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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贵政发〔2!007〕《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贵港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已经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 ?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以及以政府信用或】以国有资《产为抵押从金融部】门取:得的:项目贷款《资,金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社—团以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参照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负责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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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审—计机关根据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将拟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编入本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加强》计划协调避免重复】监督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概》算,或预算的《执行情况和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 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项目相关合同!中应当列明必须经】财政投资评》审,和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财政机关负责按照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委托政府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机关认!可的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审:。计,机关负责有计划【地,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审《计机关列入》审计计划《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财政机《。关完:成项目?评审后应将评—审初:步结果抄送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在财】政,机关送达初步评审】结果之日起》1个:半,月内出具审计—报告并抄送财政机关!财,政机关按照审计报告!正式出?具评审结论》。作为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的】依据
对!不,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仍按照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执行》。
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是指
! (一) 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 (二)对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利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 (三)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程】度较:高的项?目;:
:。 (四—)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
】 ,。(五)市政》府指定需要审计的其!他投资?项目:。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项目审计机关决定!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由:审计机关《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七条】 ,各级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应》及时将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抄:送审计机关
【第八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遇到审计力》量不足或者是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以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或者是【其他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向审计【机关提?供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与审《计项目?相,关的审计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 对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单位:必须:。向审计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含电子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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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的概、预—算编制资料》和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批《文,。、投资计划以—及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的批准?文件资料;》
? (:二)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合同?等资料?。;
(三)工!程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竣工图纸等资!料;
(【四,)设计?变更记录、》施工记?录或签证《单、隐蔽工程—记录单等资料;
! (五)建设【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设备、材【料采购?及出库、入库资料;!。
(六)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报告、工程结算!资料、竣工决算【报表;?
(七)财】务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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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事项包括!
(一)! 建设规模和标【准,是否符合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投资概算或者预】。算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总!投资是?。否,按批准的概算进行】。控制增加工》程造:价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批有!无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兴《建概:算外工程《等情形;
! (二?)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拨付有!无摊派和违》。法集资、收费等情】形;
— , ,(三)有无侵—占、挪用《。、转移、截留资金】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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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是否依》法经过?政府采购、依法经】过招标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上述被确定!单位是否有违法分包!、转包的情形其【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
】 (五《)有关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和终止是否合法】是否约定保留一定比!例的待?结价:款;
(!六)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内容》是否真实量价是【否明确计价》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合同和其他计价【文件的规定;
】 ,。 (《七)工程结算是【否真实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工》程量、多结或者少】结工程价款等—情形;?
(八】)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有无损失浪费—。的情:形;
— (九)建设成】本的核算、》归集、分配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十)债权》。和债务?是否真实有无呆【。账、死账、长期挂账!、,擅自冲销往来账目等!情形;
【 (?十一)是《否按照规定》计提和缴纳》有关税费;》
(十】二)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是,否真:实、:合法;
— (十三)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是否真》实,、合:法;
》 (十》四)尾工工》程投:资和未完《工程:量是否真实、准【确;
【 (十五《)其他需《要审计和调》查,的事项?。。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审】计机关送达的工程】概、预算书和工程】。结,算书:审计核对稿应—当及时组织》核对: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审计机关逾期—不反:馈即视为无异议【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后应当【提出审计报告—并,事先征?求建设单位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未】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机关予以注明【;提出意见》。的审:计机关应当进—一,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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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认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除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审计报告【外还应当制》作审计决定》。书
?。 (一)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的;
(!二)建设概算—外工程的;》
—(三:)工程结算》。多计:或者:少计工程款项或者】多付工程款》的;
(!四)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或者虚报冒领工程!款的;
》。 (五—)侵占、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或者基建收入—的;
— (?六)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或者隐匿结—余,。资金的?;
(】七)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各种—税,费,的;
》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财政机关按!照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出具的评审结论】建设单位和建设项目!相关:的单位必须执行并】作,。为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工程款《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第十六条—。 ,。 审计机关在审【计政府投资项目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
: , , (一)《违反规划、土地、】。征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 (二)【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 (三)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 (:四)其?他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七:条 对已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未经竣工】决算审计办理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的审计—机关:可以通报或》者公布?有关情况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配合!审计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并在审计》结果:报告中予以》重,点披露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有下列不当—行为之一审》。计机关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纪行—为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 (四)对聘—请专业人员工作未尽!督导和复核》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五)》与聘请的专》业人员串《通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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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造成》审计结?果重大错误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 ,(七)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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