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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牡政发】[2002]22】号 : 颁布时间 】2002-06【-,26 生效时!间 20《02:-07-0》1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  :  牡?丹江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已?经第12届5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黑龙江—。。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和?已建工程的抗震加固! , 第三条 市地震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地震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抗震—设计规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  :   ?铁路、交通、—电力、水务及其他专!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各专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抗震设】计规范负责本—行业的抗震设计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牡丹江市是!省政府确《定的省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抗?。震设防?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将抗》震设:防工作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管理【程序 第五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其他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 第!六条 ?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动参数复核和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动参数!复核和地震小区【划工作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地震动参数复—核和地震小区—划结果报送有关地震!。主管部?门审定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项目审批管理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第】七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或,省级地震主管—部门颁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并严格—。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从事评价《。活动 第八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省?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条 已建成的属于!。重大的、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按照国《家制定?的抗震设计规范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专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者本行—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抗震加》固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地震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二条 《各级地震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增强社【会防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各级地震、建】设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权《限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地震、建设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