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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牡政发】[2:0,0,2]22号 】 颁布时间 —2002-06-】26 生【效时间? 20?02-0《7-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   牡《丹江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已:经第1?2届5?。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黑龙江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和已建工程的抗震】加固 《第,三,。条 :市地震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地震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抗震设计规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     铁路【、交通、电力、水务!及其他专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各专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抗】震设:计,规范负责本行业【的抗震设《计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牡丹江《市是省政府确—定的省?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抗:震设防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将抗震设《防工作?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管理程序 第【五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其他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 第六条 —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动参数复核【。和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动参数复核和地震!小区划工作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地震动参数复—核和地震小区划结果!报送有关地震主管部!。。门审定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项目】审批管理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 第七?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或省级地震主管部!门颁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并严格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从事评价】活动 ? 第:八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省》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 第十条 》已建:成,的,属于重大《的、:。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按照》国家制定的抗—震设计规《范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专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者本行!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抗震加—固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地震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二条 各级地震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增强社会防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各级地震《、建:设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权限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地震、建设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