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牡政发[2》002]22—号
《 颁布时间 —。2002《-06-26
】。 :生,效时间?。 2002》。-07-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
》。牡丹:江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已经【第12?届5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黑《龙江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和?已建工程的》抗震加固
第【三条 市《地震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地震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抗震:设计规?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 铁路、交通!、,电力、?水务:及其:他专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各专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抗》震设计规《范负责本行业的【抗震设计《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牡丹江市是省【政府确定的省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抗震设?防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将抗震—设防工作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管—理程序
第五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其他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
【
第六条 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动参数复核和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动参?数复核和地震小【区,划工作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地震动参数【复,核和地震《小区划结果报送有关!地震主?管部门审定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项目审批管理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第七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或省级地!震主管部《门颁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并严】格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从,事评价活动》。
第?。八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省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条 已建成的属】于重大的、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按照国家制【定的抗震《。设计:规范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专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者本行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抗,震加固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地震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二条 各级地【震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增强社会防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各】级地震?、建设?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权限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地震、【。建设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