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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贵!政发〔2011【〕26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 贵港《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 总? 则
》 第一条 》 为完善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200!7〕16《。。2号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44号)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贵港市!及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接受中央、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对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绩效考【评
【 市人民政府委【托指定单位》作为市本级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单位所【委托的?指定单位负责—市本级新建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
》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负总责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税务、价》格,、房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办理住—房保障的有关—管理:、服务?工作:;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复查《工作
第》二章 ? 申请条》件和保?障方式
》第五条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属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范围;
【 (二)没有!住房家庭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含自【建房、房改房、集资!建,房等)建筑面积【低于市(或》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 (三)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城区范围内!。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一年以上(含一【年),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第【六条 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者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第七条 《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
— 货币补贴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 实—物配租?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八条 】 租赁住房—补,。贴保障面积及补贴标!。准由当地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民政》、价格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平均》住房状?况、市?场平均租金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力等因素《确定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执行
!第九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与现行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补贴标准确定
!
第十条 》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以每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户配租】一套廉租《住房:标准确?定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优先予以实物配!租
:
》(一)老、弱、病】、残、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 :。 (二)《需要搬迁安置的危旧!直,管公有?住房的承租户—;
《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四!)其:他住房?困难:的特殊家庭
—
》。。城区所在乡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实物配租【但其常?住户口?所在乡?镇,范围:内无廉?租住房房源的—可以采取货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
【
第十二条 【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或县(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报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确定
—
,第三章? : 保障?资金和房屋来源【
第十三条 】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包《括
—。 (一)《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三)市《或县(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四)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
》(五)?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
— (六》),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 (七)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八)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四条 】。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回,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以及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此外不!得用于其《它开支
》。 各级财》政应适当安排—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开展《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
第十《。五条: , :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前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预》算(除新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预【。算部分外);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下一年!度新建廉《租住:房建设计划作—出建设资金预算并】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要根据预》算情况?予以审核制定廉租住!房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十六《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包括
【
《 (一?)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 (二)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 : (四)清理腾【空并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 ,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由【市或县?(市)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或【县(市)发》改、: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拟!定报市?或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根据本市廉》租住房需求情—况由市建《设规划部门统一选址!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廉租住》房建设用地
【 市》。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新建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及时开【展项目立项、设【计、选?址定点、征地拆迁】、环评、准建—。和施工许可等前【期建设工作;项【目设计须《符合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廉租】住房:的建:设标准满足基本的】使用功能;项目【。建,。设须按照自治区要求!的建设进《。度安全、按质按期完!成,施工建?设,项目通过工》。程竣:工合:格验收后应及—时,移交市房改》部,门
第《十八条 新建】廉租住房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 ?。 新:。建、收购《以,及回购的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 鼓励社会机构!投资建设廉租—住,房、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或捐》赠廉租住房》、资金等
【 : 政府?。认定的单位投资【。。建设廉租《住房:。、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或捐赠廉租住【房、资金等》。。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 :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十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实行保《障型物业管理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二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
《
第二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 《(,一)申请当月前一年!。内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收《入证明?包括以下材料—之,一
《 : 1.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或者救—助证明;
— 2.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低收入生活保!障证明或者救助证】明;:。
》 3.经单位盖章】及县(?市、区?)民政部门确认的单!位职:工年收?入证明(包括—工资、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和其他!收入);《
,
4.其】他符:。合,要求的收入》证明材料
—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以及婚姻【状,况、婚?育,状况:证明;
【 (三)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调查证明!;
(】四)家庭《成员:现有住房的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 : (五?)属:老、弱、病、残【、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六)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申请人按本【办法第?二十二规定持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廉租住房的申!请表;
【 , (二)申请表中应!由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核查的项《目街道办《事,处、:社区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入户调《查并签署《意见;市辖三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家庭情!。况进行复查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审《核;
》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或县(市、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本市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无异!议的由?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
】
(四)市!或县:(,市、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登记造册按住房困】难程度、登记先【后次序实施租赁住房!补贴或?轮候实物配租
】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市或—。。县(市、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申报;经查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第二十四条》 ?对轮候?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实物配租未能—实施:前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 ,获得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与—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面积、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四)—租赁期?限;
【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
—。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 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自:收到实物配租通【知之日起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产权单位】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注销其登—记
:
配租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安排的取消当年【度廉租住房保—障
第五章 】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 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情况!及监督检查结—果
》 ,。 市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单位接受中央】、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及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对新建廉租!住房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新建廉租住房【项目规划、设计、资!金使用和工》程质量等《情况及监《督检查结果
—
第二十《六条 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及时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七!条, 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在3:0日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社区或街》道办事处报》告变动情况;
】。 (二)自】。取得廉租住房保【障,满一年之日起2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社区或《街道办事处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
? 社区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报的变动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送》廉租住房保》障部门
》 市或—县(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采取》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者保》障方式等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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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停】止发放?或者调整货币补贴】收回或?者调整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超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
【 (》二)因家庭成员人】数减少或者住房【面积增加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
》 《(,三,)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 (《四)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
?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
: (六》),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的;
【 : (七)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的;
】 (八)配租】家庭不接受廉租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公约的有》违法:违,纪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
(—九,)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 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具备实物配租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作出的限期退!出廉租住房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腾退住房!腾退期?间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房租腾】退,期间届满《仍不腾退的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 (一)对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责令其退还】已获得的租赁住房补!贴;
(!二):对获得实物配租的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租金和廉【租,房租金的差额
】第三:十一条?。 , 对以欺骗—、伪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县(】。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提请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轮候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 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廉租】住房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建设工程—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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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 本办法自公布之起!施行2006年8月!31日发布的贵【港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贵?政办:〔,2,006?〕,1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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