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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 》牡丹江市政府 】 颁布】时间: 1988-1【1-08《 ,    《。 为认真贯彻】执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城市》建设方针加强城【市综合?开发的管理》发挥综合《开发的优势使城市综!。合开发在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中更好?地为建设现》代化多功能的城【市服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工矿:企业、事业、—。机关、部队、乡镇等!单位凡从事城市建】设开发项目的均应】执行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办)是市》政府城市《。综合开发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城市《建设的综合开发实行!宏观调控对》开发企业不论隶属关!系如何均实行行业】归口管理并按规【定交纳管《理费 第三条按】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近—期内城市综合—开发:要以改造棚区、【缓,。解交通为《重点安排开发区坚】持成街、成片改造】坚决杜绝“挑—肥拣瘦?见缝插针”的—自由发展状态—以尽快改《变城市?面,貌 :。 第:四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域内进?行开发建《设的单位和部门【均要向市开发—办提:出申请?经,资质审?查领取资质证书【后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方可进行开发 】。第五条统一》规划凡属开发区规划!均由市?。开发办?委托市规划部—门规划经市规—划委员?会讨论通《知后由市开》发办组织实施并负】责单体设《计,的平、立、剖的【审核及定点》放线同时向规—划部:门,一,次性:办,理手续 《。     未经市开!发办委托的开—发区规?划规划部门》。不予受?理开发区以外的建】设项目均由》市,规划部门负》责审批?和收取业务》费其它?各种费用仍由市【开,发办收?取 第六》条统一计划凡—。规划:区,域内综合《开发的计划均由市】开发办负责编报经市!计委审批按》基,本建设商品房—年度计?划平衡后下达给市开!发办根?据开发企业》的承建能力市开发】办,负责分配开发计划开!发企业?可凭计划《。办,理有关手续凡—。民用、公用建—筑的基本建设计划须!经市计委批准—到市开发办办理有关!手续后规划部门【方可: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七条统一价格市【开发办会同物—价、建行、房—产,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物价部》门制定出牡丹江【市统一?的商品房价格各开发!单位必须认真执行】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处—罚 第八条统一】动迁安置凡旧城拆迁!新区征地所》涉及的?动迁事项《均由市?动迁办按牡丹江【市城市?建设动?。。迁安置管理实—施,细则办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动?迁工作正常进行对各!行其是拒不执行【的要:强行:动迁 第九—条统一管理市开发办!负责确定开发—项目委托开发建设任!务掌握开发建设进度!协助有关部门管好】工程质量及公—用设施的配套—并做:好工程移交的协【调工作开《。发项目?完工后由市建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小!区,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十条【对单位自建的—房屋只?能对内?部职:工分配或销》售,不得向社《会经销商品房 】第十一条开发企【业的联建项目除收】。取管理费和》利润外还必须对项】目进行管理和销售】否则取?消其开发《资,。格 第十二条对】因资金、《技术等原《因致使开《。发项目不能按—。期交:工回迁又无》能力继续开发—建设的在组织人【员测算核准工程投资!额数后由市开发办负!责,对再建接《转,工,程实行招标或强行】拍卖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开?发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对在规划区域内【虽有开发用》地条件但因资—金、技术等原因无】能力开发的》单位要直接向市【开发办提出申请并】由市开发办委—托具有开发资格的】企业:为其开发《 第?十,四条:凡在市区内的房【屋工:程建设?均要按有关》规定交纳下列费用】。市政配套费按百分】之七;商业网点费】按百分之五;人防节!。建费按百分之二【;教育职工住房【提取费按百》分之二;动迁—比按百分之四十【九;环境差按等【级收取?其费用统一由市开发!办征收?并按:有关规?。定上交? 第?十五条凡开发区域内!的有关供热设计、施!工均要和全市的供】热管:。网化协同一致由市】。供热办统一平衡量】组织实施并按规定收!取集资费 》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市?政府开发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