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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 颁布单位【 牡:丹,江市政府《 【 ,颁布时间 1988!-11-08— :   ? 为《认真贯彻执》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城市建设方针加强城!市综:合,。开发:的管理发挥》综合开发的优势【。使城市综合》。开发在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中更好地!为建设现代化多功能!的城市服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工,矿,企业、?事,业、机关、部—队、乡镇等单—位凡从事城市建【设开发项目的均【应执行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办)是市政府【城市综合《开发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城市建?设的综合《开发实行宏》观调控对开发企【业不论隶属关系如】何均实行《行业归口管》。理并按规定交纳【管,理费 第三条按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近期!内城市综合开发要以!。改造:棚区、缓解》交通为?重点安排开发区坚持!成街:、成片改造坚决【杜绝“挑肥拣瘦见缝!插针:”的:自由:发展状态以尽—快改变城市面—貌 第四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域内进行!开发建设的单位【和部门?均要向市开发—办,提出申请经资质审】查,领取资质证书后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方可进》行开发 第五条】统一规划凡属开发】区规:划均:由市开发《办委托市规划部门规!划经市规《划委员会讨论通【知后:。由市开发《办组织实《施并负责单体设计】。的平:、立、剖的审核及】定点放线同时向【。规,划部:门一次?性,办,理手续 》    未》经市开?发办委?托的开发区》规划规划部门不予】。受理开发区以外【的建:设项目?。均由市规划》部,门负责审批和收取业!务费其它各》种费用仍由》市开:发办收取 第【六条统一《计划凡?规划区域内综—合开发的《计划均由《市开发办负责编报经!市计委?审批按?基本:建,。设商品房年度—计划平衡后下—达给:市开发办根据开【发企业的承建能【力市开发办负责【分配开发计划—开,发企业可凭》计划办理有关手续凡!民用、公用建筑的基!本建:设计:划,须,经市计委批准到市】开发办办理》有,关手续后规划部门】方可: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七条统!一价格市《开发办会同物价、】建行、房产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物价部门制定—出牡丹江市统一的商!品房价格各开发【单位必须认真—执行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处罚【 第?八条:统一动迁安置凡旧】城拆迁?新区征地所涉及【的动迁事项均由市】动迁办按牡》丹,江市城?市建:设动迁?安,置管理实施细则办】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动迁》工作正常进行—对各:行其是拒《不执行的要强行动迁! :第九条统一》管理市开发》办负责确定开发【项目委托《开发建设任务掌【握开发?建设:进度协助有》关部门管好》工程质量《及,公用设施的配套【并做好工程移交【的协调工作开—发项目?完,工,后由市建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小【区,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十条对【单位:自建:的房屋只能对内部】职工:。分配:或销售不得向社会经!销商品房《 :第十一条开发企【业,的联建项目除—收取:管理费和利》润外:还,必,须对项目进行管理】和销售否则取消【其开发资格 【第十二条对因资金】、技术等原因致使开!。发项目不能》按期交工回迁又【无能力继续》开发建?设的在组《织人员测算核准【。工程:。投资额数后由—市开发办负责对再】建接转工程》实行:招标或强行拍卖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开发单位承担 】 第十三条对在规划!区域内虽有》开发用地条件但因资!金,、技术等原因—无能力开发的单位要!直接向?市,开发办提出申请并】由市开发《办,委托具有开发资格】的企:业,为其开?发 第十》四条凡在市》区内的房屋工程建】设均要按《有关规定交纳下【列费:用市政配套》。。费按百分《。之七;商业网点费按!百分之?五,;人防节建费—按百分之《二,;教育职工住房提】取,。费按百分之二;动迁!比按百分之四十【九;环境《差按等级收取其【费用统一由》市开发?办征收并按有关规定!上交 《第十五条凡开—发区域内《的有关供热设计、施!工均:要,和全市的《供热管网化》协同一致由市—供热办统《。一平:衡量组织实施—并按规定《收取集资费》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市政府开【发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