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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
颁布单位】。 牡丹?江,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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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 1988【-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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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执: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城?市建设方针加强【城市综合开发的管】理发:。。挥综合开发的优【势,使,城市:综合开发在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中更好地为》建设现代化多功能】的城市服《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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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工矿?企业、事业、机关、!部,队、乡镇等单位【凡从事城市建—设开发项目的—均应执行本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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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办)是市【政府城市综合开发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城市!。建,。设的综合开》发实行宏观调控对】开,发企业不论》隶属关系如何—均实行行业归口管】理并按?规定交纳管理—费
第三条按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近期内《城,市综合开发要以改造!棚区、缓解》交通:为,重点安排开发—区坚持成街、成【片改造坚《决杜:绝“:挑肥拣?瘦见缝?插针”的自由发展】状态以尽快》改变城市《面貌:
第四《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域内—进行开发建设—的,单位和部门均要向市!开发办提出申—请经资质审查领取】资质证书后》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方》可进行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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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统一规【划凡属开发区—规划均由市开发办】。委托市规划部门规划!经,市规划委员》会讨论通《知后由市开发办【组织实?施并:负责单体设计的【平、立、剖的审【核及:定点放线《同时向规划部门一】次性办理手续—。
《。 :未经市?开发办委托的开【发区规划规划部【门不:予受:理开发?区以外的建设—项目均由市规划【。部门负责《审批:和收取业务费其它各!种费用仍由》市开发办《收取
第六条【统一计划《凡规划区域内综合】开发的计划均—由市:开发办负责编报【经市计委审批按基本!建设商品房年度【计划平?衡后下?达给市开《发,办根据?开发企业《的承建能力市—开发办负《。责,分配开发《计划开发《企业可凭《计划办理有关手续凡!。民用、公用建筑【的基本建设计划【须经市计委批准【到市开发办办理有】关手续后规划部【门方可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七条!。统一价格市开发办】会同:物价、建行、房产】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物价部门制】定出牡丹《江,市统一?的商:品房价格各开—发单位必《须认真执《行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处?。罚
第《八,。条统一动迁安置凡】旧城拆?迁,新区征地所涉及的】动迁事项《均由市动迁办按牡】丹江:。市城市建《设动:迁安置管理》实施细则办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动迁工作正》常进行对各行—。。其是:拒不执行的要强行】动迁
第》九条统一管理—市开发办负责确定】开发项目委托—开发建设任务掌【握开发建设进—度协助有关部—门,管好工程质》。量及公?用,设施的配套并做好】工程移交的协调工】。作开发项目完工【后由市建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小区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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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对单—。位,自建:的,房屋只能对内—部职工分《配或销售不得向社】会经销商品房
第!十一条开发企业【。的联建?项目除收取管理费】和利:润外还?必须对项目进行【管理:和,销售否则取消其【开,发资格
》第十二条对因资金】、技术等原因致使】开发:项目:不能按期交工回【迁又无能力》继续开发建设的在】组织:人员测算核准工程】。投资额?数后由市开》发办:负,责对再建接》转工程实《行招标或强》行拍卖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开发】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对在规划区域内虽!有开:发用地条件但—因资金、技》术等原?因无能力《开发的单《位要直接向市开发办!提出申?请并由市《开发办委托具有【开,发资格的企业为其开!。发
?。第十四条凡》在市区内的》房,屋工程建设均—要按有关规定交【纳下列费用市政配】套费按百分之—。七;商业网点费【按百:分之五;人防—节建费按百分—之二;教育》职工住房提取费按百!分之二;动迁—比按百分之四十【。九;:环境:差按等级收》取其费用统一由市开!发办征?收并按有关规定上交!
第?十五条凡开发—区域内?的,有关供热设计、施】工均要和《全市的?供热管网化》协同一致由》市,供,热办统一平衡—量组织?。实,施并按?规,定收取集资费—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市【政,府开发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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