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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政,发,〔201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     》贵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第一章 【 总则 》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中等偏【。低,收入以下家庭—住房的基《。。本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 ,。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是指贵港市市—区和三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家庭 》 第:三条 《本市市区和》三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目的是为了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住【房供应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解决本市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家庭的住房困难 !     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应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并结—。合实际?实,施 第五条 】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房委会”)负责【。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的指》导、协?调以及建设管理中】重大问题的决策【工作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作,。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做好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拟订有关配套【。文件、规定和具体实!施方:案     (二!)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     (三】)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编制: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要求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     (四)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包括对象审核、【公示:、确定等工作 【    《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验!收    —。 (六)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   — , (七)《承,办市房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房产、财政、国土!、价:格,、监察、民政—、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在市房改办的!监督指导《下,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建:设管理和销》售的有关日常工作】 第二章 优惠!政策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依法办理供—地、:用地手?续  》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与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适应的中长期用地计!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明确用地的】位置和地价及需缴】纳的土地《。补偿、安置》、拆:迁等费?用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规定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等项《目;免?收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十—一条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房改?办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    在》。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的规定前提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共》同,购买人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也: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偿【还其住房《贷款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要《求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区位布局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选址?方案 第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选址【方,。案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 :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主导《、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规划建设】的商铺?、车位等经营性【配套:设施属政府所有 】 :第十六条 》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凭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相关!资料:到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立项、规划》定点、用地审批、报!建、环评等项目【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军《队,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军队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经所属《。主管部门《及,市房委会批准后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统一管理】定向销售军队人【员不得向社会—供应 》第,十,八条 因城—市规划需《要发生?大量拆迁《安置需开发》建设专?门用于安置拆迁户】。的,住宅小区的可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章】 , 建设管理 】 第十?九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规划设计方!案应由市房改办会】。同建:设、规划、市政等部!门评审确定对经【。审批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任何单位和企!业不得?。擅自更?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涉【及,。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财政、审计、!。。监,察,、,规划、建设》及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财政、审计、监察】、规划?、建设部门及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至8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基本设施《具备、能够满足住房!日常生活需》要的原则装修—标准:不得超过普通住宅】。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 经济?适用住房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法〉:办法的规范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良好诚信、社会】责任:。感强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实施】 ,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住房建设—项目竣?工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采取一户》一,验的方式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设施应当按—照,小区规划设计—的要求与《项目主体同步建设不!得随意改变规—划,设计和?削减配套项目经验收!后与项?目主体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定期向市!房改办报送建设、进!度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 》 第五《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项目建设、】管理成本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 ,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主要由】开发成?本、税金构成 】   ?  (?一,。)开发成《本     】1,.土地费《用按:照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规定!及我市有关规定支付!的划:拨土地价款等 【   《 ,。 2.?前期工作费用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及报建?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3】.建筑?安装工?程,费列入施工图纸【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     4.】基础设?施建:设费包括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     —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上述1—至4:。项,费用之和的2—%计:算 《    6.贷款利!息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 (二)税金  !   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 (三)国家—、自治区规定—应列入?项目价格《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公布的价格【。出售住房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价销售不》。。得在公布《。的价格之外》收取任何未公—布的其它费用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登记卡!制度经济适用—住,房收费登记》卡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给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依法: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在:。交纳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向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出示收费登记卡收】费部门和单》。位必须在收》费登:。记卡上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收费—总额、收费》依据、收费单位【等内容并加盖收【费单位公《章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有权拒?交并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 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六章 销售管】理 第三十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具有我市三区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在,我市三区城镇—居住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 ? ,   (二》)已婚家庭或年龄】25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  》   (三)—无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     】(四)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 ,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及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改办根据我市—住房价格、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以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同一户籍内其它!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收养?关系: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 ,   ? 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2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人员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第三十二—。条 : 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达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家庭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曾经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过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而发【生转让、《赠送、?继,承,等行为的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易地交《流,调,动到我市的》干部职工在原工作城!市购买过房改政策】。性住房的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家庭成》员4:人(含4《人):以上:。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8—0平方?米 : 第三十四条 】申请家庭购房时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购买面积《(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未?达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家庭!按所购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与原购住房面—积之和计算)—超,过,保障面积的部分【按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款  ! ,  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参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测定公?布,差价款?由市房改办负责收】取并全额缴》存市财政专》户作为贵《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基金专项!用,于,。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资金使用须经市房!。委会批准《并接受市《财政、审计和上一】级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 第三十五条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市房改办根》据我市实际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各期建—设情况拟订各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销售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适时向社》会发布销售公告接受!申购报名《     销【售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可供房源】。数量、价格、申【请家庭?报名时间、地点【等 第三十六【条 : 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根据市房《改办向?社会发布的销售公】告提出购房申请如】。实填写贵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   (一)—申请人及其配—偶和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外来—人员须?有与:劳动部门签订的用】。工合同     !(二)住房情况证】明由:市房产和《国土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我市的住》房,情况和地产情况【证明   —。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和!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和上年度收》入证:明外来务工人员【由现居住地》和户口所在》地单位或居民—委员会出《具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及其配《偶和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核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出【具住房情况证明【和上年?。度收入?证明并在贵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上】提出审核意见 【 第三十八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申请家庭收入—情况的核对工作【市房改?办,对,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在【贵港日报、市政府网!站和:该,。期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办公】场所公示公示期限】10日    】 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投诉?。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内容不实的市房改!办应当签《署可以购《买的核查意见发【放贵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注明申请家庭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发放!贵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说?明不符合申购—条件的理由 — 第三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轮—候选房   【  (一《。)确定轮候顺序【市房改办根据房【源,和符合条件的—申购户情《况制定摇号及选房】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市政?。。府,。。网,站和该期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办公场所公示!10日后公》开摇号确定》轮候顺序    !。 整个摇号工—作过程由市监察局】监督市公证处公【正 :     (二)摇!号结果公示按照【摇号确定《的,轮候:顺序编号《并根据房源情—况按1:1.1的比!例确定参《加选房及轮侯申请家!庭名单将其顺序【。编号及家庭基—本情况在贵》港日报、《市政府网站和该期】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办!公场所?公示公示期》限10日 》     》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投诉】。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内容不实的按照摇】号,确定的轮候顺序并根!据房:源情况按11的比例!发,放贵港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对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发—放,。。贵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说明《不,符合购房条件的理由! ,     》(三:)选房申请家庭【凭贵港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选,房选定住《房后应及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署贵】港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选房或选房后【没有及时《办理有关《购房手续的申购对象!视为自?动,放弃由轮侯申请【家庭按顺序进行选房! 第四十条— 申请家庭选【房,完毕持贵港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贵港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到市房改】办办:理手续领取贵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第四十一条 】 申请家庭持贵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所购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办理购房手续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贵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签!。发,的购买?人和房号依》。。法,与购买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凭】证销:售并将本办》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六十【。条、六十一》条的规定在合—同书中予以载明 】 第四十二条— 报名《购买当期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家庭如未】能或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其贵《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作废需购房】的重新?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 : 第四?十三条 贵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准购证内容》禁止涂改 【第七章 集资建!。房 第四十四】条 单位》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四十五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房改办【批准可以利用单【。位原有?。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及符合我》市规定的《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 第四十六—条 :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一律】不得建?设单位集《资建房 第—四十七?条 单位集资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市房改—办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八条 单位集!资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审计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 第四十九条 】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和奖《励,。引进人才《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 第八章《 权属登记【管理: 第五十条【 申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必须凭贵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及购房合【同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预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办理【。合同备案 》 第五十一条 【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应当办【理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注册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预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预售》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土地】登记备案申请家庭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凭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购》房者的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五十:二条 市房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严格审】核贵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上的购房人是否与】登记所?有权人相《。符不相符的不予登记!;,办理权属登记应分】。别在权属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购房【人办理?了,房屋权属登》记后:应当到市房改办办理!个人住房档案— 第九章 【 交易管理 【 第五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只能自住》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五十【四条: 申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其经济适用住】房不得直接上市【交易;?5,。年内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它住房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房改》办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回:购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测》定并向社会》。公布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五《十五条 《 申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其经济—适用住房需要—上,市交易的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当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差价:(包括购买面—积超过保障》面积部分《的价款?)乘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测定的?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缴交比例计算应】缴交的有关费—用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在【相同价格情况下市房!。改办可?优先回?购,;申:请,家庭也可以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向政府?交纳的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作】为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申请家庭凭交款票据!到市:房改:办备案并凭市—。房改办?出具的?证明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或在其—房地权证上注销原注!记 : 第五十六—条 在限制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法院《裁定、判决等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改办审核后可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但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必须?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房《屋购买之日起计算】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市房改办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 第《五十八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交易的管】理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对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未取得【。。资格:。或不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市房改办按【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回购价》格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市》房改:办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不按照市房改办!发放的贵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要求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售房》对象的由市房改办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按原价】收回并对开发—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第六!十,条 对提供虚假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取消!。其购房资《格;其住房由—市房改办按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回购【价格收回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擅自将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出?借的由市《房改办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市房改—。办按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回购价】格收回其住房 第!六十二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行】政部门和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资格:审查把关不严使【不符合?。资格家庭违法—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   (二》)违法实施相关【行政许?可的;    】 (三)违》法或者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收】费的; 》    (四)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查处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 本办法施》行,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施行!前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桂平市、平南!。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贵港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0月18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的通知(贵》政办〔2005〕】92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