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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通政!规〔20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 南通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3月15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 ? 《。南通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依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第100号令)!、,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2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通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 市规划、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 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交通运输】、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确定绿?化用地面积 —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园林—)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自然地《貌以及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予以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 (一?)现有的《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和—附属绿?。地等;?    》(二)河流、湿地】和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 (三)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  :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七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由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现有绿线—控,。制图并明确管理【。单位 ?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规划绿地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规划绿线控【制图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规划绿线控制图【编制分期实施计划】。 第八条 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按既定程序调】整   》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对绿地布】局进行调整的; 】    (二)因】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调,整,的;    【(三)其他》确需调整的情形【     城市】绿线调整应》当遵循绿地总量平衡!的原则 第九【条 对城市居住】区绿线进《行调整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十条: 经批准和调整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  在?已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 因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地!、损毁绿化或者改变!其用:地性:质的市规划、—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查:和论证并责成建设】单位落实补救措施】     —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 第十?三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者拆《除 ?第十: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绿化总平面布】置方案并会同—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加盖绿—色,图,章;:审查不合《格,的指:导建设单位修改完善!。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提—交审查时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步对该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 第十六条》 :经审查确认的绿化】总平面?布置方案和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规划、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巡查对》擅自:变更:的要及时予以制【止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 》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步【对附属绿化》工程进行验收—备案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各类绿?地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和》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等进行建设!     —工业用?地项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绿地指】标可适当予以调整】 第二十条 【 建:设单位进行》房地产开发应当如实!公示项目的绿化【率、绿地面积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总平!面方案载明的—绿线:。范,围不得将绿线—范围外的其他绿地】或者临时性绿—地作为其配套绿地对!。外宣传 《 第二十一》条 :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破坏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须经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补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者设?施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倾倒废弃【物;    (二!)攀折损毁》植物;    】。(三:)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者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五【)有损生态和景观】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市规划》、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 ? 第:二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绿地和住宅小区绿地!。内破坏?绿,化、擅自《占用绿地、擅自违】反规划缩小》绿地面积、》擅自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处罚:;其他?绿地范围内的上【述违法行为由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 :     对故【意损:毁绿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实?施处罚 第二十六!条 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