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142-2015 建标库

10  建筑防火与供暖通风及绿化

10.1  建筑防火

10.1.1  具有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门窗应向外开;

    3  建筑应采取泄压措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  地面面层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的有关规定。

10.1.2  灌瓶间及附属瓶库、汽车槽车库、瓶装供应站的瓶库等可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

10.1.3  具有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承重结构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钢排架结构。钢框架和钢排架应采用防火保护层。

10.1.4  液化石油气储罐应牢固地设置在基础上。卧式储罐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支座。球形储罐的钢支柱应采用不燃烧隔热材料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