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 】 :通政发〔20—09〕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16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五月《四日: 《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    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机场!、水工程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分别由铁【路、交通、港—口、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    《地震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四条 》本市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现行的?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规程:、细则?。等进行抗震设防市区!的建:设工程还应当同【时满足南通市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要求 》。     六度区的!大型公共建》筑、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七度《标准抗震设防— 第五条 —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地震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抗震设计审【查并对报送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通过抗震》设计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审查建设—工程是否通过—抗震设计审查 】第七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国家和【省属工程项目、超限!高层建?筑(含30层以上】。。高层建筑)和采【用可能影响工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体系的工》程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大【型及大型以上工程】项目和市区》工程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其他工》程项目由《所在区域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第【八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每【个抗震设《计审查?项目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 第九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应当以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公路桥—梁抗震设计细则【。以及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等现行标准和规!范为:依据 第》十条 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申【报抗震设计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及设计地震动参】数,的采用?、场地类《型和: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抗震概念《设计、?主要结构布置—。。、建筑与结》构的协调、抗震计】算、抗震及防止次】生灾害措施、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抗震性能评估等【进行:综合审查、》评,定,做出通过、》修改或者不通过(】退审)的审查意见】。     对【无需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应当》申报施?工图抗震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结构抗震】构造措施和抗—震,能力等进行》综合审?查、:评定做出通过、【修改:或者:不通过(退审)的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为不通过(退】审):。的,建设项目建设—和设计单位应当重】新设计另行送审对连!续,二次未能通过—抗震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相关单位通报!批评: , 第十一条 —对无需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方案设计文本中设!。立抗震设防专篇【明,确主体结构的抗震设!防标:准、抗?震概念设计等内容】;对体?型复杂的结构体系应!当按照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作出说!明 《  :。   ?上述抗震设防内【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 】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抗震》。设计质量负》责;抗震《设计如?采用现行抗》震规范以外》设计参?。数的必?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    —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通过抗震】设计:审查的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抗震设?防措施并对》抗震设防施工质量负!责, :    监理单位】应,。当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措施的监理工作】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时】应当对工程抗震【设防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主,体验:收时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当先对工程的抗】震设防施工质量进】行自查如实填写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施工质量核验表;监!理单位应当在监理】评估报告中对—抗震设防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通过》。抗震设计审查—的,图,纸对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记录《。。抗震:设防监督情况及结果!;对不?满足抗震设防施【工质量要《求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结束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审:查意见?(表:)、江苏省工程抗】震设防审《查证书(复印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施工—质量核?验表等资料》。报送同级城》建档:案馆存档 第十】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定期!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维护—、检查和更新保存】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资【料和维?护、检查、监测【、评价、鉴》定、修复、加固、】更新、拆除等—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资料报城《建档案馆备》案     对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加强安》全、健康监测定【期进行抗灾性—能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确,保其抗灾《能,力 第十》六条 ?下列既?有建(构)》筑物其产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抗:震鉴定 》  : (一)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   — (二)2》0,0,1年前?建造的汽车站、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 :。 ,   (三》),存在抗震安全—隐患的学校校—舍和医院建》筑;    (】四):。原设计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改:造,、改:建,、拆除的建(构)】筑物; 《    (五)属】。于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重点设防》类,的城镇桥梁、—燃气、供水、排水】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抗震鉴》定的建(构)筑物 !。   ?  经鉴《定确定为《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构)筑物应】当列入改造、—拆除计划对经—加固可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其产权人【可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施工单位依!据,抗震鉴定意见进行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改造、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 第十七条! 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抗震鉴?定由:产权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或者南!通市抗震专项审【查工作委员会承【担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组《织对建?设工程及其施工现场!抗震设?防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文【件和资料;》 :   (二)发现】有影响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问!。题的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 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应当配合《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鼓励采用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结【构体系?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和施工!在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中如采用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抗】震,能力且无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体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核准 第二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的,不得砌筑空斗墙房】屋不得使用预制楼】板;对已《经使用预制楼板的】应当采取增设整【浇层:等,构造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建设、地—。震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村镇建设《抗震设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抗震设防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鼓励和指导其】采取经济、》合理、?可靠的抗《震措施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地震《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对建】设工:程执行抗《震设: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负责抗震设》防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负责审查的专!家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对:分,管领导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管理【办法:(通政办发〔—1999〕15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