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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牡丹江市《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办】法 《 颁布《单位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牡?政发[1990]】59号 》 颁?布时间 19—90:-04-30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保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划区内的民用住宅!建筑(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必须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城市建设【方针 第三条【 凡:在区内从事》开发建设的企—、,事业(含中直、【省直:)和:驻军:等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 第二章 》验收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验收范围规划区!内的民用《住宅及其配套建设】工程 第》。五条 验《收内容?计划:批件、开工报告、】规划设计、工程质】量认:证书和各项配套【。设施:(道路及路灯、给水!、排水外《网,管线、供热外—管线:及地沟、电》力电讯线路、消【防设施?、建:筑小品、绿化环境】卫生:等,),的建设 第【三章 验收》标准 第六条 】规划设计验》。收,标准     】1.建筑《面积及层次、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和立面造型、【。建筑:物红线控《制、采光距离和装修!的色调等方面均【应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2.:与规划设计不符的部!分必:须有正式的规划设计!。变更:文件和?经,原审批单位批—准的手续 》 第:。七条: 住宅建筑验收标准!  ?   1.住—宅建筑应符合—设计图纸;   !  2?.住:宅建筑应执》行,GBJ96-8【6,--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和?CBJ16》-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3.动》迁户住宅《应执行牡丹江市动迁!户,住宅标准;  】 ,  4.《住宅面积应符—合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第八条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    1.住宅及!其各项配套设—施的工程质》量按有关《规,定进行单项验收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2】.各项工《程必须具备齐—全的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竣工—图纸和工程技—术档案? 第九条 配套设!施的验收标准 】。    1.各【。项,。配,套,。。设施建设必须符合规!划及设计要》求;   —  2.建设区内的!房屋有编号、单元】号、分房《号; ?     3.建】设区内的《建筑物之间土地面必!须覆盖?;   》  4.路面平【整并有排水设施; !   ?  5.给排水【外网管道畅通不【堵、不漏、不渗;供!热外:网管道无跑》冒,、漏水现象所—有管道?的管材符合质量要求!; ?    6.电力】、电讯线路无漏电】、短路现《象保证?。路灯、电话及动力】设备的正常使—用;:     7【.绿化达《到,花池美观树木整齐】林,木成活率《、保存率达到9【5%以上; —     8.环】境卫:生设施?齐全并有专人—管理各?项基:础设施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标准;? : ,   9.消防设】施齐全质《量符合要求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十条 住宅》及其各项配套设施建!设全部竣工》后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质量《认证和?各,部门专业验收—的基:础上开发单位(或建!设单位)《向,市开发办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 《对小区或街》坊内(外)的单体】楼及其?配套设?施由市开发办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对动》。迁户进行安置 【 第十二条 对申请!验收的小区或街【坊住宅及其配—套设施经市开发【办初验认为达到【验收标准的由市开】。发办向市建委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由市》建委组织市》开,发办、规划局、城】建局、?房地局、环卫局、建!管局:、供热办、邮电局、!。电业局?、公安?消防支队、》建行、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对国家直》接,管理的房屋》拆除安置后》其产权和《管理权均交给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单位和?私产:房屋其管理权—均,移交给市房地产管理!局其产权《。不变 第十四条 !住宅的各《项配套设施及—环境卫生《等均移交给所在的街!道委:员会管理没有居【委会:的新区应在》就,近区内成立各级街道!组织加以《管,理 :。 第十五条 —凡接入市区内的给水!外网管线、排水外网!管线:及路灯等其》产权和管理权移【交给市城建局;供】热外网?管线其产权和管理】。权移交给市》供热:办电讯线路及设备的!管理:权移交给邮电局【电力线路及》其附属设备的管【理权移交给电业局】 第五》章 处罚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开工前须按其配】套设施实际需—。要的资金额度向市】开发办预交配套设】施保证金待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返回保《证金 《第十七?条 住宅及其各项】配套设?施建设达不》到验收标准的一【律,限期返工对限期【返工仍达不到标准】的不予?验,。收并由市开发办另】选队伍?组织施?工返工费用及拖延时!间对动迁户的安【置补偿由开发单位(!或建设单位)承【担对情节严重—不听:劝告的供水部—门不予供水污—水不准排入》市区排水《。管,道供电?部,门不予供电 【 第六章 附则 】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