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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港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贵政》发〔201》1,〕26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    贵港—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 为完善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2007〕16【2号: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44【号)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贵》港市及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接受中央、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对》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绩《。效考评 —    市人—民政府委托指定单】位作为?市本级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单位?所委托的指定单位负!责市本?级新建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税》务、价格《、房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办理住《房保障?的有:关管理、《服务:。工作:;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复查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保障《方式 第》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属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范围!;,。    》 (二)没》。有住:房家庭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含自》建房、房改》房、集资建》房等)建筑面积低于!市(或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 (:三)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城区范?围内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一年以上(含一年!),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第六条— 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者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    】 货币补贴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   《  实物《配租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 第八条《 ?租赁住?房补:贴保:障,面积及补贴标准由当!地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民政:、价格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平均住房状》况、市?。。场平均租《金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力】等因素确定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执行 》第九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与现行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补贴!标准确定 —第十条 《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以每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户配租一套廉租【住房标准确定 】第十一条《 :。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优》先予以实物配租 !    (》一):老,。、弱、病、残、【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二)需要搬—。迁安置的危旧—直管公有住》房的承租户》;   》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   ?。(四)其《他住房困难的—特殊家庭《 :   ? 城区所在》乡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实物《。配租但其常》住户口所在乡镇【范围内无廉租住房房!源的:可以采取货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或县(—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报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确定!。 , 第三章 保障!资金和房屋来源【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包括     !。(一)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  :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三)市或县(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 (四?)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 ,(五)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 】。  :  (六)》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  (七《。),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八)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回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以及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此外不得用于其它】开支 各级】。财政应适《当安排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开展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 第:十五条 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前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预算(除新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预算部分外);!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下一年度》新建廉?租住房建设计划作】出建设?资金预算并》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要根:。据预算情况予—以审核制《定廉:租住房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包》括     (】一)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     (—二)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   (四)清【。。理腾空并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七条 ! 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由市或县(】市)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或县(市)发改【、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拟—定报市或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根据本市!廉租住房需求情况由!市建设规《划部门统一选址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廉租住房—建设:用地: :    市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新建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及时开展项》目立项、设计、选】址定点、征》地拆:迁、:。环评、准建和施【工许可等前期—建设工?。作;项?目设计须符合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廉租住房的建设】标准满?足基本的使用功能】;项目建设须—按照自治区》要求的建设进度安】全、按质按期完成】施工建设项目—通过工程竣工合格验!收后应及时移交市房!改部门 》第十八条 【新建:廉租住房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    《新建、收购以及回】购,的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 鼓励社会机构投资!建设廉?租住房、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或捐赠廉租住!房、资金等   !  政府认定的【单位投资建》设廉租住房、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或捐赠廉租住房!、资:金等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 第十九条 —。 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十条 —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实行保障型物】业管:理,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二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   (《一):申请:当月:前一年内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收《入证明?包括以?下材料之一 —。。     》1,.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或者救助!证明;?。 :。    2.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低】收,入生活保障》证明或者救助证明;!     3【.经:单,位盖章?及,县(市、区)民政部!门,确认的单位职工【年收入证明(包括】工资、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和其他收》入); 《   ?  :4.其?他符合要《求的收?入,证明:材料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以《及婚:姻,状况、婚育状况证】明;     (!三)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调查证明; !   ?  (四)家庭成】员现有?住房的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     》(五)?属老、弱、病—、,残、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申请人按【本办法第《二十二规定持—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廉租住房的申请表!; ?    (二)申】请,表中应由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核!查的:项目街道办事处【、社区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入户调—查并签署《意,见;市辖三》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家庭情况进行复【查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审核; —   ?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或!。县(市、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本市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无异议的由—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     (四】)市或县(市—、,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登记造册》按住:。房困难程《。度、登记先后次【序实施?。租赁:住房补贴或轮候实物!配租: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市或县(市、!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申报;经查!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第二十【四条 对轮候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实物【。。配租未?能实施前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   ?获得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与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一)房屋》。的位置、面积—、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四)租赁】期,限;  》   (《五)房屋维修—责任;    】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   —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   ? ,。 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自收》到实物配租通知之】日起: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产权单位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注销其登记—     【配租: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安排的取消当年】度廉租住房保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情况及监督检—查结果  【   市《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单》位接受中央、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及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对新《建廉租住房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新建廉租—住,。房项目规划、—设计、资金使用和工!程质量等情况—及监督检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 ? 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及时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七条 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在3:0,日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社《。。区或街道办事处报告!变动情况;   !  (二《)自取得《廉租住房保障满一年!之日起2《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社区或街道办事【处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 【   ? 社区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报的变动!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送廉租住房保障】部门 ?     市或【县(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采—取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者保障方】式等相应措施 第!二十八?条 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停【止发放或者调—整货币补《。贴收回或者》调整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   ?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超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     (!二)因家庭成—员人数减少或—者住:房面积增加》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     !。(三)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 (四)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  ?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六】),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的; 【  :  (?七)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的;   【  (八)配租家庭!不接受廉租》。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公约!的有违法违纪—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 ,  (九)》其他规?定 : 第二十九》条 : 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具备实物配租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作出的限》期退出廉租住—房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腾《退住房?腾退期间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房租腾退期【间届满仍不》腾,退的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 !。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对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责令其《退还已?获得的租《赁住:。房补贴;  【   (二)—对获得实物》配租的?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租金和廉租房租金的!差,额 第《三十一条 》。 对以《欺骗、伪《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县(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提请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轮:候,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廉租住房】。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建?设工程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起施行200!6年8月3》1日发布的贵—港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贵政办〔2!0,06〕12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