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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港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贵政—发〔201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 , 贵:港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 总 ?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2007】〕1:62号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44—号)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贵港?市,及,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接受中央—、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对》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绩效—考,评
《 市》人民政府委托指【。定,单位作为市》本,。。级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单位所委托的—指定单位负责市本级!新建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负总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税务、价格、【。房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办理《住房保障的有关管理!。、服务工作》;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复查工作
】
第:二,章 : 申?请条件和《保障方式《
第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属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范围;
】 (二)《没有住房家庭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含自》建房、房改》房、集资建房等)】建筑面积低于市(或!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 (三)《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城区范围内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一!年以上(含一年【),: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第六条 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者《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
》 货币补贴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八条 【 , 租赁住房补贴保障!面积及补《贴标:准,由当地?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民政、价!格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平均住《房状:况、:市场平均租金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力!等因素确定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执行【
第九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与现行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补贴标准】确定
《第十条 《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以每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户配租一套廉租住】。房标:准确定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优!先予以实物配租
! (一)老、!弱、:病、残、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 (二)需】要搬迁安置的危旧】直管公有住房的承】租,户,;
?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 ? ,(四)其他住房困】难的特殊家庭
! 城区所—。在乡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实物配租但其—常住户口所在—乡镇范围《内无廉租住房房源】的可以采取》货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
》
第十二条 — ,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或县!(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报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确定
第—三章 保障【资金和房屋来—源
第十三条【 :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包】。括
:。
(一)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三)】市或县(《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四,)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 (五)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
》 (六—)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 (七)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八)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四条 《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回》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以及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此【外不得用于其—它开:支
:
各级财政应】适当:安排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开展: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
第十五条— : 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前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预算?(除新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预算部分外》);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下!一年:度新建廉《。租住房建设计—划,作出建设资金—预算并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要根据预》算情况予以审核制】定廉租住《房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十六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包括
— :(一)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 (:。二):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
(四)】清理腾空并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由市【或县(市)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或县(市!)发改、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拟定?报市或?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根据本《市廉租住《房需求情况》由市建?设规:划部门统《一选址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廉!租住房建设用—地
《 市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新建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及—时开展项《目立项、《设计、选址》定点:、征:地拆迁、《环评、准建和施工】许可等前期建设【工作;项目设计须符!合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廉《租住房的《建设标准满足基本的!使用:。功能;项目建设须】按照自治区要求的】。建设进?度安全?、按质按期完—成施:工建设项目通过【工程竣工合格—验收后应及时移【交市房改部门
第!。十八条 》 ,新,。。建廉租住《房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
, ? 新建?、,收购以及《回购的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鼓励】社会机?构投资建设廉租住】房,、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或捐—赠廉租住《房、资金《等
【政府:认定的单位投资建】设廉租?。住房、?。。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或捐赠廉租住房】。、资金?等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十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实行保—障,型物业管理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二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
】
第二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 :(一:)申请当《月前:一年内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收入证明《包,括以:下材料之一》
,
1.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或者救助—证,明;
2!.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低收入》生活保障证明—或者:救助证明;
! 3?.经单位盖章—及县(市、区)民】政,部门确认的》单,位职工年收入证明(!包括工资、》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和其他收入》),。;
:
4.其】他符合要求的—收,入证明材料》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以及婚【姻状况、婚育状况证!明;
》 (三)—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调查证明》。;
》 (四《)家庭成《员现有住房》的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
(五)】属老、?。弱、:病、:残、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六)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申请—人,按本办法第》二十二规定》持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廉:租,住房的申请表;
】
, (二)【申请表中应由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核【。查的项目街道办事处!、,社区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入—户,。。调,查并签署意见;市辖!三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家庭情况【进行复查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审核;
》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或县(市—、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本市—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无:异议的由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
! 《(四)市或县(市】、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登记《造,。册按住房困难—程度:、登记先后次—序实施租赁住—房补贴?或轮候实《物配租?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市或《县,(市、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申报;》经查: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第二十?四,条 对轮候【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实物配《。租未能实施》前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
: 获得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与】。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一)房!屋的位置、面积、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
《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
—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自收《到实物配租通—知,之日:起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产权单位—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注—销其:登记
》 ? 配租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安排的取消—当年度?。廉租住房保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情况及监督检【查结果
! 市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单位接!受,中央、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及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对新建廉租】住,房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新?建廉租住房项目规划!、设计、资金—。使用和工程质量等情!况及监督检》。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 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及时】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七条】。 :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在30日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社区或街道办事处!报告变动情况;
】
《 (:二)自取得廉—租住房保障满一年之!。日起2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社区或!街道办事《处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
—社区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报的变【动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送廉租住》房保障部门》
?。 市或县(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采取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者保障方式】等相应措施
—
,第二十八条 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停止发放或!者调整货币》补贴收回或者调整】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超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
?
(二)因!。家,庭,成,员人数减《少,或者住房面积—增加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
—
, (》三)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四)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
】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 (六—)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的;
—
(七)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的;
】 :。 (:八)配租《家庭不接受廉租【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公约的有违法】违纪: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九):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 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具?备实物配租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作出的限期【退出廉租《住房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腾退住房腾】退期间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房租!腾退期?间届:满仍不?。腾退的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 (一)对】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责令:其退还已获得的租】赁住:。房,补贴;
!。(,二)对获得实物【配租:的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租金和廉租—。房租金的差额
【
第三十一》条 对》以欺:骗、伪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县(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提请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轮:。候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廉租住房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建设工程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 则
?
第:三十四条 — 本办法自公布之起!施行:2006《年8月31日发【布的贵港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贵政办〔!2006〕1—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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