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 : 通政发〔20!09〕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  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16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 , 二○○》九年:五月:四日 ? 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 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机?场、:水工:程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分别由铁路、!交通、港口、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    地震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现行的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规《程、细?。则等进?行抗震设防市区的建!设工程还应》当同时?满足南?通市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要求 】  :  六?度区:。的大型?公共建筑、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七度】标,准抗震设防》 , 第五条 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地震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抗《震设:。计审查?。。并对报送《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通过》抗震设计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审查建【设工:程是否通过抗—震,设计审查《 第七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国家和省属工程【项目、超限高层【建筑(?。含30层《以上:高层建?筑)和采《用可:能影响工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体系的工》程,。。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大【型及大型以上工程项!目和市区《工,程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其他工程项目】由所在区域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第八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每个抗震《设计审查项》。目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 第九《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应当以!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公《路桥梁抗震设—计细:则以及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等现行》标准和?规范为依据》 第十条 —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申》。报抗震设计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及设计地—震动参数的》采用、?。场地类型和》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抗震:。概念:设计、主要结构布】置、建筑与》结构的协调、—抗震计算、抗震【及防止次生灾害措】施、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抗震性能评估等进】行综合审查、评定】做,出通过、修改或者不!通过(退《审)的审查意见 】   ?  对无需》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应当申报》施工图?抗震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结构抗!震构造措施和—抗震能力等进—行,综合审查《、评定?做出通过、修—改或者不通过—(退审?。)的审查意》见 ?    审》。查,意见为?不通过(退审—),的建设?项目建设和设计【单位应当重新设【计另行送审》对连续二次未能通】过抗震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相关!单位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对无【需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方案设》计文本中设立抗震设!防,专篇明确主体结【构的抗震《设防标准、抗震概】念设计等《内容:;对体型复》。杂的结构《体,系应当?按照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作出说明 !     上述抗】震设防内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抗震设计质量—负责;抗震》设计如?采用现行抗震规【范以外设计参—数,的必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通过》。抗震设计审查的【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抗震设防措施—并对抗震设防施【工质量负责   !  监?理单位应当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措】施的监理工作— :。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时》。应当对工程抗震【设防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主体验收—时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当,先对工程的抗震【。设防施工质量进行自!查如实?。填写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施工质量》。核验表;监理单位应!当在监理评估报【告中对抗震》设防: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通过抗震设计审查!的图纸对《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记录抗震设防!监督情况及结—果;对?不,满足抗震《设防施工质量要求】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结》束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审查意见(》表)、江苏》省工程抗震设防【审查证书(复印【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施—工质量核验表—。。等资料报送同级城建!档案馆?存,档 : 第:十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定期!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维护、检查》和更新?保存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资料和维护、—检,查、监?测、:评价、鉴定、修【复、加?固、更新、拆除【等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资—料报城建《档案馆?备案:     —对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加《强安全、健康监【。。测定期进行》抗灾性能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确?保其:。抗灾能力 》 第十?六条 下列既有【建(:构)筑物其》产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抗震鉴定 】。   (一)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   】 (二)20—01:年,前建造的汽车站【、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 —   (三)存在抗!震安全隐患的学校校!舍和医院建》筑;   — (:四):原设计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改造、改建、拆】除的建(《构)筑物; 【   (五)属【于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重点?设防类?的城镇桥梁、燃【气、供水、排—水设施;《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抗震鉴定的建(】构)筑物 》。    《 经:鉴定确?定为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构)筑物》应当列?入改:造、拆除计划—对经加?固可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其!产权人可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施工单位依据】抗震鉴定意见进行】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改造—、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 — ,。第十七?条, 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抗【震,鉴定由产权》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或《者南通市抗震—。专项审查《工作委员会承—担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组织对建设工程【及其施?工,现场抗震设防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下【列措施  —。。 ,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文》件和资料;》  ?  (二)发现有影!响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问《题的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  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应当配合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鼓:励采用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结构体系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和施】工在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中如采用《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抗震能力且无—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体,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核准 第二】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的不得《砌筑:空斗墙房屋不得【使用预?制楼板?;对已经使用预制楼!板的应当采取增【设整浇?层等构造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建设、地震】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村》镇建设抗震设—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抗震设防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鼓—励和指导其采取经济!、合理、可》靠的抗震《措施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地:震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对建设工》程执行抗震设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负责抗震设防【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负责审!查的专家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对分管领导》。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管理办法》(通政办发〔19】99〕1《5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