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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钦—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钦州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控》制线 】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及所—辖各县(区)、镇行!政,所在地和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 ! : ,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各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     —建设、国土、林业】、,农业、水利、—环保、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 : ,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土地》用途管?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并确定!绿线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根据绿地—位置结合绿》地的生态《社会效?益提出绿化植—。被配置?的合理原则》或方案力求绿化植被!多样化 ! 第?八条、下列区域应界!定为城市《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 ? :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 】 :  :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山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 :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 第:九条: ,城市:绿线内的现》有绿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界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确:定管理?单位并到国土—管理:部门备案界定—为城市绿线》的规划土地由—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确定管理!。单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 第十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 》。 第十一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 第十二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 , 》 ,第十三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  《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   ?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书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尚:未,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如因绿】。。化建设需要建设【方应主?动配合并无条—件拆除建筑物和设】施临时占用已经【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绿化补偿费落实【补偿措施和恢复【绿,化时限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按照批准—占用的面《积和:期限归还应当原地】原样:恢复绿地 【   ?。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 ?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   (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布局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调整  ! , , (:二)调?整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的!绿线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就调整方!案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进行变】更和调整 !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 , 《 第十《。六条、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绿化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不得投入使用 【 《 第十》七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的各种管线或设施】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 第十八《条、辖区内的县级市!、县、区的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第《十九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已,建成的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周围醒目位—置设立标示》牌如:实标明该绿地的绿】线示意图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 : : 第二十》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并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的规划审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绿化“【一票否决权》”和绿色图章管理】制,度 —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根据】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