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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牡政发[20—02]2《2号 ? 颁布时间 】2002-06-】26 《 生效时间 20!。。02-0《7-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 牡丹江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已《经第12《届5: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黑龙江【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和已建—工程的抗震加固 】 第三条《 市地震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地震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抗震设计《规,。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  : 铁路、交》通、电力、水务【。及其他?专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各专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抗震设计规范负】责本行业的抗震设】计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牡丹》江,市是省政府》确定的?省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抗震设防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将抗震】设防工作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管理?程,序 第五》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其他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 第【六条: 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动参数复】核和: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动参数复核和【地震小区划工作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地震【动,参数复核和地震【小,区划结果报送有【关地:。震主:管部门审《定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项!目审批管理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 第七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或省级地—震主管部门颁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并》严格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从事评价活动 】 第八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省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条 已建成—的属于重《大的、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按照国家制定】的抗:震设计规范》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专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者本】。行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抗】震,加固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地震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二条 各级地震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增强社会防!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各级地《。震、建设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权限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地震、建设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