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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办法》
颁布【单位: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牡政发[【199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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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 1!990-04-【30
!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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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保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划】区内的民用住宅建筑!(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必须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城市建设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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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凡在区内从事开【发建设的企、—事业(含中直、省】直)和驻军等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
第?二章 验《收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验收范围规划!区内的民用住宅及其!配套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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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验收内容计划批件!、开工报告》、规划设计》、工程?。质量认证书和各项配!套设施(道路及路】灯、给水、排—水外网管线、—供热外?管线及地沟、电力电!讯线路、消防—设施、建《。筑小品、《绿化环境卫生等)的!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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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验收标准
第六】。。条 规划设》计验收标准
! 1?。.建筑面《积及:层次、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和立面造型、【。建筑:物红:。线控:制、采光距离—和装修的色》调等方面均应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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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与规《划设计不符的部分】必须有正《式的规划设计变更文!件和经原审》批单位批《。准的手续
第七条! 住宅建筑验收【。标准
《 1.住宅】建筑应符《合设计图纸;
! ?2.住宅建筑—应执行GBJ96】-86-《-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和CB【J1:6-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3.动迁【户住宅应执行牡【丹江市动迁户—住宅标准;
【 : 4.住宅—面积应符合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第八条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 1.住宅】及其各项《配套设施的工—。程质量按有关规定进!行单项验收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 2.各项】工程必须具备齐全的!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竣【。工图纸和工程技【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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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配套设施的—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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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项!配套设施建设必【须符合规划及设【。计要求;
】 2.建设区内】的房屋?有编号、单元号【、分房号;
【 3》.建设区内》的建筑物之间—。土地:面必须覆盖;—
? ?4.路面平整并有】排水设施《;
《 5.给排【水外网管道畅通不】堵、不漏、不渗;供!热外网管道无跑冒、!漏水现象所有管【道的管材符合质量】要求;
!6.电力、电讯线】路无漏电、短—路现象保证路灯、电!话及动力设备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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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绿化达到【花池美观《树木整齐林木成活率!、,保,存率达到95%以】上;:
? 8.环—境卫生设施齐全并有!专人管理各项—基础设施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标】准;:
: 9.消防设!施齐全质量》符,合要求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十:条 住宅及其各项配!套设施建设全部竣】工后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质】量认证和各部门【专业验?收的基础上开—发单位(或建—设,单位)向《市开:。发,。办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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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对小区或街坊内【(外)的《单,体楼及其配套设施由!市,开发办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对动迁户进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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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对申请】验收的小区或街坊】住宅及?其配:。套设施经市开发【办初验认为达—到验收标《。准的由?市,开发办向市建委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由市建委组织市开发!办、规划局、城建】局、:房地局、环卫—局、建管局、供热】办,、邮:电局、电《业局、公安消防支】队、建行、》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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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对国家直接管【理,的房屋拆《除安置后《其产权和管理权均】交给:。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单位和私产房屋其管!理权均?移交给?市房地产管理局其产!权不变
第—十四:条 住宅的各项配套!设施及环境卫生等】均移交给所在—的,街,道委员会管理没有居!。委会:的新区应《在就近区内成立【各级街道组织—加以管理
第十五!条 凡?接入市区《内,的给:水外网管线、排水外!网管线及路灯等【其,产权和管理权移【交给市城建局—。;供热?外网:管,线其产权和》管,理权移交给市供【热办电讯线路及设】备的管理权移交【给邮电局电力线路】及其附属设》备的:管理:权移交给电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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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处罚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开工前须《按其配套设施—实际需要的资金【额度向市开发办预】交配套设施保证金】待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返回保证金—
第十七条 【住宅及其各项—配套设施《建设达不到验—收标准的一律限【期返工对限期返工】仍达不到标准—的不予验收并由市】开发办另《选队伍?。组织施工返工—费用及拖延时间【对动迁?户的安?置补偿由开发单【位(或建设单位)】承,担对情节严重不【听,劝告的供水》部门不予供水污水不!。准排:。入市区排水管道【供电部门不》予,供电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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