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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港,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贵政《发〔201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  贵港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2007〕16!2号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4》4号)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贵—港市及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接受中央、》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对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绩【效考:评     】市人民政府委托【指定单位作为市本】级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单位【所委:托的:指定单位负责—市本级新建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税务、价格—。、房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办理》住房:保障的有关》管理、服务工作【。;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复查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保障方式 !第,五条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属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范围; —     (二)】没有住房家》庭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含自建房、房改!房、集资建房—等,)建筑面积低于【市(或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 (:三)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城区?。范围内?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一年以上(【含一年?),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第》六条 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者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第七条 】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 ?     货币补贴!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     实【物配租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八条 【 租赁住房补贴保】。障,面积及补《贴,标准由当地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民政、价格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平【均住房状况、市【场平均租金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力等:因素确?定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执行 —第九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与现行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补贴标!准,。。确定 第十条【 ,。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以每》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户配租一—套廉租住房标准【。确定 ? ,第十一条 》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优先予!。。以实物配租   !  :(一)老、弱—、,病、残、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二)需要搬—迁安置的危旧直管】公有住?房的承租《户;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   ?。(四)其他》住房困难的特殊家庭!     城区】。所在乡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实物《配租但其常住户【口所在乡镇范围内】无廉租住房房源的可!。。。以采取货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或县!(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报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确定 《 第三章 — 保障资金和—房屋来源 —。第,十三条 》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包括  —   (一)—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三)市或县(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四)?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   ?  (五)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     (】六)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七)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八)【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回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以:。及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此外》不得用于其它开支】 各级财政应!。适当安排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开展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十五条! 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前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预算(除新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预算【部分外)《;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下一年度《新建廉租住房建【设计划作出》建设资金预算并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要根据预—算情:况予以?审,核制定廉租住房【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包括》    》。 (一)《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   ? (二)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清理腾空并》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 ,  : ,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由市】。或县(市)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或县(市)发!改、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拟定—报市:或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根据《本市廉租住房需求】情况由市建设规划】部门统?一选:址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廉租住房《建设用?地 :     市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新建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及时开展项目立项!。、设计、选址定点、!征地拆迁、环—评、准建和施工许】可,等前期建《设工作;项目设计须!符合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廉租住—房的建设标》准满足基本的使用】功,能;项目建设须按】照自治区要求的建】设进度安全》、按质按期完成施】工建设?项目通过工程—竣,工合格验收后应及】时移交市房改—部门 第十八【条 新》建廉租?住房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新建】、收购以及回购的】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     鼓励社】会机:构投资建设》廉租住?房,、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或捐赠廉租住房【、,资金等   【  政府认》定的单位投资建【。。设廉租住《房、: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或捐》赠廉租住房、资金等!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 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第二十?条, ,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实行保障型物—业管:理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二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 ,。  :(一)?申请当月前一年内】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收入《。证明包括以下—材料之一   】。  :1.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或者救助证明;】   《 , 2.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低收入?生活保?障证明或者救助证明!。;  《   3《.经单?位盖章及《县(市、《区)民政部门—确认的单位职—工年收入证明(包】括工资、《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和其他收入)!;,     4【.其他符合要求的收!入证明材料 【  :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以及婚姻状况【、婚育状况证明【;     【(三:)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调《查证明; 》 , ,   (四)—家庭成员现有住【房的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 (:。五)属老、弱、病、!残、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申请人按本办法】第二:十二规定持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廉租?住房的?申,请表;    】 (:二)申?请表:中,应由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核查】。的项目?。。街道办事处、社区】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入户调查并签署!意,见;市辖三》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家庭情况—进,行复查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审:核; 《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或县《(市、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本市《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无—异议的由《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     (!四,)市或县(》市、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登记《造册按住房》困难程度、登记【先后次?序实施租赁住房【补贴或轮《。候实物?。配租 ? ,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市或县!(市:、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申报;】经查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第二十四条 ! 对轮候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实物配租未!能实施前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 ,。 , 获得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与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一)—房屋的位置》。、面积、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 (:四)租赁期限; !   ? (五?)房屋维《修责任;    !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    【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   ?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 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自收到实物配【。租通知?之日:起,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产权单位—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注销》。其登记 《     配【租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安—排的取消当年度廉租!住房保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 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情况及监督【检,查结果 —。  :  市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单位接受中央】、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及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对】新建廉?租住房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新建廉租住房项目】规划、设计、—资金使用和工程【质量等情《况及监督《检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 【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及—时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 第?二十:七条 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在—30日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社区或【街道办事处》报告:变动情况;》     —。(二:)自取?得廉:租,住房保障满一年【之日起2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社《。区或街道办事处【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 【     社区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报的》变动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送廉租住房保—障部门  — ,  市或县(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采取》。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者保障方式等相应】措施: 第二十八条 ! 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停止《发放或者调整货【币补贴收《回或者?调整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    《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超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   】  (二)因家【庭成员人《数减少或者住—。房面积增加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 【     》(三)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四)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   ?(六)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的;! ,。     (—七)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的; 【     (—八)配租《家庭不接受廉—租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公约:的,有违法违纪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九】),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 ? 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具备实物—配,租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作出的—限期退出廉租住房】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腾退住房《腾退期间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房】租腾退期间届满【仍不腾退《的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 (一)《。对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责令其】退还已获得的租【赁住房补贴;  !   (二)对获】得实物配租的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租金和】廉租房租金的—差额 第三十【一条 》对以欺骗、伪—。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县(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提!。请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轮候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廉租?住房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建设》。工程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 本办法自公布之起!施行2006年8月!。31日发《布的贵港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贵政办〔2【。006?〕1:2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