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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
— 通政发〔2—009〕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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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16!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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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五月》四日
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 , 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机场、水《工,程,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分别《由铁路?、交通、港》口、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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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震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现行:的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规程、【细则等?进,行,抗震设防市》区的建设工》程还应当同时满足南!通,市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要求
《 , 六度区】的大型公共建筑、】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七度标准抗震!设防
第五条【 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地震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抗震设计审查并对!报送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通【过抗震设计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审查建设工—程是:否通过抗震设计【审,查
第七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国家【和省属工《程,项目、超限高层【建筑(含30—层以:上高层?建,筑)和采用可能影】响工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体系的工!程,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大型:及大型以上工程【项目:。和市区工程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其:他工程项目》由所在区域》。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第八》。。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每个抗震设】计,。审查:项目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
第九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应当以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公路桥梁抗震设【计细则以及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等现行标准和—规范为依据》
:第十条 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申:报抗震设计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及设计地震—动参数的《采用、场地类型和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抗震概念《设计、主要结—构布置、建筑与【结构的协调、—抗震计算、抗—震及防止次生灾害】措施、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抗震性【能评估等进行—综合审查、评—定做:出,通,过、修改《或者不通过(退【审):的审查意见
】 对无需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应当申报施工图抗震!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结构抗震构造!措,施和抗震《。能力等进《行综合审查、评【定做出通过、修【改或者不《通,过(退审)的审查意!见
》。 审查意》见为不通《过(退审)的建设项!目建设和《设计单位应》当,重,新设:计另行送审》。。对连续二《次未能通《过抗震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相关单位!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对】无需: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方案设计文本【中设立抗震设—防专篇明确主—体,结构的抗震设防标】准、抗震《概念设计等内—容;对体型复杂的结!构体系应《当按:照,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作出说明!
】。上,述抗震设防内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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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抗震设】计质:量负责;抗》震设计如采用现【行抗震规范以外【设计参数的必—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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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通过!抗震:设计审查的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抗震设防措—施,并对抗?震设:防施工质量负—责
《。 监理单位应】当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措施的!监,理工作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时应?当,对工程抗震》设防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主!体验收时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当先对工】程,的抗震设防施工【质量:进行自查如实填写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施工:质量核验表;监【理单位应《当在监理评估报告】中对:抗震设防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通过抗震设计审】查的图纸对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记录抗震【设防监督情况—及结果;对不满足抗!震设防施工质—量要求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结束?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审查:意见(表)、江【苏省工程抗震设防】审查证书(复印【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施工质?量核验表等资料报送!同级城建档案馆【存档
第十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定期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维护:、检查?和更新保存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资料和维!护,。、检查、监》测、评价、鉴定【、修复、《加固、?更新、拆除等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资料报?城建档案馆》备案
对!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加强安全【、健康监测定期【进,行抗:灾性能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确保其抗灾【能力
《第十六条《 下列既有》建(构)筑物其【产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抗—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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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
!(二)20》01年前《建造的汽车》。站,、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
? , :(三)存在》抗震安?全隐患的学校校舍】和医院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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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设计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改造、改建【、拆除的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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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属于!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重点设防【类的城?镇桥梁?、燃气、《供,水,。、排水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抗震鉴定的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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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确定《为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构)筑物】应当列入改》。造、:拆除计划对经加固】可,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其产权人可】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施工单—位,依据抗?震鉴定意见进行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改!。造、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
第十七条 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抗震鉴定由产【权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或】者南通市抗震专项审!查工作委员》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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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组,织,对建设工程及其施】工现场抗《震设防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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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现有影响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问!题的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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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应当配》合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鼓励》采用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结构体系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和》施工在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中如采【用,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抗震能力!且,无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体!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核准】
第二《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的【不得砌筑《。空斗墙房屋不—得,使用预制楼板;【对已经?使用:预制楼板的》应当采取增设整浇】。层等构?。造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建设、地震【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村镇建》设,抗震:设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抗震设防—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鼓励和?指导其采取经济、合!理、可靠的》抗震措施
第二】十二条 建设、地震!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对建设工程执行】抗震设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负【责抗震设防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负责审查的专【家,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对分管领导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管理办?法(通政办发〔1】999〕1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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