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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 — 通政发〔20】09〕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   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16》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五月四日 【 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 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机场、水—工程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分别—由,铁路、交通、港【口,。、,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   地震》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四条 本市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现行!的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规程、细则等进】行抗震设防市—区的:建设工程还》应,当同时满足南通市】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要求》  》   ?六度:区的大型公共建筑】、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七【度标准抗震设—防 第五条 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地震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抗震设计】审查并?对,报送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通过?抗震设计《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审查建设工程是否通!过抗震设计审查 !。第七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国家和省属工程项目!、超限高层建筑(】含30层以上高层】建筑:。)和采用可能影响】工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体系的工程【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大型及大型以】上工程项目和市区】工,程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其他工程—项目由所在区域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第八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每个抗震《设计审查项》目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 :第九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应当以】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公路桥梁抗震】设计细则以及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等现行标—准和规范为依据 !第十条 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申报【抗震设?计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及设计地震动【参数:的,采用、场地类型和】。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抗震概念设计【、主:要,结构布置《、建筑与结构的协】调、抗震计算—、抗震及《防止次生灾害措【施、: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抗震性!能评估等进》行综合审查、评定做!出通过、修改—或,者不通过(》退审)的审》查意:见     对无!。需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应当申报施【工图抗震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结:构抗震构造措施和】。抗震能力《等,进行:综合审查、评定做】出通过、修改或【者不通过(》退审)的《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为不通过—(退审)的建—设项目建设和—设计单?位应当重新设计另行!送审对连续二次未】能通过抗震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相关单位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对无!需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方案设计文】本中设立抗震—设防专?篇明确主《体结构的《抗震设防标》准、抗?震概念?设计等内容》;对体型《复杂的结构体—系应当按照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作出说】明 :     上】述抗震设防内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抗:。。震,设,计质量负责》;,。抗,震设计如采用现【行抗震规范以—外设计参数的必【。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通过抗震设》计审:查的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抗:震,设防措施并》。对抗震设防施工质】量负责  — ,  监理《单位应当《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措》施的监理工》作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时应:当对:。工程抗?震设防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主体验收时】。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当—先对工程的抗震设防!施工质量《。进行自?查如实填写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施工!质量核验表;监理单!位应当在监理评【估,报告中对抗震—设防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通》过,抗震设?计审查的图纸对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记录抗震设—防监督情况及结果】;对:不,满足:抗震设防施工—质量要求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结—束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审查【意见(?表)、江苏省—工程抗震设防审查证!。书(复印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施工质】量核验表等》。资料报送同级城建档!案馆存档 第【十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定期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维—护、检查和更新保存!。。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资料!。和维护、检》查、监测、》评,价、鉴定、修复【、加固、更新、拆除!等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资料报城》建档案馆备案 【 ,    对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加】强,安,。全、:健,康监测定期》进行抗灾性能—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确保其抗【。灾能力 第—十六条 下列既有】建(构?)筑物其《产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抗震鉴?定 :    (一)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 !   (二》)2001年前【建造:。的汽车站、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    (三!)存在抗震安—全隐患?。。的学校校舍和医院】建筑; 《    (四)原】设计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改造、改建、拆】。。除的建(构)—筑,物;  》  (五)属于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重点》。设防类的城镇—桥梁、燃气、供水】、排水设施;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抗震鉴定【的建(构)筑物【    》 经鉴定《确定为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构【)筑物应《当列入改造、拆除计!划对经加固》可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其产—权人可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施工—单位依据抗》震鉴定意《见进行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改造:、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 : 第十七条 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抗:震鉴定?。由产权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或者南通市【。抗震专项审》查,。工作委员《会承担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组织》对建设工程及其【施工现?。场抗震设《防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文,件,和资料;《    (二)】发现有影响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问题的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应!当配合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检?查 :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鼓?励采用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结构体系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和施工—在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中如采用》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抗震能力!且无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体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核准 第二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的不得【砌筑空斗《墙房屋?不得使用预》制楼板;对已—经使用预制楼板的应!当采:取增设整《浇层等构造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建设】、地震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村】镇建:设抗震设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抗—震设防?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鼓励和—指导其采取经济【、合理、可靠的抗震!措施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地?。震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对建设—工,程执:行抗震设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负责抗震设防【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负责审查【的专家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对分管【领导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管理办法】(通政办发》〔1999〕154!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