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政发〔201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一系列有关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巩固前阶段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综合研究确定2011年市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涨幅控制在9%以内。
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认真落实各级政府住房保障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我市“六管齐下”的住房保障体系。加大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筹集力度,优先保证用地供应。2011年,市区(不含通州区,下同)新开工拆迁安置房350万平方米,竣工交付200万平方米,安置拆迁户1万户;市区加快1万套保障性(限价)商品房建设,开工并上市不少于40万平方米(5000套);市区新建不少于15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4200套、间);市区继续推进7个、新启动5个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完成20万平方米;对符合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对象实现“应保尽保”,根据我市现有的住房保障水平和实际承受能力,分步实施、逐步解决市区优秀农民工和缴纳社会保险时间较长的外来农民工的住房保障问题。各县(市)也要按照省下达的任务指标,确保完成2011年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
三、加强税收征管。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地税部门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定价超过周边房价20%以上或利润过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强对存量住房的税收征管,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逐步提高存量房网上交易备案的比例。
四、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商业和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均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加强对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保证住房用地供应。2011年市区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出让不少于350公顷,新开工面积不少于300万平方米,确保中小套型、中低价位及保障性住房供应量占比不小于70%。探索完善土地出让方式,大力推广“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增加保障性(限价)商品房用地计划。
六、加强土地市场管理。加强对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不含土地价款)的,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严格加强已供土地出让合同管理,确保按期足量开工、竣工。对已出让土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的罚款。
七、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完善房地产市场统计基础数据,每季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市场相关信息,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透明与对称,稳定市场预期。各县(市)要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步伐,确保2011年在全市范围内实现住房交易系统信息联网。
八、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结合部门职责和实际,建立健全住房工作责任制。完善住房价格备案制度,引导开发企业理性定价与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备案价格。对高备低销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一经查实,即按实际销售价格重新备案。强制推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成本公示制度,督促开发企业公布项目建设的成本构成。加强网上合同备案管理,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
九、加强住房消费引导。强化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加大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以及本市住房保障工作进展和成效宣传力度,引导居民建立理性消费、梯次改善的购房理念。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市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准确解读各项调控政策措施,及时解答市民关心的问题,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