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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牡丹江《市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办法 】
颁》布单位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牡政发[19】9,0]:59号
颁】。布时间 1》99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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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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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保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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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规划》区内的民用》住宅建?筑(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必须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城市建设》方针
第三条 凡!在,区内从事《开,发建:设的企、事》业(含中直、省【直)和驻军等—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验收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验收范围规划—区内的民用住宅及其!。配套:建设工程
第五】条 验收内容—计划批件、开工【报告、规《划设计、工程质【量认证书和各项配】套设施(道路及路灯!。。、给水、排水—外网管线《、供热?外管线及地沟—、电力电《。讯线路、《消防设施、》建筑小品、绿化【环境卫?生,等)的建设
第!三章 验《收标准
第六【条 规划设计验收】标准:。
《 1.建筑—面,积及层次《、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和立面造【型、建筑物红—线控制、采光—距离和装修的色【调等方面均应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 2.与—规,划设:计不符的部》分,必须:有正式的规划设【计变更文件和—经原审批单位批准】的手续
第—七条 住《宅建筑?验收标准
】 1.住》宅建筑应符合设计】图纸;?
? 2.住宅建】筑应执行GBJ9】6,-86--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和CBJ16-!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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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动迁户?住宅应执行牡—。丹江市?动迁户住宅标准【;
4.!住宅面积应符合【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第》八条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 1.—。住宅及其各项配【。套设施的工》程质量按有关—规定进行单项验收】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 2.各项工!程必须?具备齐全的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竣工图纸和】工程:。技术档案
第九条!。 配:套设施的验收—标,准
? 1.各项】配套设?施建设必《须符合规划及设计】要求;
】 2.建设》区内的房《屋有编?号,、单元号、分—房,号;
【 3:.建:设区内的《建筑物之间土—地面必须覆》盖;
— 4.路面平【整并有排《水设施?;
— 5.给排水—外网管道畅》通不堵?、,不漏、不渗》;供热外网管道无】跑冒、漏水现—象所有管道》的管:材符合质量要求;】
《 6.电力—、电讯线路无漏电】、短路现象保证【。路灯、电话及动力】。设备的正常使用【;
7】.绿化达到花—池美观树木整齐【林木成活率、—保存率达到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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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环境卫生》设施:齐全并有专》人管理各项基—础设施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标【准;
9!.,消防设施齐全—质量符合要求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十条 住宅》及其各项配套—设施建设全部—竣工后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质量》认证和?各部门专业验收【的基础上开发—单位(或建设单【位)向市开发—办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 对小区或街【坊内(外)的单体楼!。及其配套设施由市】开发办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对动迁《户进行?安置
《。第十二条 对—申请验收的小区或街!坊住宅及其配套【设施经市开发办【初验认为达到验【。收,标准的?由市:开发办向市建委【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由市建!委,组织:市开发?办、规?。划局、城建局—、房地局、环卫【局、建管局》、供热办、邮电局】、电业局、公安消防!支队、建行、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对国家【直接管?理的房屋拆》除安置后其产权【和管理权均交—给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单》位和私?产房屋其《管,理权均?移交给市房地产管】理局其产权不变【
第十四条 【住宅的各《项配套?设施及?环境卫生等均移交】给所在的街》道委员会管理没有】居委:会的新区应在—就近区内成立各级街!道组织加以》管理
第》十五条 凡》接入市?。区内的给水外—网管线、排水外网管!线,。及路灯等其产权【和管理权移》交给市城《建局;供热外网管线!其产权和管理权移】交给:。。。市供热办《电讯线路及》设备的管理权移【交给邮电局电力【线路及?其附属设《备的管理权移交给电!业局
第—五章 ?处罚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开工前须按其—配套设?施实际?需,要的资金《额度向市开发办预交!配套:。设施保?证金待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返回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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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住《宅及其各项》配,套设施建设达不【到验收标准》的一律限期返工【对限期返工仍达【不,到,标准的不予验收【并由:。市开发办《另选队伍《组织施?。工返工费《用及拖?延时间对《动迁:户的安?置补偿由开》发单位(或建设单位!。)承担对情节严重不!听劝告的供水部【门不予供水》污水不准排入市【。区排水管道供电【部门不予《供电 ?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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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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