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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牡政发[】200?2]22号 !。颁布时间 2—002?-06-2》6 《 生效时间 20】02-?07:-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   牡丹江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已:经第12届5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黑—。龙江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和】已建工程的抗震【加固 第三条 】市地震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地震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抗震设计》规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 ,    铁路—、交通?、电力?、水:务及其他专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各专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抗震设计规】范负责本《行业的抗震设计【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牡】丹江市是《省政府确定的省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抗震?设防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将抗震设防工】作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管理程序 》 第五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其他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 第六条 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动参数复核—。和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动参数复核和地!。。震小区划工作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地震动《参数复核和地震小区!划结果?报送有关地震—主管部?门审定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  :项目审批管理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第七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或省级地震主管!部门颁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并严格》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从:事评价活动》 第八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省】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条 已建!成的属?于,重大的、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按照】国家制定的》抗震设计《规,范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专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者,本行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抗震【加固: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地震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二—条 :各级地震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增强社》会防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各级地》震、建设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权】限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地?震、:建设: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