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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
【通政发〔2009】〕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 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16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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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机场、水工【程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分别由铁路—、交通、港口、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 地震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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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市【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现行的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规程、细则等进行!抗震设防市区的建设!工程还应当同时【满足:南通市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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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度区的】大型公共建筑、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七度?标准抗震《设防
第》五条 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地【震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抗震设计审】查并对报送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通?过抗震设计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审查!建设工程《是,否,。通过抗震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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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国家和省属【工程项?目,。。、,超,限高层建筑》。(含3?0层:。以,上高层建筑)—和采用可能影响工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体》系,的工程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大型及大型!以上工程《项,目和市区工》程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其他工程】项目由所《在区域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第八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每个抗震!设计审查项》目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
第?九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应当以!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公路》。桥梁抗震设计—细则以及《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等现【行标准和《规范为依据
【第十条 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申报抗震设计—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及设计—地震:。动,参数的采用、场地】类型和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抗震—概念设计、主—要结构布置》、建筑与结构—的协调、抗震计算】、抗震及防止次生】灾害措施、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抗震性能评】估,等进行?综合审查、评定做】出通:过、修改或者不【通,过(退?审)的审查意见
! 对无—需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应当!。申报施工图抗震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结构抗震构】造措:施和抗震能力等【进行综合审查、评定!做,出通过、修改—或者不通《过(退审《)的审查意见
! 审查意见【。。为不通过(退审)的!建设项目《建设和设计单位应】当重新设《计另行?送,审,对连续二次未能通过!抗震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相关?单位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对无需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方:案设:计文本?中设立抗震设防专篇!明确主体结构—的,抗震:设防标准、抗—震概念设计》等内容;对体型复】杂的结构《体系应?当按照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作出说明
— 》 上述抗震设防【内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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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抗震—设计质量负责—;抗震设计如采用】现行:抗震规范以外设计】参数的必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
】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通过:。抗震设计审》查的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抗震设防—。。措施并?对,抗震设防施工质量负!责
? 监理单位应!当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措施的监理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时应当对工程【抗震设?。防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主体《验收时?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当先对工程的—抗震:设防施工质量进【行自:查如实?填写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施工质!量核验表;》监理单位应》当在监理评》估,报告中对抗震设防】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通过:抗震设计审查的【图纸对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记录抗震设】防监督情况及—。结果:;对不满足》抗,震设防?施工质量要求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结束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审查意见(表)、】江苏省工程抗震设】防审:查证书(复印—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施工质量《核,验表等资《料报送同级》城,建档案馆存档
第!十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定期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维护、检查和更新】保存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资料?和维护、检查、【监测、评价、鉴定、!修复、?加固、更新、拆【除,等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资料报城《建档案馆备案—。
对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加强安全、健—康监测定期进—行抗灾性《能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确保【其抗:灾能力
第十六】条 下列既》有建(构)筑物其产!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抗震鉴定—。
》(一)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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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20《01年?前,建造的汽车站、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
《 (三)—。存,在抗震?安全隐患的学校校】舍,和医院建《筑;
【(四)原《设计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改造、改建》、拆除?的,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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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属于—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重:点设防?。类的:城镇桥梁、燃气、】供水:、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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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抗震鉴定的—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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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鉴定确定为!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构)筑物应当】列入改造、拆除计划!对经加固可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其产权人可—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施?。工单位依据》抗震鉴定意见进行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改造、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
第十七条】 ,。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抗—震鉴定?由产权?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或者南通市抗震专!。项审查?工作委?。员会承担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组织对建设【工程:及其施工现场抗震】设防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文件和资》料;
(二!),发现有?影响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问题的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 , 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应当—配合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鼓:励采用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结构体】。系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和施工在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中如!采用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抗震能力且无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体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核准
【第二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的【。。不得砌筑空斗墙房屋!不,得使用预制楼板;对!已经使用预》制楼板的应当—。采取增设整浇—层等构造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建设、地震【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村镇建设抗【震设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抗震设防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鼓—励和指导其采取经济!、合理?、可靠的抗》震措施
第—二十二条《 建设、地》震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对建设—工程执行抗震设【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负?责抗震?设防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负责审查的【专家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对分管!领导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管理办【法(通政办发〔1】999〕1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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