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参建单位,是指从事专业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工作的单位。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原民航总局于2007年2月14日公布的《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78号)同时废止。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参建单位,是指从事专业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工作的单位。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原民航总局于2007年2月14日公布的《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