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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理顺过《去补贴出售》。旧公房和补贴—建房的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牡,政办发[1988]!89号 《 颁布时间 1!988-《09-14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    现将—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黑房改—。字〔1?988〕第8号文件!关于理?顺过去补贴出—售旧公房《和补贴建房的规定】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为了加强房屋产【权管理现根据我市】市区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由国家和!地方财政投资建【设的:住房产权《原则上归《市政府所有逐—步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二,、,凡过去已《交政:府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的:房屋仍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不得再交给各单位管!理 三《、各开发单位—组织建设的住—房(包括《。开发小区《的住房)《一律由政府》房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各【。投资单位《可享有产权》或使用?权并:由政府房管部—门与投资单位签订托!管或接管的协议书实!行托:管的要缴《纳管理?费和维修费 四】、凡两个或两个以上!职,工单位为职》。工联:合投资购买一—户公有住房的—产,。权应明确归》其中一个投资—单位所有并实行【经营管?理也:可,以交由政府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五、在!本通:知下达一个月后产】权单位?仍放弃?管,理免租交给住户自修!自住的公房一律【。由政府接管》交由政府房管—部门经营管》理 六、今后【各单位不准将房款分!给职工由职工个【人解决住房否—则按违反纪》律查处 印发【关于理顺《过去补贴出售旧公房!和补贴建房的规定的!通知: 黑房改字】(1988)第8号! 各?行政公署、市、【县人民政《府、房改领导小【组、房地产管理【局     现将!。黑龙江省《关,于理顺过《去补:贴出:售旧公房《和补贴建房》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按》规定要?求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反映给我们 — 一九八八年九月十!四,日 一、对一九】八零年一月》一日以后补贴—贱价出售旧公房和】补贴建房《的情况进行检查【清理分?别情况理顺产权关】。系使之与新开—展的出售旧公—房,相衔接并完成产权登!。记发证手《续,保障房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凡是《产,。权,单位补贴《出售的?公有旧住房按—。当时房地产管—。理部门评定的—售价优惠1》6%超过部分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向购房户收回—补,贴款变有《限产权为全部产权】归个:人所有如购房户不愿!补交补贴款》可将房屋退回产权单!位产权单位》可将购房款》退给购房户由产权单!位另行?出售今后《不准再?出,售有限产权 — 三、凡是产权【单位:自行作价卖出的旧房!一律由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按》当时规定的交易价格!重新评定售价购【房者按?新,评定的价格》享受15%的优惠】超过部分补交—差额款购房者如【不愿补交差额款产】权单位?应,将原购房款退给购】房者另?行出售? 四、凡是单位出!。钱以:职,工个人?名义:购买私人房》屋产权一律》归单位所《有按:。租赁关系个人从进住!的时间?开始补交房租 五!、凡是购房户购买有!限产:权的房屋《购房者已将房—屋全价出售的应将其!售价超?过购房户当时—所付房?价,的部分收回工—作已调往外地的【应,跟踪追回 六、】凡,是产权单位免租【交给:职工“自修自住【”的房屋应》。按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收回计租或—作价出售一、—二、三级房屋从交出!之日起补《交房:租,四,、五级房屋》不再结算《维修费和租金从【收回之日起计租【 七、对》实行“民建公助”】、“公建民》助”、“公拨资金自!。建”、“单位补【助修职工私房—”等多种形式的建、!修房要明确》产权归属《不,再保留有《限产权?产权归个人的应收】回公:助资金;《产权归公的》应将个人投入的资】金返还?给个人另行出售【或建立?租赁关系进行起【租对“民《。建公:助”的? 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二!十平方米公》助,资金不超过当—。时造价百《分,之二十?的不:再收回公助》。资金:对超过上述》面积和造价标准【的收回超过部分公助!资金   》   《  :对于“公拨资—金自建”的》房屋个人要产权的应!收回全部公拨—资金产权全部—归个人;建房—者,无力交回公拨资金的!可按当?时的建房造价计算】出建筑面《积划为公产》建房者按公产—面积进行交租—对于“单位》补助修职工》私房”的应收回全部!。补助款? 八、《贱价出?售的房子在未做处】理前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过户!手,续不发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九】、,上述:检查清理应》收回的款项均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收回》。资金的所有权不【变存入建设银—。行住房?基金专户作为商品】房建设基《金 十、》。。各市:县应将检查清理情况!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末报黑龙江省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十一、本规定由黑龙!江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 十:。二、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九月十四【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