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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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
通政发〔2!009〕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1?6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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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 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机场《、水工程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分别:由铁路?、交:通、港口、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地震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现行的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规程、细则—等进行抗《。震设防市《区的建?设,。工程还应当同时【满足南通市》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要求【
》 :。 六度区的大型公共!建筑、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七!。度标准抗震设防
!。第五条 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地震【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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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抗震设计审—查并对报送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通过?抗震设计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审查建设工程【是否通过抗》。震设计?审查
第七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国家和省属】。工程:项目、超《限高:层建:筑(含30》层以:上高层建筑)和【采用可能影》。响工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体?系的工?程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大:型及大型《。以上工程项目和【市区工程《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其他—工程项?目由所在区域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第八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每,个抗:震设:计审查项《目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
第九—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应当》以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公路?桥梁:抗震设计细则以及】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等现行标准和规!范,为依据?
第十条 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申报抗—震设计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及设计】地震动?参数的采用、场【地类型和《。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抗震概念设计、主】要结构布置、—建筑与结构的协调】、抗震计算、抗震】及防止次生灾害措】施、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抗震性能【。。评估等进行综合审查!、评定做出通过【、修改或者不通【过(退审)的审查】意见
《 : 对无《需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应—当申报施工图抗震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结构抗震构】造措施和抗》震能力?等进行?。综,合审查?、评定做《出通过、《修改或?者不通过(退审【),的审查?意见
【 ,审查意见为不—通,过(退审)的建【设项目建设和—。设计单位《应,当重:新设计另行送审对】连续二次《未能通?。过抗震?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相关单位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对无需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方案设计文本】中设立抗震设—防专篇明确主—体结构的抗》震设防标准》、抗震概《念设计等内容;对体!型复杂的结构体【系,应当按照《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作出!说明:
】上述抗震设防—内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抗震设计《质量负责;抗—震,设计如采用现—行抗震规范以外设】计参数的必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
】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通《过抗震设计审查的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抗震设】防措施并对抗震设】防施工质量负—责,
》。 监理单位应当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措】施的监理工作
】 ,。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时应当对工程—抗震设防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主体验收时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当先对工程的抗【震设防施工》质,量进:行自查?如实填写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施工质!量核验表《;监理单位应—当在:监理评估报》告中对抗《震设防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通过抗震【。设计审查的》图纸对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记录】抗,震,设防监督情况及结】果;对不《。满足抗震设防施【工质量要求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结束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审查?意见:(表)、江苏—省工:程抗震?设防审查证书—(,复印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施工!质量核验表等资【料报送?同级城建档》案馆存档
—第十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定期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维护、《检查和更新保存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资料和维护、检】查、监测、》评价:、鉴:定、修复、加固【、更新、拆》除等: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资料报城建档案馆!备案
】对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加强安全、】健,。康监测定期》进行:抗灾性?能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确《。。。保其抗灾能力
】第十六条 下—列既有?建,(构)筑物其产【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抗震?鉴定
《 (一》)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
— (二)《20:01年前《建,造的:汽车站、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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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存在抗震安全【隐患的学校》校舍和医《院,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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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设计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改造【。、改建、拆》。除的建(构》。),筑物;
【 (五)属于—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重?点设防类的城镇桥梁!、,燃气、供水、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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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抗震鉴定的【建(:构)筑物
! 经:鉴,定确定为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构)!筑物应当列入改造】、拆:除计:划对经?加固:可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其:产权人可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施】。工单位依据抗—震鉴定意见进行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改造、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
第十七条【。 ,。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抗震鉴定由—产,权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或者南通市抗震专】项审查工作委员会承!担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组织?对,建设工程及其施工】。现场抗震《设,防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文件:和,资料;
— (二)发现有影!。响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问题!。的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应当配合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鼓!励采:用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结构体系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和施!。工在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中?如采用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抗震能力且】无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体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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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的不得砌《筑空斗?墙房屋?不得:使用预制楼板;对】已经使?用预:制楼:板的应当采取—增,设整:浇层等构造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建设!。、地震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村镇建设《抗,震设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抗》。。。震设防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鼓励和指导》其采取经济、—合理、可靠》的抗震措施
第】二十二条 》建设、地震》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对建】设,工程执行抗震—。设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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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负:责抗震设防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负,责审:查的专家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对分管领】导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管理办法—(通政办发〔1【999?〕,1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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