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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港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政发【〔2011〕25】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 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和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专门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和运营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  :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贵港?市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家庭 《 第三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原!。则 :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公共租》赁住房发展应符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采取大分—散、:小集中的方式—布局集中设置—的项目应在》交通较便捷、生活】配套设?。施较完?善,的区域内安排—   《。  (二)规范管】。理,只租不售公共租赁住!房着重解决》。特定对?象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要严》格规范供应程序【。和租:赁管理定向出租【只租不售 》     (三)】政府支持《社会参与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支持企】业和其他机》构通过各种渠—。道筹集并经营—公共租赁住房包括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利用自!用土地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即单位租赁住房)】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房源筹?集组: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审核】、,公示、配租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规《划、建设、国土、房!产、:房改、价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公安—、,监察、税务、住房公!积金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  :   各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年度【投资:计划、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   ?  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受!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并《进行初审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房源筹集 【 第五条 》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住《房保障?规划综合考虑—我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总体需求状况】在住房?保障规划《中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供应?、土地供《应和资?金安排 》第六条 《 根据我市住—房保障规划和—当,年公共?租赁住?房需求?情况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民政、财政—、,规划、建设、价格】等部:。门拟定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年》度房源筹集、建【设用:。。地、资金来》源和:年,。度配租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纳入我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保—证土地?。供,应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 :第八条 》政府直接投资—新建成套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 ,平方米以《下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不》同的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各!种套型比例满足实】际,需要: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认真: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小户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 】 第九条 》 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在项:。目实施?前应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配建指?标由开发项》目业主与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配建》合同明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 第!十条: 单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凭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立项、报建等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主要包括《 :    《(一:)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   (二)—由企业或事》业单位(不含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的向本单位职工【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  :。 ,(三)在新建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   (四)在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各类产业!园区集中配套建【设的向本《园区(开发区—)员工?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  : ,(五)政府收购【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标《准的:住房;?  ?   (六)政【府向社会统》一租赁的直管公房】; ?。(七)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确定方法、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 : 第十三条》 :政府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同时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对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补助 【第十四条《 ,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一律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不低于土《地出让?总收入5%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包】括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贴息以?及,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 第十六条 【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范围?并按有关规》定审批?。、实施 第—十七:条 在《留足住?房维修资金、—离,退,休职工?住房补贴款后—政府可?按一定比例统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售!房款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或:贷款贴息具体统【筹使用售《房,款,的实:施方案由财政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 第二十条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职工可以申【请利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本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 第》四,章 资金来源【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自治区【补助的?专项资金; 【    (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财政部门安排【的不低于年度—土,地出让总收》入5%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以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保障性住《房资:金; 《   ? ,(四)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住房公!积金:贷款; 《     (五)通!过,融资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     (—六)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资金;【  ? ,  (七《)经政府批准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第五章】 ! ? — —准,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坚持【公开公?正、分层把关、统筹!平衡:的准入原则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 第二十三条 【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单身家庭】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年满1?8 周岁   】  每年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民政、】统计等有关部—门根据住房价格【、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由:民政:部门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核定 ! 第二十四条 【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属我市城区户籍;】  《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 (三)无》。住房或?家庭自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  》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中等:偏下收入困难家庭条!件,; : ,  :  (五)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我,市城镇户籍大专以】上,学历;?    — (二)毕业—不满五年(》以毕业证书为—准);   】  (三)已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  (?四)本?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就业区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公房】或廉租住房》;     【(五)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中等偏下收入【困难家庭条件; 】     》(,六)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进城【务,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非我市城区户籍的!须具有就业地—。暂住证;《 :  :   (《二)已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已,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    《 (三)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我市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公房或!廉租:。住房; 》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中等】。偏,下收入?困难:家庭条?。件; ?     》(五:)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二十七》条 具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等特殊的》家,庭,在配:租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八条】 单身家庭或两人!家庭可?申请户型为单间【。或一房一《厅的公共租赁住房】三人:或三人?以上家?庭可申请《户型为两房》。一厅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九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表; 【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以及婚姻状况】、婚育状况证明;】     (三)!住房情?况证:明,由房产和国土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我市的】。住房:。情况和地产》情况证明《;  《   (《四)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其《符合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审核意见及住房【情况证明《和上年度收入—证明;   【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条— , 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     》(一)申请表; 】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学历】证明、劳动合同等】; ?    《(三)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等—情况材料; 【    (》四)申请人就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 ,   (五)由【就业单位核实出【具的申请人住房情况!及收入情况证明【。;     (】。六)由暂《住社:区居委?会或工作单位核实出!。具的申?请人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及【收入情况《证明;  —  :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进城务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向工作《单位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书面申请【表; 》    (二)申请!表中应?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工作单位负!责,审,核的项目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家庭情况进行【复查、审核; 】  :。  :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辖【区所在地及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7日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经》调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    》 (四)经审—核,公,示通过的申请人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登【记造册按住》房困难程度、—登记:先后次序进行—轮候配租  】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经查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 第三十二条【 :由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配:套建设或《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人向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单位负责审核、】分配和管理并将审】核分配相关材—料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章 》租赁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具体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按照》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税金、利润】并根据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类别等因素—测算按略低于同地段!市场租金水平—制订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指导价并实行】。动态调整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   ?。 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不得高《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指导价 】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初—次承租期为》3年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第三十五《条 :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  !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家庭所申报》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年审年《审后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可?继续承租年审后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自收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的—。限期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退出住?房超期退出的按市】。场租金标准2倍【。收取房租 》   ? ,。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 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通过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续租期的租金在届!时,租金标准的基础上】每,年递增5%》 ,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归房屋产权人所有!退租时不予补—偿、:不得拆除    ! 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修缮维护、设施设!备维:。修更新由相应的房】屋产:权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四)—租赁期限; 【    (五)【房屋维修责任; !    《(六)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    《(八:)其他约定 —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使用住房【及时缴交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通—报其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应】配合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第七【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九条 除不【可抗:力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申请对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申请本年》度内不得再次申请 ! ,   ?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五,)其他?放,。弃申请的《情况: , ,第四十条 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收回或者调整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超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 】    (二)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我市市区获得其【他住:房的;? ,    《 ,(三)因家庭—成员人?数减少或《者住房面积增加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 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出借、转】租的:; ?    (》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使《用,用途的?; : ,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的; 【     (—五)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或物业管—理费连续3》个月以上的; 【。     (六)不!接受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公约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  :   (《七)有违法或严重】违纪行为的;—   《  (八)》。有其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情况的 第四】十二条 合同期】满或出租人终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确有特殊困难的!经出租人核实同意可!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应当退出但!拒不:退出: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情况及监督检查结!。果 ? ,第四十四条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需要《通过查档取证—、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成员?的,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和建房用地》等进行?审,核的:公,安、民?政、:国土资源、》房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税、住房公积【金以:及金融?等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四十五条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情况以及《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四十:六条 ? 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财》产、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或—查实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有关部!门对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接受?委,托代理转《让、出租或者转租的!由相关部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各有《关部门接到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四十九条 】 在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情【况的依法依规予【以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九章【 :其他 第五十【条 ?企,事业:单位、开发区、工】业园区投资》建设、向本单位(开!发,区、园区《)员工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桂平市、平!南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