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港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贵政?发〔201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 贵港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和?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专门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和?运,营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贵港市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原!则
—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公共租—赁住房?发展应?符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采取大分【散、小集中的—方式布局集中设置】的项目应在交通【较便捷、生活配套设!施较完善的区域内】安排
】(二)规范管理只】租不售公《共租:赁住房着重解决【特定对象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要严?格规范供应》程序和租《赁管理定向出租只租!不售
?。
(三)政!府支持社会》参与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支持》。企业和其他机构【通过各种渠道筹【集并经营《公共租赁住》房包括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利用自用土地】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即单位》租赁住房)
—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房源!筹集组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审:核、公示、配租【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规划、?建设:、国土、房》产、房改、》价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公《安、监察、税务、】住房公?积金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 ?各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年度!投,资计划、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 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受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并!进行初审
第】二章 ? 规划建设和房源】筹集: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住房保【障规划综合考虑【我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总体需!求,状况:在住房保障规划【中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供应《、土地?供应和资金安排【。
第六条 根】据我市住房保障【规划和当年公—共租赁住房需求【情况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民?政、:财政、规划、建【设,、价格等部》门拟:定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年度房源》筹,集,、建:设用地?、资金来源和年度】配,租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纳入我【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保证:土地供?应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
第八条 政!府直接投资新建成套!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 】平方米以《下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不》同的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各种套型《比例满?足实:际,。需要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认真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小户》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
第九《条 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在项目实施—前应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配建指》标,由开发项目业—主与: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配?建合同?明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
!。
第十条 单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凭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立项【。、报建等有关手续
!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主要包》。括
》 , (一?。)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 (二)由企业【或事业单《位(不含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的向本单位职工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 (三)在新建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 : (四)在》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各类产业园区集中】配套建设的向本园】区(开发《区)员?工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
? (五)政府【收购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标准的住房;
】 《。(六:)政府向社会统一】租赁的?直管:公房;
(—七)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
第三章 —政策支持
—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确定方法、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
第十三条—。 政府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同时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对《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补助【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一《律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不低?于土地出让总收入5!%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包括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贴:息以及?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第十【六条: 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范围并按有—关,。规定审批《、实施
第—十七条 在留【足住:房维修资金、离退】休职工?住房补贴款》后政府可按一定比】例统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售房款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或贷款?贴息具体统筹使用】售房款的实施—方,。案由财政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第二十条 !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职工可以申》请利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本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
第四【章 资金来源
!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 (一)》中,央和自治区补—助的专项资金—;
《 ?(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
】。 (三)《财政部门安排—的不低于《年度土地出》让,总收:入,5%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以—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保障性住!房,资金;
— (四)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住房公积金贷!款;
《 , ?(五)?通过融资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 ? ,(六)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资金;
— 《(七)经政》府批准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第五章 】 】 — 《 准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坚持公开公正】、分:层把关、统筹平衡】的准入原则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单身家庭《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年满18【 周岁
》 每》。年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民政、统计!等有关部门根据住】房价格、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由民政部门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核》定
:
第二十四条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属【我市城?。。区户籍;
!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 ,(三)无住房或家】庭自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中等偏下!收入困难家》庭条:。件;
— (五)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具有我市城镇户籍】大专以上学历—;
? :。。 (二》)毕业不满五年(】。以毕业证书为—准);
》 》(三)?已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四):本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就业区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公房或廉租住房!;
:
(—五):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中等偏《下收:。入困难?家庭条件;
【 《(六)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进!城,。务,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非我市【城区户籍的须具有就!业地暂住证》;,
(二!)已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已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 (三)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我市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公房或廉《租住房;
— ,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中【等,偏下收入困》难家庭条件》;
? (五)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具?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等特殊的家》庭在:配租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八条 ! ,单身家?庭或两人家庭可【。申,请户型为《单间或一房一厅的公!共,租赁住房《三人或三人》以,上家庭可申》请,。户,型为:两,房,一厅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九】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以及婚姻状—况、婚?育状:况证明;
】 (三)住—房情况证明由房产】。和国土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我市的住房情况【和地产情《况证明;《。
:。 (四)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其符合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审核意见!及,住房情况证》明和上年度》收入:证明;
【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条 : 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 (一)《申请表;
!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学历证明、—。劳动合同等;
! (三)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等情况材料—;
《 ?(四)申请》人就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
? (五)由—就业:单位核实出具的申】请人住房《。情况及收入情—。况,证明;
【 (六)由暂【住社区居委会或工作!单位核?实出具的申请—人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及收入情况【。证明;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 ,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进!城务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向工作单》位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书面申请表!。;
(!二)申请表中应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工作单位负—责审核?的项目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家庭情况【进行复查、审核;
!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辖区所在】地及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7日—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经调》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
(四】)经审核《公示:通过:的申请人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登记造册按!住房:困难程?度、登记先后—次序进行《轮候配租
》
?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经—查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 第三十二条— 由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配套建设或【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人向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单位?负责审核、》分配和管理并将审核!分配相关材料—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
第六?章 租赁管理 】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具?体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按照】。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税金、《利润并根《据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类别等因素【测算按略低于同【地段市场租金水平】制订: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指导价并实【行,动,。态调整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 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不得高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指导价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初次承租期》为,3年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第三十五条 】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家庭所—申报: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年审年审《后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可继】续承租年审后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自收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的,限期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退出住房超期!退出的?按市场租金标—准2倍?收取房租
】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 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通过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续租:期的租金在届时【租,金标准的基础上【每年递增5%—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归房【屋产权人所有—退租时不予补偿、】不得拆除
【 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修—缮维护、设施设备维!修更新由《相,应的房屋《产权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 》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
《 (六)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约定
—
第三十《八条 ?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使用住房及!时,缴,交,。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通!报其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应配合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
第七章 退出!管理 ?
:。第三十九条 除】不可抗力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申请!对,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申请《。本年度内不得—再次申请
!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 (五)其他放弃申!请的情况
第【四十条 》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收回或者调整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超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
【 (二)【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我市【市区获得其他住房】的;
【 (三)因家—庭成员人数减少或】者住:房面积增加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 】。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 ,。 (二》)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出借、转租的【;
:
》。(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使用【。用,途的;
《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的;
】 (五)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或物业—管理费连续3—个月以上的;—。
—(,六)不接《受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公】约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 (七)有违法或严!重违:纪,行为的;《
—(八)有其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情况《的
:
第四十二条 【 合同期满或出租】人终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确有》特,殊困难的经出租【人核实同意可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应当退出!但,拒不退出《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
,第,四十三条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情况及监—督检:查结果
《
第四十》四条: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需:要通过查档取证、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成员的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和建房用地等进行审!。核的公安、民—政、国土资源、房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税、】住房公积金以—。及金融等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四,十五条 《。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情况》以及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
第四十六条— 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财产、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或:查实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有—关部门?对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接受委托代理—转让、?出租或者转租的由相!关部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各?有关部门接》到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
第四十九条 在!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情况的依《法,依规予?以,追究相应的责任
】
第:九章 其他
【
第五?十条 企事业单】位、开发《区、工业《园区:投资建设、向—本单位(《开发区、园》区,。)员工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桂平【市、平南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