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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建筑施工残—。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牡建政发[20】1,0]45号
全】市相关建《设施工企业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站办
》 : 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牡丹江【市,建筑:施工残土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对在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建设!局办公室、公用办】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残】土处置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残土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和】弃料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建筑施?工残土?。。。处置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牡丹—。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残》土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 市:。建设市场监察站【具体: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大门围墙内建筑!施工残土《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 市固体—废,弃物管理站》。具体: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大!门围墙外建》。。筑,施工残?土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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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局开》发办、质《量监督站、》招标办、动迁办、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安全监察》。。站、建设施工企【业管理站按照—各自职?责,对建筑施工残土【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处置建筑施工残!。土的单位《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施工残土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 市固—体废弃?物,管理站受主管部门】委托对建筑施工残】土处置进行核—准并办理建筑施工】残,土,处置许可证
第】六条 建设单位是建!筑施工残土处置责任!。主体: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建!筑施工?残土处置的直—接责任?主体:
第七》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产生】的建筑施工残—土应当运往政府指定!的倾倒地《点取:得,残土倾?倒凭证
建筑施】工残土处《。置的结算应当依据】。有关定?额规定?或合同约定》及倾倒凭《证进:行,
第八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土方工程】结束:后方可进《行建:筑,。施工残?土处置的结算结算】完毕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持倾!倒凭证、存放凭证、!结,算凭据和经备—案的分?包合同到《市建设市《场监察站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建设单《位不得拨付该—项工程款
】 :存在下列《问题的不得进行结算!或,不予备案
! (一)施工现场未!达到本规定》标准的;
】 , ,。(二)对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整改或拒不接—受处:理的;
— ?(,三)实际结算的清】运量与中《标时预算《量(或工程》。量清单)之差—超过百分《。之五的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提【出建筑施工残土处置!所应达到的标准、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
】建设单位《。在,与,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各相】关单位?在,建筑施工残土处置】所应达到的标准、】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
】建设单?位必须将土方工【程(含土方运输)】一并发包给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土方工》程肢解发包
第!十条 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建筑施】工残土的处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运输!车辆必须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许】可手续
】 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与土》方,。。工程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按【工程:项目:的位置?合,理,确定倾倒地点并【在合:同中明确土方工【程的开工、》完,工日期、建》筑施工残土的处置】工程量计量、结算方!式及预算费》用、存放或》外运地点、运—输,。行车:路线、对分》包单位的《控制措施《等内容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 !7 日内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
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管】理并承担《。主体责任
— : , (一)施工现【场进出通道》。口路面必《须进行硬铺装—设置专用排水设施】及沉淀池污水泥【。。浆不准溢流到施工】现,。场及周边《路面;
】。 (:二)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设置车辆冲【洗设施驶出现场的】车辆不准携带泥浆】、残: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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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筑施【工残:土运输车《辆必须持有准运【证、通?行证运输车辆加装】密闭盖实施密闭运输!装运:时不准超高》、超载;《
(四)》建,。筑施工残土必须运】入指定倾倒场—按要求倾倒 —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指定专人检查【运输车辆的》超高、?超载、密闭、清【洁、倾倒等》情况及时制止分【包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对施工现场建筑施】。工残土场内装运实】施现场监理》对不按?规定装?运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装运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 ,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装运《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建设市场监察站【报,告
第十四条】 市建设市场—监,察站对建筑施—。。工全过程的残土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整改或拒!。不,接受处?。理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通!知市建筑市场—相关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该工程《项目暂缓竣工备案 !
第十《五条 市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对建筑】施,工残土?。的产:生量与实际结算【量是否相符进—行不定期核算—抽,查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残土处置未!达,到标准的由市建设】市场监察站下达【停工整改《通知;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达到标准【的依据?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城市道路建设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对责任单位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肢—解发包或土方工【程直接发包》的由市建设市场监察!站依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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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由市建设市!场监察站《依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建议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建议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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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即进行土方—开挖的由市建—设市场监《察站依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处以!合同价款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的罚款】;同:。时将情况通报质【量监督?站、安全监察—站,暂停办理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建筑施工残土管理!目标:及结算方式的由市招!标办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不得实—施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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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与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中未明确各相关单】位责任的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合同《备,案
? 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土方工程分包合】同备案的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未】补办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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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总承包?单位未在土》方工程结束后到市建!筑市场监察大队备案!的由市建设市场【监察:站责令?该工程停《止施工并《对其土方工程分【包行为进《行调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查处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进出道口路】面不进行《硬,铺,装,不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及专用?排水设施《车辆驶出携》带,泥浆、残土的由市】建设市场监察—站下达停工整改通知!拒不整改的不准开工!并依法进行处罚
! 第二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建筑》施工残?土拉运监督》不力造?成,残土撒?。落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由市建设施工企业】。管,理站依据牡丹—。江市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办法规定每发生一次!扣 3 《分累计计算对于信】用评价分值低于【。合格标准的依法限制!其从事建筑活动;连!续两年不合格的清出!建筑市场建议资质】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总承包单位由【于对土方运》输单位?建筑施?工残土拉运监督【不,力导致?。。其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总承包单【位拒不整改》、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取消施工》总承包单位参加【建设工程投标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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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建设、监理—单位按照《牡丹江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牡《丹江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规定记入《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档:案对评?为不合格等》次的企业《一年内禁止从事建】设、监理《。活动对于拒不—整改或者严重违【规的:企业建议《资质管理《部门降?低直至吊销企业资质!
第二十七条 !运输车辆带泥—上,。路运:输渣土不作密封、】苫盖造成泄漏、遗】撒运输单位拒不整】改,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市—固体废弃物》管理站依《。据黑龙江省市—容,环境:管理条例《。依法进行处罚并【建议:运管部?门吊销运《输资质交警部门【吊,。扣行车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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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对于相关建筑—施工残?土管理部门通报的建!设,。、施工单位在—建筑施工残土拉【运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建筑市!场各部?门将启动联动机制】按照相应职》责对其建筑市场行】为开展全《面调:查并对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实施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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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作为各责任—主体单位资质晋级、!评优评先或质量、安!全优良达《标工程评选一—票否决项目 —
第三十》条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认真履!行,本规:。定,的对建筑施工残土】处置实施有效管【理社会反映》良好的给《予适当优惠政策并】在企:业综合信用评价中加!分,并作为评选省、市】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条《件之一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建筑施》工残土管理相关要求!由各主管部门按照】。机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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