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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 : 颁布单》位 牡?丹江市政府》 《 颁布时间】 1:988-1》1-:08   — 为认真【贯彻执?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城市:建设方针加》强,城市综合开发—的管理发挥综合开发!的优势使城》市综合开发在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中更好!地为建设现代—化多功能的》城,。市服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工【矿企业、事业、机】关、部队、乡镇等】单位凡从事城—市,建设:开发项目的均应【执行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办)—是,。市政府城市综—合开发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城市【建设的综合开发【实行宏观调控对开】发企:业不论?隶属关系如何均实行!行业归口管理并【按规定交《纳管理费 第【三条按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近期内城市【综合开发要》以改造棚区》、缓解交通为重点】安,排,开发:区坚持成街、成片】改造坚?决杜绝“挑肥拣瘦】见缝:插针”的《自由发展状》态以尽快改变城市面!貌, 第四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域内进行开发!建设的单位和部门】均要:向市开?发办:提出:申请经资《质审查领取资质证】书后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方可进行—开发 ? 第五条统一规划】。凡属:开发区规《划均:由市开发办委托市规!划部门规划经市规】划委员会《讨论通知后由市【开发办组织实—施并负责单体设计】的平、?立、:剖的审核及定—点放线同时向规划】部门一次《性办理?手,续     未经!市,开发办?委托的开发区规划规!划部门不予受理开】发区:以外的?建设项目均由市【规划部门负》。责审批和收取—业,务费其它各种—费用仍由市开发办收!取 第六》条统一计划》凡规划区《域内综合开发的【计划均由市开发办负!。责编:报经市计委审批按基!本建设?商品房年度》计划:平衡:后下达?给市开发办根据开发!。企业的承建》能力市开发办—负责分配《开发计?划开:发企:业可凭计划》。办理有关手续凡民用!、公:。。用建筑的基》本建设计《划须经市计委批【准到市开发办办理】有关手续后规—划部门方可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七】条统一价格市开发】办会同物价、—建,。行、房产《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物价部门制定出牡!丹江市统一的商品】房价格各开发单位】必须认真执行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处罚? 第八条统—一动迁安置凡旧城拆!迁新区征《地,所涉及的动迁事【项均由?市动迁办按牡丹【。江市城市《建设动迁安》置管理实施》细则办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动迁工作正【常进行对各》行其是拒不》执行的要强行动【迁 第九条—统一:管理市开《发,办负责?确定开?发项目委托》。开,发建设?任务掌?握开发建设进度【协助:有关:部门管好工》程,质量及公用设施【的配套并做好工程移!交的协调《工作开?发项目完工后—由市建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小,区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十—条对单位自》建的房屋《只能对?内部:职工分?配或:。销,售不得?向社会?经,销商:品房 第十—一条开发企业的联】建,项目除收取管—。理费和?利润外?还必:须对项?目进行管理和销售否!则取消其开发资格】 :第十二条对因资【金,、技:。术等原因致使开【发项目不能按期【交工回?迁又无能《力,继续开发建设的【在组织人员测算核准!工程投资额》数后由市开发办【负,责对再建接转工程实!行招标或《强,行,拍卖: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开》发单位承担 — 第十三条对在【规划区域内》虽有开发用》地,条件但因资》金、技术等原因【无能力开《发的单位要直接向市!开发办?提出申请并由—市开发办委托—。具有开发《资格:的企业为其开发 !。第十四?条凡在市区内—。的房屋工程建设【均,要按有关规定交纳】下列费用市政配套】费按百分之》七;商业网点费按】百分之五;人防节】建费按百《分之二;教育职工】住,房提:取费按百分之二【。;动迁比按百分【之,四十九?;环境差按等级【收取其费《用统一由市》开,发办征收并》。按有:关规定上《交 ?第十五条凡开发区】域内的有关供—热设计、施工均【要和全市的供热【管网化协《。同一致由市供热【办统一平衡》量组织实施并按【规定收取集资费【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市!政府开发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