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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港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 , ,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政发〔—201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和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专门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和运:。营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贵港市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原则 —   ?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公共租【赁住:房发展应符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采取大分】散、小集中的方式】。。布局集中设》置的项目应在交通】。较便捷?。、生:。活配套设施较完【善的区域内》安排   —  (?二)规范管理—只租不售公共租【赁,住,房着重解决特定对】象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要严格《规范:供应程序和租赁管】理定向出租只—租,不售   —  (三)政府支】持社会参与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支持》企业:和其:他机构通过》各种渠道筹》集并:经营:公共租赁住房包【括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利用【自用土地《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即《单位租赁住房)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房源筹集组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审核、公示、【配,租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规,划、建设、》国土、房产、房改】、价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公安、《监察:、税务、住房公积】金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 各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年度投资计》。。划、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受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并进行初审—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房源!筹集: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住房?保障规划综合考【虑我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总体?需求状况在》住房:保障规划《中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供应、土地供!应和资金安排 第!六条 根据—我市住房《保障规划《和当年公共租赁【住房需求情况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民:政、:财政、规划、建设、!价格等部门拟—定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年:度房源筹集、建设用!地、资金来源和年度!配租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纳入我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保证?土地供应 》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 第八条! 政府直》接,投资新建成》套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 平方—米以下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不同的!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各种套》型,比,。例满足实际需要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认真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小户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 第九条 】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在项目实施前应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配建—指标:由开发项目业主与】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配建【合同明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 !第十条 《 ,单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凭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立项、《报建等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主要包】括  《   ?(一:)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由企业或事业单!位(不含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的!向本单?位职工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  (三)在新【建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在,。。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各类产业园区【集,中配套建设》的向本园区(—开发区)员工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  (五《)政府收购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标《准的住?。房,;     【(六)政《府,向社会统一租—赁的直?管,公房; (七)】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确定》方法、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 《 第十三《条 政府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同时!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对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补助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一律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不低《于土地出让》总,收入5%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包括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贴息—以及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第十六条 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范围并按有!关规:定审批、《实施 《第,十,七,条 在留足—住房维修资金、【离,退休:职工住房补贴—款后政府可按—一定比例统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售房款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或贷款贴《息具体统筹使—用售房款的实施方案!由财政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第二十条【。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职工可!以申:请利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本【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 第四!章 资《金来源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     (一【)中央和《自治区补助的专【项资:金;:     (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    》 (三)财》。政部门安排的不低】。。。于年:度土:地,出让:总收入5%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以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保障性住房—资金;   【  (四)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住—房公积金贷款; 】  :。   (《五)通过融资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六)!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资金; 》。 ,    (七—)经政府批准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第》五章 — 《。 【 】 准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坚持—。公开公正、》分层把关《、,统筹平衡的》准入原则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单身家庭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年满【18 周《岁,     —每年: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民政、统计【等有关部门根据【住房:价格:、,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由《民政:部门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核定 ! 第二十四条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一)—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属我《市城区户籍; !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    (》三)无住《。房或:家庭自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  【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中等《。偏下收?。入困难家庭条件【;     (五!)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我市城】镇户籍大专以上学】历;    】 (二)《毕业不满五》年(:以毕业证书》为,准); 》     (三)已!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  (?四)本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就业区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公房或廉租》住,房; ? ,    《(五)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中等偏下》收入困难《家,庭条件?;   》  (六)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进城务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非,我市城区户籍的须具!有就业地暂住证;】    — ,(二)?已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已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三)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我市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公房【或廉租住房;—   《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中等《偏下收入困难家【庭条件; —  :  :(五)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 具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等特》。殊的家庭在》配租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八条【 单身家庭或【两人家庭可》申请户型《为,单间或一房一—厅的公共租赁—住房:三人:或三人以上家庭【可申请户型为两【房一厅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九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表【; ?。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以及婚姻状况【。、婚育状《况证明; 》  : , , (三)《住房情况证明由房】产和国?土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我市的住—房情况和地产情况】证明;   【。  (?四)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其【符合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审核意见及—住房情况证明和上年!度收入证《明;    【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条 《 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学历证明、劳动】合同等;   】  (三)》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等情况【材料;?     (【四)申请人就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   ?。(五)由就业单位】核实出具《的申请人住房情况及!收,入情况证明》; :    《 (六)由暂住社】区居委?会或工作单位核实】。出具的申《请人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及,。收入情况证明;【    》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 第三十一》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进城务】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向工作单位!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书面申请!表;  —。。   (二》)申请表中应—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工作单位负责】审核的项目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家庭情况!进行:复查、审核; 】 , ,。  :。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辖》区所在地及》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7,日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经调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   ? ,(四)经审核公示】通过的?申请人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登记造册按住【房困:难,程度、登记先后次】序进行轮候》配租 ?。   《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经查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 ,第三十二条 由】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配套建?设或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人向!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单位负责审核、分!配,和管理并将审核【分配相关《材料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 第六章《 租赁管理— :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具体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按照】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税金、利润并【根据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类别等因素测!算按略?低于同地《段市场租金水平制】订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指导价并实行【动态调?整,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  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不,得高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指导价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初次承租》期为3年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 《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家庭所申报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年审年?审后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可继续《承租年审后》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自收】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的限》期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退出—住房:超,期退出的按市—场租金?标准2倍《收,取房租 《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 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通过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续租期的租】金在届时租金标准的!。基础上每年递增5】%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归房屋?产权人所有退租时不!予补:偿、不得《。拆除: : ,   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修缮维护、设!施设备维《修更新由相应的房】。屋,产权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四)》租赁期限;  】 , ,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  (?八)其他约》定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使用住房—及时缴交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通报其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应配【合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第七章 【。 退出管理》 第三十九条 ! 除不可抗力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申—请对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申请本年度】内不得再次申请 】    》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五)其他放弃—申请的情况 第四!十条 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收—回或者调整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超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   —  (二)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我【市市区获得》其他住房的;—     (三】)因家庭成员人数减!少或者住房面积【增,。。加,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 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出》借、转租《的; 《    (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使用《用途:的;   —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的; 】   ?。 , (五)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或物业管—理费连续《3个月以上的;【 , ,    (六)不接!受,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公约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     》。(七)有违法或【。严,重违纪行为》的,;   》  (八)有—。其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情况】的 第四十二条 ! ,合同期?满或出?。租人终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确有?特殊:困难的经出》租人核实同意可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应当—退出但拒不退出【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情况及—监督检查《结果 第四【十四条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需要通过!查档取?证、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成员的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和建】房用:地等进?行审:。核,的公安、民政、国土!资源、房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税:、住房公积金以及金!。融等:。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四】十五条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情况以及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四十—六条 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财!产,、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或查实—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有【。关部门对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 第四十《七条 ? ,房地:产,中介机构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接受!委托:代理转让、出租【或者转租的由—相,关部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各有关?部门接到《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四十九条】 在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情况的依法依!规予以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九章 其—他 第五十条【 企事业单位【、开发区、》工业园区投资建【设、向本单》位(开发《区、园区)员工【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桂】。平市、?平,南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