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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 通【政发〔?2009《〕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1:6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五月四日 【 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    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机场?、水工?程,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分别由?铁路、交通、港口、!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    地震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现!行的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规程、细则等!进,行,抗震设防《市区:的,建设工程还应当【同时满足《南通市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要》求    】 六度区的大—型公共?建筑、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七度标准抗震【设防: 第五条 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地震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抗震设计审查】并对报送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通!过,抗震设计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审《查建设工《程是否通《。。过抗震?设计:。审查 第七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国》家和省属工程项【目、超限高层建筑(!含30层以上高层建!筑)和采《用可:能影响工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体【系的工?程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大型【及大:型以上工程项目和】市区工?。。。程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其他工程项【目由:。所在区域《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第!八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每个抗?。震设计审《查项目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 第九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应当!以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公路《桥梁抗震设计细则以!及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等现行标《准和规范为依据 】 第十条 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申报抗震设计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及设计地震!动参数的采用—、场:地类:型和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抗震概念设—计、主?要结构布置》、建筑与《。结构的?协调、抗震》计算、抗震及防止次!。生灾害措施》、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抗震性能》评估等进行综—合审查、评定—。做出通过、修改【或者不通过》(退:审)的审查意见 】     对无【需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应当申—报施工图抗震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结:构抗震构造措—施和抗震能》力等进行综合审【查,、评定做出通过、】修改或者不通过(退!审)的审查意—见 :     审查【意,见为不通过》(退审)的建设【项目建设《和设计单位应当重新!设计:另行送审《对连续二次未能【通过抗震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相关】单位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对】无需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方案设计【文本:中设立抗震设防【专,篇明确主体结—构的抗震《设防标准、抗震概念!设,计等内?容;对体型复杂的】结构体系应当—按照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作出说明 】     上【述抗震设防内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抗!震设计质量》负责;抗震》设计如?采用现行抗》震规范以外设计参】。数的必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    —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通》过抗震?设计:审查的?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抗震—设防措施《并对抗?震设防施工质量负】责     监】理单位应当》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措施的?监理工作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时《应当对工《程抗:震设防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主体—验收时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当先对工《程的抗震《设防施工《质量进行《自查如实《填写: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施工质量—核验表?。;监理单《位应当在监理评估】报,告中:。对抗震设防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通过抗震设—计审查的图》纸对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记录抗震】设,防监督情《况及结果;对不满足!抗震设防施工质量】要求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结束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审查意《见(表)、江苏【省工程抗《震设防审查证书【(复印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施!工质量?核验表等资料报送同!级城建?档案馆存档》 第十《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定期《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维护、检查和!更新保存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资料和?。维护、检查、—监测、评价、鉴【定、修复、》加固、更新》、拆:除等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资,料报城建档案馆备】案    — 对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加强安全、健康【监测定期进》行抗:灾性能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确保其抗灾能—力 第十六条【 下列既有建(构】)筑物其产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抗震鉴?定    (【一)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 ?    (二)20!。01年?前建造的汽车—站、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 【  :。。 (三)《存在抗震安全隐患的!。学校:校,舍和医院建》筑;    (四!)原设计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改—造、改建《、,拆除的建(构)筑】物,;  《  (五)属于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重】。点设防类的城镇桥】梁、:燃气、供水、排水设!施;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抗震鉴定的—建(构)筑物—   《  经鉴定确定【为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构)筑?物应当?列入:改造、?拆除计划对经加【固可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其产权人可!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施工单!位依据抗《震鉴:定意:见进行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改造、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 第十七条【 ,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抗震鉴定由】产权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或者南通市】抗震专?项审查工作委—员会承担《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组织对建《设工程及其施—。工现场抗震设防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下列措施 ! ,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文件和资—。料,;  《  (二《。)发现有《影响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问题的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 ,    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应当配合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鼓励采用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结【构体系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和施工!在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中如采用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抗震能力且【无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体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核准 第二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的不》得砌筑空斗》墙房屋不得使用【预制楼板;对已【经使:用预制楼板的应【当采取增设》整浇层等构造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建设、地震—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村镇建》设抗:。。震设: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抗震设防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鼓励和指导—其采取经济》、合理、可靠的抗】震,措施 第二十【二条 建设》、地震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对建设!工程执行抗震—设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负责《抗震设防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负责!审查的专《家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对分管—领,导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管理办法(通—政办发〔《199?9〕15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