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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牡丹江市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办法》 颁布单】位,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牡政发![1990]59】。。号 : : 颁布时间 —1990-0—4-3?0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保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划区内?的民用住宅建—筑(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必须》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城市建设方—针 : 第三条 凡—在区:内从事开《发建设?的企:、,事,业(含中直、—省,直)和驻军等—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验收范围和内容 ! 第四条 验收【范围规划区内的民】。用住宅及其配套建设!工程 第五条 】。验收内容计》划批:件、开?工报告、规划设计、!工,程质量认证书和【各项配套设施(道路!。及,。路灯:、给水、《。排水外网管线、供热!外管线?及,地沟、电力电讯【线路、消防设—施、建筑小品—。。、绿:化环境卫生等)的建!设 《第三章 《验,收标准 第六【条 规划设计验【收标准   【  1?.建筑面积及—层次、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和立?面,。造型:、建筑?物红:线控制、采》光距:。离和装修的色调等方!面均应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  : 2.与规划设计不!符的部分必须有【正式的规划》设计变更文件—。和经原审《批单:位批准的手续 【。 第:七条: 住宅建筑验收标准!   《。。  :1.:住宅建筑应符合设】计图纸?;    — 2.住宅建筑应执!行GBJ96-【86--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和CBJ16-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3.动迁户住!宅应执?行牡丹?江市动迁户》住宅:标准:。; : ,  :  :4.住?宅面积应符合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第!八条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1!.住:宅及其各《。项配套设施的工【。程质:量按有?关规定?进行:单项验收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2【.,各,项工程必须具备齐全!。的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竣工图纸和工】程技术档《案 : 第九条 配套【。设施的验收标准 ! ,   1.》各,项配:套,设施建设《必须符合规划及设计!要求; 《     2—.建设区《。内的房屋有》编号、单元号、【分,房号:;, ,     3.建设!。区,。内的建筑《物之间土地》面,必,须覆盖;   】  :。4.路面平整并有排!水设施;   】  5.给排水【外网管道畅》通不堵、《。不漏、不渗;—供热外网管》。。道,无跑冒、漏水现【象所有管道的管材符!合质量要求; 【 ,  :。  6.电力—、,电讯线路无漏电、】短路现象保证—路灯、电话及—动力:设备:的正常使用;—     7.】绿化达到花池美观树!木整齐林木成活【。。率,、保存?率,达到95%以上; !     》8.环境卫生设【施齐全并有专人【管理各项基》础,设施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标准; 【 , ,   9.消防【设施:齐全:质量:符合要?求 :。 第四章》 验收程序 — 第十?条 住?宅及:其各项配套设—施建设全《部竣工后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质—量,认证和各部门专业验!收的基础上》开发单位(或建设单!位)向市开发办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 第十一条 —。对小:区或街?坊内(外)》的单体楼《及其配套《设施由市开》发办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对!动迁户进行》安,置 第十》二条 对《申请验收的小—区或街坊住宅及【其配套?设施经市开发办【初验认为达到验收标!准的由市开发—办向市建委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由【市建委组织》市开:。发办:、规划局、城建【局、房地《局、环卫局》、建管局、供—热办:、邮:电局:。、电业局、公—安,。消防支队、建行、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对国家直接管理的房!屋拆除?安置后其产》权和管理权均交【给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单:。位和私产房屋其管理!权均移交《给市房地产管理局其!产权:不变 ? 第十四条 —。住宅的各项配套设施!及环境卫生等均【移交给所在的街【道委员?会管理没有居委会的!新区应在《就近区内成立各级】街道组织《加以管理 —第十五条《 ,凡接入?市区内的给》水外网管线、—排水外网管线—及,路灯等其产》权和管理权移—交给市?城建局?;供热外《网,。管线其产《权和:管理权移交给市供热!。办电讯线路及—设备的管理权—。移交给邮电局—电力线?。。。路及其?附属设备的管—理权移?交给电业局》 第《五章 处罚》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开工前须—按其配套设施—实际需要的资—金额度?向市:开发:办预交配《套设施保证金—。待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返回保证金】 第十七条— 住:宅,。及其各项《配,套设施建设达不【到验收标准》的一律限期返工对】限期返工仍达不【到标:准的不予验》收并由市开》发办另?选队伍组织》施,工,返工费用及拖延时】间对动迁户的安置】补偿由开发单位(或!建设单位《)承担对情节严重不!听劝告的供水部门】不予供水污》水不:准排入市区排—水管道供《电部门不《予供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