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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贵政发〔—。200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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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贵港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已经《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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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以及以【政府信用或以国有资!。产为:抵押从金融部门取】。得的项目贷款资金】。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社团以《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参照】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负责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 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 !审计机关根据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将《拟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编入—。本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加强计划协调【避免重复监督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概算或预】算的执行情况和【。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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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项目相关合同!中,应当列明必须经【财,政投资评审和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财政机—关负责按《照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委托!政府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机关认可的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审计机《。关负责有计划地【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审计机关】列入审计计划—。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财政机关完成】项目评审《后应将?评,审初步结果抄送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在财!政机关送达初—。步评审结果之日起】1个:。半月内出具审计【报告并抄送财政机关!财政机?关按照审计报—告正:式出具评审结—论作为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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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对不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仍—按照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执行
】 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是《指
【。(一) 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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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利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 , ,(三)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程度?较高的?项目;
!(四)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
! (五《)市政府指定需要】。审计的其他投—资项目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项目审》计机关决定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由审?计机关?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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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各—级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应及时】将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抄送:审,计机关
》第八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遇到!审计力量不足或者】是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以?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或者是其他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向审计机!关提供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与审》计项目相关的审【计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 对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单位必须向审计!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含电子资料》)
《 (:一)建设《项,目的概、预算编【制资料和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批文、投《。。资计划以《及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的【批准文件《资料;
(】二,)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合同等资料;!。
《。(三)工程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竣】工图纸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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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设计变】更记录、施工—记录或签证单—、隐蔽工程记录单等!资料:;
》。。(五)建设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设备、材料采!购及出?库、入库资》料;
(【六)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报告、工【程,结算资料、竣工决】算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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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财务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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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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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事项:。包括:
(一】。。) 建设规》模和标准《是否符合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投【资概算或者预算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总投》资是否按批准—的,概算进行控》制增:加工:程造价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批【有无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兴建概《算外工程等情形;】
: (二)【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拨付—有,无摊派和《违法集资、》收费等情形;
! (三)有【无侵占?、挪用、转移、截】。留资金?等,情形;
!(四:)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是【否依法经过政—府采购、依》法经:。过招:标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上述—被确定?单位是否有》违法分?包、转包《的情形其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
(五!)有关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和终》止是否合法是否【约定保?留一定?比例的待结》价款;
】 ,(六)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内!容是:否真实量《价是否明确计价【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合同和《其他计价《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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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工,程结算?是否真实《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工:程量、多《结或:者少结工程价款【等,。情形;
【 (八)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有【无损失浪费的—情形;
!(九)建《设成本的《。核算、?归,集,、分配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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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债权?和债务是否真实【有无呆账、》死,账、长期挂》账、擅自《冲,销往来?账目等情《。形,;
》 (?十一)是否按照【规定计提《和缴:纳有关?税费;
!(十二)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是否《真实、合法;—
(十】三)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是否真实、合【。法;
— (?。十四)尾工工程投】资和未?完工:程量是否真实、【准确;
!(十五)其》他需要审计和调查的!事项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审计机关》送,达的工程概、预算】书和:。工程结算书审计【核对稿应当及时组织!核对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审计机关逾期不【反,馈即视为无异议【
第十三条 【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后应?当提出审计报告并】。事先征求建设单位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未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机关予!以注明;提出意见】的审计机关应当进】一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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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认!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除: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审计】报告外还应当—。制,作审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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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的;!
》 (二)建设—。概算外工程的;
! 《(三)工程结算【多计或者少计工程款!项或者多付工—程款的;
! (:四)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或者虚报冒领工程款!的;
— :(五)侵占、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或《者基建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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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或者隐》匿结:余资:金的;
】 (七)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各种税费《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财政机!关按照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出具!的评审结论建设单】位和建设项目相【关的单位必须执【行并:作为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工程【款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政府投资】项目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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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反规划、土地、【。征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 (二?),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三】)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 (四)其】他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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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对已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未经!竣工决算审计—办理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的审》计机关可《以通报或者》公布有关情况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配合:审,计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并在审计结【果报:告中予以重点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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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有?下列不当《行为之一《审计机关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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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对聘请专—业人员工作未尽督】。导,和复:核,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与聘请的专》业人员串通舞—弊的;
— (:。六,。)造成审计结果【重大错误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七—)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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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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