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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港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政发:〔201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 贵港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和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专门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和运营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   ?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贵港市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家庭 《 第三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公共—租赁:住,房发展?应,符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采取大分散【、小集中的方式布局!集中设置的项目【应在交?通较便捷、》生活配套《设施较完善的区域内!安排     】(二:)规范管《理只租不售》公共:租赁住房着重解决特!定对象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要严【格规范供应程序和租!赁管理定向出租【只租不售   】  (三)政—。府支:持社会参与》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支持企业和其【他机:构通:过各种渠道筹集【并经营公共租赁住】房包:括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利用!自用土地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即单位租赁住】房)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房】源筹:集组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审核、!公示、配租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    《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规划】。、建设、国土—、房产、房改、【价,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公安、监《察、税务、住房公积!金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年度投资计划、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  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受》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并进行】初审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房源筹集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住,房保障规划综合考虑!我,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总体需》求状况在住房保【障,规,划,中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供应:、土地供应和资金】安排 《第六条 根—据我市住《房保障规划和当年公!共,租赁住房《需求情况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民政、财政、规】划、建设、价格【等部:。门拟定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年《度房源筹集、—建设用地、资金【来源和年度配租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纳入我【。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保证土地—供应 第七条【 ,。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 第】八,条 政府直接【投资新建成套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 平方米以下!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不:。同的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各种套型比例满】足实际需要》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认真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小!户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 第?九条: , 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在项目实施前!。应,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配建!指标由开发项—目业主与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配建合同明【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 : 第十条 单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凭:。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立项、《报建等有关手续 】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主要包括—  ? ,  (一)》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 ,    (二)由】企,业或事业单位(不含!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的?向本单位职工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  (?三)在新建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    (四—)在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各类产业园区集】中配套建设的向【本园区?(,开,发区)员《工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 (五)政府收购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标准的住房; !     (—六)政府向社会【统一租赁的直管【公房; (七)】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确定方法、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 ?第十三条 政府】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同》时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对?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补助 第十四条 !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一律!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不低于土地出让【总收入5%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包括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贴息!以及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第《。十六条 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范围并按有】关规定审批、实施 ! 第十七《条 在留足住房维!修资金、离退休职】工住房补贴款后政府!可按一定比例统【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售房款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或贷》款贴息具体统筹使】用售房?款的:实施方案由财—政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第二:十条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职工可以申》请利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本《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 第【四章 资金—来源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     》(一)中央和—自治区?补助的专《项资金;  【 ,  (?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 】    (三)财政!部门安排的不低【于,年度土地出让总收入!5%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以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保障性住房资】金;     】(四)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住》房,公积金贷款; 】    (五)【通过融资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  :(六:)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资—金; ?   ?  (七)经—政府批准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 第五章》。 ?。 , 【 】 准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坚持公开公正】、分层把关、统筹】平衡的准入原则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单身家庭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年满18 周岁 !    每》年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民政、统计等有【关部:门根据住房价格【、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由民【政,部门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核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属我市城区!户,籍;   【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   ?(三)无住房或家】。庭自:。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中《等偏下收入困难家庭!条件;     !(,五)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具有—我市城镇户籍大专以!上,学历; —    《(二:)毕业?不满五年(以毕业】证书为准)》; :     (三】)已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四)本?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就业区?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公房或廉《租,住房;   【  :(五)?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中等偏下收入困难】家庭:条件; 》    (六)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进城务】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非】我,市,。城区户籍的须具有就!业地暂?住证;  【   (二)—已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已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   (《三)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我市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公》。。。房或:廉租住房;   !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中】。等偏下收入困难家】庭条件;   】 , (五)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具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等特殊的】家庭在配租》时予以优先考虑【 , 第二十八条 】。单身家庭或两人家庭!可申请户型》为单间或一房一厅】的公共租赁》。住房三人或三人以】上家:庭可申请《户型为两房一厅【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九条 !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以及婚姻状况、】婚育状况证明;【   《  (三《)住:房情况证明》。由房产和国土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我:。市,的住房情况和地【产情:况证:明;     (!四)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其!符合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审核意见及》。住房情况证》。明和上?年度:收入证明;》 ,。  :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条 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  :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学历?证明、?劳动合?同等:;    — (三)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等情:况材料; 》。     (四【)申请人《就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由就业单位核实】出具的申《请人:住,房情况?及,收入情况证明;【 :    (》六)由暂住社—区,居,委会或工《。作单位核《实出具的申请人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及!收入情况证明—;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进城务》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向工?。作单位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书面申请表; !    》 (二)申》请表中应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工》作单位负责审核的项!目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家庭情况》进行复?查、审核; 】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辖!区所在地及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7日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经调—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   (四)经【审核公?示通过的申请人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登记造册按住】。房困难程度、登记】先后次序进行轮【候配租 》    《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经查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 第三十》二条 ? 由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配套建设】或,。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人向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单位—负,责审核、分配和管】理并将审核分配【相关材料《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章 《 租赁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具《体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按照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税金、【利,润并根据《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类别等—因素:测算按略低于同【地,段市场租金水平【。制订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指导价并实【行动态调整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不得—高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指导价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初—次承租期为3年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 !    《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家庭所申报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年审年审《后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可》继,续承租年审后—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自收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的限期》。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退:出住房?超期退出《的按市场租》。金标准2倍》收取房租  【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 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通过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续租期《的租金在届时租【。。金标准的基础上每】年递增5《% ? 第三十六条 【 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归房屋【产,权,人所有退租》时不予补偿、不得拆!除     【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修缮维护、设【。施,设,备维修更新》由相应的《。房屋产?权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 (:五)房屋维修责任;! :    (六)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    (八)其他!约定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使用住房及—时缴交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通报其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应》。配合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 第七《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九条 》 除不可抗力—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申请:对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申:。请本年度内》不得再次申请 【   《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    《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 (:。五,)其他放弃》申请的情况》。 第?。四十条 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收回!或者调整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超》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     (【二,)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我市市《区获得其他住房的】; :     》(三)因家庭成【员,人数减少《或者住房面积增加】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 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 ,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    《 (二)《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出借、转《租的; 《 ,    《(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使—用用途?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的;! :    (五)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或物业管】理费连续3个月以上!的;    【 (六)不接—受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公!约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  :  (七)有—违法或严重违纪行】为的;    】 (八)有其—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情况的】 , 第四?十,二条 《合同:期满或出租人终【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确有特殊!困难的?经出租人核实—同意可?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应当退出但拒不!退出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情况及监督检查!结果 第四十四!条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需要通过】查档取证、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成员的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和建房用《地等进行《审核的?公,安、民?政、国土资源、【房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税、住房公积—金以及金融等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四,十五条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情况以及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四】十六条 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财产、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或,查实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有关》部,门对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接受—委托代理《转让、出租或者【转租的由相关部【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各有—。关部门接到》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四:十九条 在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情况的》。依,法依:规予以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九》章 ?其他 ? 第:五十条 《。 企事?。业单:位、开发区、工业】园区投资建设、向】本单位(开发区、】园区)员工》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桂平市!、平南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