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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牡政发[20】02]22号
! 颁布时间 20】0,。2-06《。-26
【生效时间 20【。02-07》-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 《牡丹江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已经《第12届5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黑龙江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和已建《工程的?抗震加固
第三条! 市地震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地震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抗震》设计:规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 : 铁路、交通、【电,力、水务及》其他专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各专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抗震《。设计规范《负责本行业的抗【震设计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牡丹江市—是省政府确定—的省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抗震设防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将抗震设》防工作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管理《程序
第五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其他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
第—。六条 ?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动参数复核】和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动参数—复核和地震》小,区划工?作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地震动参数复核和】地震小区《划结:。果报送有关地震主管!部门审定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 项目审批【管理: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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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或省级地【震主管部门颁—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并《严,格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从事评价活动】
第八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省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条 已建成的属于重!。大的、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按照《国家制定的抗震设】计,规范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专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者本行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抗震加固》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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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各级地!。震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二条— ,各级地震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增强社会防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各:级地震?、,建设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权限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地震:、建设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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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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