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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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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政规〔2—0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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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 南通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3月15《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 南通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依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第100号!令)、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2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通—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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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 市规划、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 :。 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交通运输、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确定绿》化用地?面,积
? ,。 ,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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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园林)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自然地?貌,。以及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予以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 (一)现有的】。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和附属绿地—等,;
(二)!河流、湿地和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七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由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现,有绿线控《制图并?明确管理单位—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规!划绿地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规划绿线控制!图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规划绿!线控制图编制分【期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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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按既】定程序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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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对绿地》布局进行调整的;】。
《 (二)因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调整?的,;
》 ,(三)其他确需【。调整的?情形
】城市绿线《调整:应当遵循绿地总量】平衡的原则》
第?九条 《对城市居住区绿线进!行调整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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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经批准!和调整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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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一条: ,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 : 在已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因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地】、损毁绿化或—者改变其用地—性质的市规》划、: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查《和论证并责成—建设单位落》实补救?措,施
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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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者拆除
第十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绿化总!。平面布置方案并【会同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加盖绿色图章】。;审查不合格的指导!建设单位修改完【善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提交审【查时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步对该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经审查【确认的绿化总平【面布置方《案和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规划、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巡查对擅自变更的要!。及时予以制止并【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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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步对附属绿】化工程进行验收【。备案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各类!绿地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和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等:进行建设
】 , 工业用地项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绿地指标可适】。当予以调整》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进行房地】。产开发?应当如实公示—项目的绿《化率、绿地面积【。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总平《面方案载《明的:绿线范?围不得将绿线范围】外的:其他绿地或者临时】性绿地作为其配【套绿:地,对外宣传《
第二十一条 】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破坏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须—经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补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者设施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第二十》三条 ?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倾倒废弃物;】。
》。(二)攀折损毁植物!;,
《 (三?),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者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五):有损生态和景观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市规】划、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绿地和!住宅小区绿地—。内破坏绿《化、擅自占》用,绿地、擅自违反规】划,缩小绿地面积、擅自!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处—罚;其他绿》地范围内的上述【违法行为由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
?。 对故意损毁!绿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实施处罚
第二十!六条 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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