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港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贵政—。。发〔201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 贵港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2007〕16!2号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44号?),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贵港:市及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接受中央、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对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绩》效考评
【 市人民—政府委托指》定,单位作为市》本级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单位?所委:托的指定单位负责市!本,级,新建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 ?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税!务、价格《、,。房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办理住房》保障的?有关:管理、?服务工作;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复查工作
—
第:二章 ? :申请条件和保障方】式
第五条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属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范围;《
: (二)没有!住房家庭《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含自建房、》房,改房、?集资建?房等)建筑》面积低于市》(或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 (三)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城【区范围内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一年以上(含一年】),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
第六条》。 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者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
》 货币补贴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 实物配【租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
第八条 租】赁住房补贴保障【面积及补《。贴标准由当地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民,政、价格《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平均住房状况!、市:场平均租金》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力等因素确定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执行
!。 第九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与现行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补贴标准》确定
第十—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以每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户配租一套】廉租住房《标准确定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优先予以实物!配租
— (一)老、【弱,、病、残、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二:),。。。需要搬迁《安置的危旧直—。管公有住《房的:承租户;
》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 《(四)其他住房困】难的特殊家庭—
? 城区所在乡】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实物配租但其常!住户口所在》。乡镇范围内无廉租】。住,房房源的可》以采取货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
第十二条 】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或县(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报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确?定
第三》章 保障—。资,金,和,房屋来源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包】括
》 , (一)《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三)市或县(【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四—)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 : (五《。)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
—。 (六)—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 (七)》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八》),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回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以及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此》外不得用《。于其:它开支
》 各级财政应【适当:安排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开展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十五条 》 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前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预》算(除新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预!。算部分外);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下》。一,年度新?建廉租住房建设计划!作出建?设资金预算》并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要根据预算情况】予以审核制定廉【租住房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包括:
《 (一)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 (》二)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 (四)清理【腾空并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由市或县(】市)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或《县(市)发》改、: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拟定报市或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根据【本市廉租住房需求】情况由市建设规划部!门统一选《址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廉租《住房建?设用:地
市】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新建—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及时开展】项目立项、设计【、选址定点》、征地拆迁、环评、!准建和施工》许可等?。前期建?。设工作;项目设计】须,符合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廉租住房的建设】标准满足基本的【使用功能;项—。目建设须按照自治】区要求?的建设进度安全、】。按,质按期完成施—工建设项目通过工】程竣工合格验收后应!及时移交市》房改部?门
:。
,第十八条 【新建廉租《。住房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 新建、收购以】及回购的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鼓,励社:会机构投资建设廉】租住房、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或捐赠廉租住!房,、资金?等
《 ,。 , 政府认《定的单位投》资建设廉租住—房、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或捐赠廉租住房、资!金等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 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十?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实行保障型物业管】理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四章 【 申请与》核,。准,
第二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
(一)】申请:当月前一年内—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收入证明包括以】下材:料之一
】 ,1.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或,者救助证明;
【
》2.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低收《入生活保障证—明或者救助》。证明;
《
3.【经单位盖章及—县,(市:、区)民政部门确认!的单位职工》年收:入证明(包括工资、!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和其他收入);
!
? 4.其他—。符合要求的收—入,证明材料
》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以及婚姻】状况、婚育状况证明!;
(】三)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调查证明;
【 (四)家】。庭成员现《有,住,房的: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 (五)属老【、弱、病、残、【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六)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第:二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申请!人按:本办法第二十二规定!持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廉租住】。房的申?请表;
】 ,(二)申请表中应】由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核查?的,项目街道《办事处?、社区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入户《调查并签署意见【。;,市辖三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家庭情况进行复查】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审,核;
【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或县(市、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本市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无异:议的由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
—(四)市或县—(市、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登》记造:册按住房困难程【度、登记先后次序实!施租赁住房补贴或】轮,候实物配租
!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市或县(市、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申报;经查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第二十—四条 》对轮候?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实物配租未能实【施前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
获得【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与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面:积、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 (四)租赁—期限;
【 (五)房屋【维修责任;
【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
!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 ,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自收到实》。物配租通知之日起】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产:权单位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注销—其登记
【 配租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安排的取消!。。当年:度廉租住房保障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情况】及监督检查结果
】
, 市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单位接受中央、】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及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对新建】。廉租住房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新建廉租住房项!目规划、设计、资】金使用和工》程质量等情况—及,监,督检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 》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及时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七条 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在30日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社区】。或街道办事》处报告?变,动情况;
】 (二)自取得廉!租住房?保障满一年之—日起2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社区或?街道办事处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
! 《社区: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报的变动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送廉租住房!保障部?门
— ,市或县(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采取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者保障方式】等相:应措施
第二十】八条 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停止【发放或者调整货币补!贴收回或者调整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超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
》 (?二,)因家庭成员—。人数减少或》者住房面积增加【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
【。 (三)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四)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
—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 (六)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的;
— (七)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的;
!
(八】)配租家《庭不:接受廉租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公约—的有违法违纪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 ? (九)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 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具备实物配—租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作:出的限期退出廉【租,住房: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腾】退住:房腾退期间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房租腾!退期间届满》仍,不腾退的《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 , (一)对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责令其退!。还已获?得,的租赁?住房补贴;》
(二】)对获得实》物配租的《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租金和】廉租:房租金?的差额
第—三十一条 》 对以欺》骗、伪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县,(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提请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轮候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廉租》住房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建设工程!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起施行20—06:年8:月31日发》布的贵港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贵?政办〔2《00:。6〕1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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