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港,。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贵政发【〔20?1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
: 《贵港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2007】。〕162号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44号)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贵港市及】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 第三条 —。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接受【中央、?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对—。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绩【效考评
! 市人民《政府委托指》定单位作为市本级】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单位所【。委托:。的指定单位负责【市本级?新建: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税务、价格、房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办理住房保障】的有关管理、—。服务工作;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复查—工作
第二章 !。 申请条件和—保障方式
》
,第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属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范围;
】 (二)没有!住房家庭《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含自建房【、房改房、集资建房!等)建筑面》积低于市(》或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 《(三)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城区范围内》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一年以上》(含一年《),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第!六条 《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者,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
【 货:币补贴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
》 实:。物配租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八》条 : :租赁住房《补贴保障面积及补贴!。标准由当地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民政:、,价格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平!均住房状况、市场】平均租金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力【等因素确定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执行
】 ,第九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与现【。行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补贴标准确定【
第?十条 《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以每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户配租一套!廉租住房标准确【定,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优先予以实物】。配租
【 ,(一)老、弱—、病、残、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 (二《)需:要搬:。迁,安,置的:危旧直?管公:有住房的承租户;
!
?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四)其他住房【困,难的特殊家庭
【
城区所】在,乡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实物【配,租但其常住户口【。所在乡镇范》围内无廉租住房【房源的可以采—取货: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或县《。(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报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确定
》
第:三章 保—障资:金和房屋来源
第!十三条 《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包括
—
》(一)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三)市或县【(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四)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 : (五)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
?
: (六)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 (:七)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八)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回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以及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此外不得用于其它!开支
》 各级财政》应适:当安排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开展《。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 第十五条 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前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预:算(除新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预算部分外)—;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下一年度—新建廉?租住房建设计划【作,出建设资金预算并】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要根—据预算?情况:予以审核制定—廉租住?房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包括
【 (一)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二)?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清理腾空并】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由市或【。。。县,(市)?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或县(市)】。发改:、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拟!定报市或《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根据本市廉租】住房需求情况由【市建设规划部门【。统一选址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廉租住【房,建设用地
【 市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新建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及时开展项】目立项、设计—、选址定点、—征地拆迁、环评、】准建和施工许—可等前?期建设工作;—项目设计《须,。符合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廉租住房的!建设:标准:满足基本《的使:用功能?;项目建设》须按照自《治区要求的建设进度!安全、按质按期完】成施工建设项目通】过工:程竣工合格验收【后应及?时移:交市房改部》门
?第十:八条 ? 新建廉租住房】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 , ,新建、收《购以及回购的—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
》。鼓励社会《机构投资建设廉租】住房、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或捐赠】廉租:住房:、资金等
】 , 政府?认定的单《位投资建设廉租住】房、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或捐赠廉】租住房?、,。资金等?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十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实行—保障型物业》管理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二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 (一)【申请当?月前一年内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收《入证明包括以下材料!之一
1!.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或者救助《。证明;
!2.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低收入》生活保障《证明:或者:救助:证明;
— : 3.?经单位盖章及县(】市、:区,),民政部门确》认的单位职工—年收入证明(包括工!资、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和其【他收入);
】 4.其他符合!要求的?收入证?明材料
【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以】及婚姻状况》、婚育?状况证明;
—。
《 ,(三:。)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调—查证明;
》
(—四):家庭成员现有—住房的?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
《 ,(五:)属老、弱、—病、残、《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申请【人,按本办法第二十二】。规定持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廉租住房!的申请表《;
:
(二)】申请:表中应由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核查的项目街】道办事?处、:社区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入》。户调:查并:签,署意见;市辖—三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家《。庭情况进行复查【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审核;
!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或】县(市?、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本《市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无异议的由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
》 (《四)市或县(市、】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登记造册按住【房困难?程度、?登记先后次序实施】租赁住房补》贴或轮候实》物配租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市或】县,(市、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申报;经查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第】二十四条 对】轮,候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实物配租!。未能实施前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
, 获得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与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一)房屋!的位置?、面积、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四)租》赁,期限;?
?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自收到实物配租【通,知之日起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产:权单:位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注销其?登记
》 ? 配:。租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安排》的取消当年》。度廉租?。住房保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情况及监督检查!结果
】 ,市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单位接受中》。央、: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及,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对新建廉《租住:房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新建廉租—住房项目《规划、设计、—资金使用《和工:程质量等《情况及监督》检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 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及时】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七《条, 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在30》。日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社【区,或街道办事处报告变!动情况;
! (:二)自取得》廉租:住房保?障满一年之日—起,2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社区或街道办事处】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
】
社—区,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报的变—动,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送廉租住房!。保障部门
》
市或县(!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采,取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者保障方】式等:相应措施
》
第二十八条 【 :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停止发放《或者调整货币补【贴收回?或者调整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超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
—。 (《二)因家庭》。成员人?。数减少或者》住房:面积增加《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
— (?三):。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四)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
》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 : , (六)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的,;
? (—八)配租家庭—不,接受:廉租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公约的有》违法违纪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九:)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 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具【备实物?配,租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作出的限期退出廉】租住房?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腾退】住房:。腾,退期间?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房租腾退期》间届满?仍不腾退的》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 (一)对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责】令其退还已获得的】租赁住房补贴;【
,
? (二)对获【得,实物配租的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租金和廉租!房租:金,的差额
第—三十一条 对以!欺骗、?伪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县(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提请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轮候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廉租住房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建设工程!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 附 则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起施行20【06年8月31日】发布的贵港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贵—政办〔?2,006〕123【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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