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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 , ?颁,。布单位 牡丹—江市政府 】 : 颁布时间— 1988》-11-《08    !。 为认真贯彻执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城市建设方—针,加强城市综合开发】的管理发挥》综合开发的》优势使?城市综合开发在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中:更,好地为建设现代【化多功能的城市服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工矿企业《、事业、《机关、部《队、乡镇《。等单位凡《从事城市建设—开发项目的均应【执行: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办》)是市政府城市综】合开发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城市【建设的综合》开发实行宏观—。调,控对开发企》。业不论隶属关系如】何均实行行》业归口管理》并按规定交纳—管理费 》第三:条按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近期内城《市综合开发要以改造!棚区、缓解交—通为重?。。点安:排开发?区坚持成街、成【片,改,造坚决杜绝》“挑肥拣瘦见—。缝插针”《的自由发展状态以尽!快改变城市面貌【 第四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域内!进行开发《建,设的单位和部门均】要向市开发办—提出:申请经资质审查领取!资质证?书后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方可进行开发 !。 第:。五条统一规划凡属开!发区:规划:均由市开发》办委:托市:规划部门规划经市】规划委员会》讨论通知后》由,市开发办组织实施】并负责单体设计的】。。平、立、《剖的审核及定点【。放线同时向规—划部门一次性办理手!续     未经!市开发?办委托的《开,发区规划规划—部门不?予受理开《发区以外《的建设项目均—由市规划《部门负责审批和【收取业务《费其它各种费用【仍由市开发办收取 ! ,第六条统一计—划凡规?划区域内综合开发】的计划均由市开发办!负责编报经市—计委审批按》基本建设商品房【年度计?划平衡后下达给市】。开发办根据开发企业!的承建能力市开【发办:负责分配开发计划】开发企业可凭计划办!理有关手续凡民用、!公用建筑《的基:本,建设:计划须经市计委【批准到市《开,发办办理有关—手续:后规划部门方可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 ,第七条统一价格市】开发办会同物—。价、建行、房产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物价部《。门制定出牡丹江市统!一,。的商品?房价:。格各开发单》位,必须认真执行—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处罚 【 第八条统》一动迁?安置:凡旧城拆迁新—区征地所涉及的【动迁事项《均,由市:动,迁办按牡丹江—市城市建设动迁【安置管理实施细【则办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动迁工作正常进行】对各行?其是拒不《执行的要强行动迁】 第九条统一管理!市开:发办:负责确定开发项【。目委托开发建—设任务掌握开发建】。设进度协助有关部门!管好工程质量—及公用设施的—配,套并做?好工程移交的—协调工作《开发项目《完工后由《市,建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小区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十《条对:单位自建的房—屋只能对内》部职工分配或销售】不得向社会》经销商品房 【第十一条开发企【业的联建项目—除收取管理费和利润!外,还必须对项目进行管!理和销售否》。则取消其开发资格 ! 第十二条对因资】金、技术等原因【致使开发项目不【能按:期交:工,。回,迁又无能力》继续:开发建设《的在组织人》员测算核准工程投资!额数后由《市开发办负责对【再建接转工程实【。。行,招标或强行拍卖【。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开【发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对在—规划区域内虽有开发!用地条件《。但因资金《、技术等《原因无能力》开发的单《位要直接向市开【。发办提出申》请并由市开》发办委托《具,。有开:发资格的《。企业为其开发 】第十:四条凡在市区内的房!屋,。工程建设均要按有】关规定?交纳:下列费用市政配套费!按百分之七;商【业网:点费按百分之五;人!防节建费按百分之二!。;教育职工住房提取!费按百分之二;动迁!比按百分《之四十九;环—境差按等级收取其】费用统?一,由市开发办》征收并按有关规定】上交:。。 第十《五条凡开发》区域内?的有关供热设计、】施,工均:要和全?市的供?热管网化《。。协同一致由》市供热办统一平衡】量组织实施》并按规定收取集【资,费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市政府开发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