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牡丹江市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办法!
颁布单】位,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牡政发[1990!]59号
— 颁布时间 【1,990-04-【30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保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划区内的民》用住宅建筑(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必须【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城市建设—方,。针,
第三条 —凡在:区内从事开发建设】的企、事业(含中直!、省直)和驻—军等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验:收,范围和内容
—
第四条 验收范】围规划?区内的民用住宅及】。其配套?建设:工程
《第五条 验收内【容计划?批,件、开?工报:告、规划设计、工】。程质量认《证书和各项配套设施!(道路?及路灯、给水—、排水外网》管线、供热》外管线及地沟、电力!电讯线路、消防【设施、建筑小品、绿!化环境卫生》等)的建设》
第三章 验】收标准
《
,第六条 规划设【。。计,验收标准《
—1.建筑面积及层】次、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和—。立面造型、建筑【物,红线:控制、采《光距离和装修—的色调等方面均应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 :2.与规划设—计不:。符的部分必须有【正式的规划设—计变更文件和—经,原审批单《位批准?的手续
《
第七条 》住宅建筑验收标准】
? 1.住宅建筑!应符合?设,计图:纸;
【 ,2,.住宅建筑应执行】GBJ?96:-86--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和CB?J16-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3》.动迁户住宅应执】行,牡丹江市动迁户住】。宅标准;《
4【.住宅面积应符合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
第八条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 1》.住宅?及其各项配套设施】。的工:程质量按有关规定进!行单项验收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 , :2.各?项,工,程必须具《备,齐全的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竣工图纸【和工程?技术档案《
第九条 配【套设施的验》。收标准
【。 , 1.各《项配套设施建设【。必须符合规划—及设计要求;
【
: 2《。.建设区内的房【屋,有,编号:、单元号、分房号】;
3】.建设区《内的建筑物之间土地!面必须覆盖;
】 4.路面】平,整并有排《水设施;
】 5.给》排水外网管道畅【通,不堵、不漏、—不渗;供《热外网管道无跑冒】、漏水现《象所有管道的管【材符合质量要求【;
【6.:电力:、电讯线路无漏【电、:短路现象保证—路,灯、:电话及动《。力设备的正常使用;!
,
? :7.绿化达到花池美!观树木整齐林木【成活率、保存率达到!95%以上》;
8.!环境卫生设施齐全】并有专人管理—各项:基础设施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标准;
】。 9.消防设施!。齐全:质量符?合要求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十条 !住宅及其《各项配套设施建设】全部竣工后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质量认证和各部门】专业验收的基础【上开发单位(—或建设单《位,)向市开发》办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 对小区或】街坊内(外》)的单?体楼及其配》套设施由市开发办】。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对动—迁户进行安置—
第十《二条 ?对申请验收的—小区:或,街,坊住宅及其配—套设施经市开发办初!验认为达到验收标】准的由市《开发办向市建委【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由市建委组织市开】发办、规划局、城建!局,、,。房地局、环卫局、】建管局、供》。热办、邮电局、【电业局、公安消【防支队、建》行、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对国:家直接?管理的房屋拆—除安:置,后其产权《和管理权《均交:给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单位和私产房【屋其管理权均移【交给市房地产—。。管理局其产权—不变
?
第十四《条 住宅的各项【。配套设施及环境【卫,生等均移交给—所在的街道委—员会管理没有—。居委会的《新区应在就近区内成!立各级街《道组织加以管—理
第十五—条 凡接《入市区内《的给水外网管线、】排水外网管线及路灯!等其产权《和,管理权移交给市【城建局;供热外网管!线其产权和管—理权移交给》市供热办电》。讯线路及设》备的管理权移交给邮!电局电力线路及其附!属设备的管理权移交!给电业局
【第,五,章 处罚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开工前须【按其配套设施实际】需要:。的资金额度向—市开发办预交配套设!施保证金待》。。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返回保证】金
第十七条【 住宅及其各项配套!设施建?设达:不到验收标准的一】律,限期返工对》限期返工《仍达不到标》准的不予验》。收并由市《开,。发,办另选队伍组织【施工返工费用及【拖,延时间对动迁户【的安置补偿由开【发单:位(或建设单位)承!担对情节严重—不听劝告的供水【部门不予供水—污水不准排入—市区排水管道供电】部门不予供电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