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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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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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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政发〔200—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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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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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16?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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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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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 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机场、水工》程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分别由铁路、交通、!港,口、: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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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地震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现行的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规程、细—则等进?行抗震设防》市区的建设工—程还应当《同时满足南》通市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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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度!区的大型公共建【筑,、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七度标准—抗,震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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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地震】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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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抗》震设计?审查并对报送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通过抗》震设计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审查】建设工程是否通过】抗震设计审》查
?第七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国家和!省属工?程项目、超限高【层,建筑(含《3,0层以上高层建筑)!和,。采用可能影》响工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体【系的工程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大型及大型以上工!程项目和市区工程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其他工程》项目由?。所,在区域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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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每个抗震设计审!查项目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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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应当!以,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公路桥》梁抗震设《计细则以及》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等现行【标准和规《范为依据《。
第十条 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申报抗震设【计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及设计》地震动参数的采【用、场?地类型和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抗震概念设计!、主要结构》布置、建筑与结【构的:协调、抗《震计算、抗震及防止!次生灾害措施—、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抗震性能《评估等进行》综合:审,查、评定做》出通过、修改或者】不,通过(退《审)的?。审查意见
【 , 对无《。。需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应当《申报施工《。图抗震?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结构抗】震,构造措施和抗震能】力等进行综合审查、!评定做出通过—、修改或者不通【过(退?审)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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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为不通过【(退审)的建设【项目建?设和设计单位—应当重新设计—另行送审对连续二次!未能通过《抗震: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相关单【位,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对无需【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方案设计文本—中设立抗震设防【专,篇明:确主体结构的—抗,震设防?。标准、抗震概念设】计等内容;对体【型,复杂的结《构体系应当按—照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作出《说明
》。 , 上述抗【震设防内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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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抗震设计!质量负责;》抗震设计如采—用现行抗震规范以】。外设计参数》的,必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
!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通过抗!震设计审查的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抗震设防!措,施,并对:抗震设防施》工,质,。量,负责
】监,理单位应当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措施【的监理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时应当对《工程抗震设防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主体验收时!。。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当先对工】。程,。的,抗,震设防施《工质量进行》自查如实填写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施工质》量核验表;监理单位!应当在监理评估报告!中对抗震设防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通过抗震设】计审查的图纸对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记录?抗震设防监》督,情况及结果;对不】满足抗?震设防施工质—量要求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结束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审,查意:见,(表)、江苏省工程!抗震设防《审查证书《(复:印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施工质量核验表等资!料,。报送同级城》建档案馆存档
】第十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定期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维护、检查】和更新保《。存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资料和维护—、检:查、监测、评价、】鉴,定、修复、加固、】更新、拆除等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资】料报城建档案馆备】案
《 对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加—强安:全、健?康监:测定期进行抗灾【性能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确保其】抗灾能力
第【十六:条 下列既有—建(构)筑物—其产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抗震鉴定
! (一)—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
(—二)2?001年《前建造的汽车站、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
(三)!存在抗震安》全隐患的学校校舍和!医院建?筑,;
—(四:)原:。设,计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改造、改建、!拆除的建(》构)筑物;
! (五)属于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重点《。设,防类的城镇桥梁、燃!气、供水、排水【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抗震鉴《定的建(构)—筑物
经!鉴定确定为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构)筑物应—当列入?改造、拆《除计划?对经加固可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其产!权人可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施工》单位依据抗震鉴定】意见进行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改—造、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
第—十七条 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抗震鉴定由产权!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或者【南,通,市抗震专项审—查工作?委员:会承担?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组织对建设工程及!其施工现场抗—震设防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文件【和资料;
!(二:)发现有影响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问题的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 , 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应当配合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鼓》。励采用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结构体—系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和施》工,在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中如采用《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抗:震能:力且无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体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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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的不?得砌筑空斗》。墙房:屋不得?使用预制楼板;【对,已经使用预制楼板】的应当采取增—设整浇层等构造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建,设、地震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村?镇,建,设抗:震设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抗震设防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鼓励和》指导其采取经济【、合理、可》靠的抗?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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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建设、地震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对建设工程执【行抗:震设: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负,责抗震设《防,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负责:审查的?专家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对分管领导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管理!办法:(通政办发〔19】99〕1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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