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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建】筑,施工残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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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建政发—[,2010]》45号?
全市相关建【设施工企业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站办【
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牡丹江市建【。筑施工残土》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对,在,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建设局办公—室、公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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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残土处》置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残土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和弃料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建筑施工残—土处置必须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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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牡丹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残土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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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建:设,市场监察站具—体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大门围墙内建—筑施工残土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 , 市固体废—弃物管理站具体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大门—围墙:外建筑施工残土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市】建设局开发办、质量!。监督站、招标办【、动迁办、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安全:监察站、建设—施工企?。业管理站按照各【自职责对《建筑施工残土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处置建筑施工【残土的单位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施,工残土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 市固体废弃物管!。理站受主《管部门?。委托对建筑施—工残土处置进行【核准并办理建筑施工!残,土处置许可证
第!六条: 建设单位》是建筑?施工残?土处:置责任主体》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建筑施?工残土处置的—直接责任主体— ,
第?七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产生的《建,筑施工残土应当运】往政府指定》的倾倒地点取得【残土倾倒凭证
】建筑施工残土处置】。。的结:算应当依据有—关定额规定》或合同约定》及倾倒凭证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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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土方工程结束】后方:可进:。行建筑施工残—土处置的结》算,结算完毕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持倾倒凭》证、存放凭》证、结算凭据—和经:备案的?分包:合同到市建设市场监!察站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建设单【位不:得拨付该项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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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在下《列问题的不得—进行结算《或不: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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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现:场未达到本规定标准!的;
— (二)对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整改?或拒不接受处理的;!。
: (三)实】际,结算的?清运:量与中标时预算【量(或工程量—。清单)之差超—过百分之五的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提出建【筑施工?残土处置所应达【到的标准、》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
? 建设单位在】。与,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各相关》单位在?建筑施工残土处置】所应达到的标—准、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
【。 建设》单位:必须将?土,方工程(《含土方运输》)一:并发包给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土方【工程:肢解发包 》
:第十条 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建,筑施工残土》的处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运输车》辆,必,须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许可—。手续
《 ,。 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与土【方,工程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按】工程项目的位置【合理确定倾倒地点】并在合同《中,明确土方《工程的开工、完工】日期、建筑施工【残土的处置工—程,量计量、《结算:方式及预算费用【、存放或《外运地点、运输【。行,车路:。线、对分《包单位的控制措施】等内容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 7 日内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
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管理!并承:担主体责《任,
—(一)施工现—场进出通《道,口,路面必须进行硬铺】装设置专用》。排水:设施及?沉淀:。池污水?。泥浆不准溢流—到施工现场》。及周边路面;
】 《(二:)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设置车辆冲洗设】施驶出现场的车辆】不准携带泥浆、【残土;
【 (三《)建:筑,。施工残土运输车【辆必须?持有准运《。证、通行证运—输车辆?加装密闭《盖实施密闭运输装】运时不准超高、超载!;
?(四)建筑施工残土!。必须运入指定倾【倒场按要求倾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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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指定专人《检查运输车辆的超】高、超载、》密闭、清洁、—。倾倒等情况及时【制,止分:包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对—施工现场建》筑施工?。残土场内《。装运实施现场监理】对不按规定装运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装运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装运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建设市场监—察站报告
第】十四条? 市建设市》场监察站对》建,筑施工全过程—的残土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整【改或:拒,不接:受处理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通知】市建筑市场相—关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该工》程项目暂缓》竣工:备案
第十五条! ,市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对建筑施工残土!的产:生,量与实际结算量【。是否相符进》行不:定期核算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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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残》土处置未《达到标准《的由市建设市场监】察,站下达停工》整改通?知;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达到标《准的依?据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城!市道路建设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对责任单—位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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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肢解!发包:或土方工程直接发包!的由市?建设:市场监?察站依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
第十八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由市建设市场监察站!依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建议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建议》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即,进行土方开挖—的由市建设市—场监察?站依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处—以合同价款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的罚款】;同时将《情况通报质》量监督站《、安全监察》站暂停办理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建筑】。施,工残土管理》目标及结算方—式的由市招标—办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不得实》施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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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与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中未明确各相关!单位责任的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合,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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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土方工—。程分包合同备—案的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未补办》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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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总承包单位未在【土方工?程结束后到》市,。建筑市场监察大【队备案的由》市建设市场监—察,站责令该工程—。停止施工并对—其土方工程》分,包行为?进行调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查处》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进出道口》。路面不进《行,硬铺装不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及【专用排水设施—车辆驶出《携带泥浆、残土的由!市建设市《场监察站下达停【工整改通知拒不【整改的不准开工【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建!筑施工残《土拉运?监督:不力造成《残土撒落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由市建设施工】企业管理站依据牡丹!江市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办法规定每【发生一?次扣 3 分累计】计,算对于?信用:评价分值低于合【格标准的依》法限制其从事—建筑活动;连续两】年,不合格的清出建筑】市场建议资质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总承包单位由于对土!方运输单位建筑【施工残?。土拉运监《督不力导致其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总承!包,单位拒?不整:。改、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取消施】工总承?包单位参加建—设工程投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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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建设、监》理单位按照》牡丹江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牡!丹江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规】定记入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档案对》评为不合格等次【的企业一年内禁止从!事建设、监理活【。动对于拒不整—改或者严重违规【的企业建议资质管理!部门降低直至吊销企!业,资质
第二十七!。条 运输车辆带泥上!路运输渣土不作密封!、苫盖造成泄漏【、遗撒运输单位拒不!整改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市固体废《弃物管理站依据黑龙!江省市容环境—。。。管理条?例依法?进行处罚并建议运】管部门吊《销运输资质》交警部门吊扣行车执!照
第二十—。八条 对于》。相关建筑施工残【土管理?部门通报的建—设,、施:。工,单位:在建筑施工残土【拉运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建筑市场各》部门将启动》联动机制按照相应】职责对其建筑市场行!为,。开展全?面调查并对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实施查处《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作为】各责任?主体单位资质晋【级、评优评先或【质量、?安全优良《达标工程评选一票否!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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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认真履行本!规,定的对建《筑施工?残土处置实施—有效管?理社会反《映良好的给予适【当优惠?政策并?在企业综合信—用评价中《加分并作为评选【省、市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条件之一—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建筑》施工残土管理相【关要求由各主管部】门按:照机关?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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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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