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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牡丹江市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办《法 —颁布单位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牡政发[19!90]?59号 颁布!。时间 ?1990-04-3!0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保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划《区内的民用住宅建筑!(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必》须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城市建设方针 !第三条? 凡在区内从事开】发建设的企、事业】(含:中直、省直)和驻军!等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验收》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验收范围规划区!。内的民用《住,宅及其配套建设工程! :第,五条 验收内容计划!批件、开工报告【、规划设计、工程质!量认证书《和各项配套设施(道!路及路灯、给—。。水、排水《外网管线、供热【外管线及《地沟、电力电讯线】。路,、消:防设施、建》筑小品、绿化—环境卫生等)的建设! , 第?三章 ?验收标准 第六条! 规划设计验收标准! ,     》1.:建筑:面积及层次》、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和立面《。造型、建筑物—红线控?制、采光距离—和装修的色调等方】面均应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  2.与规划设计!不符:的,部分必须有正式的规!划设计变更文件【。和,经原审批单位—。批准的手续 【第七条 住宅—建筑验收《标准    【 ,1.住宅建筑应符】合设计图纸; 】    2.住宅】。建筑应执行GBJ】96-86--【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和!CBJ16-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动迁户住宅—应执行牡丹江市【动迁户住宅》标准; 《  :   4.》住宅面积应》符合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第八条!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 ,    1.住宅及!其各项配套设施的工!程质量按有关规定】进,行单项验收》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2.各项工程必须】具备齐全的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竣工图纸和工】程技术档案 第】九条 配套设施的验!收标:准     1.!各项:配套设施建设必须符!合规划及设计—要求;    】 2.建设区内【的房屋?有编号、《单,元号、分房号—;  《 ,  3.建设区内的!建筑物之间土地面】必须:覆盖;     !4.路面平整—并有排水《设施;     !5.给排水外网管道!畅通不堵、不漏【、,不渗;供热》外网管道无跑冒【、漏水现象所—有管道的管材符【合质:量要求;  【   6.电力、电!。讯线路无漏》电、短?路现象保证路—灯、:电话及动力设备的正!常使用;  【   7.绿化达到!花池美观树》木整齐林木》成活率?、保存率达》到95%以》上;    【 8.环境》。卫生设施齐全并【有专人管理》各项基础设施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标准; 】     9.【消防设施《齐全质量符合要求 !。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十条 住宅及【其,各项配套设施建设全!。部竣工后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质《。。量,认证和各部》门专业验收的—基础上开发单位(或!建设单位《。),向市开发办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 对《小区或街坊内(外)!的单体楼及其—配套设施由市开发办!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对?动,迁户进行《安置 第》十二条 对申请【验,。收的小区或街坊【住宅及其配》套设施经《市开发办初验认【。为,达到验收标准—的由市开《发办向市建委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由市建委】组织市开发办、规】划,局、城建局、房【地局、环卫局—、建管局、》供热办?、邮电局、电—业局、?公安消?防支队、建行、【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对国家直—接管理的房屋拆除安!置后其产权和管理】权均交给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单位?和私产房屋》其管理权《均移交给市房地产】管理:。局其产权不变 【 第十四《条 住宅的各—项配套设施及环【境卫生?等均移交《给所在的街道委员会!管理没?有居委会的新—区应在就近区—内,成立各级街道组织加!以管理 《 第十五条 凡【接入:市,区内的给水》外网管线、排—水外网管线及—路灯等其产权—和管理权移交给市】城建局;供热外网管!线其产权和》管理权?移交:。。给市供热办电讯【线路及设《备,的,管理权移交》给邮电局《电力:线路及其附属—设备:的管理权移交给电】业局 ? 第五章》 处罚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开工!前,须按其?配套设施《。实际需要《。的,资,。金额度向市开发【办,预交配套设施—保证:金待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返回保证金 ! 第十?七条 住宅》及其:各项配套《设施:建设达不到验收标准!的一律限《期返工对限》期返工仍达不—到标准的不》予,验,收并由市开发办另选!队伍组?织施:。工返工费用及拖延时!间,对动迁户的安置补】偿由开发单位(或】建设:单位)承担对情节】严,重不听劝告》。的供水部门》不予:供,水污水?不准排?入市区排水管道【。供电部门不予供【电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