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142-2015 建标库

9.3  储罐及其他容器

9.3.1  液化石油气储罐、其他容器及附件材料的选用和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GB150.1~GB150.4、《钢制球形储罐》GB12337和压力容器有关安全技术规定。

9.3.2  液化石油气储罐、其他容器的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应符合压力容器有关安全技术规定。

9.3.3  液化石油气储罐最大设计允许充装质量应符合压力容器有关安全技术规定。

9.3.4  液化石油气储罐第一道管法兰、垫片和紧固件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制管法兰、垫片、紧固件》HG/T20592-HG/T20635,并应采用带颈对焊法兰、带内环和对中环型的金属缠绕垫片和专用级高强度全螺纹螺柱与Ⅱ型六角螺母的组合。

9.3.5  液化石油气储罐接管安全阀件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安全阀和检修用的放散管;

    2  液相进口管应设置止回阀;

    3  储罐液相出口管和气相管应设置紧急切断阀;

    4  储罐所有管道接口应设置两道手动阀门;排污口两道阀间应采用短管连接,并应采取防冻措施。

9.3.6  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储罐底部宜加装注胶装置或加装高压注水连接装置,罐区应备有高压注水设施,注水管道应与独立的消防水泵相连接。消防水泵的出口压力应大于储罐的最高工作压力。正常情况下,注水口的控制阀门应保持关闭状态。

9.3.7  液化石油气储罐安全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弹簧封闭全启式安全阀,且整定压力不应大于储罐设计压力。安全阀的最小泄放面积计算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GB150.1~GB150.4的有关规定。

    2  容积大于或等于100m3的储罐应设置2个或2个以上安全阀。

    3  安全阀应设置放散管,其管径不应小于安全阀的出口管径。

    4  地上储罐安全阀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储罐操作平台2.0m以上,且应高出地面5.0m以上;地下储罐安全阀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地面2.5m以上。

    5  安全阀与储罐之间应设置阀门。

    6  当储罐设置2个或2个以上安全阀时,其中1个安全阀的整定压力应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其余安全阀的整定压力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储罐设计压力的1.05倍。

    7  安全阀的整定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力容器》GB150.1~GB150.4的有关规定。

9.3.8  液化石油气储罐检修用放散管的管口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9.3.7条第4款的规定。

9.3.9  液化石油气气液分离器、缓冲罐和气化器应设置弹簧封闭式安全阀。安全阀应设置放散管。当上述容器露天设置时,放散管管口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9.3.7条第4款的规定。当室内设置时,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屋面2.0m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