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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建筑—施工残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牡建政【发[20《10]45号
全!市相关?建,设施工企业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站办
】 ?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牡丹江!市建筑?。施工残?土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对在!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建设局?办公室、公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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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残》土处置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残》土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和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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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建筑施《工残土处置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牡丹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残土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 , 市建设—市场:监,察站具?体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大门围墙内【建筑施工残》。土,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 :市固体废弃物管【理站具体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大门围墙外建筑施工!残,土,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 市建设局开—发办、质《量,监督:站、招标办、—动迁办、《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安全监察站、】建设施?工企业管理站按照各!自职责对《。建筑施工残土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处置—。建筑施?工残土的单位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施工—。残土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 , 市固体废弃物管理!站受主?。管,部门委托《对建筑施工》。残,土处置进行核准并办!理建筑施工残土处】置许可?证
第六》条 建设单》位是建?筑施工残《土处置责任主—体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建,筑施工残《土,处置的直接责—任主体?
第《七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产》生的建筑施工残土】应当运往政府指定的!。倾倒地点《取得残土倾倒凭证】
建筑施工残【土处置的结算应当依!。据有关定额规定或合!同约:定及倾倒凭证—进行:
第八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土方》工程结束后》方,可进行建筑施工残】土处置?的结算结算完—毕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持倾倒凭证、存】放凭证、结》。算凭据和《经备案的分包合【同到市建设市场监】察站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建—设单位不得拨—付该项工程款
【
: 存《在下:列问题的不得进行结!算或不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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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现场未达到【本规定标准的;【
《 (二《)对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整改或拒不接受处!理的:;
(】。。三)实际结算的【清运量?与中标时预算量(】或工程量清单)之差!超过百分之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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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提出:建筑施?工残土处置》所应达到的标准、】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
《 :。建设单位在与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各相关?单位在建筑施工残】土处置所应》达,到,的标准、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
【 建设—单位必须将土方工程!(含土?方运输)一并发包给!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土方《工程肢解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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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建【筑施工残《土,的处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运!输车辆必须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许可手续
! :。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与土方工程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按工《程项:。目的位?置合理?确定:倾倒:地点并在合同—中明确?土方:工程的开工、完工日!期、建筑施》工残土的处置工程量!计量、结算方式及】预算:费用、存放或—外运:地,点、运?输行车路《线,。、对分包《单位的?控,制措施?等,内容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 7 】日内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
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管,理并承担《主体责任
! ,(,一)施?工现场进出通道口】路面必须进行硬【铺装设置专用排【水设施及沉淀—池污水泥浆不准【溢流到施工现场【及周边路《面;
— (二)》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设置【车辆冲洗设施—驶,出现场的车辆不准携!。带泥浆、残》土;:
《 (三)建筑施】工残土运输车辆【必须持?。有准运证、通行证】运输车辆加装—密闭盖实《施,密闭:运输装运时不准超】高、:超载;
(—四,)建:筑,施工残土必须运入】指定倾倒场》按要求?。倾倒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指定专人检》查运输?车辆的超高》、超载、密闭、清】洁、倾倒等》情况及时制止分包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对施工《。现场建筑施工残【土场内装运实施现场!监,理对:不按规定装》运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装运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装运?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建设市场监【察站报?告
第十四条】 市建设市场监察】站,对建:筑施工?全过程的残土—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整改或拒不接受【处理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通【知市建筑《市场相关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该工程》。项,目,暂缓竣?工,备案: ,
第十五条— 市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对【建,筑施工残土》。。的产生?量与实?。际结算量是》否相符?进行不?定期核?算抽:查 :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残土处置未达—到标准的由》市建设市场监—察站下达停》工整改通知;—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达到标准】的依:据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城市道》路建设?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对责任单位【予以处罚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肢—解发包或土》方工程直接发包的】由市建设市》场监察站依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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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由!市建设市场监—察站依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建议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建,议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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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即进!。行土方开《挖的由市建设—市场监察站依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处以?合同价?款,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的罚款;同时—。将情况通报》质量监督站、安【全监察站《暂停:办,理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建筑施》工残土?管理目标及》结算方式的由市【招标:办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不得实《施招标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与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中未明确《各相关单位责任的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合?同备案
— ?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土方工程分包】合,同备:案的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未补办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总承包单位【未在土方《工程结束后到市建筑!市场监察大队备【案的由市建设市【场监察站责令—。该工程停止施工并】对其:土方工程分包行【为进行调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查处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进出道》口,路面不进行硬铺【装不:。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及!专用排水设施车辆】。驶出携带泥》浆、残?土的由?。市建:设市场监察站下达停!工整改通知拒不整】改的:。不准开工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建筑施工》残土拉运监》督,不力造成残土撒落】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由市:建设施工企》。业管理站依据牡丹江!市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办法—规,定每发?生一:次扣 3 》分累计计算对于【信用评价分》。值低于合格标准【的依:法限:制其从事建筑活【动;连续两年不【。合格的清出建筑【。市场建议资质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总承包单!位由于对土方运输单!位建筑施工》残土拉运监》督不:力导致其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总承包单位拒不整】改、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取?消施工?总,承包单位参加—建设工程投标资格】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建》设、监理《单位按照牡丹江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牡】丹,。江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规定:记入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档案对评为不合!格等次的企业—一年内禁止》从事建设、监理活】动对于拒不整改或者!严重违规的企业建】议资质管理部门【降低直至《吊销:企业资质
第】二,十七条 运输车辆带!泥上路?运输渣土不》作密封、《苫盖造成泄漏、遗撒!运输单位拒》不整改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市固体废弃物管理】站依据?黑龙江省市》容环境管理条例【依,法进行处《罚并建议运管部门】吊销运输资质交警】部门吊扣行车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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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对于!相关建?筑,施,工残土管理》部门:通报的建设、施工单!位在:建筑施工残土拉【。运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建筑市】场各:部门将启动联—动机制按照相—应职责对《其建筑市《场行为?开展全面调查并【对,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实施查】处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作为各责任主!体单位资质》晋,级、评优评先或质】量、安全优良—达标工程评》。选一票否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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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认真】履行本规定的对【建筑施?工残土处《置实施有效管—理社会反映良好的】给予适当优》惠政策并在》企业综合《信用评价中加分并作!为,评选省、市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条件【之一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建筑施工残】土管理相关要—求由各主管》部门按照《机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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