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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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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钦州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控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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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及】所辖各县《(区)、镇行政所】在地和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
!。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 ?各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 : 建设、国】土、林业、农—业、水利、环保、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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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土—地用途管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并》确定绿线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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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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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根据】绿地位置结合绿地】的,生,态社会?效益提出绿化植【被配置?的合理?原则或方《案力求绿化》植被:多,。样,。化
!。第八条、下列区域应!界,定为城市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
】 :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
!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山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 ?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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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城市绿线《内,的现有绿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界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确定》管理单位并到国土】管理部?门备案界定为城市绿!线,。的规划土地由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确定管理》单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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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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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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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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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书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尚未】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如】因绿化建设需要【建设方应主动配合并!无条件拆除建筑物和!。。设施临时占用已经】。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绿化补—偿费落实补偿措施】和恢复?绿化时限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按—照批准占《用的面积《和期限归还应当原】地原样恢《复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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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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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 , (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布局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调整?
】(二)调《整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的绿线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就调【。。整方案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进行变更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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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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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 第十六条、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绿化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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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的各—种管线或设施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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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辖》区内的县级市、县、!区的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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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已建成的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周围—醒目:位置:设,立标示牌《如实标明该绿地【的绿线示意图—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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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并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的规划审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绿化“一票【否决权?”和绿色《图章管?理制度
!。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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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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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根据》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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