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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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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政?规〔2?。012〕4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 南通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3月1】5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 : 南通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依《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第100号令)!、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2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通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 , 市规划、》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 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交通】运输、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确定【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园林)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自然地貌以】及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予》以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 (一)现有—的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和》附属:。绿地等;《。
: : (二)河流、湿】地和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 ?(三)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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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七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由—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现有绿》线控制图并明—确管理单位
!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规《划绿地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规划绿线控制图】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规划绿?线控制?图编制分期》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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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按既定程!序调:整
《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对绿!地布局?进行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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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因【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调【整的;
【 (三)其他—确需调整的情—形
城市!绿线调?整应当遵循绿地【。。总,量平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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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对城市!居住区绿线进行调整!。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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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经【。批,准和调整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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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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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 在已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因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地》、损毁绿化或者改变!其用地性质》的市规划、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查《和论证并责》成建设单位落实【补救措施
— 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十三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者,拆,除,
第十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绿化总平面布置】方,。案并会同《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加盖绿色图章】;审查不合格的指导!建,设单位修《改完善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提交审?查时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步对》该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经审查确】认的绿化《总平面布置方案和】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规划!、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巡查》。对擅自变更的—要,及时予以制止—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步对附属绿化工!程进行验《收备案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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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各,类绿地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和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等》进行建设
】 工?业用地?项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绿地:指标可适当予以调】整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进行房【地产开发应》。当如实公示项目【。。的绿化率、绿地【面积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总平面方案载】明的绿线范围不【。得,将绿:线范围外《的,。其他绿地《或,者临时?性绿地作为其—配套:绿地对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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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破—坏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须经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补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者设施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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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废弃物;】
(—二,)攀折损毁植—物,;
《 (三)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者【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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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 (《。五)有?损生态和《景,观的其他活动
【
第二十《四条 《市规划、《。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 ,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绿,。地和住宅小区—绿地内破坏绿—化、擅自占》用绿地、擅自—违反规划缩小—绿地面积《、擅自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处?罚;其他《绿地范围内的—上述违法行为由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
》 对故意损毁绿】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实施处罚
【
第二十六》条 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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