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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港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 贵政发《〔,201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 ,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2007!〕162号》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44!号)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贵港!市及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 第三条 —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接受《中央、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对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绩【效,考评     !市人民政府》委托指定单位作为市!本级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单位》所委托的指定单【位,负责市本级》新建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 :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负总】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税务、价格—、房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 第四条 【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办理住?房保障的有关管理、!服务工作《;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复查工?作 第二章 【 申请条件和保障!方式 第五条【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属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范围;  !   (二》)没有住房家庭【。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含自建房、!房改房、集资建房】等)建筑《面积低于《市(或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    (三)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城《区范:围内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一年以上】(含一?。年),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 第六条 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者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  》   货币补贴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   实物配租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八条 】租赁:住房:补贴保障面积及【补贴:标准由当《地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民政《、价格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平:均住房状况、市【。场平均租金》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力等因素—确定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执!行 : 第九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与现行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补贴标】准确定 《 第十条 》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以每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户配租一套廉租住房!标准:确定 第十—一,条, ,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优先予以实物配租】  ?。   (一》)老、弱、》病、残?、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 (:二):需要搬迁安置的危】旧直管公有住房的承!租户; 《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  : (四?)其他住《房,困难的特殊》家庭 《    城》。区所在乡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实物配租但—其常住户《口所在乡镇》范,围内:无廉租住房房源【的可以采取货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 《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或县(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报!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确定】 第三章 保!障资金和房屋—来,源,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包括    】 (一)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三)市或》县(: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四)》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  :(五)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 【   ?  (六)》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     》(七)?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八)】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四条 !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回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以及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此外不得!用于:。其它:开支 各级财!政,。应,适当安排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开展?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 第十五条 【。 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前【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预算(?除新: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预算部分外);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下一年度新建—廉租住房建设计【划作:出建设资金预算【并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要根据预算】情况予以审》。核制定廉租住房【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包括 —    (一)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  :(二)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 ,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  (四)》清理腾空并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七条 ? 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由市或县》(市)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或县(市《。)发改、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拟定】报市或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根据【。本市廉租住》房需求情况由市【建设规划部门—统一选址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廉租住房建设用地! :   ?。 ,市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新建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及时开展项目【立项:、,设计、选址定点【、征地拆迁、环【评、准建和施工许可!等前期?建设工作;》项目设?。计须符合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廉租住房的!建设标准满足—基本的使用》功能;项目》建设须按照自—治区要求《的,。建设:进,度安全、按质按期】完成施工建》设项目通过》工程竣工合格验收后!应及时移交市房【改部门 第十【八条 新建【廉租住房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     新建、收!购以及回《购的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   鼓励社—会机:构,投资建设廉租住房、!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或捐赠廉—租住房、资金等 】  :   政府认定的单!位投资建设廉—租住房、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或捐赠廉租住房、!资金:等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十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实行保!障型:物业:管理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四章 【 申请与核准— 第二《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  (一)申请当月!前一年内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收》入证明包括》以下材料之一  !   1《.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或者救助证明; 】  :。   2.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低收入生活保障证】明或者救助》证明;  —   3.经单位】。盖章及县(市、区】)民政部门确认的】单位职工《年收入证明(—包括:工,资、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和】其,他收入);  】   4.其—他符合要求的—收入证明材料  !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以:及,婚,姻状况、婚育状【。况证明;    ! (:三)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调查证明; 】     (四)】家庭成?员现有?住房的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 (五)属老、弱、!病、残、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六)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申!请人按本办法—第二十二《规定持?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廉租《。住房的?申请表; —    《。(二:。)申请表中应由【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核查的项目街—。道办事处、社区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入户调查并签署意!见;市辖三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家庭情况进【行复查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审核; 【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或县(市、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本市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无,异议的由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    — (:四):市,或,县,(市、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登【记造:册按住房困难程度】、,。。登记先后《次序实施租》赁住房补《贴或轮候实物配租】    》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市或县(市、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申报;》经查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第二十四条 对!轮候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实物配租未【能实施前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     获得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与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面积、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 》  :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  :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   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自收到实物!配租通?知,之日起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产权单!位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注销》其登记?     【配租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安排的取消当年】度廉租?住房保障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 第二十五》。条 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情况及《监督检查结果—     市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单位接受】中央、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及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对新建廉租住房】。。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新建廉租住房【项目规?划、设计、资—金使用和工程—质量:等情:况及监督检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 】 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及【时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 第二十七条 】。 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  :(一)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在30日!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社区或!街道办事处报告变】动情况?;     (二!)自取?。。得廉租住《房保障满一年—之日起2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社:区或街道办事—。处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 】  :  社区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报的变动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送廉租?住房保?障部门  —   市或县(【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采取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者保:障方式等相应措【施 第二》十八条 》 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停》止发放或者调整货】币补贴收回或—者调整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超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    】 (二)《因家庭成员人—数减少?或,者住房面积增加【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   《  (三)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四)》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   《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 , (六)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的; —   ?  (七)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的;  】   (八)—配租家庭不接受廉】租,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公约的有违法违】纪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     》(九)其他规定 】 第二十九条 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具备—实物配租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作出的限期》。退,出廉:租住房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腾退住房腾退期!间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房!租腾退期间》届满仍不腾退的【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    (一)【对,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责令其退还已获得的!租赁住?房补贴; —    (》二,)对获?得实物配租的—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租金和廉租房租】。。金的差额 第三】十,一条: 对《以欺骗、伪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县(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提,请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轮候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廉租住房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建设工程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起施】行2006年8月】31日发布的贵【港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贵政办〔2【006〕123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