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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建,筑施:工,残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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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建政发[】。201?0,。]45号
全市】相关建设施》工企业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站办
】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牡》丹江市建筑施—工残土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对在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建设局》办公室、公用办【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残,土处置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残土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和,弃料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建筑施【工残土处置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牡丹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残:土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市建】设市场监察站具体】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大门围墙内》建筑施工残土—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 ?。市固体废《弃,物管理站具体—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大门围墙外—建筑:施工残土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 市《建设局开发办—、质量监督》站、招标《办、动迁办、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安全监察站—、建设施工企业管】理站按照各》自职责对《建筑:施工残土《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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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处置【建筑施工残土的单位!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施工】残,土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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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固体废弃物管【。理站受主管部门委】托对:建筑施?工残土处置进行核】准并办理建筑施工残!土处置许可证
第!六,条 建设《单位:是建:。筑施工残土处置【。责任主体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建筑施工》残,土处置的直接责【任主体
—第,七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产生的建筑施工残土!应当运往《政府指定《的倾倒地点取得【残,土倾倒凭证
建筑!。施工残?。土处置?的结算应当依据【有关定额《规,定或合?同约定?。及倾倒凭证进—行
《。。第八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土方工程结束】后,方可进行建筑施工】残土处置《的结:算结算完毕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持倾倒凭》证、存放凭证—、结算?凭,据和:经备案的分包合同】到市建设《市,场监察站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建设单位不得拨】付,该项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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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下列!问题的不得》进行结算《或,不,予,。备案:。
—(一)施工现场未达!到本规定《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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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整改?或拒不?接受处?理的;
【 , ,。。(三)实《际结算的清运—量与中标《时预算量(》或工程量清单)【之差超过百分之【五的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提出建筑施工!残土处置所》应达到?的标准、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
建】设单位?在,与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各相关单位在建】筑施工残土处置所】应达到?的标准?、,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
》 建设》单位必须将土—方工:程(含土方运输)一!并,。发包给?。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土—方工程肢解发—包
第十条【 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建筑施】工残土的《处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运输车辆!必须: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许,可手续
— ?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与土?方工程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按工—程项目的位置合理确!定倾倒地点并在合】同中明确《土方工程的开工、完!工日期、建筑施【工残:土的处置工程量【计量、结算方式及预!算费用、存放或【。。外运地点、运输【行车路线、》对分包单位的控制措!施等:内,容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 7 日内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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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管理并承担主体责!任
【(一)施工现—场进出通道口路面必!须进行硬铺装—设置专用排水设施】及沉淀池污水泥浆不!准溢流到施工现场】及周边路面;—
? (二)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设!置车辆冲《。洗设施驶《出现场的《车辆不准携带泥【浆、:残土;
《
, (》三)建筑施工残土运!输,。车,。辆必须?持有准运《证、通行证》运输车辆《加,装密闭盖《实,施密:。闭运输?装,运时不准超高—、超:载;
《(,四,)建筑施工残土【必须运入指定倾【倒,场按要求倾》倒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指定专人检!查运输车《辆的超高、超载、】密闭、清洁、倾倒】等情况及时制—止分包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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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对施工现场》建筑施工残》土场:内装:运实:施现:场监理对不按规【定装:。运,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装?运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装运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建设:市场监察站报—告
第》十四条?。 市建设市场监察】站对建筑施》工全过程的残土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整改》或拒不接受处理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通》知市建筑市场相关】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该工程《项目暂缓《竣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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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市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对建筑施】工残土的产生—量与实际结》算量是否相符进行】不,定期核算抽查—。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残土处置【未达到标准的由【市建设市场监—察,站下达停工整改通知!;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达到标】准的依据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城市道路建—设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对责任《单位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肢解发包或!土方工程《直接:发包的由《市建设市场监察站依!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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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由《市建设?市场监察站》。依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建议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建议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即?进行:土方开挖的由市建】设市场监察》。站依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处以合—同价款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的罚款!;同时将《情况通报《质量监督站、—安,全监察站暂停办【理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建筑施工残土—管理目标《及结:算方式的由》市,招标办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不—。得实施招标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与》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中未明确!各相关单位责任【的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合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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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土方《工程分包合同备案】的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未!补办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总承包单位未在】土方工程结束—后,到市建筑市》场,。监察大队备案—的,由市建设《市场监察站责—令,该工程停止施—。工并对其土方—工程分包行为进行】调,。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查处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进出】道口路面不进行【硬铺装不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及【专用排水设》施车辆?驶出携带泥浆、【残土的?由,市建设市场》监察站下达》。停,工整改通知拒—不整改的《不准开工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建筑施工残【土拉运监督不—力造成残土撒—落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由市建设施》工企业?管理:站依据牡丹江—市,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办法规定每—发生一?次扣 3 分累计】计算对于《信用评?。价分值低于合格【标准的依法限制【其从:。。事建筑活动》;连续两年》不合格的清出建【筑市场建《议资质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总《承包单?位,由于对土方运输单位!建筑施工残》土拉运监《督不力导致其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总承包【单位拒不整改、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取消施《工总承包《单位参?加建设工程投—标,资格 ?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建!。设、监?理单位按照牡—丹江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牡丹江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规定》记入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档案对?评,为不合格等次的企】业一年内禁止从事】建设、监理活动对】于,拒不整改或者严【重违:规的企业建》。议资质管理部—门降:低,直至吊?销,企业资质
第二!十七条 运输车辆带!泥上:路,运,输渣土?。不作密封、》苫盖:造成泄漏、遗撒运输!单位拒不整改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市:固体废弃《。。物管:理,站,依据黑龙江省市【容环:境管理条例》依法进行处罚—并,建议运管部门吊销】运输资质交警部【门吊扣行车》执照
第二十八条! 对于?相关建筑施》工残土管《理部门通报的—建设、施工单位【在建筑施工》残土拉?运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建筑市场各—部门将启动》联动机制按照相应职!责,对其建筑市场行为开!展全面调查并—对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实施查—处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作为各责!任,。主,体单位资质晋级【、评优评先或质【量、安全优》良达标工程评选一票!否决项目 》
:第三十条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认真》履行:本规定的对建—筑施工残《。土处置实施有效【管,理社会反映良好的】。给予适?当优惠政策并在企】业综合信《用评:价中加?分并作?为评选省、市—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条件之一》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建筑》施工残?土管理相关要—求由各主管》部门按照机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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