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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牡政:发[:20:02]2《2号 ? 颁布时间【 2:002-06—-26? 生效—。。时间 200—2-07-01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     》牡丹江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已,经第12届5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黑龙江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和已》建工程的抗》震加固 《 第三?条 :市,地震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地震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抗震设计规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  铁?路、交?。通,、电力、水务及其他!专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各专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抗震设计【规范负责本行业的抗!震设:计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牡丹江市是省政】府确定的省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抗震设防—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将抗震设防工作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管理!程序 第五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其:他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 第《六条 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动参数复核】和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动参数】复核和地震小—区划工作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地震【动参数?复核和?地震小区划结果报】。送有关?地震主管部门审定】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   项目审—批管理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 第七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或省级地》震主管?部门颁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并?严格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从【事评价活动 第八!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省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条 已?建成的属于》重大:的、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按照国家!制定的?抗震设计规范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专—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者本行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抗?震加固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地震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二条 各!级,。地震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增强社会防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各—级地震、建设—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权:限,。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地震:。。、建设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