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港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
贵政发〔2011!。〕26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 贵《港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2?007〕1》62号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44号!)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贵港】市及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 第三条 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接,受中:央,、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对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绩效【考评
》 市》人民政府委托指定单!位作为?市本级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单位所《委托:的指定单位负责市本!级新建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负总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税务、价】格、房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办理【住房保障的有—。。关管理?、服务?工作;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复查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保障方式《
第五条》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属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范围;】
(二】。),没有住房家庭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含—自建房?、,。房改房、集资建房】等,)建筑面积》低于市?。。(或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三)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城区范围内【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一年以—上(含一《年),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 第六?条 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者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
】货币补贴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 》实,物配:。租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八》条 《租赁住房《补贴保障面积及补】贴标准由当地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民?政,、价格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平均【住房状况、市场平】。均租金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力等因素【确定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执行》
第《九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与现行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补贴:标准确定
》
第:十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以—每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户配租一套廉租!住房标准确定—
第十一条 】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优先予】以实物配租
—
《 (一)老、弱、病!、残、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 (二—)需要搬迁安置【的危:旧直管公有住—房的承?租户;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 (四)其》他,。。住,房困难的特殊家【庭
《 ?城区:所在乡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实】物配租但其常住户口!所在乡镇《范围内无廉租—住房房源《的可:以采取货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或:县,(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报【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确》定
第《三章 ? 保障资金和【房屋来源
》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包括
】
(一【)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 ,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三:)市或县(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四)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 ?。 (五)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
! (六)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 : (七)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 (八)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回《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以:及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此外不得用—于,其它开支
各!级,。财,政应适当安》排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开展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十—五条 《 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前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预算(除新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预算部】分,外);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下【一年度新建》廉租住房《建,设计划作出建设【资金预算并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要:根据预算情况—予以:审核制定廉租住房】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包括
【 :。 :(,。一,)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二】)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 (四)清理腾空并!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第十七条 — ,。 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由市:或县(市)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或县(【市)发改、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拟》定报市或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根据本!市廉租?住房需求情》况由市?建设规?划部门统一选址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廉租】住房建?。设,用,地
市】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新建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及时开?展项目?。立项:、设计、选址定点】、征地拆迁、环【评、准建和施工许可!等前:期建设?工作;?项目设计须符—合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廉租》住房的建《设标准满足基—本的使用《功,能;项?目建设须按照自治区!要求的建设进—。度安全、按质—。按期完?成施工建设项—目,通过工?程竣工合格验收后】应及:时移交?市,房改:部门
?
,第十八条 》 新建廉租—住房: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 新建》、,收购以及《回购的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
鼓—励社会机构投—资建设廉租住房【、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或捐!赠,廉租住房《、资金?等
《 政府认定的单!。位,投资建设廉》租住房、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或捐赠?廉租:住,房、资金等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十: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实!行保障型物业管【理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二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 (一)申请当!月,前一年内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收入—证明包括《以下材料《。之一
【 1.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或者救助证明;
】
2.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低收入生活保障证明!或者救?。助证明;
! 3.经单位盖章及!县(市?、区)民政部门确认!的单位职工年收入证!明(包括工资、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和其他收】入);
《。
: : 4.其他符合要】求的收入证明材【料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以及婚姻状况、】婚育状况证》明;
】(三)?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调查!证,明;
》 (四》)家庭成员》现有住房《的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
(—五)属老、弱、病】、残、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第,二十三条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申请人《按本办法第二—十二规定《持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廉租住!房的:申请表;《
(【二)申请表中应【由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核查!的项目街道办事处、!社区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入户调查!并签署?。。意见;市辖三—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家庭情况进行复!查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审:核;:
,
:。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或县(市、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本市: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无异议的》由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
? (四)市或】县(:市、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登记造册按住房困!难程度、登记先后】次序实施租赁—住房补贴或轮候实物!配租
?
, ?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市或!县(市、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申报;经《查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第二《十四条 对轮】候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实物配《租未能实《施前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 获得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与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一》)房:屋的位?置、面积、》。。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四)】租赁期限;
—
: (五)—房屋维?修责任;
— ?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
《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 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自收到实物配租【通知之?日起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产权:单位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注【。销其登记
】。 ?配租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安排的—取消:当年度廉租住房保】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情】况及监督检查结果】。
》 市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单位接受》中央、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及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对新建廉】租住房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新建!廉租:住房项目规划、【。设计、资金使用【和工程?质,量,等情况及监》督检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 — 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及时《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
第二《十七:条 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在30日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社】区,或街道办《事处报告变动情况;!
(二)!自取得廉租住房保】障满一年之日起2】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社区:或街道办事处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
【 社区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报的变动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送廉租】住房保障部门
! :。 市或?县(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采:取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者》保,障方式等相应措施
!
,第二十八条 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停止发放—或者调整货》币补贴收《回或:者调:整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超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
(二】)因家庭《成员人数减少—或者住房面积—增加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
! (三《)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 (四)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
!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 (六)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的;【
— (:八)配租《家庭不接受廉租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公约的!有违法违纪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 《(九)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 —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具备:实物配?租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作:出的限期退出廉租住!房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腾退》住房腾退期间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房《租腾退期间届满仍不!腾退的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对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责令其退】还已获?得的租?赁住:房补贴;
— ?。。。 (:二)对获得实物配】租的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租金和《廉租房?租金的差额
第】三十一条 【对,以欺骗、伪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县?(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提请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轮候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
第三十三条 】 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廉租住房】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建设】工,程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 本办法自公【布之起施行2—0,。06年8《月31日发布的贵】港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贵政办〔20!。06〕12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