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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港》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贵?政发〔201—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     》贵,。港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 总? 则 《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2007《〕162号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44号)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贵港》市及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 第三条《 , 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接受中央、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对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绩效考评   !  市人《民政府委托指定【单位作为市本—级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单位所》委,托的指定《单位负责市本级新建!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负《总责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税务、价》格、房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办理住房保障的有】关管理、服》务工作;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复查?工作 第二章 !。 申:请,条件和保障方—式 第《五条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属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范围;? : ,   (二)没【有住:房家庭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含自建】房、房改房、集资建!房等)建筑面积低于!市,。(或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三)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城区范》围内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一年以》上(含?一年),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第【六条 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者】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   】 , 货币?补贴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 实物配租》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八条 】租赁住房补贴—保障面积及补贴标准!由当地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民!政、价格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平均住!。房状况、市场平【均租:金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力等因素!确定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执!。行 第九条 】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与现行—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补贴标准确!定 第《十条 ?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以每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户配租一套廉租住房!标准确定 第十】一条 《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优【先予以实物配租【    》 (一)老、弱、】病、残、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     (二【)需要搬迁安—置的危旧直管公有】。住房的承《租户:;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  : , (四?),其他:住房困难的特殊家】庭 : ,    城区—所在乡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实【。物配租但其常住户口!所在乡镇范围内【无廉租住房》房源的可以采取货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 !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或县(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报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确?定 第三》章 ? 保障?资金和房屋来源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包括   【  (?一)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   ?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三)《市或县?。(,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四】)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五!)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   《  :(六)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    (七—)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八!)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回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以及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此外不得【用于其?它开支? 各》级财政应适当安排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开:展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十五条【 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前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预算(除新!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预算部【。分外);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下一年度》新建廉租住房建【设计划作《出建设资金预算并】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要根据预算—。情况:予以审核制》定廉租住房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包括  【  : ,(一)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     》(二)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     (四)清!理腾空并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七条 — 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由市或县(市)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或县(市)发!改、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拟定报市!或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根据本市廉租—住,房需:求,情况:由市建设规划—。部门统一选》址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廉租住【房建设用地 【  :  :市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新建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及》时开展?项,目立项、设计、选址!定,点、征地《。拆迁、环《评、准?建和施工许可等【前期建设工》作;项目《设计须符《合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廉租住《房的:建设:标准满足《基本的使《用功能;项目建【设须按照自治—区要:求的建设进度安全】、,按质按期完成施工建!设项目通过》工程竣工合格验收】后应及时移交市房】改部门 第十【八条 》新建廉?租住房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新建】、收购?以及回购《的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    鼓励社【会机:构投资建设廉租【住房、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或捐》。赠廉租住房、资金等!     —政府认定的单—位,投资建设廉租—住房、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或捐赠《廉租:住房、资金》等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十】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实行保障型物业【管理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二—。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 , 第二?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    《(一)?申请当月前一年内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收】入证:明包:括以下材料之一 】     1.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或者救【助证明; 》     2.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低—收入生活保障—证,明或者救助证明;】。     3.】经单:位盖章及县(—市、区)民》政部门确认的—单位职?工年收入证明(【包括工资、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和其他收入);【     4.其!他符合要求的—收入证明材料 】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以及婚姻《状况、婚育状况证】明,;     【(三:)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调查:证明;  —  : (四)家》庭成员现有住房的】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  :  :(,五)属老、弱、【病、残、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六)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第二十三条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按本办法第!二十二?规定持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廉租!住房的申请表—;,    》。 (二)申请表中应!由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核查的项目街道办】事处:、社区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入!户调查并《签,。署意见;市辖三【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家庭【情况进?。行复查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审核; — ,。。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或!县,(市、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本!市,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无异议的》由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 《    (四)市或!。县(市、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登记造册按住房困】难程度、《登记先后《次序实施租》赁住:。房补贴或轮候实【物配租    】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市或县(【。市、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申报;经查》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第二】十四条 对轮候!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实!。物配租未能实—。施前: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    获得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与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 , (一?),。房屋的?位置、面积、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    —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自收》。到实物配租通知之日!起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产权单位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注销其登记》。     【。。配租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安排的】取消当?年度:廉租住房保障— 第五章 — , 监督管理 — 第二十五》条, 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情况及监督检查结】果   —  市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单!位接受中央、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及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对新建?廉租住房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新?建廉租住《房项目规划》、设计、资金使用和!工程质量等情—况及监?督检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 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及时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 第二十七条 【 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在30日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社—。区,或街道办事》处报告变动》情况;   【  (二)》自取得廉租住房保】障满:一年之日起2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社区或街道—办事处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     社区!。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报的变动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送廉租住房保障部】门 :     市或【县(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采取》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者保障方式等【相,应措施 第二【十八条? 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停止发】放,或者:调整货币补贴收回或!者调整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超:。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 ?    (二)因家!。。庭成员?人数减少或者—住房面积《增加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    ! (三)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四《)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  :   (六)—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的;   !  (?七,)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的; !   ?。 (八)《配,租家庭不接受廉租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公】约的有违法》违纪: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    (九)【。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 《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具备实物配租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作:出的限期退出廉租】。住,房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腾退《住房腾退期》间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房租腾退期】。间届满仍不腾—退的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 】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     》(一)?对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责令其退!还已获得的租赁【住房补?。贴,; ?    (二)【对获:。得实物配租的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租金和廉租房租金的!差额 ? ,第三:十一条 对【以欺:骗、伪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县(?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提请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轮候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 ,第三十三条 — 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廉租?住房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建设工程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第七章 》 ,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起,施行2006年【8月3?。。1日:发布的贵港》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贵》。政办〔2006〕】123?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