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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 南通》市人:民政府 通】政发〔2009【。〕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 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16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 :二○○九年》五月四日 】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   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机《场、水工程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分别由》铁路、交通、港口】、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地!震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现行的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规程、细则等【进行抗震设》防市区的建设—。工程还?应当同时满》足南通市《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要求  【   六度区的【大型公共建筑、【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七度—标准抗震设防 】第五条 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地震—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抗震—设计审查并》对报:送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通过抗震设—计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审查建设工程是否通!过抗震设《计审查 第七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国家和—省属工?程项目、超限—高层建筑《(含30层以上【高层建筑《。)和采用可》能影响?工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体系】的工程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大型及!大型以上工》程项目和市区工【程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其,他工程项目由所在】区域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 ,第八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每个抗震—设计审查项目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 第《九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应当以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公,路桥梁抗震设计【细则以及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等现行标准和规范!为依据 第十条】 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申报抗【震设计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及设!计地震动参数—的采用、场地类【型和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抗震概念设计、【。主要:结构:布置、建《。筑与结?构的协调、抗震计】算、抗震《及防止次《生灾害措施、—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抗震性能评》估等进行综合审【查、评定做出通过、!修改或者不通过(退!审)的审查意见 】    《 对无需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应当!。申报施?。工图抗?震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结】构抗震构造措施和】抗震能力《等进:。行,综合审?查、评定做出通【过、修改或者—不通过(退审)的】审查意见 —    审查—意见为不通过—。(退审)的建设【项目建设和设计【单位应当重》新设:计另:行送审对《连续二次未能通过抗!震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相关单位通报批评 ! ,第十一?条 对无需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方【案,设计:文本中设立》抗震设防《专篇:明确主?体结构的《抗震设防标准—、抗震概念设计等】。内,容;对?体,型复杂的结构体系】应当按照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作出说明 】。。 ?  :  上述抗震设【防内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 ! ?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抗震设计!质量负责;抗震【设计如采用现行抗】震规范以外》设计参数的必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  !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通过抗】震,设计审查《。的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抗震?。设防措施并对抗【震设防施工质量负】责   》 , 监理单位应当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措施的监理【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时,应当:对工:程抗震设防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主体验!收时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当先:对工程的抗震设【防施工质量进—行自查如《实填:写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施工质量—核验表;监理单【位应当在监理评估】报告中对抗震设【防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通【过,抗震设计审》查的图纸对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记】录抗震设防监督【情况及结果;—。对不满足抗震设防施!工质量要求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结束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审查意见(表)】、江苏省工程抗震】设防审查证书—(复印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施工?质量核验表等资【料,报送同级城》建档:案馆存档 第十】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定期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维护、检查和更【新保存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资料和维护、检!查、监测、评价【、鉴定、修》复、加?固、更新、拆—除等: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资料报城》建档:案馆备案 —    对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加强安全【、健康监测定—期进行抗灾性能【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确:保其抗?灾能力? :第十六条 》下列既有建(—构)筑物其》产,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抗:震鉴定  —  (一)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 —    (二—)2001年前建】。造的汽?车站、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 —  : (:。三)存在抗》震安:全隐患的学校校舍和!医,院建筑; 》    (四)原】设,计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改造、改建、拆除】的建(构)》筑物; 》   (五》。)属:。于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重点设防【类的城?镇桥梁、《燃气、供水、排水】。设施;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抗,震鉴定的建(构)】筑物 《   ? ,经鉴定?确,定为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构)!筑物应当《列,入改:造、拆?除计划对经加固【可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其产权人可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施工】单位依据抗震—鉴定:意见:进行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改造、!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 》 第:十七条 《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抗震》鉴定由产《权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或者南通市抗!。震专项审查》工作委员会》承,担, ,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组!织对建?设工程?及其施?工现:场,。抗震设防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文件和资!料;    (】二)发现有影响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问题?的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   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应当【配合: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鼓励采!用,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结构:体系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和施工在》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中—如采:用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抗,震能力且无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体,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核《准 第二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的不得砌筑空!斗墙房屋《。不得使用预制楼板】;对已经使用预【制楼板的《应当采取增设整浇层!等构造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建设?、地:震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村:镇建设抗震设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抗震设?防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鼓励和》指导其采取经济【、合理?、可靠的《抗震措施 第【二十二条 建—。设、地震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对建设工程执行【抗震设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负责》抗震:设防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负责审查的专家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对分管领导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管理办!法(通政办发—。〔,。1999〕1—54: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