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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港》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贵政发〔2】011?。〕26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 贵港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
第一章 — 总 则
【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2】007〕162【号,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44号—),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贵港《市及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接受中央、》。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对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绩效考评【
: 市人【民政:府委:托指定?单位作为市本级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单】。。位所委托的》指定单位负责—。市本级?新建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负,总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税务、价格、房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办理住房保障的】有关管理、服务工作!;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复查—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保障方式
》
第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属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范围;
】 (二)没】有,住房:家,庭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含?自建房、房》改房:、集资?建房等)建筑—面积低于市(或【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 (三)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城区】。范围内?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一年以上(含!一,年),?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 第六条 》 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者!。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
《
货币【补贴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
《。。 实物配租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八《条 租赁住【。房,补贴保障面》积及补?贴标准由当地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民政、价格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平】均住房?状况、市场平—均租金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力》等因:素确:定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执行
! 第九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与【现行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补贴!标准确定
第【十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以每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户配租一!套廉租住房标准确定!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优先予以实】物配租
《
, (一)老】、弱、病、残、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
(二)需!要搬迁安置的危旧】直管公有住房的承租!户;
》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 (四)其他【住房:困难的特殊家庭【
: 城区所在】乡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实物【配租但其常住户【口所在乡镇范围【内无廉租住房房源的!。可以:采取货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
第十二》条 :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或县(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报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确定
第三章【 保障资—金和:房屋来源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包,括,
》 (一)《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三):市或县(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 (四》)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
(五)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
】 (六)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 : (七)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八)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回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以及?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此外不得】用,于其它开支
【 :各级财政应适当【安,排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开展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
第十五》。条 :。 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前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预算(除新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预算【部分外?。);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下一年度新建】廉租住房建设计【划作出建设资金预算!并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要根据预—。算,情,况予以审《。核制定廉租住房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包括—
: , (《一)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二)!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 (四—)清理?腾空并?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 ,。 ,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由市—或县:(市)?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或【县(市?)发改?、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拟定报市《。或,。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根据》本市廉租住房需【求,情况由市《建设规划《部门统一选》址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廉租住房—建设用地
! 市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新建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及时开展项目立项】、,。设,计,、选址定点、征【地拆迁、环评、准建!和施:工许可等前》期,建设工作;》项目设计须符合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廉租】住房的建设》标准满足基》本的使用功》能;项目建设须按照!自治:区要求的建设进度安!全、按质按期完【成施工建设项目通过!工程竣?工合:格验收后《应及时移交市—房改:。部门:
第十八》条 《新,建廉租住《房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
新建【、收购以及》回购:的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
鼓励社】会,。机构投资建设—廉租住房、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或捐赠廉】租住房、资金等【
》 政府认定的单位】投资建设廉租—住房、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或捐赠廉租住房【、资金等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第二十条 —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实行保障型!物,业,管,理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二】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 (一)申请当】月前一年内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收入?证明包括以》下材料之一
! 1.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或者救助证明【。;,
《 2.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低收》入生活保障》证明或者救助证明;!
3.】经,单,位盖章及县(市【、区)民《政部门确认的单位职!工年收入证》。明(包?括工资?、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和!其,他收入);
—
4.其】他符合要求的—收入证明材料—
《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以及婚姻状况、婚!育状况?。证明;
】 ,(三)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调查【证明;
》 , (《四)家庭《成员现有住房的【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五】)属老、弱、病、】残、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六)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申请人按本】办法:第,二十二规定》。持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廉》租住房的《申请:表;
(!二):申请表?中应:由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核查的《。项目:街道:办事处、《社区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入户调【查并签署意见;市】辖三: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家庭情况】进行复查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审核;
】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或县(市、!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本?市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无异议的由—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
! (四)市或】。县,(市、?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登记造册按住房困难!程度、?登记先后次序实【施租赁住房补贴或轮!。候实:物,配,租
?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市!或县:(市:、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申报;经查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第二!十四:条 ? 对轮候《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实物配?。租未:能实施前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 获得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与—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一)房屋》的位置、面积、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四【)租赁期限;
【
》(五)房屋维—修责任;
】。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
: ?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
: , 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自?收到实物配租—通知之日起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产权单位【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注销其《登,记
配!租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安排:的取消当年》度廉租住房》保障
第五章 !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情况】及监督检查结果
! 市—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单位接受!中央、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及《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对新?建廉租?。住房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新建廉【租住房项目规划【、,设计、?资金:使用和工程质量等情!况及监督检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 ? 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及时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 第二十《七条 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在30日—。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社区或街道办事处报!告变:动情:况;
《。 (》二)自取得》廉租住房保障—满一年之日》起2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社区或》街,道办事处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
—
, 社区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报的变动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送!廉租住房保》障部门
【。 市或县(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采取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者保障方式【等相应措施
—
,第二十八《条 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停止发放!或者调?整货:币补贴收回或者调】整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超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
》
(二)因!家庭成员人数减少或!者住房面积增—。加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
?
: , (三)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 (:六)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的;
?
(七)】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的;
—
(八)!配,租家庭不接受廉租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公约!的有违法《违纪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九)其他规定【
,
第二?十九:条 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具备实物配租】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作出的】限期:退出廉租住房—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腾退》住,房腾退期间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房租腾退期【间届满?仍不腾退的》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 ! , 法律责任
【 第三十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对?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责令其退还》已获得的租赁住房】补贴;?。
《 (二《)对获得实物配租的!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租—金,和廉租房租金的差】额
第三十一【。条 对以欺骗】、,伪,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县【(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提【请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轮候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
第三十三条 【。 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廉租住房《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建,设工程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 本办法自公布【之起施行200【6年8?月,3,1日:发布的贵港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贵政办【〔2006〕1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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