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港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贵政发!〔2:0,1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
?。 : ,贵港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200《7〕162号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44【号)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贵港市》及,。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 第三条 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接受中央【、,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对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绩效考?评
】。市人民政府》。委托指定单》。位作为市本级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单位所《委托:的指定单位》负责市?。本级新建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负总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税务》、价:格、房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办》理住房保障的有【关管理?、服务?工作;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复查工作
—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保障方式
!第五条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属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范】围;
?
(二)】没有住房《家庭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含自》建房:、房改房、集资【建房等)建筑—面积低于《市,。(或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
》(,三)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城区范围!内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一年以?上(含?一年),《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
第六条 【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者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
,
: ?货币补贴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
《 实物配租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
第八?条 租赁—。住房补贴保》障面积及补贴—标准由当《地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民政、价格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平均住房状况、!市场平均租金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力等因素确定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执行
【第九条 《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与现行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补贴标准确定
!
第十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以每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户配租?一,套廉租住房标准确】定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优先予以实—物,配租
》 (一)—老、弱、病、—残、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二)需《要搬迁安《。。置的危旧直管公有住!房的承租《户;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
? (四)》其他:住房困难的》特殊家庭
! 城:区所在乡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实物《配租但其常住户【口所在乡镇》范围内无廉租住【房房源?的可以采取货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或:县(: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报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确定
第三章 】 , 保障资金和房屋来!源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包括
【 , (一)《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 :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三)市或《县(: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四)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五)!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
》 : (:六)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七)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八)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回【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以及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此外不!得,用于其它开支
】 各级财政应适当!安排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开展?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十五条 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前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预算(—除,新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预算部《分外);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下【一年度新建廉租【。住房建设计划作【出建设资金》预算并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要!根据预算情况予以审!核,。制定廉租住房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包括
】
(—一)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 (二)》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 (》四)清理腾空—并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第十七条 【 ,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由市或县(市)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或县!(市:),发改、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拟定【报市:或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根—据本市廉租住房需求!情况由?市建:设规划部门》统一选址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廉:租住房建设用地【
? 市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新建?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及时开展《。项目立项、》设计、?选址定点、征地拆迁!。。、环评、《准建和施工许可【等前期建设工作【;项目设《计须符合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廉租住—房的建设标准满足】基本的使用功能【;项目建设须—按照自治《区要求的建设进【度安全、按质—按期完成施工建设】项目通过工程竣工】合格验收后应及时移!交市房改部门
【
第十八条 — 新建廉租—住,房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新建!、收购以及回购的】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
《 鼓励社会》机构投资建设—廉租住房、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或捐赠廉》租住房、资金等
】
《 政府认定的—单位投资《建设廉租住》房,、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或捐赠—廉租:住房、资金等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第二十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实》行,保障型物业管理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四章 【 申请与》核准:
第二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 ,(一)申请当—月前一年内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收入证明包》括以下材料之一
】
1.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或者救助证【明,;
2.!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低收?入,生活保?障证:。明或:者救助证明;—
》 ,3,.,经单位盖章》及县(市《、区)民《政部:门确认的《。单位职工年收入【证明(包括》。工资、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和其他收入】);
【 4.其他符合要】求的:收入证明材料
!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以及婚姻状】况、婚育状况证【明;
《。 , (三》)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调查证明;】
? (四)家【庭成员现有住房【的,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五)!属老、弱、》病、:残、: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六)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序办理
《
? (一)申请人】按本办法第二十二】规定持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廉租住房】的申请表;
—。。
》(二)申《请表中应由》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核查的项目街道办!事处、社区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入户调查《并签署意《见;市?辖三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家庭情况—。进行复查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审,核,;
?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或县(市、—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本市!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无异【议的由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
】(四)市或县(市、!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登记造册—按住房困难程度、】登记:。先,后次序实施租赁住房!补贴或轮《候实物配租
【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市或县(市、【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申报;经》查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第二十四条】 对轮候—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实物配租未能实!。施前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获】得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与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 (一)房屋的位置!、面积、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四)【租赁期限;
! (五)房屋维修!责任;
【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
】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 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自收到实物!配租通知之日起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产权单《位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注销其登《记
配!。租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安排》的取消当年》度廉租?。住房:保障
第五章 !。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 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情况《及监督检查结果
! ? 市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单位接受】中央、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及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对新》建廉租住房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新建廉租住房【项目规划、设计、】。资,金使用和《工,程质量等情况及监】督检:查结果
《
,第二十六《。条 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及—时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 第二十七条 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在《3,0日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社区或街道办【事处报?告变动情况;—
》 (二)自取—得廉租住房保障满一!年之日起《2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社区《或街道办事处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
《
社—。区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报的《。变动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送廉租住《房保:障部门
】 市:或县(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采取【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者:保,障方式等相》应措施
《
第:二十八条 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停止—发放或者调整货【币补贴收回或者调】整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超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
(二)!因家庭成员人数减】少或者?住房面积增加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
— , (三)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四:),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
—。
: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六)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的;?。
? , , (七)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的;
—。 ? (八《),配租家庭不》接受廉租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公,约,的有违法违纪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九,)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 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具备实【物配租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作出的限—期退出廉租住—。房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腾退!住房腾退期间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房租腾!退期间届满仍不腾】退的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 !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 《(一)?对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责令其退》。还已获得《的租赁住房补贴【;
? (二—)对获得实》物配租的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租《金和廉租房租—金的差额《
第三十》一,条 《对以欺骗、伪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县(《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提请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轮候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廉》租住房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建设工【程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起施行2】006年8月31】日,。发布的贵港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贵政办〔2006】〕,。。12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