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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办法
!颁,布单位?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 , 发文字《号 牡政发[—199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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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 1!9,。9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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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保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划区内?的民用住宅建筑【(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必须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城市建—设,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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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凡在区《内从事开发建—设的企、事业—(含中直、省—直)和驻《军等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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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验收【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验,收范围规《。划区内的民用—住宅及其配》套,建设:工,程
第《五条 验收内容【计划批件、开工【报告、规划设计、工!程质量认证》书和各项配》套,设施(?道路及路灯、给水】、,排水外网管线—、供热外管线—及地沟、电力—电讯线路、消—防,设,施,、,建筑小品、绿化【环境卫生等)的建设!
第三章— ,验收标准
—。第六条?。 规划设计验—收标准?
1.建!筑面积及层次、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和,立面造型、建筑【物红:线控制、采光距离和!装修的色调等方面均!应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2.与规划设计不】。符的部?分必须有正式的规】划设计变更》文件和经原审—批单位批准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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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住宅建》筑验:收标准
】 1.住《宅建筑?应符合设《计图纸?;
》 2?。.住宅建筑应执【行GBJ9》6-86《--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和CBJ16【-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3.动迁户住宅应执!行牡丹?江市动迁户住—宅标:准;:
《 :4.住宅面积应【符合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第八条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 1.住宅【及,。。其各项配套》设施:的工程质量按有【关规定进《行单项验收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 , , 2.各《。项工程必须》具备齐全《的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竣工图纸《。和工程技术档案
】。
第九条 配—套设施的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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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项配套设施建设【必须符合规划—及设计要求;
【。
? 2.建设—区内的房屋有编【号、单元号、分【房号;
【 3?.建:设区:内的建筑物之—间土地面《必须覆盖;》
4.路!面平整?。并有排?水设施;
】 5.给排—。水外网?管道畅通不堵、【不漏、不渗;供热外!。网管道无跑》冒、漏水现象所【有管:。道的管材《符合质量要》求,;
6.!电力、电讯线—。路无漏电、短路现】象保证路灯、电话】及动力设备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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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绿化?达到花池美观树【。木整齐林木》成活率、保存率达】到95%以》上;
8!.环境卫《生设施齐全并有专】人管理各项基—础设施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标准;
— :。。 9.?。消防设施齐全质量符!合要求
》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十条 住!宅及其各项配套【设,施建设全部竣工【后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质量《。认证和各部》门专:业验收的基础上开】发,单位(?或建设?单位)?向市:。开发办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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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对小区或街坊内(】外)的单体楼及其配!套设施由市开发办】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对动迁户进行【安置
第十二条】 对申请验收的【小区或街《坊住宅及《其配套设施经市【开发办初验认为【达到验收标准的由市!开,发办向市建委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由【市建委组织市开发】办,。、规划局、城建【局,、房:地局、环卫局、建】管,局、供热办、邮电】局、电?业局、公安消防支队!、建行、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对国家直接管理】的房屋拆除安置【后其产权和管—理权:均交给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单位和】私产房?屋其管理《权均移交给》市房地?产,管理局其《产权不?变
第十》四条 住宅》的各:项配套设施》及环:境卫生等均》。移交给所在的—。街道委员会管理【没有居委会的新区】。应在就近区内成【立各级街道》。组织加以管理
第!十五条 凡》接入市区内的—。。给水外?。网管线?、排水?外网管线及》路灯等?其产权和《管理权移《交给市城建局;【供热:外网管线其产权和管!理权移交给市供热】办电讯?线路及设备的—管理:权移交给邮电局电】力线路及其》附属设备的管—理,权移交给电》业局
第五【章 处罚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开工前须按】其配:套设施实际需要的资!金额:度向:市开发办《预交配套设施保证金!待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返回《。保证金
》第,十七条 住宅及其】。各项配套设施建设达!。不到验收标准—的一律限期返工对限!期返工仍达不到【标准的不予验收【并由市开发办另选队!伍组织施工返—。工费用?及,拖延时间《对动迁户的安置补偿!由开发单《位(或建设》单位:)承担对情节—严,重不:听劝告的供》水部门?不予供?水污:水,不准:排入市?区排:水管道供电部门【不予供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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