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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 南通市人—民政:府 《 ,通政发〔2》009〕《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    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16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 二:○○九年《五月四日《 ? 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    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机场、水工程!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分别由铁路》、交通、港》口,。、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   地震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现行的!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规】程、细则等进行抗】震设防市区的建【设工程?还,应当同时满》足南通市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要,求  — ,  六度区的大【型公共建筑、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七?度标准抗震》设防 ? 第五条 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地震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抗震设计审查!并对报送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通过抗震设计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审查—建,设工程是《否通过抗震设计审】查 第《。七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国家和省属工程项!目、超?限高层?建筑:(含30层以上【高,层,建筑)和采用—可能影响工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体系的【工程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大型及【大型以上工》程项目和市区工【程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其他工《程,项目由所在区域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第八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每个抗震设】计审:查项:目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 第《九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应当以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公路?桥梁抗震《设计细则以及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等现?。。行标准和规》范为依据 第十】条 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申报抗震设计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及设计!地震:动,参数的采用、场地类!型,和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抗震概念设计】、主:要结构布置、—建筑与结构的协调、!抗震计算《、抗震及《防止次生灾害措施】、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抗震性能评估—。等进行综合审—查、评?定做出通过、修改或!者不:通过(?退审:)的审查意见— :    对无需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应当申报施—工图抗震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结构抗震构!造措施和抗震能力】等进行综合审—查、评定《做出:通过、修改或—者不通过(退—。审)的审查意—见    — ,审查意?。。见为不?通过(退审)的建】设项目建设和设计单!位应当重新设—计另行送审对连续二!次,未能通?。过抗震?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相关单位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对无需】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方案设计》。文本:中设立抗《震设防专篇》明,确主体结构的抗震】设,防标准、抗震概念设!。计等内容;对体型复!。杂的结构体系—应当按照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作出《。说明:    【 上述抗《震设防?内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抗震设计质量负责】;抗震设计如采【用现行抗震》规范:以外设计参数的必】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通过抗震设计【审查的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抗震设》防措施并对抗震设】。防施工质《量负责   【  监理单位应【当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措施的—监理工作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时应当对工【程抗:震设防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主体验》收时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当先对!工程的抗震设—防施工质量进行【自查:如实填写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施工质量核】验表;监理单位应】当在监?理,评估报告中对抗震】设防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通过抗震设》。。计审查的图纸对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记录》抗震设防监督情况】及结果;对不满【足抗震设防》施工质量要求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结束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审查意见(—表,)、江苏省工程【抗震设防审查证书】(复印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施工质?量,核,验表等资料报送同级!城建档案《馆存:档 第《十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定期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维护、检查!和更新保存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资料【和维护?、检查、监测—、评价、《鉴定、修复、加【固、更新、拆除等】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资料报!城建档案馆备—案, ,   ?  对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加强安—全、健康监测定期】进行抗灾性能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确!保,。其抗灾能力》 第十《六条 下列既—有,建(构)筑物其产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抗震鉴定  !。  (一)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 !。   (二)—。2001年前建【造的汽车站、—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 :   (三)存【在抗震安全隐—患的学校校舍和医院!建筑;  —  (四)原设计】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改》造、改建、拆—除的建(构)筑【物;   — (五)属》于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重点设防【类的城镇桥梁—、,燃气、供水》、排:水设施;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抗《震鉴定的建(—构)筑物    ! 经鉴定确定为【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构)】筑物应当列》入改:造、拆除计划对经加!固可: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其:产权人可《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施工单《位依据抗震》鉴定意见《进行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改造、—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 第十《。七条 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抗!震鉴定由产权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或:者南通市抗震专【项,审查工作《委员会承担》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组?织对建设工程及【其施工现场抗震设】防,。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下列措施 】 ,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文件【和资料;  【  (二)发现有】影响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问题的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 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应当配合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鼓励采用!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结》构体系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和施工在《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中如采用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抗震能力《且无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体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核准】。 第二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的不得砌!筑空斗墙《房屋不得使》。用预制楼板;对已经!使用预制楼》板的应当《采,取增设整浇》层等:构造: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建?设、地?震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村?镇建设抗震设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抗震设防!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鼓励和指导【其采取经《济、合理、》。可,靠的抗震措施 第!二十二条《 建设、地震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对《建设工?程,执行抗震设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负责抗震设!防,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负责《审查的专《家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对分管领导】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管理办》法(通政办发〔【1999〕15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