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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
《 :通政发〔200【9〕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 , 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16!。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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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 ?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机《场、:水工:程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分别由》铁路、交通》、港口、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 地震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现行的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规:程、细则等进—行抗震设《防市区的建》设工程还应当同时满!足南通市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要求
! 六度》区,的大型公共建筑【、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七度标准抗震!设防
第五—条 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地震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抗震设计审查—并对报送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通过抗!。。。震设计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审查建设工程是】否通过抗震设计审查!
:第,七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国家和?省属工程项目—、超限?高,层建筑(含30层以!上高层建筑》)和采用可能影【响工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体系—的工程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大型及大型以上】工程项目和》市区工程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其他工?程项目由所在区域】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第【八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每个》抗震设计审查项目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
第九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应当【以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公?路桥梁?抗震设?计细则以《及,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等现行标准】和,规范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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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申!报抗震?。设,计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及!设计地震动参数的采!用、场地《类型和?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抗,震概念设《。。。计、主?要结:构布:置、建筑《与结构的《协调、抗震》计算、抗《震及防止次生灾【害措施、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抗震性能评估等】进行综合审查、评】定做出通《过、修改或者不通】过(:退审)的审查意【见
《 对《无,。需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应当申报施》工图抗?震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结!构抗震构造措施和抗!。震能力等进行综合审!查,、评定做出通过、修!改或:者不通过《(退审)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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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为不通过》(退审)的建设【项目建设和》设计单位应当重【新设计另行送—审对连续《。。。二次未能《通过抗震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相关单位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对无!需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方案设计《文本中设立抗震【设防专篇明确主【体结构?的,抗震设防标准、抗震!概念设计等内—容;对体型复杂的结!构体:系,应当:按照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作出》。说明
【 , 上?述抗:震设防?内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抗!震设计质量负责;】抗震设?计如采?用现行抗震规—范以外设《计参数?的必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
?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通《过,抗震:设计审查的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抗震设防措施并对抗!震设防施工》质量负责
【 监理单位应当!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措施的监理!工作
《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时应当对工程抗震】设防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主体验收时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当先:对工程的抗震设【防施:工质:量进行自查如实填】写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施工—质量核验表;监理】单位应当在》监理评估报告中对】抗震设防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通过抗震设【计审查?的图:纸对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记录抗震!设防监督情况—及,结果;?对不:满足抗震《设防施工质量—要求: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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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结《束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审查意》见(表)、江—苏省工程抗震设防】审查证?书(复印《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施工质量核验!表等资?料报:送同级城建档—案馆存档
—第十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定期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维,护、:检查:和更新?。。保存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资料和维护—、检:查、监?测、评价、鉴定、】修复、加固、更新】、拆除等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资—料报城建《档案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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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加强安全、健康!监测定?期进行抗灾性能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确保其!抗,灾能:力,
第十六条 下】列既有建《(构)筑物其产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抗震:鉴定
《 (一》)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
— (二)20—01年前建》造的汽车站》、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
》 : ,(三)存在抗震【安全隐?。患的学校校舍和医】院建筑?;
? (四)原设】计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改造、改建!、拆除的建(—。构,)筑物;
【 , (五)属于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重点设《防类的城镇桥梁【。、燃气?、供水、排水设【施;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抗震》鉴定:的建(构)筑物
! 经》鉴定确定为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构)筑物—应当列入改造、【拆除:计划对?。经加:固可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其产权人可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施工单位《依据抗震鉴定意【见进行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改造、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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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抗震鉴定由产权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或者】南通市抗震专项审查!工作:委员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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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组织对建设—工程及其《施工现?场抗震设防》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文件和资料【。。;
—(二)?发现有影《响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问【题的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 :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应当配!合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鼓励?采用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结构体系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和施工在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中如采!用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抗震能?力且无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体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核》准,
第二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的不得【砌,筑,空斗墙房《屋,不得使用预制楼【板;:对已经使用预制楼】板的应当采取—增,设,整浇层等构造—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建设、地震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村镇建设抗震设【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抗震设防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鼓励和指导其采取经!济、:合理、可《靠的抗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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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建设、地震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对建设【工程执?行抗震设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负责抗震》设防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负责审查的专!家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对分管!领导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管理办法(通政办】发〔:19:99〕1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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