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2013年 建标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镇供水活动,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保障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村镇供水、用水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城市供水工程管网覆盖范围内的供水、用水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条 村镇供水坚持安全卫生、节约利用、统筹兼顾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饮用水。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村镇供水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村镇供水需求。
    村镇供水工程属于公益性基础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投入,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村镇供水工程。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镇供水建设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村镇供水工作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电力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村镇供水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村镇供水管理的有关工作,并确定相应的管理人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实施村镇供水具体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鼓励研究、推广和应用村镇供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安全和环境卫生宣传工作,提高村镇居民的饮用水安全和健康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