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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港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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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贵政发〔2007〕!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贵港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已经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 ,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以》及以政?府信:用或以国有资产为】抵押从金融》部门取得的》。项目贷款《资金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社团以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参照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负责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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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 审】计机:关根据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将拟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编入》本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加强计划》协调避免重复—监督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概算或《预算的执行情—况和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 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项目相《关合同中《应当列?。明,必须经财政》投资评审和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财政机关负!责,按照: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委托政府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机关认可】的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审计机关负责—。有计划地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审计机关列入审计计!划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财政【机关完?成,项目:评审后?应将评审初步结果】抄送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在财?政机关送达初步评】审,结果之日起》1个半月内出具审计!报,。告并抄送财政—机关财政机关按照审!计报告正式》出具评审《。结论作为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的依据
— 对》不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仍按—。照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执,行,
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是指
】 (一) 【 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二)!对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利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三)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程度较高的—项目;
》 (四)【。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
【 , (五)市—政府指定需要审计】的其他投《。资,项目
》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项目审?计机关决定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由!审计机?。关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七:条 各级《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应及时将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抄》送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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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遇—到审计力量不足或】者是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以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或,者是其他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向审计机关!提供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与审计项目相】关的审计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 对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单位必》。须向审?计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含电子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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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的概《、预:算编制资料和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批文、投资计划】以及: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的批准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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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合同!等,资,料;
(三)!工程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竣!工图纸等资》料;
(四)!设计变更记录—、施工记录或签【证单、隐蔽工程记】录单等资料》;,。
: (五)建设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设备、材《料采购及出库、【入库资料;
!(六)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报告、工—程,。结,算资料、竣工决算报!表;
》 (七)财务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
(》八,)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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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事项包括
】 (一—) 建设规模和标】准是否符合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投资概《算或者预算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总投资是】否按批准的概算【进行控制增》加工程造价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批有《无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兴建概算外工程【。等情形;
】 (二)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拨付有无摊!派和违法集》资、收?费等情形《;
【(三)有无侵—占、挪?用、转移、截留资】金等情形;
! (四)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是否依法经过—政府采购《、依法经过招标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上述被确定》单位是否有违法分】包、转包的情—形其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
(五】)有关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和终止?。是否合法《是,否约定?保留一定比》例的待?结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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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内【容,是否真实量》价是否明确计价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合同和?其他计价文件的规】定;:
—(,七)工程结算—是否:真实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工程量、!多结或者少结工【程价款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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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有:无损失浪费的情形】;
(九!)建设成本的核算】。、归:集、分配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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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债权和债务是!否真实?有无呆账、死账、】长期挂账、擅自【冲销往来账目等情】形;
】(,十,一)是否按照—规定计提和缴—。纳有关税费;—。。
—(十:。二)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是否【真,实、合法;
】 : (十?三)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是否真实、》合法:。;
【(十四)尾工—工程投资和未完工程!量是否真实、准【确;
— (?十五:)其他需《要审计和调查—的事:项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审计机关送达的工】程,概、预算书和—工程结?。算书:审计核对稿应当及】时组织核对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审计机关!逾期不反馈即—视为无异议》
第十三条— ,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后应当提出》审计报?。告并:事先征求建设单位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未】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机关》予以:。注明;提出》意见:的审计机关》应,当进:一步:核实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认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除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审计?报告外还应当制作】审计决定书
!。 (一)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的;:
? (《二,)建设概《算外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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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工程结算多计!或者:少计工程款项或【者多:。付工:程款:的;
(!。四)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或者虚《报冒:领工程款的;—
—(,五)侵占、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或者基建收—入的;
【 (六)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或者隐匿!结余资金的;
【
》(七)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各种?税费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财政机关按照!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出—具的评审结论建设单!位和建设项目相【关的单位必须执【。行并作为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工程款?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政府投!资项目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一):违反:规划、土《地、征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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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 , (三)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 ,(四)其他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七条 【对已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未经竣工《决算审计办》。理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的审计机关》可以通报或者公布有!关情况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配合审!计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并在—。审计结果报告中予】以重点披《露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有下列不当!。。行,为之一?审计:机,关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纪行为【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
(四》)对聘请专业人员】工作:未尽督导和复核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与聘请的专业人】员串通舞《。弊的;
(】六)造成审计结果重!大错误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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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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