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牡丹江【市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办法》 颁—布单位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牡政发[【。1990《]59号 颁!布时:间 199》0-04-》30: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保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划区内的》民用住宅《建筑(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必—须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城市建设方》针 第三》。条 凡在区内从事开!发建设的企、事【业(含中直、省【直)和?驻,军等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验》收范围和内容 【 第四?条 验收《范围规划区内的民用!。住宅:。及其配套建设工程 ! 第:五条: 验收内容计划【。批件、开工报告、】规划设计《、工:程质量认证书和各】项配套设施(道路及!路灯:、给水、排水外【网管线、供》热外管线《及地沟、电力—电讯线路、消防【。设施、建筑》小品、绿化环—境卫生等)的建设】 第三章 【验收标准 第六】。条 规划《设计验收标》准 ?。    1.建【筑面积及层》次、: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和立面造型、建!。筑物红线控制—。、,采光距?离和装修的色调【。等,方面:均应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  :   2.与—规,。划,设计不符的部—分必须有《正式的规《划设计变《更文件和《经原审?。批,单位批准的手续【 , 第七条 住—宅建筑验收标准【     1【.住宅建筑应—符合设计图》纸;:  ?   2.住—宅建筑应执行GB】J96?-86-《-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和》CBJ16》-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3.动迁户住宅应执!行牡:丹江市动迁户住宅标!准;  》   4.住宅面积!应符合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第八条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  1?.住宅?及其各项《配套设施的工程质】量按有关规定进行单!项验收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    2.各项工!程必:须具备齐全的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竣工?图纸:和工程技术档案 】 第九条 配套设】施的验收标准 】 ,   1.各项【配套:设施建设必须—符合:规划及设《计要求;   】 , 2.建设区内【的房屋有编号、【单元号、分房号; !     3.【建,设区内的建》筑物之?间土地?面必须覆盖; 【     4—.,路面:。平整并?有排水设《施;     】5.:给排水外网管道畅通!不堵、不漏、不渗;!供热:外网管道无跑冒、】漏水现象所有—管道的管材》符合质?量要求; —    6.—电,力、:电讯线路无漏电、】短路现象保证路灯、!电话及?动力设备的正常使用!;   》  7?。.绿:。化,达到花池美观树木】整齐林木成活率【、保存?率达到9《5%以上;》     —8.环境卫生设【施齐全并有专—人管理各项基础设】施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标准;《  ?   9《.消防设施》齐全质?量,符,合要求 》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十》条 住宅及其各项】配套设?施建:设全部竣工后—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质,量认证和各部门专】。业,验,收的基础上开发单位!(或建设《。单位)向市开发办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 】对小区或《。街坊内(《外)的单体》楼及其配套设施由市!开发办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对!动迁户进行安置 !第十二条 对申请验!。收的小区《。或街坊住《宅及其配《套设:施经市开发办初验】认为达到验收标【准的:由市开发《办向市建委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由市建委组》织市开?发办:、规划?局、城建局、—房地局、环卫局、建!。管局:、供热办、邮电局、!电,业局、公安》消防支队、建行、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对国家—直接管理的房屋【拆除安置后其—产权和管理》权均交?给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单位和私产房】屋其管理权均移交给!市房地产管理局其产!权不变 第十四】条 :住宅的各项配套【设,施及环?。境卫生等均移交给】所在的街道委员会】管理没有居》委会的新区应在就近!区内成立各级街道组!织加以管《理 : 第十五条 凡【接入市区《内的给水外网管线、!排水外网管》线及:路灯:等,其产权和管理权移交!给,市城建?局;供热外》网管线其产》权和管理权移交给市!供热办?电讯线路及设—备的管理权》移交给邮电局—。电力线路及其—。。附属:。设备的管理》权移交给电业局【 ?第五章 处罚 【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开工前!须,按其配套设施实【际需:要的资?金额度向市开发【办预交配套设施保证!金待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返—回保证金 第十】七条 住宅及—其各项配套设施建】设达不到验收标准的!一律限期返工对【限期返工仍达不到】标准:的不予验收》并由市?开发办另选队—伍,组织施?工返工费用及拖延】时间对动迁户的安】置补:偿由开发《单,位(或建设》单位)?承担对情《节严重不听劝告的】供水部门不予供水】污水不准排》入市区排水》管道供电部门不【予,供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