居住区绿】线进行调整》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十条 !经批准和调》整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  在已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因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地、损《毁绿化或者改变其用!地性质的市规—划、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查和《论证:并责:成建设单《位落实补救》。措施 《  :  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十三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者拆除 》 第十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绿化总平面布【置方案并会同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加—盖绿:色图章;审》查不:合格的指《。导建设单位修—改完善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提交审查时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步对该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经审查确认的—绿化总平面布置方案!和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规划、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巡查?对擅自变更的要及时!予以制止《并,责令限期改正— ,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步对附属绿化工】程进行验收备—案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八条》 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各?类绿地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和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等【进行建设《   《  工业用地项【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绿地指标《可适当予以调整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进?行房地产开发—应当如实公示项目】的绿:化率、绿地面—积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总平面【方案载明的绿线【。范,围不得将《。绿线:范围外的其他绿【地或者临时性绿地】作为其配套》绿地对外宣传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破坏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须经】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补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者设?施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倾,倒废弃物;   ! (二)攀折损毁】植物;? :   (三)—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者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    (五)有损!生态和景观》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市规划、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绿地和住宅小—区绿地?内破:坏绿化、擅自占用绿!地、擅自违反规划缩!小绿地面积、擅【自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处罚;其他!。绿地范围内的—上述违法行为由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 】    对故意损】毁绿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实施【处罚 《第二:十六条 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