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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钦州》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控制线?
【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及所》辖各县?(区)、镇行—。政所在地和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
】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各》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 建设、国—土、林业、农—业、水利、环保、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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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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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土地用途管【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并确定绿线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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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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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根?据绿地位置结合绿地!的生态社会效益【提出绿化植》被配置的合理原则】或,方案力求绿化—植被:多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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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下列区域应【界定为城市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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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
》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山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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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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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城市绿线内【的,现有绿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界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确定管理单!位并到国土管理部】门备:案,界定为城市绿线【的规:划土:地,由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确【定管理单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第!十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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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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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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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书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尚未?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如因绿【化,建设需要《建设方应主》。动配合并无条件拆除!建筑物和设施—临,时占用已《经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绿化【补偿:。费落实补《。偿措施和恢复绿化时!限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按—照批准占用的面【。积和期?限归还应当原—地原样恢复》绿,地
】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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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 , (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布局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调整】。
】。。(二)调整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的绿线?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就调整方案!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进行变更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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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 第十六条、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绿?。化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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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的各种管线或【设施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 , 第十八条、—辖区内?的县级市《、县、区的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第十九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已建成《的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周围醒目位置—设立标示牌如—实标明该绿》地的绿线示》意图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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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并!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的规划?审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绿化“一票!。否决:权”和绿色》图章管理制》度
【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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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根据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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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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