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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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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政规〔20】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 , 南通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3月15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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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 ? 南通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依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第《10:0号令)、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2?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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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通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 《市规划、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 《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交通运输、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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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确【定绿化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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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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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园林)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自!然地貌?以,及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予以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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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 ,(一)现有的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和附》属绿地等;》
(二)】河流、?湿地和?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 , (三)《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七—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由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现有绿【线控制图并明确管理!单,位
—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规划绿—地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规划绿线控制图【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规》划绿线控制图编制分!。期实施计划
第八!条 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按既定程【序调整
—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对【绿地:布局:进行:调整的;
】 (二)因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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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确需调?整,的情形?
? , 城市绿》线调整应当遵循绿地!总量平衡的原—则
第九条 【 对城市居住区【绿线进行调整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十】条 经批准和调】整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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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在【已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 因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地、损毁绿》化或者改变其用【地性质的市规划、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查和—论证:并,责,成建设单位》落实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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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十三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者《拆除:
第十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绿化总平面!布置方案《并会同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加盖绿色图】章;审查不合格【的指导建设》单位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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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提交审查时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步对该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 经审查确认的绿】化总平面布置—方案和?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规《划、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巡查对擅》自变更?。的要及时《。予以制止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步对附!属绿化?。工程进?行验收备案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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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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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各类绿地】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和: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等进行建设
】 工业用地项】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绿:地指标可适当予【以调整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进行!。房地产开发》应当如实《公示项目的绿化率】、绿地面积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总平》面方案?载明的绿线范围【不得将绿线范围【外的其他绿》地或者临时性—绿地作为《其配套绿地对外宣】传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破坏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须《经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补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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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者设施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倾倒废?弃物;
— (?二)攀折损毁—植物;
— , (三)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者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 (五)有》损生态和景》观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 市规划、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绿地和?住宅小区绿地内破】坏绿化、擅自—占用绿地、擅—自违反规划》缩小绿地面积、【擅自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处罚:;其他绿地范围内】的,上,述违法行《为由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
《 : ,对故:意损毁绿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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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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