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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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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
【通政发〔20—0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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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16!。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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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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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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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 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机?场,、水工程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分别由?铁路、交通、港口】、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地!震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现:行的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规程、细则!等,进行抗?震设防市区的建设】工程:。还应当同时满足南通!。。市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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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度—区的大型公》共建筑、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七度》标准抗?震设:防
第《五条 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地震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抗震:设计:审查:并对:报送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通过抗【震设计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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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审查建设工程是否!。通,。过抗震设计审—查
第七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国:家和:省属工程项目—、超限高《层建:筑(含30》。层以上高层》。建,筑)和?采用可能影》响工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体?系的:工,。程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大型及大型【。以上工程项》。目和:市区工程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其他工程项目由所】在区域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第八!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每!个抗震设《。计审查?项目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
第九—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应?当以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公路桥梁抗震设】计细则以及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等现行标准和规【范,为依据
第十条】 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申报抗】震设计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及设计地震【动参数的采用—、,场地类型《和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抗震概念设!计、主要结构布置】、建筑与结构的协调!、抗震计算》、抗震?及防止?。次生灾害措施—、,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抗震性能评估等】进行综合审》查,、评定做出通—过、修改或者—不通过(《退审:)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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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需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应?当申:报施工图《抗震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结构抗》震构造措施和抗震】能力等进行综—合审查?。、评定做出》通过、修改或者【不通:过(退审)》的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为不通—过(退审)的—建设项目建》设和设?计单位应当重新设】计另行送《审对连续二次未能通!过抗震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相关单《位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对无需【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方《案设计文本中设【立抗:震设防专篇明确主体!结构的抗震设防标】。准,。、抗震?概念设计等内—容,;对体型复杂的结】构体系应当按照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作出说!明
!上述:。抗震:设防内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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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抗震设计质!量负责;抗震设计】如采用?现行抗震《规范:以外设计参数的【必,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通过抗震设—计审查的《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抗震设?防措施并对抗震设】防施工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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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应当《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措施的监理工作】
: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时应当对工】程抗震设防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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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主体验收《时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当先对《工程的抗《震设防施工质量【。进行自查如》实,填写: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施工质量核》验表;监理单位【应当在监理评估【报告中?对抗震设防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通《过抗震设计审查的】图纸对?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记录抗震设防监!督,情况及结果;—对不满足抗震设防】施工质?量要求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结束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审查意!见(表)、江苏【省工:程抗震设防审—查证书?(复印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施工质量核—验表等资料报送同】级城建档案馆存【档
第十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定期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维!护、检查和》更新保存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资料和维护】、检查、监测、评价!、鉴定、《修,复、加固、更新、】。拆除等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资料报城建档【案,馆备案
— : 对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加【强安:全、健?康监测定期进行抗】灾性能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确保其抗灾能力】
:第,十六条 下列既有】建(构)筑物其【。产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抗震鉴》定
《 (一《)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
》 , (二)2》001年前建—造的汽车站、—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
(三)!存在抗?震安全隐患的学校】校,舍和医院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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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原—设计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改造、改建、】拆除的建(》构)筑?物;
》 (五)属于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重点设—防,类的城?镇桥梁?、燃气、供水—、排水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抗震鉴定的—建(构)筑》物,
》 经鉴定确定为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构)筑物应当列【入改造?、拆除计《划,对经加固可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其产—权人可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施》工,单位依?据抗震鉴定》意见进行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改造、!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
第十七条 【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抗《震鉴:定由产?权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或者南通—市抗震专项审查工】作委员会承》担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组织对建设】工程:及其施工现场抗震设!防,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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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现!有影响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问题的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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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应!当配合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鼓励采用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结构体?系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和施工在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中如采用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抗震能力且无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体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核准
第二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的不得砌筑空斗墙】房屋不得使用预【制,楼板;对已经使用预!制,楼,板的应当采取—增设:整浇:层,等构造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建设、地震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村镇:建设抗震设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抗震?。设防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鼓励和指导其采取!经济、?合理、?可靠的抗震措施
!第二十二条 建设】、地震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对建设》工程执行抗震设【。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负—责抗震设防》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负责审—查的专家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对【。分管领导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管理办法》(通政办发》〔1:99:9〕1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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