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 《 通政《发〔20《09〕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 ,。  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16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 二○○—九年五月四日 ! 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机场【、水工程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分别由铁《路、交通、港口、】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    地》震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现行—的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规程、细则等进行!抗震设?防市区的建》设工程?。。还应当同时满足南】通市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要求— :     —六度区的大型—公共建筑、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七度】标准抗震设》防 第五条— 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地震: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抗震设计《审查并对《报送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通过抗?震设计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审查建设工程是【否通过抗震设计审】查 第七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国,家,。和省属工程》项目、?超限高层建筑—(含30层》以上:高层建筑)和采用可!能影:。响工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体系的工!。程,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大型及?。大型以上工程项目】和市区工程》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其他工程项目由所】在区域?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 第八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每个抗震【设,计审查项目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 第九《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应!当以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公路桥梁抗震—设计细则以及—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等现行标!准和规范《为依据 第—十条:。 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申报抗震设计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及设计地震动参【数的采用、场地【。类型和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抗震概念设计、】主要结?构布置、建筑—与结:构的协调、抗震【计算、抗《震及防止次生灾【害措施、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抗震性能评—估等进行综合审查、!评定做出通过—、修改或《者不通过(退审【)的审查意见 】  :  对无《。需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应当申报施!。工图:抗震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结【构抗震?构造措施和抗震能】力等进行综合审【查、评定做出通【过、修改或者不通过!(退:审)的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为不通过】(退审)的建设项目!建设和设计单位【应当重新设计另【。行送审对连续二【次未:能通过抗震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相关单位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对无!需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方案设计文本!中设立抗震设防【专篇明确《。主体结构的》抗震设防《标准、抗震概念设计!等内容;对体型复杂!的结构体系应当按】照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作出说明【 《    上述抗震设!防,内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 ?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抗震设计质量负【责,;抗震设计如采用现!。行抗:震规范以外》设计参数的必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通过抗震】设计审查《的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抗【震设防措施并对抗震!设防施?工质量负《责     【监理:单位:应当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措施的【。监理工作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时应当对工!程抗震设防》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主体验收时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当先对工《程的抗震设防施【工质量进行自查如】。实填写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施工质量核验【表;监理单位应当】在监理评《估报告中对》。抗震设防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通?过抗:震,设计审查《的图纸对《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记录抗震设—防监督情况及结果】。;对不满足》抗震设防施工质量要!求,。。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结束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审查!意见:(,表)、?江苏省工程》抗震设?防审查证书(复印】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施工【质量核验表等—资料:报送同级城建—档案馆?存档 第十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定期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维护、!检查和?。更,新保存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资料《和维护?、检查、监测—、,评价、?鉴定:、修复、《加,固、更?。新,、拆除等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资料报?城建档?案馆:备案    【。 对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加强安—全,。、健康监测定期进行!抗,灾性能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确保其抗灾!能力 第十六【条 下列既有建【(构)?。筑物其产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抗震鉴定   】。 (一)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    (二!)2001年前【建造的汽《车站、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    (!三,)存在抗震安—全隐患的学校校舍和!医院建筑;》    (四【)原设计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改造、《改建、拆除的建(构!)筑物;   】 (五)《属于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重点设】防类:的城:镇,桥,梁、燃气《、,供水、?。排水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抗震?鉴定的建(构—),筑物    【 经鉴?定确定为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构)筑物应】当,列入改造、拆—除计:划对经加固》。可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其产权人可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施工单?位依据抗震鉴定【意见进行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改造、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 : 第十七条 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抗震《鉴定由产《权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或《者,南通市抗震》专项审查工作委员会!承担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组织对【建设工程《及其施工现》场抗震?设防: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文件和资》料;: :   (二》)发现有影响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问题的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 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应当配合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鼓》励采:用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结】构,体系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和施工】在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中如采用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抗】震能力且无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体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核准 !第二: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的不得砌筑!空斗墙房屋》不得使用预制楼【板;对已经使用预制!。楼板的应《当采取增设整—。浇层等构造措施 】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建—设,。、地震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村镇建设《抗震设?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抗震》设防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鼓励和指导】。其采取经济、合理、!可靠的?抗震:措施 第二—十二条 建设、地震!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对建设《。工程执行抗震设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第二?十三条 负责抗震设!防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负责审查的专】。家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对分管领—导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管!理办法?。(通政办发〔19】99〕15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