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港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贵政发?〔201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2007〕162】。号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44号)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贵港市及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 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接受?中,央、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对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绩效—考评
!市人:民政府委托》。指定单位作为市本】级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单位所委》托的指定单位负【。责市本级新》。建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负总!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税务、价】格、房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办理住房保障的有】关管理、服务工作;!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复查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保障方《式
第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属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范围】;,
(【。二,)没有住房》。家庭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含自建房、!房改:房、集?资建:房等)建筑面积【低,于市(或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 (《三)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城!区,范,围内: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一年:以上(?。含一年),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 第六条 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者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
》 货?币补贴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 《。实物配租《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八条》。 租赁》住房补贴保障面【积及补贴标准由【当地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民政—、,价格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平均住房状况、市】场平均租金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力等因《素确定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执行
!
第九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与现》行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补贴标—准确定
第—十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以每【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户配租一套廉—租住房标准确定【
,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优,先予以实物配租
】。
(一)】老、弱、《病、残、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 《。(二)需要搬迁【安置的?危旧直管公有住房】的承租?户;
【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 (四)其》他住房困难的特殊家!庭
》 城区所在乡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实物配租》但其常住户口—。所在乡镇范围内【无廉租住房房源的】可以采取货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
第】十二条 》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或县(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报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确定
第》三章 保障资金!和房屋来源
【第,十三条 《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包括
!
》。(一:)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三)市或县—(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四)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 (五)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
【
: (六)—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七!),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八《)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回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以及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此外不得【用于其它开支
】 各级《财政应适当安—排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开展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十五条? 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前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预】算(除新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预算【部分外);》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下一年度新建廉租住!房建设计划作出建设!资金预算并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要根据预《算情况予以审核制】定廉租?。。住房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包括
《 《(,一)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 (《二,)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
: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
: (四)清【理腾空并《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由市或县(市)!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或?县,(市)发《。改、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拟定【报市或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根据本市廉租!住房需求情况由【市建设?规划部门统一选【址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廉?。租住房建设》用地
【 市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新建: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及时开!展项目立项、设计】、选址定《点、征地拆》迁,、环评、准建和【施工许可等前期建】设工作;项目设计须!符合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廉租住房《的建设?标准满足《。基本的使用》功能;?项目建?设须按?照自治区要求的【建设进?度安:全、按质按期完成】施工建设《项目通过工程竣【工合格验收后应及】时移:交市房改部门
第!十八条 《 , 新建廉租住房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 新?建、收购《以及回购《的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 鼓励社【会机构投《。资建设廉租住房、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或捐赠廉】租住房、资金—。。等
政】府认:定的单位投》资建设廉租住房、】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或捐:赠廉租住房、资金等!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十条 《。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实行《保障型物业管—理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
第四章 — 申请?与核准
第二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 (:一)申请当月前一年!内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收入证明》包,括以下?材,料之一
》 ? 1.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或【者救助证明;—
? 2.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低!收入生?活保障证《明或者救助证—。明,;,
《 3?.经单位盖》章及县(市、区【),民政部门确认的【单位职工年》收入证?明(包括工资、【。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和其他收入)【;
【4.其他符合要【求,的收入证《明材料
—。。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以】及婚:姻状况、婚育状【况证明;
—。 ? (:三)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调】查证明;《
》 (四)家庭成员现!。有住房的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 (五)属】老、弱、《病、残?、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申请人按本办法【第,二十:二规定持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廉租住房的申请】表;
(!二)申请表中应【由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核查的项目街【道办事处、社区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入户调查并签署意见!;市辖三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家庭情况进行复!查,。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审核?。。。;
?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或县(市—、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本市—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无异议的由】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
!(,四)市或县(市、】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登记造册按!住房困难程度、登】记先后次序》实施租赁住房—补贴或轮《候实物配租
!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市或县(—。市、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申报!;经查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第二十?四条 《 对轮候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实物配租未能实施前!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
? 获得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与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一)房屋》的位置?、面:积、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四)租赁》期限;
《
《 (五)房屋维【修责任;
》
?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
!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 ,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 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自—收到实物配租通知之!日,。起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产权单位!。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注销其登记
! 配租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安排的取】消当年度廉》租,住房保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情况?及监督检《。查结果
》 ? 市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单位接受中!央、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及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对新建廉》租住房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新建廉租住房】项目规划、设计、】资金使用《和工程质《量等情况及监督【检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 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及时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
第二十七条【 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在30日《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社区或街道》办事处报告变动【情况;
《
, , (二)自【取得廉?租住房保障满一【年之日起2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社?区或街?道,办事处?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
】 社区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报?的变动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送《。。廉租住?房保:。障部门
!市或县(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采取】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者—保障方式等相—应措施
第二十】八条:。 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停止发《放或者?调,整货币补贴收回【或者调整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 ,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超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
! (:二)因?家庭成员人数减少或!者住房面积增加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
【。 (三)—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四)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
? ,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六)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的;
》
: (《七)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的;
】 (八)配》租家庭不接受廉租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公:约的有违《。法违纪?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 (九)—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 《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具备实《物配租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作出:的限期退出廉租住房!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腾退住房腾【退期间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房租腾退—期间届满仍不—腾退的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 : (一?)对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责令其退还已获得的!租赁住房补贴;【
—(二)对获得实物】配租的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租金和?廉租:房租金的差额
】第三十一条 —。 对以欺骗—、伪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县(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提:请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轮候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廉【。租住房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建,设工程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 ,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起施—行2006年—8月31日发—布,的贵港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贵,政办:。〔200《6〕123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