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平面布置
5.2.1 本条规定了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总平面布置的基本要求。
1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在生产过程中有爆炸危险,生产过程产生的噪声、震动等会影响到生产人员的健康。功能分区不仅能保护人员的安全和健康,还便于安全管理和生产管理。
2 生产区宜布置在站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或上侧风侧,主要考虑液化石油气泄漏和发生事故时减少对辅助区的威胁。
5.2.2 设置围墙可以阻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站区,易于管理和保卫工作。生产区设置不燃烧体实体围墙,有利于防火,能隔绝一般火种,当发生重大事故时,可以阻止液化石油气泄漏蔓延。
辅助区的围墙可设置不燃烧体非实体墙,因为辅助区没有爆炸危险性场所,同时有利辅助区进行绿化和美化。
5.2.3 本条为强制性条款。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出入口设置的规定,除正常生产需要外,还应考虑发生火灾及紧急事故时人员的疏散和抢修,并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5.2.4 本条为强制性条款。因为气态液化石油气密度约为空气的2倍,故生产区内严禁设置地下、半地下建筑,以防积存液化石油气酿成事故。
防止液化石油气聚集的措施通常做法是将沟内填满中性砂。
5.2.5 关于消防车道设置的规定是根据液化石油气储罐总容量大小区分的。储罐总容积大于500m3时,生产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小于500m3时,可设置尽头式消防车道和面积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这是消防扑救的基本要求。
5.2.7 灌瓶间的钢瓶装卸台前应留有较宽敞的汽车回车场地是为了便于运瓶汽车回车的需要。场地宽度应根据日灌瓶量和运瓶车往返的频繁程度确定。
5.2.8 本条规定了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全压力式储罐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表5.2.8按储罐总容积和单罐容积分为七个档次,分别规定不同的防火间距要求,内容与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相关内容基本一致。
5.2.9 规定了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全冷冻式储罐与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主要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5.2.10 本条规定的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全压力式储罐与站内建筑的防火间距主要依据同本规范第5.2.8条,同时本着内外有别的原则确定其防火间距,即与站内建筑的间距较与站外小些。
装卸口指固定连接,并用于液化石油气装卸的接口。
5.2.11 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设置不应少于2台的规定,主要考虑储罐检修时不影响供气。
本条同时规定了地上液化石油气储罐和储罐区的布置要求。
1 储罐之间的净距主要是考虑施工安装、检修和运行管理的需要,故规定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2 数个储罐总容积超过3000m3时应分组布置。国外有关规范对一组储罐的台数做了规定。本条虽对组内储罐台数未做规定,但设计时一组储罐台数不宜过多。
组与组之间相邻储罐的净距不应小于20m,主要考虑发生事故时便于扑救和减少对相邻储罐组的威胁和殃及。
3 储罐组四周应设置高度为1m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堤是防止储罐或管道发生破坏时,液态液化石油气外溢而造成更大的事故。此外,防护堤高度为1m不会使储罐区因通风不良而窝气。
5.2.12 不同形式的储罐和不同的介质的储罐分开布置,一是为了管理方便,也是为了当一种介质储罐发生火灾时,不影响到其他介质储罐。由于各种介质燃点和性质不同,增加防火和灭火难度,容易造成更大损失。
地下储罐是指:罐顶低于罐外4m范围内的地面标高,并采用直接覆土或罐池充沙(细土)方式埋设在地下的卧式储罐。
5.2.13 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车库和汽车槽车装卸台(柱)属同一性质的建筑,从工艺角度两者不应相距太远。当邻向装卸台(柱)一侧的汽车槽车库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间距不限,主要是为了节约用地。
5.2.17 液化石油气泵宜靠近储罐露天设置是指泵与储罐的距离不受限制。
当泵房面向储罐一侧的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间距不应小于6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