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142-2015 建标库

6.2  工艺及设备

6.2.1  气化站和混气站储罐设计总容量根据供气规模、液化石油气来源的不同等做了原则性规定。由生产厂供应时,其储存时间长些,储罐容积较大;由供应储存站、储配站供气时,其储存时间短些,储罐容积较小。

6.2.2  气化、混气装置的总供气能力应根据高峰小时用气量确定,并合理地配置气化、混气装置台数和单台装置供气能力,以适应用气负荷变化需要。

6.2.4  连续供气是指对居民、商业及公共福利用户和不间断用气工业用户的供气。

6.2.5  气化间和混气间工艺紧凑、接管方便,将其合建在同一房间或一幢建筑物内,既节省投资和用地,也防止气态液化石油气再液化,且便于工艺布置和运行管理。本条没规定气化器和混合器之间距离,设计时考虑操作和维修间距即可。

6.2.6  本条是对混气系统工艺设计提出的基本要求。

    1  本款规定是保证混气系统安全运行的重要安全措施。

    2  规定在混气装置出口总管上设置混合气热值取样管,热值仪与混气装置联锁,实时调节混气比和热值,以保证燃具稳定燃烧。

6.2.7  热值仪取样点设置在混气间内的专用隔间或附属房间内是根据运行经验和仪表性能要求确定的,以减少信号滞后。此外,因为热值仪带有常明小火,为保证安全运行对设置热值仪的房间的安全防火设计要求做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