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牡丹江市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办法】
颁布【单位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牡:政发[19》90:]5:9号
《 颁布时间 【199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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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保【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划区内》的,民用住宅建筑(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必须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城市建设方针】
:第三条 凡在区【内从事?开,发建设的企、—事,业(含中直、省直】)和驻军等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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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验收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验收范《围规划区内》的民用住宅及其【配套建设工》程
第五》。。条 验收《内容计划批件、开】工报告?、规划?设,。计、工程质量认证书!和各项配套设—施(道路及路灯、】给水、排水》外网管线、供热外】管线及?地沟、?。电力:电讯线路、》消防设施《、建筑小品、绿【化环境卫生等)【的建设
第【。。三章 ?。验收标准
—第六条? 规划设计验收【标准
】。1.建筑面》积及层次、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和立】面,造型:、建筑物红》线控制、采光距【离和:装修的色调等方面均!应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2】.与规划《设计不符的部分必须!有正式的规划—设计变更《文件:和经原审批单位【批准的手续
【第七:。条 :住宅建筑验收标准】
1【.住:。宅建筑?应符合设《计图纸?;
【2.住宅建筑应执】行G:。BJ96-8—6--?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和!CBJ16-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3.动—迁户住宅应执行【牡,丹江市动迁户住【宅标准;
! 4.住宅面积应符!合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第八条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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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及其各项配套!设施:的工程质量按有【关规定?进行单项验收—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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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项工程必—须具备齐全的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竣】工图纸和工程—技术档案
—第九条 配套设【施的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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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项》配套:。。设施建设必须符合】规划:及设计要《求,;
— 2.建设区内的】房屋:有,编号:、单元?号、分房号;—。
: ? 3.建设区内的】建,筑物之间土地面【必须覆盖;》
《 4.路》面平整并有排—水设:施,;
【5.给排水》。外网管道畅通不【堵、不漏、不渗【;,供热外网管道无跑冒!。、漏水现象所有【管,道的管材符合—质量要求《;
? 6.—电力、电讯线路【无漏电、《短路现象保》证路灯?、电话及动力设备的!正常使用《;
《 , 7.绿》化达到花《池美观树《木整齐林木成活率】、保存?率达到?。95%以上;
】 《8.环境《卫生设施齐全—并,有专人管理各—项基础设施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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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消防!设施齐全质量符合】要求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十条》 住宅及《其各项配套设施建设!。全部竣工后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质量—认证和各部门专业】验收的基础上开【发单位(或》建设单位)向市开发!办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 】对小区或街坊内(】外)的单体楼—。及其配套设施由市】开发办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对动迁】户进:行安置
第十二条! ,对申请验收的小区】或街坊住宅》及其配套设施经【市开发办初验认为达!到,验,收标:准的由市开发办【向市建委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由市》建委组?织市开发办、规划】局、城?。建局、房地局、环卫!局、:建管局、供热办【、邮电局、电业【局、公?安,消防支队、建行【。、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对国:家直:接管理的房》屋拆除安置后其【产权和管理权—均交给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单位和私—产房屋其管理权均】移交给市房》地产管理局其产权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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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住宅的!各项配套《设施及?。环境卫生等均移交】给所在的街道委员】会管理没《有居委会的新区【应在就近区内成立各!。级街道组织加以【管理
第》十五条 凡接入市】区,内的给水外》网管线、排》水外网管线》。及路灯等《其产权和管》理权移交给市城【建局;供热外—网管线其产权和【。。管理权移交给市【供热办电讯线路【及设备的《管理权?移交给邮电局电力】线,路及:其附属?设备:的,管理权移交给电【业局
第五章 !处罚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开工前—须按其配《套设施实《际需要?的资金额《。度,向市开发办预交【配,套设施保证金待【。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返回保证》金
第十七条【 住:宅及:其各项配套设施【建设达?不到验收标准的一律!限,期,返工对限期返工仍达!不到标准《。的不予验收并由市开!发办另选《队,伍组织施工返—工费用及拖延时间对!动迁户的安置补偿】由开发单位(—或建设单位》)承担对情节—严重不听劝告的【供,水部门?不予:供水:。污水不准排入市区排!。水管道供电》部门不予供电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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