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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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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钦州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控《制线:
【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及所辖各县(区)】、镇行政所在地【和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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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建!设,、国土、《林业、农业、水利】、,环保:、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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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土地用?。。。途管: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并确定【绿线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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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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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根据绿地位置—结合绿地的》生态社会效益—提,出绿化?植被:配置的合理原则或方!案力求绿化植—被多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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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下列!区域应?界定为城市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
》 《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
】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山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 :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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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绿线内的现有绿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界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确定《管理单?位并到国《土管:理,部门:备案界定《为城市?绿线的规《划土地由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确定管理单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第十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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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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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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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书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尚未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如因绿化建】。设需:要,建设方应《主动配?合并无条件拆除建】筑物和设施临时占】用已经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绿化补偿《费落实?补偿措施和》恢复绿化时限—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按照《批准占?用,的,面,积和期限归还应当原!地原样恢复绿地【
: , 《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 《 ,(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布局: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调整
【 :。 : (二)调整【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的绿线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就:。调整方案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进行变?更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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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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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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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绿化】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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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的各种—管线:或设施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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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辖区内的县》级,市、:县、区的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第十九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已!建成的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周围醒】目位置设立标示牌】如实:标明该绿地的—绿线:示,意图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 ,第二十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并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的规划审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绿—化“一票否决权【”和绿?色图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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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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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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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根据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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