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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建筑施《工残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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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建政发[20—1,0,]45号
全市相!关建设施工企业【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站办
》 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牡丹《江市建筑施》工残:土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对》在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建设》局办公室、公用【办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残!土处置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残土】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和弃】料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建筑施工《残土处置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牡丹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残土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市建】设市场监察站—具体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大门围墙内建筑施!工残土?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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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固体废!弃物管理站具体【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大?门围墙外建筑施工残!土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 市建设局开发办】、质量监督站—、招标办《、动迁办、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安?全,监察站、建设—施工企业《管理站按照各自【职责对建筑》施工残土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处,置建筑施工残—土的单位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施工残土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 市固体废】弃物管理站》受主管部门委托对建!筑施工残土处置进】行核准并《办理建?筑施工残土》处置:许可证?
:第六:条 :建设单?位是建筑施》工残土处置》责,。任主体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建筑施工残土处置】的直接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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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产生】的建筑?施工残土应当运【往政府指定的倾【倒地点取得残土倾】倒,凭证
《建筑施工《残土:处置的结算应当【依据有关定额—规定或合同约定及】倾倒:凭证进行
第】。八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土方工程结束后方可!进行建筑《施工残土处置—的结算结算完毕【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持倾—倒凭证、存放—凭证:、结算凭据和经备】案的:分包合?。同到市建设市—。场监察站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建设单位不得拨【付该项工《程,款
【存在下列问题的【。不得进行结算—或不予备案
】 (一)施【工现场未达到本规定!标,准的;
】 (二)对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整改或拒不接【受处理的;
! (三《)实际结算的清【。运,量与:中标时预算》量,(或工程量》清单)之差超过百分!之五的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提出!建筑施工残土处置所!应达:到的:。标准、?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
! 建设单位在与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各《相,关单:位在建筑施工残土】处置所应《达到的标准、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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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必须—将土:方工程(含土—方运输)一并—发,包,给,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土方工程【肢解发?包
第十条 】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建筑施工残土的【处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运输车【辆,必须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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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与土方工【程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按工程项目的位!置合理?确定倾倒地点—并在合?同中明确土方—工程的开工、完工日!期、建筑《施工残土的处置【工程量计量、结算方!式及:预算费用、存放或】外运地点、运输【行,车路线、对分包单位!的,控制措施等》内容: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 7 日】内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 《
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管理并承【担主体?责任
— (一)施工现场!进出通?道口路面必须进行】。硬铺:装设置专《用,排水:设,施及沉淀池污—水泥浆不准溢流【到施工现场及周边】路面;
!(二)?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设置车辆冲!洗,设,施驶出?现场的车辆不准携带!泥浆、?残土;
】 (三)建》筑施工残土运输车辆!必,。须持有?准运:证、通行证运输车辆!加装密闭盖实施密闭!运输:装运时不准超高、】超,载;
(四)【建筑施工残土必须】运,入,指定倾?倒场按要求倾倒 】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指定专】人检查运输》车辆的超高》、超载、密》闭、清洁、倾倒等情!况,及时:制止分包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对:施,。工现场建《筑施工残土场内装】。运实:施现场监理对不【按规定装运》。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装】运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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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装运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建设:市场监察站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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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市建设市场监察【站对建筑施工全过】程的残土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整改或拒!不接:受处理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通知市》建筑市场相关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该【工程项目暂缓竣工备!案
第十—五条 市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对建筑施工!残土的产生量与实际!结算量是否相符进行!不定期核算》抽查: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残土处《置未达到标准—的,由市建设市场监察】站下达停工》整改通知;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达到标准的依据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城市道路建设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对责任单位》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肢解发!包或土方工程直接】发包的由市建设市场!监察站依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
:第十八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由市建设市场—监察站依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建议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建议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即进行土方开挖的!。由市建设市》场监察站依》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处以?。合同:价款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的罚?款;同时《将,情况通报《质量监督《站、安?全监:察站暂停《办理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建筑《施工残土管理目标及!结,算方式?的由市?招,标办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不得实施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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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与《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中未!明确各相关单位责】任的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合同:备案
【。 ,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土—方工程分包》合同备案的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未补办《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总承包单】。位未在土方》工程结束后》到市:建筑市场监察大队备!案的由市建设—。市场监?察,站责令该工程停止施!工并对其土方工程分!包行为进行调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查处】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进出道口路】面不进行硬铺装不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及专用排水—。设施车辆《驶出:携带泥?浆、残土的由市建设!市场监?察站下达停工整改通!知,拒不整改《的不准开工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建筑【施工残土拉》。运监督不力》造,成,残土撒落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由市建设施】工,企业管?理站依据牡丹江市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办法规定每发生!一次扣 3 —。分累计计算对于信用!评价分?值低于合格标准的依!法限制其《从事建筑活动;【连续两年不合格【的清出?建,。筑市:场建议资质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资质证书 【
第二十》五条 总承包—单位由于对土方【运输单位建筑施【工残土?拉运:监督:不力导致其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总,承包单?位拒不整改、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取消施工总承包【单位:参加建设工程投标】资格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建设、监!理单:位按照牡丹江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牡丹江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规定记入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档案对评为不合】格等次的企业—一年内?禁止:从,事建:设、监理活动对【于拒不?整改或者《严重违规的企业建】议资质管理部门降低!直至吊销企业资质 !
第二十七条【 运输车《辆带泥上路》运输渣土不作—密封、苫盖造成泄】漏、遗撒《运,输单位拒不整改【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市固体废弃物管!。理站依据黑龙江省】市容环境管理—条例依法进行处罚】并建议运《管部门吊销运输【资质交警部门吊扣行!车执照
第二十八!。条, 对于相关建筑施工!残土管理部门通报的!建设、施工》单位在建《筑施工残土拉—运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建筑市场各部门将!启动联?动机制按《照相:应职责对其建筑市场!行为开?展全面调查并对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实【施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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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作为各责任】主体:单位资质晋级、【评优评?先或质量《、安全优《良达标工《程评选?一票否决项》目
《第三十条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认真履!行本规定的对建【筑施工残土处置【实施有效管》理社会反映良好的给!予适:当,优惠政策并》在企业综合信用评价!中加分并作》为评选省、》市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条件之【一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建筑施!工残:。土管理相《关要求由各》主管部门按照机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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