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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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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牡政【发[2?0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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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 200【2-06《-26
— 生效时间 200!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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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已经第12届5!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黑龙江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和已?建工:程的抗震加固
第!三条 市地震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地震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抗!震设计规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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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铁:路、交通、电力【、水:。务,及其他专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各专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抗震》设计规范负责本行】业的:抗,震,设计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牡丹江市是》。省,政府确定《的省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抗震设防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将《。抗震设防《工作: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管理程序
】第五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其他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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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动参数复【核和: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动参数?复核和地震小区划】工作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地震动参—数,复核和地震》。小区划结果报送有关!地,震主管?。部门审定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 项目审批【。。管理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第七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或省级地震主管部】。门颁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并严格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从事!评价活动
—第八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省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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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条 已建成【的属于重大的、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按照国《家制定的抗》震设计规范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专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者【本行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抗震加固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地:震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二条 各级地【震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增《强社会防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各级地震、建设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权,。限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地,震、建?设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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