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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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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牡政发[【1990]59号】
颁》布时间 1》99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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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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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保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划?区内的民用》住,宅建筑(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必须: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城市建设《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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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凡》在区内从事开发建设!的企、事业(含【中直、省直)和驻】军等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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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验收范【围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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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验收范围》规划:区内的民《用住:宅及其配《套建设工程
【第五条 验收内【容计:划批件、开工报告、!。规划设计《、工程?质量:认证书和各项配套】设施(?道路及路灯、给水、!排水外网《管线、供《热,外,管,线及地?沟、电力电讯线路】、消防设施、建筑】小品、绿化》环境卫?生等)的建设
】
第三章《 验收标准》。
第六《条 规划《设,。计验收标准》
—1.建筑面积—及,层,次、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和立》面造型、建筑物红线!控制:、采光距离和装修的!色,调等方面均应—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 2.与规划设【计不:符的部分《必须有正式的规划设!计变更?文,件和经?原审批单位》批准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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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住宅建筑!验收:标准
— 1.住宅建筑】应符合设计图—。纸,;,
: 2.—住宅:建筑应?执行G?BJ96《-86--》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和CB】J16-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动迁户住宅应执【。行牡丹江市动迁户住!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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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住【宅面积?应符:。合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
第:八条: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 1.住【宅及其各项配套【设施的?工程质?量按有关规定进行】单项验收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2.】各项工程必须具【备齐:全,的,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竣工《图纸和?。。工程技术《档案
第九条 配!套设施?的,验收标准
】 1?.各项配套设—施建:设必须符合规划及设!计要求;
【 2.》建设区内的房—屋有编号《、单元号、》。分房号?;
》。 3?。.建设区内的建筑】物之间土地面—必须:覆盖;
【 :4.路面平整并【有排水设施;
】 5.—给,排水外网《管道畅通不堵、不】漏、不渗;供热外网!。管道无跑《冒、漏水现象所有】管道的管材符合【质量要?求;:
《 6.电》力、电?。讯,线路:。无漏:电、:短路现象保证—。路灯、电话及动【力设:备的正常《使用;
!7.绿化达到花池美!观,树木整齐林木成活】率、保存率达到【95%以上;—
8.环!境,卫生设施《齐全并有专人管理各!项,基础设施《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标准》;
》。 9.消防设【施齐:。全质:量符合要求》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十条 住宅及其【各项配套设》施建设全部竣工后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质量认证和各部门!专业验收的》基,础上开发单位—(或建?设单:位)向?。市,开发:。。办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 《对小区或街坊内(外!)的单体楼及—其配套?设施由市《开发办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对动迁户进行!安置
第十二条】 对申请验收—的小区或街坊住宅及!其配套设施经市开发!办,初验:认为达到《验收:标准的由市开发办】向市建委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由》市建:委组织?市开发办、规划【局、:城建局、房》地局、环卫》局、建管《局、供热办、邮【电局、电业局—、公:安消防?。支,队、建行、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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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对【国家直接管理—的房:屋拆除安《置后其产权和管理】权均交给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单位和】私产房屋其管理【权,均移交给市房地产】管,理局其产权不变【
第十四条 【住,宅,的各项?配套设施及环境卫】生等均移交给所在的!街道委?员会管理《没有:居委会的新》区应在?就近区内成立各级街!道组织加以管理【
第十《五条 凡接入市区内!的给水外网管—线、排?水外:网管线及路灯—等其产权和管理权】移交:。给市城建局》;,。供,热外网管线其—产权和管理》权移交给市供热办电!讯线路及设备的管理!。权移交给邮》电局电力线路及其】附属设?备的管理权移交给电!业,局
第五章【 处罚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开工前须按】其配套设施实际需】。要的:资金额?度向市?开发办预交配—套设施保《证金待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返?回保证金
第十七!条 :住宅及?其各项配《套设施建设达不【到验收标准》。的一律?限期返工对限—期返工?仍达不到标准的【不予验收并》由市开?发办另选队》伍组织施工返工费】。用及拖延《时间对动《迁户的安置补偿由】开发单位(或建设】单位)承担对情【节严重不《听劝告?。的供水部《门不予供水污水不准!排入市?区排水管道供电【部门不予供电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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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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